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会议中心

清朝时期:省城与清朝是半个清朝。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正式设立直隶行省,巡抚驻大名府。大名是河北省第一个省会。雍正八年,在保定设立直隶总督府,直至清末,省会迁至保定。对外通商开放后,直隶总督兼任北洋尚书,总督常在天津办公。

基本上夏天在天津,冬天在保定。这样一来,天津也算是半个省会城市了。

民国初期:省会三加二民国成立后,直隶省会设在天津。 1928年6月,直隶省改称贺省。北省(出现河北省名称)。省会仍在天津,但于10月迁至北平。两年后,即1930年10月,省会迁至天津。经过不到五年的稳定,1935年6月,天津改为直辖市,河北省省会迁至保定。从民国成立到抗战爆发,短短25年间,河北省会在平津、天津、保定之间辗转,三度迁址。其中两次访问天津,历时长达二十年,为时间最长的一次。北京和保定都花了两年多的时间。所谓“三加二”,就是在省会停留过三个地方,其中一个地方去过两次。

抗战时期:省会没有固定地点。那些日子接下来的事情就更难以描述了。

日本侵华、华北沦陷后,河北省政府成为流亡政府,四处漂泊,没有固定住所。也就是说,上班族逃往哪里,哪里就是省城。

抗战胜利后,河北省政府恢复驻西安,不久又迁回北平。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抗日战争包括解放战争期间,我党的军队控制了河北很多地区,建立了晋察冀、晋冀鲁豫等革命根据地,以及河北中南地区。

每个根据地都有自己相对稳定的政治中心,如富平、歙县、南宫等,也可以算是各自的“红色小省会”。

总之,从抗战爆发到解放这12年间在全国范围内,河北省没有统一的、固定的、公认的省会。解放前,战乱不断,河北省会也陷入混乱。遗憾的是,解放后仍不稳定,几经波折。

新中国时期:几乎变成四加三一,政府设在保定,拟迁往石狮。 1949年7月,华北大部解放,河北解放区连片。华北人民政府决定整合各根据地地方政权,建立统一的河北省。

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先后在保定挂牌成立,保定成为共产党领导下的河北省第一个省会城市。但到了 1954 年,他几乎搬到了 Shij阿庄。当时,恢复生产、建设和平成为国家工作的中心任务。

河北省党政领导认为,省会保定工业基础差,很难成为工业大市。但假组昂的工业比较发达,交通十分便利,而且又是军事要地,使其成为比较理想的省会地点。

于是一方面向国家做了汇报,另一方面成立了省城搬迁筹备委员会,开始了前期准备工作。

石家庄市也开始了省会城市规划,并决定将省政府设在现省军区。但省会搬迁成本高昂,以我省经济能力无法承受。在或为贯彻落实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指示精神,省委决定推迟省城搬迁,集中力量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

