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苏州旅游条例全文

南京旅游口号:“游新南京好时光”,

徐州旅游口号:“到徐州领楚韵中华风” ”

p>

常州旅游口号:“常州智造装备,让生活更美好”,

无锡旅游口号:“无锡:太湖灵山吉祥之地”,

苏州旅游口号:“苏州:游东方水城,品味苏式生活”,

镇江旅游口号:“镇江:一座美得让人心醉的城市”

南通旅游口号:“江海新南通,上海北大门”

台州旅游口号:“水城慢生活,多一份人间幸福”

盐城旅游口号:“世界第一大垂直湖,广博风月水”

淮安旅游口号:“初见白马湖,心清净”

宿迁旅游口号:“宿迁三台山那山那水那田”

扬州旅游口号:“扬州瘦西湖精致慢生活”

连云港的旅游广告语:“西游记,有山海有云的风景区”

这句广告语我们都耳熟能详:生活慢在水城,幸福在水城多。看到江苏这么多城市的旅游标语,我们仔细对比发现,很多城市都有著名景区的标语,而对于旅游景点较多的旅游城市,其广告重点是城市而不是景点。

2.苏州旅游手册

1.办理母子健康档案所需资料(以当地医院要求为准): 1.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暂住证(居住证)、出生证明、流动人口及出生证明、租赁合同等;二、申请流程: 1、携带上述资料到居委会办理居住证; 2、妇幼健康手册所需医院检查结果清单(B超、血、尿、乙肝五项、澳洲消炎药等); 3、凭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和准备好的医院检查结果清单,到社区医院办理母婴健康手册; 4、拿到母子健康手册后,即可去医院备案。

3.苏州市旅游局

1.准备好生活用品,出门前做详细检查,避免遗留。虽然酒店也会提供,但还是自己带比较安全;

2、带好相关有效证件,比如身份证。如果有学生证也可以带。购买门票可享受折扣;

3.如果是冬天,准备一件厚外套或者薄一点的羽绒服,初冬就准备一件外套即可;

4.准备一些急救药品,如感冒药、肠胃药、创可贴等;

5.准备足够的现金以备不时之需;

6.喜欢拍照的游客可以带上自己的相机,让这美丽的景色停留得更长久。

4.苏州市旅游条例

1.畅游苏州,是一次幸福的旅程。苏州风景如画,适合环游世界!

2.苏州好,服务周到。

3.苏州出行好·苏州出行顺利·苏州自由行。

4.畅游人间天堂,信赖“苏州好旅行”。

5.品味苏式生活,体验苏州美好事物。

6.五湖四海的好朋友,来苏州园林游一游吧。

7.苏州是个好地方,游客都知道!

8.乘坐苏州快车并欣赏苏州美丽的风景。

9. “苏州好行”助力和游客共度美好时光。

10.苏州好旅游-您的私人定制

11.轻松舒适游苏州——苏州好旅游。

12.你能做到,他也能做到,能做到就好——苏州欢迎你!

13.祝你去苏州旅游顺利。

14.热爱苏州,享受美好旅行。

15.水城养心,苏州宜商。

16.苏州旅游便捷,天堂近在咫尺。

17.享受文明交通,畅游天堂苏州。

18.对苏州的种种热爱,一站苏州

19.每一步都是新的,苏州是一个旅行的好地方!

20。苏州乐园是一根线相连的——苏州好。

21.水墨画卷,姑苏仙子。

22.苏州旅游轻松,幸福随行。

23.让旅行更轻松,让温暖陪伴您。

25。苏州出行方便,去美国旅游也顺利。

26.玩得开心,赏风景,随波逐流。

27. “苏”善行,“舟”行顺。

28.天之优雅,好在苏州。

29.苏州山清水秀,风景如画,好山好水好游。

30。游览美丽苏州,享受苏州风情生活!

31.苏州风景秀丽,旅途愉快!

32.精彩刺激,幸福承诺——苏州浩兴。

33. “浩星”在苏州漫游、嬉戏。

34.东方水城是一座梦想之城,苏州与我同在。

35。愉快的苏州之旅,愉快的旅程。

36.你真好,苏州好!

37.祝苏州一切顺利。

38.轻松畅游苏州!

