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西安市旅游局电话

陕西省旅游集团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陕西省国资委直属的大型国有旅游集团企业政府。是陕西省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和资本运营机构。目前,集团公司拥有16家全资子公司、3家控股公司、1家参股公司,形成了集“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于一体的旅游产业体系。 2005年,公司入围“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 2007年,公司图形注册商标荣获陕西省、西安市著名商标,陕西旅游集团被博鳌国际旅游论坛评为“中国最具影响力旅游集团”; 2008年,他在《陕西日报》等机构纪念改革开放30年举办的2008年“陕西省经济发展杰出成就展”上荣获“陕西省经济发展杰出成就奖”;在陕西省商务厅财富论坛等10余家单位主办的“首届陕商大会·创业大会——2008陕西省经济发展年度峰会”上,集团公司被评为“陕西省红旗先锋单位”;2009年,被2009年世界旅游精英博鳌峰会组委会授予“最具发展潜力旅游集团”荣誉。十年来,陕西旅游集团公司累计接待国内外游客5228万人次,实现了营业收入82.95亿元,实现利税9.9亿元,集团公司运营的国家5A级景区华清池享誉国内和国外。 2008年被文化部授予“中国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是陕西旅游文化产品的代表作,也是陕西旅游的又一张金边名片。西安唐乐宫是一家集娱乐、餐饮于一体的文化旅游企业。主要从事仿唐歌舞表演、唐宫宴、中餐等。它因开设中国第一家“剧院餐厅”而闻名海内外,并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影响力巨大,成为陕西当之无愧的旅游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鼻祖和典范。西安宾馆、唐城宾馆、东方宾馆等四星级酒店管理规范,接待能力较强。陕西旅游酒店管理公司是一家提供标准化酒店管理服务的专业公司给业主。连续三年被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评为“中国本土30家最大饭店集团”。陕西旅游汽车公司是国家二级客运企业,接待能力较强。陕西中旅、陕西海外旅行社是陕西省经营入境、出境、国内旅游业务的大型综合性旅行社。陕西旅游设计院是具有国家乙级资质的专业旅游规划设计机构。陕西省文物总店、文物复制品公司是具有文物经营、仿制资质的企业。陕西旅游集团公司将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产业结构调整为手段,努力实现从经营型向投资型、从资产经营型向资本经营型转变三个转变。从全要素管理转向做强做精。景观景区、管理输出、高端纪念品、旅游文化产品转化,切实发挥大型国有企业在陕西旅游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推动、骨干支撑和高端引领作用。公司目前正在实施华山西索道及瓮峪公路项目、唐华清宫温泉沐浴项目、少华山潜龙寺佛教文化中心及索道项目、楼观台路温泉项目、《长恨歌》剧场版项目、以及酒店管理输出业务等。公司正在采取收购、托管、合作开发等方式,寻求新的资源替代,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项目建成后,将极大改善公司旅游产品结构,促进旅游产业发展。陕西目的地风景名胜区建设,促进区域旅游产业均衡发展,创造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将进一步凸显陕旅集团的投资主体地位和行业龙头作用,规模和实力进入全国同行业前列。

2.西安旅游咨询热线

2022年陕西旅游年卡可在线购买。购买流程如下:

1.在购票界面点击【立即预订】(附:购票入口)

2.选择购买数量,填写旅游信息,点击【提交】。

3.完成付款后即可购买成功。

注意事项

1.【使用时间】购买日期-2022年12月31日(各景点使用时间不同,请参阅《西安旅游指南》中的使用规则)年票公众号)。

2.【购买e时间】即日起-2022年2月20日

3、【特别提醒】本票属于时效性电子凭证产品,购买后不予退换货。购买后,您将被视为默认同意这些条款。

3.陕西省西安市旅游局电话多少

西安市住宿业服务标准

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宿服务业管理,提高住宿服务质量提升城市整体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宾客创造良好的旅游和投资环境,加快酒店业发展步伐,为城市经济发展繁荣做出贡献。参考国家相关管理标准和规定,专门制定西安市住宿业服务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经济领域的宾馆、饭店、旅馆、宾馆。集成电路部门。

