南方旅游公司案例(旅游行业案例)
智慧旅游又称智慧旅游。是利用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借助便携式终端互联网设备,主动感知旅游资源、旅游经济、旅游活动、游客等信息。 ,并及时发布,让人们及时了解。有了这些信息,就可以及时安排和调整工作、出行计划,从而达到智能感知、便捷使用各类信息的效果。出行信息。
智慧旅游的建设和发展最终将体现在旅游体验、旅游管理、旅游服务和旅游营销四个层面。
在智慧服务方面,VR、AR、5G等技术的渗透可以更好地满足游客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颠覆世界通过3D、4D、虚拟现实、仿真技术、轨道动态交通技术等创新现有的体验模式。例如,深圳欢乐谷最近在国内推出了5G+主题公园模式。未来将逐步实现园区自动驾驶、车载智能游览广播、智能机器人、体验式游览等。
“智慧旅游”是未来旅游业的重要出路。加快“互联网+”发展“未来旅游”。智慧旅游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是未来行业发展趋势,是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机遇。
以故宫内人流动态监控系统为例:
视频监控
整体预览
人流热力图
物联网/泛在网络的成熟与发展,移动通信/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具备推动智慧旅游建设的技术支撑。同时,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也为智慧旅游的发展提供了应用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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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行业成功案例我国生态旅游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科学发展规划,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加强游客管理,开展生态旅游市场教育,开展生态旅游环境管理。旅游目的地。监控,加强部门协调,强化综合管理。
最近的一个成功的例子是茅台生态农业公司合作建设的贵州丹寨县万达小镇。茅台集团始终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打造了从田间原料收购、产品加工到废弃物回收的完整、成熟的“绿色供应链”。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建设同步推进,赤水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启动。创建幸福茅台镇,实现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在推动丹寨地区产业发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规划先行、引领引领,将扶贫开发与绿色生态有机结合起来,发展绿色产业,培育绿色经济增长点。
3.体现无过错原则的旅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国家旅游局第二次会议)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首次通过并修改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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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章10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保护旅游者,为了保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制定本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举办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多样化我们要求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产业发展。带动旅游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游客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11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主义经营者和旅游从业者。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游客关心的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和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必须协调一致。
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不得跟团外出旅游者擅自分成小组或离开小组。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筹备旅游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制定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对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衔接具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文化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和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农、商、贸融合发展。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支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经营旅行社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应急救援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了吸引和组织旅游者,必须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项目、活动和社会道德。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代付费用的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30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费用l 项目。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通过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人员,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向导游预付或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导游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取得导游证的旅行社签订协议。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并指定其从事导游业务。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告知、解释文明旅游规范。对游客的行为。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杜绝游客不良行为。过时的社会道德。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进行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能得到的;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 p>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三条:景区门票的解释使用公共资源的交通以及旅游景点、景区内交通等单独收费的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涨价;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的价格并在显眼位置进行团体收费。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旅游场馆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的人数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的方式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当游客人数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比如分流和分流。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海拔、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 51 条:T旅游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他们的业务运营。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以下内容:栏目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2) 旅行el 行程安排;
(三)组建旅游团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差旅费用及支付期限和方式;< /p>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并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销售的代理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委托代理机构和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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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法规。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须至少提前7天通知,国内旅游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出境旅游。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游客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旅游者终止继续旅游的旅游行程结束前,组团机构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的;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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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又无力制止的;< /p>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终止合同的,旅游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退还给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的旅游;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有下列情形:
<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终止的,旅游组织者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如果合同变更,增加的金额T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期间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年龄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依法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行为;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依法没有赔偿责任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的,大厅亲自办理委托事宜。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游客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时,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为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警示的分类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应急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危害。