2.离开保定,迁往天津。 1958年大跃进时期,人们热情奔放。

为促进工农相互促进、实现全面进步,当年4月,省人大第七次会议决定将省会由保定迁往天津。在那段动荡的岁月里,这一搬迁仅用了一年的时间就完成了。

3.加强战备,离开天津返回保教。不到十年,又掀起了波澜。

1966年,美国扩大侵越战争,将侵略矛头指向我国。与此同时,中苏关系局势恶化,战争风险加剧。

天津地处沿海,是国防前哨。一旦爆发战争,就会成为战场。为响应毛泽东同志“备战备饥”的指示,河北省委决定从天津撤省会,迁回保定。 (不仅因为天津直接管辖,1967年,即省城迁都后的第二年,天津直接受省会管辖。)为了适应备战需要,实行了“大分散、小集中”采用了这样的方式来安排办公空间。省委机关、省人民委员会、省军区等机关迁至保定周边县。保定地市多家直属单位搬迁至新城、定兴、定县等地更远的地方。 1966年5月1日左右,省城迁建工作基本完成。 4、文化大革命爆发,退包迁石。回省城保证没几天,“文化大革命”爆发,河北省党政权力被造反派夺走。两年来,保定各省市之间、党与政府之间、干部与群众之间、不同群众团体之间,矛盾重重、斗争激烈。整个社会陷入无政府状态,省城已经无法生存。 1968年1月,北京军区在北京召开河北省革命委员会筹备会议。认为石家庄拥有较为强大的工人阶级,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可以形成全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建议使用卡皮河北省总资产由保定市迁至石家庄市。同年2月3日,经中央批准,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在石家庄成立,石家庄成为河北省新省会。 5. 留在石头里以确保安全,然后几乎再次移动。省城搬迁后,事情并不太平,又出现了“留石头”和“退保证金”的争论。 1970年前后,时任省领导刘子厚等人认为石家庄太小,不适合做省会,应回归保定;而华北局领导李雪峰认为,石家庄有通往太行山的铁路和公路,便于疏散和隐蔽。是理想的省会住宅。各执一词,陷入僵局。 1971年3月,周恩来总理作出批示:河北省省会就地建,不能再迁。从此,省会永久定址石家庄,直至今日。

2.河北省最新会议

1949年3月,中共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西柏坡胜利召开。毛泽东在会上发表主旨演讲,描绘了新中国的宏伟蓝图,定义了新中国的未来。主要政策。

这次会议在西柏坡中央机关食堂举行,由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任弼时组成的主席团主持。这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召开的唯一一次中央全体会议。会议制定的工作重点、外交政策等政策规定,不仅对全国迎接中国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也同样在新中国的建设中。 。

3.河北石家庄会议

刘少奇. 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工委在刘少奇主持下,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纲要》。 ”。

《纲要》是解决土地问题的一个全面、比较完整的纲领性文件。对深化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加速解放战争的胜利,动员广大农民投身解放战争,发挥了巨大作用。促进作用。

4.河北会议酒店

石家庄神州七星酒店位于河北省省会裕华东路与清源街交汇处。它位于繁华的商业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离子。距机场 30 分钟车程。距火车站、城际汽车站步行仅需10分钟。投资7亿元人民币,按照国际五星级酒店标准建造,是河北省档次最高、规模最大、功能最齐全的国际涉外精品商务酒店。酒店共26层,外观采用玻璃幕墙造型,极具现代风格。内部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央空调系统、自动消防系统和智能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石家庄神州七星酒店是一家集商务住宿、会议、餐饮、娱乐、购物于一体的商务酒店。酒店开业时间2012年9月,主楼高26层,共有客房(套房)213间(套)。

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86号(近清远街)

5.河北国际会议中心

1949年3月5日至13日在西柏坡举行会议。出席会议的中央委员34人,候补中央委员19人,出席会议12人。着眼于彻底摧毁国民党统治,夺取全国胜利,新形势下党的工作重心战略性转移,即从农村转向城市的问题。毛泽东指出:中央二中全会可以说是一次城市工作会议。城市工作必须以生产建设为中心。会议重点研究和规定了国家胜利后党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应采取的基本方针,分析了当时我国经济部门的形势和党必须采取的正确政策。

中央二中全会号召全体党员我们必须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作风。

6.河北省召开会议

1958年10月,河北省召开会议,完成省会由保定迁往天津的建设。

7.河北省基建会议

我个人不这么认为。保定是京津保的一部分,是京津冀发展的一个缩影。河北省的省会不可能是保定。保定是京津保的一部分。河北的部分管理还需要任务轻的人。雄安相当于浦东,保定相当于上海。不过上海的等级比保定高一些,但关系也大致相当。至于为什么不叫保定、雄安,有两点:一。是的,这是京津冀发展的体现,但仅凭保定的实力,发展雄安的发展非常缓慢。如果让河北省发展的话,效率会更高。随着几年后保定、雄安的发展,河北省将会出现一个很大的划分:一个是京津、保定三大城市,一个是石家庄。京津宝的功能就不用说了。石家庄是引领河北发展的省会城市,而保定也是京津保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京津合作。共同发展,保定的责任是统筹雄安发展,(个人意见请指出)

8.河北省会议中心位于哪个区?