2、服务规范:包括职业道德、接待术语、行为仪容、服务设施、服务流程、客房卫生、客房安全等。

2.1.职业道德

2.1.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文明经营。

2.1.2.忠于职守,热爱住宿行业服务工作,全心全意为宾客服务,忠实履行职业职责。

2.1.3。善于了解和关注顾客的需求,满足客人的需求,主动提供良好的服务。

2.1.4.诚信对待客户,实事求是,履行承诺,维护企业声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1.5。善于学习,钻研公交车业,提高工作质量。

2.2接待语言

2.2.1服务人员在接待顾客过程中应积极推广和使用普通话,提高语言艺术,掌握语言技能。

2.2.2.使用文明语言。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场合,主动使用问候、邀请、询问、问候、道歉、告别等语言。

2.2.3.掌握语言沟通的原则和技巧,用温和的声音说话,认真倾听客人提出的问题,重复关键问题,了解客人的需求。

2.2.4.尽量体谅客人的心理,解答客人的所有问题。回答问题要简洁、准确。

2.2.5.请勿干扰客户谈话或对客户发表评论。

2.2.6.熟悉并掌握一两种(英语为必修语言)常用外语接收语言。

2.3.行为与外表

2.3.1.服务员应精神饱满,面带微笑,衣着整齐,佩戴服务员标志,衬衫系在裤子或裙子内,鞋袜统一。 、皮鞋要光亮,布鞋要干净;男服务员应穿深色袜子,女服务员应穿肉色袜子。

2.3.2.男服务员头发不能高过耳朵,后发不能高过领子,不能留大鬓角、小胡子;女服务员前面的头发不能高于眉毛,后面的头发不能披肩,不能涂指甲油,允许淡妆值班。值班时不得佩戴首饰,工作时间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2.3.3.接受服务时,要注意力集中,接待姿势要正确,站得端正、坐得端正;与客人说话时,你必须面对他们,看看着他们,不要向左或向右看。

2.3.4.进入客房前,应轻轻敲门;在路上遇到客人时,不要急于从身边经过。进出房间或上下楼梯时必须给客人让路。

2.3.5。尽量按照客人告诉你的去做。如果自己做不到,也应该委婉地向客人解释。

2.3.6。严禁讽刺、挖苦、刁难、侮辱、殴打客人;严禁利用工作便利向客人索要物品;未经允许,严禁打开、阅读客人的信件、电子邮件、电报;严禁使用客人丢失或丢弃的物品。 2.3.7.

注意接待礼仪。针对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客户服务,必须做好相应的接待工作适应他们的生活习惯和文化习俗。

2.3.8.举止得体,注重生活细节,避免不文明行为(如剔牙、抓头皮、修指甲、打哈欠等),以免给顾客带来不便,给人留下不文明的印象。

2.3.9.工作时注意劳动纪律,不喝酒、吃零食、抽烟、聊天;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不擅自下班,必要时不请假。

2.3.10.认真受理客户投诉,落实客户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做到事事有回应。

2.4.服务设施

2.4.1.宾馆、饭店必须有适合客人居住的单人间、双人间、标准间、三人间。较高档次的宾馆可提供配套设施。客房、豪华套房、总统套房。 2.4.2.

客房配备无线网络连接。西式床(配有床头板和席梦思床垫)。单人床尺寸为1100mm×200mm;双人床尺寸为1500mm×200mm;床头板的高度为90毫米。 。每张床配有一床薄被或毯子、两个枕头和两个枕套、两张床单和一个被套。

2.4.3.客房组合家具:床头控制柜、写字台(梳妆台)、梳妆凳、衣柜、扶手椅、茶几、行李架、冰箱柜。

2.4.4.房间电器:空调、彩电、小冰柜、电话、门铃。高档客房可配备电脑和传真机。

2.4.5.生活用具:配备冷热水瓶或电热水器、烟杯、衣架(每间8-12个)、玻璃漱口杯2个(带无菌盖)、搪瓷盖2个带碟子的杯子;拖鞋、垃圾桶、遮光窗帘和内窗帘。

2.4.6.照明电器: 其它e应是门前的门灯;客房与卫生间之间应有走廊灯;床头柜两侧应有床头灯;卧室梳妆台上方应有一盏镜灯;三人间或套房的客厅角落应有一盏落地灯。

2.4.7.卫生间:应配备梳妆镜、洗脸盆、浴巾;浴缸、浴帘、浴巾、地巾、坐便器;漱口杯和三件洗漱用品应放在盥洗台上的托盘中。根据床型准备全套牙具、橡皮梳、浴帽、洗发水。

2.4.8.客房清洁工具:工作车、垃圾桶、垃圾袋、垃圾铲、刷子、百洁布、吸尘器、扫帚、清洁剂等。

2.5.服务流程

前厅服务:

2.5.1.接待前来入住的客人(团体、散客、常客)时,应ld主动向客人问好,表示欢迎。对于提前预订房间的团体或散客,必须提供书面确认并收取预订押金。

2.5.2.对于已预订房间的客人,应迅速查看登记记录并重复预订的主要内容。客人确认后,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办理入住手续。 2.5.3.