39.苏州很容易得到圆形且易于旅行。苏州好游与你同在。苏州之旅愉快,我们与您同在。

40。全程顺利出行,尽享整个城市。

41.苏州四通八达,想走近就走

42。梦苏州,是一次快乐轻松的旅程。

43.零距离服务,苏州免费出行

44.千年苏州城,沿途风景绝佳!

45。一路温暖,一路行善。

46。苏州魅力无处不在。

47.好山好水,让苏州旅游成为一种享受。

48.苏州是宜居宜游的好地方。

49.苏州旅游好,来苏州风情游吧。

50。苏州商业发达,魅力无穷。

51.一见钟情,苏州好。

52.美丽的爱情,苏州之旅。

53.心里舒畅,行走自如。

54。苏州既方便又有趣拜访。

55。苏州风情好,可以自由行——苏州好。

56。苏州不错,可以欣赏美丽的风景。

57.坐看东方水城,尽享苏州世外桃源。

58.苏州公交车好,鹰也好。

59.我对苏州感到放松,对苏州古城着迷。

60。苏州好旅行苏州通让服务游客变得更加便捷。

61。新苏州·好旅行·新旅程

62.苏州是心灵的天堂,服务是心灵的美好。

63。苏州因诚而立,用心而立。

64。苏州是一个走走停停的好地方。

65。苏州若善做事,则传遍天下。

66。快行到苏州,慢行到人间天堂。

67。时尚苏州与旅游景点相连,出行便捷。

68。苏州园林, hap松和好运。

69。苏州出行便捷,让您不再为出行而烦恼。

70。让我游历浪漫的苏州——苏州真好。

71。魅力苏州,旅途愉快。

72。苏州风景优美,交通便利。

73。苏州世外桃源,风景如画,出行靠他。

74。畅游苏州,随心所欲!

75。该车开起来方便,深受苏州人的喜爱。

76。你可以随心所欲地旅行,我陪你。

77。苏州远近闻名,服务完善;如果您喜欢旅行,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78。苏州充满爱,爱是美好的。善行伴随你,好运伴随你。

79。来苏州旅游,是一次爱上苏州的好旅行。

80。您可以在苏州自由活动。

81。 “苏”适合心灵的每一步、每一个地方——苏州浩兴

82。心和善行交互,爱与苏州相融

83。苏州服务周全、真诚。

84。江南秀水园林,幸福之旅。

85。看苏州美景,就选苏州。

86。去苏州旅行,寻找好东西。

87。心善行韵律动,爱与苏州交融..

88.江枫乌云,苏州不错。

89。苏州风情旅游,一流服务

90.苏州出行很方便,想去哪里就去哪里。

91。苏州善行举世无双,自由自在,人间天堂。

92。游览苏州很愉快,苏州很好。

93。一辆车,一条路,一处风景。苏州对我来说很好,你可以去任何地方!

94。苏州好,芝麻开门。

95。苏州是一个很好的旅行伴侣,我可以去天堂旅游。

96。你的心和我的心服务于同一个心。你做什么我愿意,我们幸福地走在一起。

97。快速游览苏州,享受苏馨的服务。

98。风景好,旅行好,苏州真的很好。

99。苏州风景秀丽,交通便利。

100。苏州善商,故能胜。

101.在苏州一见钟情,很愉快的一次旅行。

102.精致的苏州,美好的苏州。

103.生活中梦见苏州,就不会辜负自己的善行——苏州好。

104.智慧出行苏州,心情舒畅,游得舒心——苏州很棒。

105.苏州是个好地方。

106.苏州生意兴隆,幸福共享。

107.我跟着我的心走,苏州会很棒!

108.苏州交通便利,您可以随心所欲地出行。

109.智慧旅游新标杆,苏州好东西一直在你身边!

110。祝苏州好运,祝苏州好运。

111。祝你好运在苏州。

112.苏州旅游愉快,沿途风景优美

113.苏州山清水秀,好游迎天下。

114。全(市)联动,苏州好!

115。苏州好游,定制风景。

116。苏州是一个旅游、享受好心情的好地方!

117.携手苏州,共享苏州风情旅游。

118.走遍江南,畅游苏州。

119。苏州美好旅行,让天堂更近!