中华民国成立后,国民政府定都南京。河北省境内主要属直隶省。后来因直隶省名与实际不符,改为直隶省。1928年现名河北省。

民国元年,直隶省、顺天府管辖范围大致相当于今天河北省的大部分地区(除邱县、馆陶、武安、歙县等县)以及北京、天津全部。河南省南乐、清丰、濮阳、长垣4县,山东省东明、宁晋、庆云3县,辽宁省阜新市(不含彰武县)、朝阳市、建昌县,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市(不含克什克腾旗)及乌兰察布市和锡林郭勒盟的部分地区,其后面积逐渐缩小。民国三年(1914年),北方地区37个县划为京兆专区和热河、察哈尔两个专区。民国十七年(1928年),原直隶省口北路10县划为签订察哈尔省,管辖范围缩小为今北京市大部(除中心区和延庆县外)和天津市大部(除市区外)。中部地区)、河北省大部(除南部的邱县、馆陶、武安、歙县4个县,北部的承德、张家口2市外),南乐、清丰、濮阳4个县,河南省长垣县、山东省东明县、宁晋县、庆云县。民国36年(1947年),河北省面积140253平方公里。东临渤海,北接辽宁省、热河省、察哈尔省,西接山西省,南接河南省、山东省。

9.河北省政府常务会议

公元前206年至公元前195年(西汉高祖年间)始设府城县。

《尔雅》:“大陆名为Fu。”《说文》云:“府”是“无石之山。”刘熙《解名》:“土山名府。”《太平寰宇记》记载,府城县地势较高,丘陵较多。和沙丘,河灾相对较轻。成为人民的一员”,故名“阜城县”。 905年(唐末)改汉府城县,唐代复复为府城县。 “城”改为“城”。

西汉置府城县。 《尔雅》:“大陆谓之孚。《说文》曰:“孚”是“无石之山”。刘熙《释名》:“土山谓之孚。”“县之坡”越高,河流的麻烦就越轻。取《尚书》中“府城兆民”之意,故名“府城”。后改为阜城。在 ?乡镇:府城镇、古城镇、滨海镇、峡口镇、满河乡、笕桥乡、江坊乡、大白乡、崔家庙乡、王集乡。

2000年,阜市县辖5镇、5乡。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县总人口325742人,其中各乡镇人口(人):府城镇57573人、古城镇40446人、滨海镇39092人、峡口镇31030人。 、崔家庙镇42890人、满河乡27428人、笕桥乡18230人、江房乡25654人、大白乡20119人、王集乡23280人。2002年末,涪城县面积697.2平方公里,人口33.02万人。辖5个县镇、5个乡、610个村委会。县政府驻府城镇府前路。

人文历史

1.人文荟萃

历史上曾出现过不少学者名人,如北齐刘周、北周熊安生等。他们博览群书并且精通经史。他们着书立说,让自己的名字载入史册。荀惠生,民国初年成名的京剧名旦,自创流派,成为京剧“舞蹈四大名旦”之一。当代阜城还孕育了众多文化艺术名人,包括河北内画艺术大师王锡三、著名歌唱家于淑珍、著名播音员王铁城、著名国画家皮志贤、儿童文学作家等。罗辰生、评剧艺术家刘秀荣在国内外享有一定声誉,为中国文化艺术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文物古迹

阜城县文庙始建于公元1368年至1398年(明洪武年间),明嘉靖、万历年间两次大规模整修。在会议中河北省乌西安寺庙建筑中,府城镇的大成殿是最荒凉的一座。清代曾为县衙,抗战时期曾为小学。解放初期至1970年代一直用作县政府小礼堂。从此,大殿废弃,破败不堪。 2008年底,经河北省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阜城县文庙大成殿被定为河北省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p>

据雍正年间的《阜城县志》记载,当时文庙完整的大门称为兰星门。门外东西各有两座牌坊,即德培天地牌坊和道观古今牌坊。兰兴境内有一座状元桥门外,过桥即是仅存的大成殿。大成殿后面是明伦殿,明伦殿后面是栾家库。大成殿为中轴线建筑,东侧为县书院,书院后为纪委办公室。大成殿西侧建筑由南向北依次为忠义殿、戒孝殿、戒孝殿、祠堂和县教旨处。