对于未预订而直接抵达的散客,请先询问客人的住宿要求。您可以查询当天的住宿记录,介绍酒店的房间情况和其他设施,并根据客人的住宿要求,根据客人需要的房间类型、数量和价格安排客人。

2.5.4。对于预定的团体会议嘉宾,可提前将登记表交给随行人员或会议团队成员根据其具体接待要求,并将相关详情通知相关部门,共同填写宾客登记表。到店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2.5.5.商务中心为客人提供各类商务服务。如复印、打字、电传、长途电话、提供翻译、电子邮件及文件复印及检查、整理、装订、商务信息查询等服务。

2.5.6.电话总机必须提供转接电话、电话查询和留言服务、叫醒服务、DMD服务、紧急和突发事件通知等服务。

客房服务:

2.5.7。楼层服务台收到前台开房(订房)通知后,值班人员必须了解客人到达的时间、人数、国籍和日期。身份、团队名称、风俗习惯、生活特点及打卡t 和出发时间。

2.5.8.提前对客房设备及物品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客房环境整洁、优雅、舒适。

2.5.9.当客人到达房间门口时,服务人员必须检查住宿证明和住宿登记表,并仔细核对房间号和入住时长。

2.5.10.带领客人到房间时,主动帮客人搬运行李,并走在客人面前一米左右。客人进入房间后,向客人简单介绍房间内的设施。

2.5.11.离开客人房间时,退一步,转身向门,面向客人,轻轻关上门。当您返回服务台时,将客人信息写在客人入住登记簿上,以备将来参考。

2.5.12.整理房间。每天至少全面整理一次,也可按需整理根据客人的需要。

2.5.13.当客人要求洗衣时,必须首先填写洗衣清单。服务员收到衣服后,首先要仔细检查衣服。如有污渍、褪色、损坏等情况,应向客人说清楚并签收。然后将要洗的衣服带到服务台。归还物品时必须按照订单清点,归还给客人时需收取洗衣费。

2.5.14.会议服务要掌握会议时间、人数、会议规格、设施、会场布置要求等,清理会议室,做好会场布置;维护人员应检查灯光、音响、视频、空调等设备;开会时经常倒茶、更换烟灰缸。

2.5.15。确保酒店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允许透露客人的姓名、身份和随身物品告诉别人;客人的钥匙不得转让给他人;未经客人同意,不得将访客引入客房;维修人员维修房间时,维修人员应在场监督工作。

2.5.16。客人离开酒店时,必须及时检查房屋,查看设施是否损坏。如果是这样,请联系客人。核实情况后,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赔偿;客人是否有从房间带走任何物品,如有,应妥善退还或补偿客人;如有客人遗忘物品,应及时归还。并及时向前台报告房屋清仓情况。

2.5.17。前台收银员:收银员会根据电脑打印的账单或账户卡上列出的每个账户的应付金额要求顾客付款。如果克客人使用外币时,应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使用信用卡检查其是否有效并验证客人的签名;使用旅行支票结账时,一定要确定对方是支票的真正持有人,并且酒店可以接受。可以接受付款。

2.6.客房卫生

2.6.1.无六害虫(苍蝇、蚊子、臭虫、跳蚤、蟑螂、老鼠)、无杂物、无灰尘、无异味、无蜘蛛网、无污渍、无卫生死角。

2.6.2.客房每天将全面清洁一次。客人出去一次,在房间呆一次,收拾一次。

2.6.3.环境卫生清洁:客厅、走廊、前后楼梯、电梯、公共卫生间、工作室、行李间等清洁早、午、晚各3次。经常扫、洗、拖、吸尘,有污垢时及时清洁y。 2.6.4.

每位客人都会更换床上用品。常客每三天更换一次。当它们变脏时,它们会发生变化。

2.6.5.茶具、茶杯要漂洗、擦拭、清洗、消毒、保管。客房内使用的茶具应每天更换并消毒,公共区域(会议室)应在每位客人入住后更换。非一次性拖鞋必须一件一件地消毒。 2.6.6.

