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对国际游客的规定

菲律宾移民局(BI)发布公告称,菲律宾公民的外籍配偶和子女如果不与菲律宾公民一起旅行或计划在菲律宾团聚,可能会被禁止入境。菲律宾人。

菲律宾移民局局长海梅·莫伦特表示,当局也希望外国人能够与在菲律宾的家人团聚,但如果外国公民入境时配偶或子女不在菲律宾,则不予服务目的。

莫龙特说:“放宽对公民回国的限制的目的是让家人在这个假期期间团聚。除获得跨机构防疫工作组(IATF)豁免的团体外,其他以游客身份入境的人仍不允许入境。”

菲律宾当局本周末宣布,从12月7日起,他们将进一步扩大允许入境的群体范围,这次将包括菲律宾公民和前公民的外国配偶和子女。

根据1960年第408号行政命令,回国的外籍人士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免签证进入该国。他们可以在该国停留一年而无需申请入境签证,但必须与菲律宾人或前菲律宾公民一起旅行。

菲律宾移民局表示,入境回国华侨必须来自免签国家,抵达本国机场时接受核酸检测,并出示经过认证的预订的隔离酒店订单提前。

2.国际、国内游客统计原则

界定范围为:

入境游客包括入境游客和入境一日游游客。指外国人、港澳同胞及其他旅游者的统计(即入境人数)报告期内来中国(内地)旅游、度假、探亲访友、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人员。 ,入境游客每次入境按1人计算。国内游客是指国内游客。

3.中国对国际游客的定义

罗马会议没有定义旅游业,而是定义了游客:所有纳入旅游统计的游客统称为“游客”。游客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目的地过夜的游客,在旅游统计中称为“游客”。另一种是不在目的地过夜,而是当天返回或离开的游客。

4.中国对国际游客有何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75岁以上老年人享受以下优惠服务:

1:乘坐公交车、火车、飞机优先购票、办理乘机手续、进站;坐公交车,登机。

2:享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法律援助的,将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3: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治疗、检查、检测、定价、付费、取药、住院。

4:相关法律明确规定,75岁以上老年人持有老年人优待证,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一)免费入场公园、动物园和植物园。

(二)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馆进行健身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

(3)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免费入场

(4)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使用付费公共卫生间。 ETC!

5.外国人来我国旅行管理规定

需要在国籍国办理的手续一般包括:申请护照、学历或学位公证、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高层次人才无需此手续)、国籍国政府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该证明的公证认证(高层次人才无需此手续)、体检证明(体检项目必须符合中国检验检疫部门规定的外国人体检项目,如有机会来中国,也可以在中国检验检疫部门进行体检)提前到国际旅行健康检查中心)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书》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工作签证。

在中国需要完成的程序是:找到中国雇主并签订劳动合同,中国雇主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并凭外国人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签证后通知入境后,需要办理体检认证、申请工作许可、向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等。以上是一些基本程序。有些职业可能还需要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公证和认证。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最关键的手续是外国人的工作许可。具体规定及要求请访问官网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站。

6.我国对国际游客有哪些规定?

高风险隔离是14+7,只要有健康码即可。

7. 我国对国际游客有哪些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符合防控要求的,即可进京。

截至2021年11月28日,最新要求来自11月13日召开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

会议要求从0:00开始2021年11月17日起,进(返)京须出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 14天内出现1例以上(含1例)、有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在县(市、区、旗)居住史的人员,严格限制入境(回国))到北京。

民航、铁路、高速公路将加强北京口岸远程登机检查。

请计划进(返)京的朋友提前做好准备,合理安排行程,配合检查工作。

请继续保持良好的防控意识。

8.外国游客来华旅游是否适用《旅游法》?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旅游宣传,有利于促进旅游业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nt,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从业者。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9.国际旅游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t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策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一章6 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制定本法。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往来关系,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有利于旅游业的发展。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游客

北极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在旅游活动中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游客应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或者有关部门编制。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建筑、旅游投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专项规划。重点旅游资源利用,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运输规划与建设、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予以公布。对公众。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宣传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咨询服务等必要信息。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等需要的地方,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上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当局。依法取得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损害和赔偿损失。游客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的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获得额外的付费旅行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30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回物品的费用。付款,或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依法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 参与时导游、领队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向游客宣讲和讲解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游客旅游。健康文明,杜绝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及附属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 p>(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如果额外的充电项目已经恢复投资成本,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和团体收费。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内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降低费用因此。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接待游客量。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保护要求和财产安全。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及驾驶员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电话

第五十四条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活动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因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控制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p >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p>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还应当报告前款规定的事项,了解旅游者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成团队旅游,因人数不足而无法外出的组团未达到约定人数的,组团机构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转让其在旅行团中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行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

p>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又无力的制止;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尽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行程按下列情况处理:< /p>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终止合同。行为。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旅行地点。出发地或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权利。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套餐提供服务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个人原因造成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的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者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者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赔偿来自当地机构和绩效助理。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并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予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