如今文庙仅存大成殿。它坐北朝南,周围是枯黄的杂草和低矮的平房。寺前立有两块石碑。它们是公元1612年(明万历年间)重修文庙时留下的。由于严重的风化,上面的文字已经变得模糊。主要记载了文庙的修建过程和捐资修建者的姓名。

大成殿是一座砖木结构建筑建筑高18米,长25米,大厅面积204平方米。青砖瓦,木梁,屋顶两端有温情的兽。殿内地面铺有30厘米见方的瓷砖。八根约40厘米的直立柱直上梁,下有石鼓墩,上刻莲花图案,线条清晰可见。狼牙棒怕伤半象

10。河北省经济会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次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部分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删除第二章。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第五条中规定了招标范围和招标范围。必须招标的工程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有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不符合本款规定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修改为:“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五)删除第四十八条。

根据决定,对《河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进行相应修改和顺序调整后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规划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省和区、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特派督察员到本级进行督察,对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五条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排除区外、系统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参加招标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得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察部门检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是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招标,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依法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还必须制定招标文件项目计划。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招标方案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施工 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更换。拟采用自行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其他相关内容。

项目立项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批准的招标方案等信息通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

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确需调整招标方案的,应当向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提出不投标申请,并说明不投标理由: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特定模式对建筑艺术造型有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商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招标活动,但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全部由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本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专有技术、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二条: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适应能力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2)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人员;

(3)熟悉并掌握法律法规d 招标规定。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依法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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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设立文件复印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实力;

(三)内部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需使用的专家库;

(五)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依法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纸、期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省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前公告中注明资格预审的编号。预审结束后获准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按排名顺序排列或按分数确定投标人;招标公告、预招标公告未明确数量范围的,招标人不得限制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投标。

资格预审可以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或针对性评分法。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

(三)投标报价单;

(四)评标标准、方法以及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5)提交 提交时间,com竣工或者提供服务;

(6)对于实行资格审查的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7)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8)投标文件的提交方式、地点、截止时间以及正本、副本份数;

(9)开标时间、地点;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合同主要条款;

(十二)受理投诉部门的行政监督。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以及附加基础费用应当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内由项目审批部门。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招标项目是否设定最低投标价;如果需要编制最低投标价的,招标人应当组织编制。

如果投标人设定了最低出价,最低出价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及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资信状况和合同履行情况过去三年;

(3)相应性能材料;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及资料。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并出具书面收货证明。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否则,投标人有权拒绝。

书面证明应注明签名时间、地点、号码文件内容、签字人姓名等。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与截止时间同时公开进行提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开标过程中应当记录下列事项并存档备查:

(一)招标项目名称、规模、数量;

(二)开标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名称及其投标价格;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开标记录应当由主办方及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人冒用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的投标、行贿以欺诈或者其他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投标的;

(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的;

(三)投标不合格的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的;

(4)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p>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项目竣工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 /p>

(7) 包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货物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招标文件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8)招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p>

(九)其他应当视为无效投标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设立。

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由熟悉相关业务的投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相关技术专家组成。 、经济等方面。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领域的专家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予以保密,直至中标为止结果已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

(一)投标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投标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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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管理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人员; (3)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4)曾因投标、评标、评标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与招标有关的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财物或者其他道具。投标人、中介机构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保证。投标文件的审查比对、中标人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公开。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公平、诚实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专业水平;

(三)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有招标项目相关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实行统一管理。投标评估专家按照以下程序选定:

(一)亲自申请并填写评估表。投标专家申请登记表;

(二)经单位审核后,报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审查;

(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评标专家候选人;

(四)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并评估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试合格者,颁发《河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建立的专家库​​中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300。

(注:但条件本条规定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资格认证办法已于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 /p>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偏袒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各类奖项的加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不得妨碍、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期间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类似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存在明显书写、计算错误的内容提出评论意见。必要的澄清、解释或更正。澄清、解释或更正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除非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驳回相应投标:

(一)开标时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人的宁,出价未达到预期。竞争力;

(二)所有投标均超过最低投标上限,投标人无法承担的;

(3)所有投标人均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标被拒绝后,招标人应当调整工程内容或者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及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清单;