浴室浴缸、脸盆、马桶每天擦洗一次,并张贴消毒标志。

2.6.7.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整洁。应勤洗澡、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衣服。

2.6.8。定期喷洒农药消毒,及时处理六种害虫和传染病。

2.7.客房安全

2.7.1.客人入住期间,杜绝各种不安全事件的发生避免发生事故,确保其生命和财产安全。

2.7.2.对来店的客人要有礼貌,维护店前的交通秩序,保证人流畅通。加强客房特别是重点区域的巡逻,发现可疑情况或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或报告。

2.7.3.客房内发生火灾、盗窃、凶杀、爆炸等情况时,必须迅速组织客人撤离并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立即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2.7.4.设立贵重物品存储服务。客人办理入住时,应提醒客人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并加强防盗安全管理,防止被盗。

2.7.5。加强设施设备的维修、检查和维护。包括照明不良、维护不当、危险区域标志不完整、过度照明等。y 地板湿滑,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

2.7.6.关注火灾隐患,加强灭火器和消防通道的管理。对可能引发重大火灾事故的事故,必须进行详细调查;对疏于指导、监督,不按规定办事,误用危险物品或者误用各类器具,引发火灾等不安全事故的,必须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7.8。提高防爆意识。酒店内发现可疑物品时,不要贸然打开,不要在附近吸烟,不要放置在易燃物附近,不要切断泄漏线路,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

<3.服务管理

<3.1.建立服务质量体系。质量体系包括服务质量环境、质量文件记录、内部质量审核等。

3.2.制定一个四服务业优惠政策。包括(1)提供的服务水平; (二)服务企业的形象和质量信誉; (三)各种服务质量目标; (四)为实现质量目标所采取的措施; (五)制定并落实质量责任。

3.3。制定服务规范。服务规范应对所提供的服务提供完整、准确的要求。

3.4。提供标准化服务。对各项服务流程和工作阶段进行了详细规定。

3.5。建立顾客对服务质量的评价。

3.6。建立服务工作奖惩制度。

3.7。建立服务质量责任制度。

3.8。建立服务信息网络。

3.9。制定服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4.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规定的解释权隶属于西安市商务贸易委员会。

4.陕西省西安市旅游局电话

建议您去当地做一次核酸检测,可能要花十块钱。因为西安大部分旅游景点接待外国游客时,都要求游客提供西安当地检测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证明,才可以进入旅游景点。不少外国游客提出疑问,但据了解,为了确保其他游客的安全,景区景点的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旅游局的安全指示制定的。

这也很容易理解。一个人带来的危险已经被多次证明会危害一座城市的安全。因此,建议您去当地检测机构做核酸检测,相对来说检测难度较小。旅行过。

5.西安市旅游局电话

卫生局举报热线:12320。向卫生局投诉的方式有: 1、直接拨打12320举报; 2.您可以向卫生局或医疗监督管理局或当地医学会投诉。 3、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4、如果想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向检察院报案,最好能提供证明犯罪事实、证据或线索。

6.西安市旅游局电话

艺术类由省文化和旅游部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职责:

(一)贯彻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法律法规。

(二)统筹发展制定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国家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宣传国家旅游整体形象,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发展战略,组织实施、指导和促进全区旅游。

(四)指导和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指导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学艺术作品,促进发展各种艺术类别和各种艺术品种。

(五)负责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7.西安市旅游局客服热线

1.包括全年无限次游览西安博物馆、城墙等西安21个主要景点

2。柞水洞、洽川 处女泉等全省21个旅游景点门票免费;野生动物园、甘肃崆峒山等周边10个景区门票半价优惠,合计优惠1300多元。

3.享受天涯海角、张家界等48条航线团体游优惠,优惠价值超3700元。

8.陕西省旅游局官网电话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19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运营与服务

p>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人人民政府,结合本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省内外旅游、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要实行理性发展、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指导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旅游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城镇化融合发展。农业现代化,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监督旅游安全,维护旅游秩序。各行政区域的旅游环境。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统筹部署全省旅游工作。旅游重点发展任务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以及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执法。协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工作发展进行统筹协调和协调。 、本行政区域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旅游发展工作。并各负其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目的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倡导文明旅游。鼓励健康低碳旅游。 、绿色文明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向游客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引导为会员提供诚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会员的利益。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享有知情权;