旅游运营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游客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前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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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三)不对游客开放的商业、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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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适合参加相关活动的团体;
(五)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八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为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有权要求时间当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向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有关机构寻求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请求协助和保护。
游客在得到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帮助后,应自行支付个人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旅游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市场等执法部门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领队服务已取得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作为导游、领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业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八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说明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投诉时,应当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需要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处理。跨部门、跨地区。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经营活动进行自律管理。规范会员行为和服务质量,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解决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该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按照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与旅游经营者达成一致;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一方旅游者较多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营业执照等其他行为。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 一.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领队、导游陪同出境、入境团体旅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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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为每个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团资格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
(三)未按时缴纳导游服务费的;聘请导游;
(四)要求导游预付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不少于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倍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 (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未按照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美好的;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不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以下罚款:罚款3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整改行动;造成滞留游客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p> (一)变更导游证的;旅游行程中擅自安排旅游行程,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营业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团资格,从事导游、领团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旅游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包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万元;情节严重的,对导游予以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自受处罚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不得重新申领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有本法规定行贿或者受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旅游经营者处罚。旅行社营业执照被吊销。
第一百零五条 风景名胜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游客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达到开放条件,并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罚款。
旅游人数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风景名胜区未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采取以下措施:如及时分流分流,或接待游客超量超过最大承载能力;情节严重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至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 风景名胜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单独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批评。将它们向公众公开。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风景名胜区、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风景名胜区,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管理边界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约定的旅游合同。确定行程并通过履行助理提供或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并由导游或领队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者应当签订合同,支付旅游总价款。
(四)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方旅行社是指接受旅游团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约助理,是指与旅行社具有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并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旅游成功案例《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研究:旅游案例》研究不同国家在服务贸易中的竞争力从实证角度分析服务贸易,探讨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存在的问题。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实证结论提出对策和建议。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我认为这篇《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研究:以旅游业为例》对于政府、产业界和学术界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值得一读。
5.旅游经典案例 1948年11月4日,南京的蒋亲自命令第七兵团第100军前往海州,与原驻扎在那里的第44军会合。第九绥靖区司令员李延年指挥保卫海州、连云港地区。这是一个莫名其妙的命令,因为即使44军孤身一人,在最后时刻这条路,可以通过连云港从海上逃走,增援是没有意义的。(川军王赞旭)
令人发指的事情不断发生。结果第二天命令就变了,通知100军停止前进,同时命令绥靖第九区和44军放弃海州,从陆路收缩到徐州。结果就是原本没有列入粟裕歼敌计划的一支军队也被派往华野。更重要的是,为了等待这支大军的到来,黄百涛在新安镇待了整整两天,这也是致命的两天。
第100军是李天下改编的原第83师。时任黄埔四期司令员的周志道,济南战役使其战斗力大损。 44军是一支逐渐“集中化”的川军。抗日战争时期,隶属于到第五战区和第九战区。 1946年改称整编第44师,隶属于李延年的绥区,执行保卫任务。 1948年9月,恢复军衔。时任陆军司令王泽军特别留意到,这家伙有些背景,是四川军阀王赞绪的次子。妥妥的二代军阀啊。
(黄百涛)
黄兵团原本只有二十五军、六十三军、六十四军三个军。第100军调动后,并没有影响大局,因为这4个军距离兵团司令部所在的新安镇只有2到30里,只要一声令下,就可以出发前往徐州。 。然而,第九绥靖区和四十四军的“转移”,简直就是一场灾难。他们迟来的到来,把第七军拖死了,成为“以小失大”的典型例子。
因为李延年部队的撤退根本就不是军事行动,而完全是一座城市的“搬迁”!按照撤离计划,除了财政部门的少数人员外和乘船直接前往上海的盐务部门,其他行政单位、学校、地方武装、绥靖区司令部机构均被要求步行跟随44军西撤,队伍庞大,行军缓慢起飞,而几十公里外的黄百涛则翘首以待。
(绥靖九区李延年)
44军的命令同样划归第七兵团指挥,跟随黄百涛撤回徐州的消息是刘智传达的,原来黄百涛在徐州参加完军事会议后,于11月4日深夜赶回新安镇,紧急部署全部部队西撤。11月5日晚,一切准备工作基本到位,订单一到就开始。逃跑了,可当天晚上,刘志的电话就打来,不肯放他走。
黄百涛一度情绪失控。速度是基本原则。他在电话里大声询问总司令刘志:“绥靖第九区什么时候到达新安镇?我们军团什么时候才能撤退?” ”?刘智恒恒吉吉无法给出具体的时间,只是要求等待。黄百涛气得把手机扔了下去,但他不敢等待。作为一个杂牌将军,黄百涛深知这一点。
(44军王泽军)
黄百涛整个11月6日都在疯狂和焦虑的状态中度过。他想不通为什么要为了一支军队而牺牲整个军队。军团傻傻地等待着。到了黎明。11月7日,第七军西撤的命令还没有到来。黄百涛决定不再等,早上6点就命令非战斗人员乘车出发。随后,军团长开始在司令部大喊大叫,不断询问44军在哪里,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到达新城。一个城镇。参谋和副官面面相觑。
终于在11月7日中午,黄百涛等到了祖宗王泽军的第44军,于是第7军就像大逃亡一样向徐州逃去。下午,他们到达了运河东岸。军队一片混乱。开始渡江,11月8日,兵团指挥部抵达运河西岸碾庄圩。一道惊雷从天而降:黎明时分的第63军遭到攻击,华野来了!次日,华东野战军第13纵队占领曹八极,这是唯一的战区。撤退徐州。从这一刻起,黄百涛团的命运就注定了。
(黄百涛)
且看这两天有多么惊心动魄:华东野战军主力于11月6日(抗战开始日)开始南下。淮海战役)。 8日上午,绥靖三区张、何两位将军叛变。如此一来,华野纵队得以从正面迅速突破贾王、台儿庄防区。经过一天一夜的强行军和紧急部署,11月9日完成了对敌黄百涛兵团的拦截和围剿。而如果黄百涛能够在11月5日出发,并于11月9日抵达徐州东郊,那么淮海战役第一阶段的历史可能就要改写了。
而这一切的发生,都是因为江君惯有的“小事丢大事”的作风和刘智的11月5日晚的荒唐命令,十多天后黄百涛被杀。上面提到的“三大谜团”中的第一个就是:“为什么我要在新安镇等44军两天?”苦苦等待的44军很快就被歼灭,王泽军中将被华野俘虏。
(淮海战役第一阶段形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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