(五)放弃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式或评标因素清单;

(7)审核价格或评分比较表;

(8 )审查投标人排名;

(九)推荐中标人名单及合同签订前应办理事项; (十)澄清、解释、补充和更正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限于1名至3名,并注明排列顺序。

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投标、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或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相同原因无法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银行提出请求。向政治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招标情况。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2)如果资格预审是i已实施的资格预审文件及资格预审结果;

(三)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技术规范、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

(四)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拟将中标项目分包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分包人。分包单位;

(2)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分包情况;

(三)分包内容属于中标项目非主体、非关键工作的一部分;

(四)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时,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订立任何偏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单独转让给他人,不得转让部分中标项目成果。获奖作品的主题或关键部分投射给别人。工作分包给他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需要招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而未招标的,须招标的项目将被纳入部分或分成部分。以其他方式回避投标,或者进行虚假投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不低于工程合同金额的5%,但不高于10%。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实施或者资金划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法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计划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而未予批准,或者招标计划不予批准的。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招标计划进行。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招标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1万元但不超过5万元。 ;对于项目使用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金的,可以暂停项目实施或者资金划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漏报最低投标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不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书的;材料、招标公告含有虚假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合同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依法需要招标的项目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招标公告中限制、排除的潜在投标人提出不合理条件的,责令限期投标。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应当向他人披露投标文件的审查情况以及中标建议的比较情况。投标人和评标。如有其他相关情况,给予警告,没收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委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并不得再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参与法定要求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单独转让给他人、转让部分主体或者中标项目关键部分的工作分包给他人的,转让或者分包无效,并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f 征收转让或分包的工程;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依法负责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更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除域外、系统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p> (2)指定投标年龄

(三)强迫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选择中标者;

(五)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七)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本办法对行政处罚机关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聘请律师A根据规定。提供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咨询,出具相关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最终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第五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河北省委办公厅会议办公室

关于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的规定

第一条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在我们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设置的通知》(台字[2011]2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设立和编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河北省》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机办字[2012]10号)及相关法律规定,参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厅条例》 《关于严格规范副厅级以上机构设置的意见》(机办字[2015]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县各级委员会、县政府派出的机构。e县。

第三条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设置,有上级规定的机构限额的,应当严格按照机构限额设置;有上级规定的机构限额的,应当严格按照机构限额设置。没有机构限额的,严格按照工作实际需要和有关机构设置规定设置。新设立的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不再有明确的行政级别。

第四条 各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以及县委、县政府派出机构必须明确制度规范。不允许通过干部整体高配置变相增加制度规格。除政府机关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外上级和设立部门设立的,除有明确规定要求外,一般为存量层面,不得违规超权限、超规范设置内部机构。

第五条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升级、更名等相关事项,统一按照中央“一笔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为机构设置”。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单位向县编委会提出专项申请后,机构编制部门将严格把关,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批准。申请书以县机构设置委员会或县机构设置名义书写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新建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原则上必须按照“撤一建一、撤一建一”的原则,通过内部职能整合,在限额内动态调整。两建一”,不再增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不再核准设立机构总数。原则上不再设立事业单位3人以下的部门、事业单位,严禁设立1人以下的部门、事业单位。

第七条 县委、县政府部门、厅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县组织编制部门提出方案。n,由县组织编制委员会审查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的决定按程序报市编制部门批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还必须依法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由县编制部门提出方案,经县编制委员会审查并报市组织编制部门批准。

部门设立、撤销、合并、更名、职务审批、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处级干部由县组织编制部门提出,报县组织编制委员会决定。

未按照审批权限批准的一律不得先行运营,不得违规选派领导干部。

第八条研究机构的设立等相关问题,必须由县委常务委员会、县编委会按照职权集体讨论研究。参加会议的人数应当符合召开会议的相关要求。一般情况下,领导审核不予批准。

第九条 设立研究机构的有关事宜,应当本着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违纪违规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ng 责任。县级机构设置部门要严格把控机构设置方案和审批程序。报县委常委会、县编委会研究时,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机构设置规定,履行报告、说明、提醒职责。对应检查而未检查、应提醒而未检查以及造成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县组织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