(二)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的权利;

(三)有拒绝旅游经营者强迫交易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取得相关合同文本,并旅游过程中的发票等支付凭证;

(5)当人身或财产遇到危险时,您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6)如果您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您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七)个人挖掘尊重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

(八)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符合有关规定;

(九)旅游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p>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三)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和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停留,跟团出境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七)入境游客不得非法停留,随团入境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 8)履行旅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谈判;

< p>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旅游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十二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国民经济情况作出决定,根据实际需要省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资源机构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省级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跨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专门的重大旅游建设项目、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特定区域旅游项目和设施规划。对配套服务功能和旅游资源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并公开征求公众、专家、地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旅游开发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同级政府编制的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修订规划内容,并及时报告社会公告。

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第三方和公众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选择参与评价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融合发展。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支持利用乡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品、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特色旅游发展的政策。打造旅游品牌,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扶持促进旅游相关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国际贸易壁垒。加强区域旅游服务,促进跨区域旅游合作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发展,推动优势旅游经营机构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旅游企业,建立跨境综合产业集团。建立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跨区域连锁经营。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开发区。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本省旅游企业申请上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短期债券提供直接融资向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对利用荒地、荒地、荒地、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可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政府贴息贷款等措施给予支持。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参股、合资等方式共同举办旅游企业。集体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法律。土地用途需要改变。 ,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排水(污水)、供电、通信网络、环境保护、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绿化、消防等服务设施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旅游重点镇(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和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考虑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移交旅游资源。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工程,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辆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动景区旅游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游客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旅游交通纳入公共交通体系,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旅游交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以关中环路和关中环线为基础的重要旅游交通线路。黄河沿线、汉唐皇陵、秦岭南北麓,提升旅游水平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点招牌等道路标志。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批准旅游线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车辆配额分配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全省旅游形象宣传战略,协调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境外和省外宣传活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健全旅游形象宣传机构和网络。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旅游宣传推广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陕西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做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广播电视、文化、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物、外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旅游形象宣传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和假日旅游预测制度,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县级以上商务、公安、交通、统计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推广、咨询、投诉、安全保障、信息资源交换和信息交流等功能的综合旅游信息服务机构。分享。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投诉。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旅游咨询中心免费了解旅游景点、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事项。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省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旅游人才评价体系,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旅游经营者划分为高级管理人员。科技人才纳入省人才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支持范围。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统筹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应当召开听证会。

重点旅游村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突出文化特色,协调旅游功能。建筑的规模、风格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文物、宗教等文化资源的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和宗教文化。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维护地域完整、文化和谐资源的代表性和区域特殊性。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山体、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环境污染,或旅游受阻。

利用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独特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搬迁、拆除。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发展生态旅游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墓、伐木、烧荒、狩猎、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破坏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中的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除外。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产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实用性等旅游产品的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培育体现旅游产品品牌具有地方特色。

第三十三条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化。

第五章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行社,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的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等法律法规,领取旅行社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领队证。

俱乐部,加利福尼亚州俱乐部、协会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事业单位因推销、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组织旅游,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和从事旅行社业务。商业。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超出已获得的服务质量水平的宣传。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名称、标志进行广告或者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可以参加政府管理活动。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委托,为相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拼团的;

(四)向游客提供虚假信息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量、价格不一致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强迫(六)向游客索要小费、给予或者收受回扣的;其他旅游经营者;

(七)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暂停旅游服务,拒不履行合同的;

(八)从业者私自承包导游、领队服务的;

(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组织、接待旅游者;

(十)旅游者介绍、提供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的旅游项目的、种族和宗教歧视;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为导游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女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导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工资协议主动合同。

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导游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基本工资、旅行团补贴、奖金等。建立以导游工作为基础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以专业技能、职业素质、游客评价、专业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建议使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ent.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注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码、经营范围和经营业务。范围位于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营业执照信息,例如营业地址。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和 中的运算符旅游景点周围应当明确标注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价格标签应当真实、清晰,字迹清晰,标注正确。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来欺骗或强迫他人与您进行交易。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地区经营者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价差幅度、利润率不得超过同地区、同时期、同水平。等级,以及同一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平均市场价格、平均点差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范围。