120。自由行当然是“苏州好”。

121。自由行苏州。

122。祝您旅途愉快,一路快乐!苏州美丽的风景将陪伴您的旅途!

123。旅游创新,苏州好!

124。千年苏州城,好事发生在苏州。

125。 “苏州旅游好”,苏州旅游好。

126。武都风景优美,苏州交通便利旅行。

127。游览苏州是一种享受。

128。苏州是一座风景优美的好城市。

129。一日行,一千年醉。

130。苏州好,园林如此。

131。苏州风景优美,游得好,导游也好。

132。苏州世外桃源任你支配,美丽之旅永不停息。

133。苏州浩星的服务真是贴心,让人间天堂之旅更加舒心。

134。水城真美,苏州出行好方便!

135。祝苏州好运,也祝你好运。

136。苏州交通便利,出行快捷。

137。邂逅江南,出行方便、轻松。

138。苏州山清水秀,善行邀天下。

139。苏州交通便利,有专门的旅游巴士。

140。苏州风景优美,出行方便!

141。 “苏”是出行好帮手,“舟”是无忧服务。

142.苏州出行便捷,旅途愉快。

143。来苏州真是太好了!

144。美丽的苏州是我的家,苏州是绿色出行的好地方。

145。苏州是个旅游的好地方,心情舒畅。我们正在等你。苏州是个好地方!

146。苏州出行便捷,您可以随心所欲地智能(自由)出行。

147。苏州旅游方便,游客满意。

148。这里风景独特,苏州之旅愉快。

149。苏州是一个旅游胜地、友谊之地。

150。天上的约定,美好的旅程。

151。点击苏州浩兴下载出行便利。

152。苏州浩兴——让苏州风情旅游变得更好!

153。来苏州求好运

154.晶科连接心桥,出行快车道。

155。苏州是一个值得旅游的好地方会在其中获得很多乐趣。

156。畅游苏州,尽享欢乐。

157。苏州有美好的事情和美好的心情。

158。苏州自由行,好的旅游攻略为你指路。

159。旅游专线,精彩苏州之旅。

160。流动的风景别有一番风情。

161。新旅行,自由心,苏州城,新旅行。

162。游览山水园林,享受“苏联式”旅行。

163。苏州人气遍布苏州,为你我提供优质服务。

164。来苏州,游得好,越是真诚!

165。使用“苏州好行”导航领略“人间天堂”。

166。一招换景,苏州厉害了!

167。苏州让你心动,美好的事物邀你行动。

168。游苏州,感受幸福。

169。苏州是出行便捷,苏州坐玩就行!

170。要想领略天堂般的美景,苏州是必去之地。

171。 “苏”适合出行组装,“周”则是服务的快车道。

172。月星·月浩·月苏石。

173、我心在姑苏,向往美好。

174。苏州交通便利,周边出行也方便。

175。苏州旅游好,游世外桃源。

176。尝尽苏州,便能游遍世界。

177。舒适周到,苏州是一个不错的住宿地点。

178。苏州美如画,可画天下。

179。我相信苏州是一个旅游的好地方。去那里旅行很愉快。

180。美好没有尽头,每段旅程都有风景。

181。条条大路通苏州,吴韵悠远沉醉世人。

182。自由行、绿色行、玩转苏州。一切都与 tr 有关艾维林在苏州。

183。苏州美丽,出行方便,一路上都能看到真爱。

184。如果你想更多地了解苏州,最好去苏州。

185。 “苏州”迎(邀)世界,为你我等“好事”

186。苏州好东西,有你真好。

187。一切由你决定,苏州不会有事的。

188。巴士欢乐谷、苏州绘画之旅。

189。汇聚苏州精华,尽享苏州美好。

190。品味双重传承,享受舞蹈;苏州善于旅游,欣赏古城。

191。苏州旅游的名片,便捷出行的请柬!

192。 (这里)风景独特,我们一起愉快地旅行(一路上)。

193。游苏州,自由行。

194。如果你爱上苏州,你的梦想就会成真。

195。苏州出行便捷,省时省心。

196。苏州之旅顺利,苏州之旅愉快!

