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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价格根据行程和大概的实际旅行天数而定。旅行社注册费用包括机票、住宿、餐费、车费、门票等。俄罗斯的旅游目的地一般是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如果想去其他地方,需要根据行程确认)合同)。天数一般在8到10天左右,莫斯科3晚,圣彼得堡3晚,圣彼得堡到莫斯科坐火车往返2晚。总费用夏天6000多,冬天40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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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的编制过程一般包括四个阶段: 1、任务确定阶段:①委托人确定编制单位; ②制定并签署项目计划。

2、合同准备阶段:委托人制定项目方案并签署旅游规划准备书与规划编制单位签订合同。

3、前期准备阶段:①政策法规研究; ②旅游资源调查; ③旅游客源市场分析; ④对规划区旅游发展进行竞争分析,建立规划区的交通可达性、基础设施、景点状况、服务设施、广告宣传等方面的区域比较优势,综合分析评估各种制约因素和机会。

4、规划阶段:①确定规划区旅游发展主题; ② 制定规划阶段及各阶段目标; ③提出旅游产品和设施的开发思路和空间布局; ④ 设计旅游重点开发项目,估算投资规模,进行经济、社会和环境评价; ⑤ 形成规划区旅游发展战略,提出规划实施的措施、方案和步骤包括政策支持、运营管理体系、宣传推广、融资方式、教育培训等; ⑥撰写规划文本、说明和附件的草稿。 5、征求意见阶段:规划草案形成后,原则上应集思广益,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然后在此基础上修改、丰富和完善规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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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婚协议书模板

男:XX,男,汉族,年X月X日出生,住XX年,身份证号:***** *********

女:XX,女,汉族,X年X月出生,住XX年,身份证号码:******** * **

男女双方于X年X月相识,并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他们于X年X月X日生下了儿子/女儿,取名XXX。由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没有复合的可能经调解,现夫妻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签订离婚协议书如下: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子女抚养费、赡养费和探视权:

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并与其共同生活,子女抚养费(包括育儿、教育、医疗费用)由男方承担全部责任。男方应在年月日之前向女方一次性支付女儿人民币抚养费(/男方应每月支付人民币抚养费。男方应在年初一之前将女儿的子女抚养费交给女方)至每月 5 日或指定 XX 银行帐号:************)。

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只要不影响孩子的学习和生活。 (/男方可以每周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出去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并且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不少于一天。)

3.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双方各占一半,即人民币。分配方式:各自名下存款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X年X月X日之前向女方/男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万元。

( 2)房屋:夫妻共同拥有的位于XXX的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房产证上业主姓名变更手续应当在离婚后1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完成所有变更手续。 ,过户费由女方承担。女方应在X年X月X日之前向男方一次性补偿房屋价差1.0元。

⑶其他财产:双方婚前财产归双方所有,双方私人生活用品、珠宝首饰归双方所有(清单附后)。

4.债务处理:

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当事人于共同财产日向XXX借款的债务已在上述第三条中明确列出。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上述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以上述财产为依据,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谎报、转让婚姻存续期间或婚前的共同财产。 -婚姻财产。如果任何一方隐瞒或谎报除上述财产以外的财产,或本协议签订前两年内转移、逃逸财产的,对方有权取得对方隐匿、谎报、被发现转让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对隐匿、谎报、转移财产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谎报、转移、隐匿财产的一方无权分割财产。

6.经济救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向女方支付1万元经济救助补偿。鉴于男方提出离婚的理由,男方应当一次性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男方应于X年X月X日之前支付上述款项。

7.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如一方有义务,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按X支付违约金)。

8.关于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签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各方各执一份。 ,副本由婚姻登记机关备案。

9.本协议生效后,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男:女:

签名:签名:

4。电子版旅行合同模板

(1)钱和钱包

钱包,放置贵重物品,如信用卡、护照、现金等,并放在身边。一般来说,你应该携带比预算多20%的钱以及20张1元纸币和硬币。时间o 防止意外,信用卡和身份证分开保存备用。

(2)旅行包

不同的旅行包适合不同的旅行。定义您旅行的目的 - 运动、娱乐、户外活动或探险旅行,然后选择合适的旅行包。旅行包的尺寸最好适合放在座位下或飞机或火车的行李架上。

(3)鞋子

穿合脚的鞋子,带上快干的袜子,防止脚被弄湿。如果您要长途步行,请带一些滑石粉撒在鞋子上。这可以防止脚在炎热的天气出汗或出现皮疹。上飞机时请穿上最重的鞋子,并多带一双轻便的鞋子,以便在长途飞行中在鞋子变脏之前脱掉它们。

(4)医疗包

感冒药、止泻药、绷带、苏打水、止血棉条、防晒霜、驱蚊液等。替抗生素也是必备品,因为它们可以治疗严重腹泻、炎症、上呼吸道疾病等。

第一次跟团旅行时的注意事项

1.选择正规的旅行社。这不仅是为了保证我们比赛的质量,更重要的是保证我们的安全。确保您选择的旅行社持有正规营业执照,不要被“低价游”所迷惑,这些“低价游”往往会附带一些其他付费项目,或者带游客去购物点。跟团旅游选择靠谱的旅行社。

2.明确团体旅游合同的细节。您需要详细阅读合同,明确旅行行程、住宿标准、旅行时间等问题,等到一切都明确后再确认跟团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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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怎样公司就是这样,支票上可以按照实际用途写,就可以了e 简明扼要。一般来说,如果你买东西,写付款,如果你支付工资,写工资,如果你借给别人,写贷款或交易,以及各种服务费,写服务。费用,支票存根可以更具体,方便以后审核

2。填写支票转账用途:

填写支付货款、劳务费、还贷、购买商品、购买办公用品、购买设备、购买材料、缴纳电费、水费、工资、税费等。根据付款内容填写,内容尽量简洁明了。

转让目的定义:是一种不影响转让的备注信息,即表明转让原因的备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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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13年10月起施行,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一章4 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管理旅游纠纷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拉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以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进行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旅游活动。开展旅游宣传,奖励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旅游行业组织依法撤销的,应当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旅游投资者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游客应配合国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的要求和措施。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党的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旅游总体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所有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审查同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当局。执照及工商依法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已经登记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按规定对游客权益损害进行赔偿,在游客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和旅游的旅行社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通过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向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就可以申请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聘用的导游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游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应当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并具备安全风险后的安全条件评估;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 p>(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变相涨价。还可以增加额外的收费项目;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停对游客开放s.如解除或停止服务,应公告该服务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接待游客量。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及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在显眼的位置车厢里。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对旅行社、住宿业、旅游交通和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实行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p >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结束套餐时旅行社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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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行社。游客。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经营者对游客负责;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在旅行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行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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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从事符合道德标准的活动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尽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行程按下列情况处理:< /p>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变更合同。向游客解释后的范围;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担。

第六十八条 合同约定旅行行程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特定当事人。由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履行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与当地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当地旅行社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复印件,并向当地旅行社缴纳不低于招待费和服务费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三乘交通费。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赔偿,也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游客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遵守规定旅游服务如果按照服务合同提供服务,应当为游客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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