第四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在车辆登记地与目的地之间通行。旅游目的地按照旅游合同、旅游包机合同的行程安排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阻碍。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将游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擅自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擅自改变运营路线,不得擅自搭载与旅行团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租赁客运车船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加强对旅游客运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司机、乘务人员、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游客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周围指定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车位,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停放在该停车位。走走停停,方便游客乘车。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不得接待游客:

(一)必要的旅游m 配套服务及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

p>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风景名胜区不得超过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接待游客。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依法批准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当游客人数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的,风景名胜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旅游景点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禁止强制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公示开放对象和收费标准。票价减免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场馆)等免费向公众开放。如果免费开放确实有困难,应设立价格优惠或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否。第四十八条鼓励旅游景区引入管理公司,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等方式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引入管理公司。个人可能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泄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宾馆、饭店的水、电、燃气价格按照有关规定与一般工业企业执行。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有关部门应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区域旅游品牌。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发展。l 旅游开发建设,促进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给(排水)、绿化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交通和旅游标识,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乡村旅游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置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并组织实施Activi消灭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清理其孳生地,改善乡村旅游目的地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资源革命老区和秦岭、巴山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县、镇建设、传统村落旅游资源丰富。和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实施乡村旅游标准和等级评定制度。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支持、宣传推广等方式,鼓励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的发展。推动协调引导,发挥生态优势,凸显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乡村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水平。运营和管理服务。

第五十八条农村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等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型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核实登记。游客的身份证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十九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办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江河、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危险地区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经营场所、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进行综合评级评估,给予指导和帮助。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规范他们的运营并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量的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县级以上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落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设施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流量较大的重点景区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落实救援和处置措施,妥善安排游客,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旅游、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六十四条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涉及人身安全的,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法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上岗前须取得合格证明。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如实说明、事先明确提示,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明示可能存在的危险,并提出其必须具备的身体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点应当设置地理界线、服务设施、旅游指南等标志;对危险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组织时g 在无道路通行的场所或旅游景区线路外进行翻山、登峰等危险健身探险旅游活动,主办方应当告知参加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存档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提前五日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应急预案等。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醒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旅游实施监督管理。各辖区市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违法旅游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化监管的旅游综合执法体系,健全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受理游客或者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的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旅游投资诉讼受理机构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被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移送其他部门处理。被移送部门认为依法处理投诉确实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送,并跟踪投诉处理情况和响应投诉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移送部门其他有权处理投诉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责任。

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移送部门应当当场处理的投诉;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情况。一般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复杂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并通知投诉人。确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 (一)进入旅游景区接受监督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材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单位和个人被检查的人员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七十二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单独收费项目投资成本已收回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拟制定、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游客、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果门票价格吸引游客价格上涨的,调整后的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物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旅行社遵守旅游法、劳动法的规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对未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公开资质、公布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行为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游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设置区域,有障碍的旅游服务机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单位和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外限制、阻碍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合法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示价格的,处500元罚款。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任何人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进行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行为恶意或者强迫他人与其进行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旅游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原许可机关应当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运送旅游旅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如果操作经营者未披露并明确标明价格的,将受到处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责令他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责令改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营业执照。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备案,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止违法行为。对主办方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对主办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给参赛者造成损害的,主办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织者明知不依法登记参加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参加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资源损害的;生态环境;

(二)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未指定、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未公开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的;

>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的;

(五)超出定价权限和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听证权。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废止。

9.西安市旅游局电话

除了其他城市有的滴滴出租车、曹操出租车外,还有滴打出行可供选择。

除了传统的拼车、叫车服务外,滴答出行自2018年11月15日起,已将西安市1万余辆出租车全部接入滴答出行平台,实现西安的出租车网络。减少。

此外,西安的一些旅游景点距离酒店也不远。如果打车浪费等待时间和金钱,你也可以选择共享单车出行。

目前,西安市场上的共享单车以摩拜单车为主。但考虑到市场实际情况,青桔和哈啰单车已被允许在西安投放9万辆共享单车。

此外,西安今年还推出了复古绿皮当当车。

共有3条路线:

路线一:从鼓楼出发,沿小雁塔、陕西历史博物馆、大雁塔、曲江汉窑、最后返回鼓楼;

2号线:从鼓楼出发,经过西门、南门、东门、大明宫、永兴坊,最后返回鼓楼;

3号线:从火车站直达兵马俑d 马匹博物馆。

此外,西安公交车空调公交车支持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一元),并可实时查看公交车与车站的距离。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下图为西安当当旅游巴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