197。低碳更环保,让出行更轻松。

198。随心畅游苏州风情,优质服务陪伴您。

199。文明苏州,自驾好去处。

200。苏州是游览苏州的好地方。

5.苏州旅游规定全文解读

苏州盘门风景区、寒山寺(含大中花园)、白天古运河游船(新石桥码头)、白天古运河游船(相门码头)、古运河游船夜游(新石桥码头)、古运河夜游(相门码头)、苏州穹隆山、栖园、东山芦巷古村、东山雨花景区、东山雕花楼、天池山、华山、木渎风景区·颜氏花园、相约姑苏·木渎往事(白天)、遇见姑苏·木渎往事(夜间)、木渎风景区·红吟山房、木渎风景区·古品e园、金阁 有罗汉寺、林屋洞(含梅园)、石公山、大如意圣地、太湖游船(石公山码头)、太湖游船(栖园码头)、渔阳山风景区、太湖公园园林博览会。

6.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法规。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日供水量在1000吨以上或者服务于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水源。人口超过10,000人。

第三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当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轨道。该地区的社会。制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安排行政区域内供水布局逐步推进城乡协调区域集中供水,优化调整相关地区产业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水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委员会,负责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量配置、供水保障、水源地规划和标准建设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规划、城乡建设、林业、交通、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共同保护范围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他们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和输水河流、航道沿线的镇(街道)应当依法做好当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集中饮用水源治理。生态保护资金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生态修复、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营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促进饮用水源地与其他区域协调发展。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区)、镇(街道)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纳入水源地河长职责范围。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源保护

第一节保护范围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地和环境进行集中管理。现状调查均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的要求,确定现有和应急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核销。

建立或者变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选址论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并作出决定。依法予以公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备用饮用水源建设,保障应急供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具有相对独立控制取水量的饮用水水源地。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水行政、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议。水源保护区划定规划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准。

第十二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区域为准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划定:

(一)河道: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0米,岸两侧回水坡地100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地区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和陆地面积一级保护区上游2000米、下游50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地区域为保护区。

(二)大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延伸1000米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保护区外延伸一公里的区域为保护区。

(3)小型水库:整个水域为一级保护区,集水区为二级保护区。

(四)与指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交、距交汇处2000米以内的河流以及距该保护区100米以内的水域、陆地河两岸有ckwater斜坡堤坝。该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二至三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量安全、水质安全和水生态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综合评价。安全、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应急保障、植被覆盖等。

对经考核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整改后仍不能保证供水安全的,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应当关闭并恢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第二节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水上乐趣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区域不符合功能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源安全规划和水质保护目标要求,制定本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和水质保护目标要求。制定年度重点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控制计划,分解落实控制指标,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和地理界线,并设置相应的地理界线和警示。标志、广告牌和其他设施明确了保护范围和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当配备物理隔离防护设施和d实行封闭式管理。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批准建设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管道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其隔离防护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符合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规格和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改、擅自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地理界线、宣传栏、警示标志和物理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可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并与建设单位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含有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

(三)新建、扩建项目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刷电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焦化、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石材、冶炼等建设项目;

(4)排放省份有机毒物控制清单中确定的污染物公布

(五)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处理)场和有毒有害物品库房、仓库,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七)拖网捕捞泥螺、河蚌等水生动物,或者毁坏芦苇、香蒲等水生动物。具有自然净化能力的植被;

(八)新建、扩建其他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改造项目应当减少污水排放。

第十八条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污水处理厂;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石、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设立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造船、机动车等修理、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开采砂土;

(四)围垦河道、滩涂,从事围栏养殖、网箱养殖或者兴办规模化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饮用水水体污染。

第十九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的行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水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在海滩、堤岸种植农作物;

(三)设置鱼夹、鱼笼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捕捞活动;

( 4)船舶停靠、漂流;

(五)旅游、游泳、钓鱼;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现有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

( 1)准保护 对区内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污水不能达标排放或不能截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2) 构建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项目、设施;

(三)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设施。

第三段舒心渠清水道

21号树新渠清水渠,是为了保障主城区日常饮用水供应,优化补充蔷薇湖应急备用水源。主要清洁水运输通道。

市人民政府根据树新渠清水航道的保护需要,在航道两侧划定一定区域作为保护管理范围,并设置物理隔离和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本条例所称树新渠清水航道,是指房山T区墙北泥涵之间的输水通道。东海县、张湾乡四营村增压泵站。

第二十二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树心渠清水道保护管理范围内:

(一)设置排污口;

p>

(二)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

(3)从事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

(4)从事商业餐饮活动;

(5)洗衣、农药喷洒工具、农业机械;

(六)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七)擅自设置取水口、布置水泵、虹吸管等设备;

(八)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或者造成损害、损害的行为罗伊供水工程设施。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树心渠清水道水源工程建设,根据主城区供水需要增加原水流量,合理调配农业灌溉高峰期的流量和水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供水。

饮用水源地、清水河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质污染,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调度措施。

第二十四条 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对辖区内的引水管渠及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e 采取。采取紧急修复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水质保护

第一节水质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水源保护区符合国家和省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合理水位,提高饮用水源地水质,并建立水质达标考核制度限制。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水管理、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提高集中式饮用水供应覆盖率,建设重大饮用水源连通工程,开展多水源地联合调度。提高水体交换能力和水网自净能力。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备用水源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定期补充、更新清洁原水,加强生态净化系统的维护,提高水源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的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水质实时监测预警预报系统水量、水质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相关部门和公共供水单位之间的各种信息和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中国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监测结果。

突发灾害、事故、事件可能影响水质的,有关部门应在影响期间增加监测频次,每天至少发布一次水质信息。

第三十一条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取水口检查和水质监测。发现取水口水质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供水部门、单位报告。供水部门接到报告后并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质异常,应当及时向供水部门或单位报告。

第二节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健全预警预防机制,储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水污染事故影响正常供水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鼓励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减少废水和污染。排放。

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集中治理地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减少化肥农药用量,使用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标准的水质进行农田灌溉,推广生态养殖技术,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严格控制和规划取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内的直播水稻种植和高密度水产养殖,防止饮用水污染水源。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内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限制区域,加强对畜禽养殖的监管。畜禽养殖污染。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集中地区的生态建设。通过建设截污沟、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生态隔离带等,定位饮用水源地。等措施减少地表径流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设备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厂、水源保护区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时在危险区域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悬挂专用警示标志。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经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及时制止并进行调查。

对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污染物,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处理。各部门、单位依法进行清理。

第三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跨行政区域的水质监测。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部门。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调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保障规划,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部门重大事项联动协商机制。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管理办法。水源地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红线区保护监督管理考核范围,进行年度考核,并向人民政府报告及时上报更高一级。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应当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其常务委员会。 。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条例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对下列行为进行监督: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可能危害饮用水源水质的各类环境保护项目。对法制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损害饮用水水源质量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以拖延、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人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 ,或拘留执法人员。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热线、电子邮件、电子邮箱等。tc。以方便公众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实名举报的,反馈处理结果;查实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向所在单位举报的,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法定机构和有关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会占上风。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改变、擅自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地理界限、警示标志、宣传品的疏新渠清水道有标志和物理隔离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但不超过5000元;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个d 按照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或者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污染物的,处10万元以上罚款及人民币50万元。处下列罚款,并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关闭:

(二)利用拖网捕捞螺类、河蚌等水生动物,或者毁坏芦苇、香蒲等具有自然净化能力的植被的,将追究其非法捕捞收获工具和非法收入。没收了。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3) 任何建造 w 的人废弃物回收(处理)场所、仓库、有毒有害物质仓库,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或者煤炭、矿石、水泥等散装货物装卸活动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栏、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拆除。在一个期限内。非法设施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其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取土、取沙的,由水部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部门。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滩涂、堤岸种植农作物、养鱼的,没收采砂船舶、机械等非法采砂工具和违法所得。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设置诱捕设施、诱鱼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活动。从事围网养殖或网箱养殖、停靠船只、划筏、组织旅游、游泳有捕捞、捕捞等污染饮用水水体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个人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游泳、钓鱼等可能污染饮用水的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责令拆除。必要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树新渠清水航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罚款。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况是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该公司停产整顿。

(二)从事腌制石英砂生产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人民币以上人民币以下罚款3000元但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从事商业性餐饮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5万元;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超过限制的,应当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清洗衣物、农药喷洒工具、农业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罚款但不超过5万元。

(七)擅自设置进水口、水泵、虹吸管等设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罚款;不超过1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集中饮水保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水源地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