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湖州地处沪宁杭都市圈中心,依山傍水。湖州是一个美丽而富有历史的地方。这座城市是什么样的?一起走进湖州十大景点吧!

1.湖州南浔古镇

湖州南浔古镇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地处江浙两省交界处。面积34.27平方公里,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

湖州南浔古镇自南宋以来就是商贾云集,经济繁荣。素有“鱼米之乡”、“丝绸之府”之称。古镇文化底蕴深厚,水乡名胜古迹和自然风光众多。和谐统一,它不仅充满了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灵气,也洋溢着江南水乡诗画的韵味。是江浙地区大中城市居民休闲、度假、疗养、观光的胜地。

湖州南浔古镇旅游景点分为三大片区。第一区块是南浔旅游景点丰富区;第二区块是由小莲庄、嘉业堂、文苑等景点组成的中心景区。第三街区是东北街区,以张静江故居和百间楼为主。

2.莫干山风景区

莫干山风景区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境内,面积43平方公里,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莫干山风景区以竹、泉、云、清绿、清凉、幽静而闻名。被誉为“清凉世界”。托格特与北戴河、庐山、鸡公山并称为我国的“清凉世界”。四大避暑胜地。

莫干山风景区包括塔山、中华山、金家山、乌鸡山、莫干岭、炮台山等。这里竹林茂盛,路上万竹万千,竹山竹海,到处都是流泉瀑布。不为人知的是,还有参天的杉树和宋代的银杏树,更添一份宁静。

登上华山、塔山可以看到日出和云海。剑池是观赏瀑布、泉水的最佳地点。莫干湖、碧乌龙潭、天泉山、石门卡等地,散布着旭光、云逸、清凉、瀑布等20余处亭台楼阁和景点。这些建筑小品随时让人有“清风迎面而来,步步消暑”的感觉。

3.湖州南太湖湖滨旅游度假区

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位于湖州市北部、太湖南岸,面积8平方公里。是国家AAAA级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

湖州南太湖旅游度假区以回归自然为主题,集南太湖周边森林竹海、青山青石、溪流瀑布、湖光山色等丰富的自然景观于一体。随着太极拳的历史文化积淀。与水乡民俗文化相结合,打造出探湖山、探古、野石林、梦幻水乡特色鲜明的休闲度假胜地。

湖州南太湖旅游度假区集“湖、农、山、水、古”诸多特色于一体。是浙江省唯一依托太湖开发建设的省级旅游度假区。湖资源。也是长三角唯一的旅游度假区和太湖旅游圈重要的旅游休闲基地。

4.安吉竹博园

安吉竹博园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占地1200亩,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安吉竹博园是一座集竹海观光、竹文化主题体验、科普教育于一体的竹大观园。轻舟赏翠竹,曲径闻竹香,窗外听竹语,高空观竹浪。翠竹让您体验“宁可食无肉,不可居无竹”的竹意境;国宝让你感受大熊猫的迷人可爱。状态。除了了解和欣赏竹子,可以在湖上划船,在森林里喝茶,或者挑战自己。这是深度体验江南竹文化的第一站。

安吉竹博园是世界上最大、最完整的竹子王国。素有“竹大观园”之称,是全国著名的竹乡。参观竹博园,可以一睹世界各地特有的竹子,深入了解几千年的竹子加工利用历史。微风摇曳,竹影婆娑。

2.浙江省国家旅游度假区

云南阳宗海、西双版纳入选首批国家旅游度假区

日前,国家旅游局公布了第一批国家旅游度假区。全国共有17家企业入选,阳宗海旅游度假区、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榜上有名。此外,t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浙江省湘湖旅游度假区、粤东华侨城旅游度假区等。

今年上半年,国家旅游局发布了《通知》关于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价的通知》国家旅游局已收到60多家度假村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申请。国家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估委员会组织专家按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标准和评估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并集体听取创建工作成果汇报。最终报国家旅游局审批,首批17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入选。区。

国家旅游局计划财务司司长彭德成表示,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衡量,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把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成为我国旅游休闲度假业的新台阶。该名片已成为继5A级景区之后旅游行业的又一金字招牌。

3.浙江省旅游局

1.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

2.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4.浙江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5.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

6.五产中大集团有限公司

7.浙江安邦安防集团有限公司

8.浙江二轻集团有限公司

9.浙江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10、浙江股权交易有限公司

11、浙江海港集团

12、浙江省国有企业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13、浙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任何

14。浙江省旅游集团

15.浙江国贸集团

16.浙江省农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全文

1. “十四五”发展基本要求

面对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和复杂的宏观形势,“十四五”期间区域发展要坚持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落实区委、区政府对“宁波湾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要求,以“最美最好”为主题,以“后来居上”为主线大力实施“全面创新、全球美丽”的发展战略,顺势谋变;勇于创新,勇于创新;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开创新建设“宁波湾”的进程。通过着力打造“浙江省生命健康科技创新基地”、“长三角体育产业创新基地”和“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湾区高质量发展形象已基本形成。已成形。

1.坚持“高质量融合”发展方向,高质量建设“一城三区”。以建设“国家水上运动基地”和“长三角滨海旅游目的地”为目标,着力打造松澳环球新城、寻湖智造、秋村度假旅游的“东城西园” “十四五”末“中游”空间格局已全面形成;二是宁波湾滨海新城、旅游度假区、渔港经济区、经济开发区“一城三区”平台建设带动作用凸显。显赫的;三是“浙江宁波湾旅游度假区”高品质建设形象基本呈现,形成以“生命健康”为龙头,体育休闲、文化旅游、滨海度假为主体的区域新兴产业体系。特色服务业。

2.加快“地方城镇化”发展步伐,构建高能支撑体系。以“宁波滨海客厅、浙江美丽花园”为建设要求,加快夯实联动全域的“就地城镇化”支撑基础。一是加快完善以交通对外联系为主导的基础配套设施,重点对接203省道、沿海中心线拓宽、疏港高速公路等交通网络;二是加快医学教育公共服务配置为核心,重点推进三级综合医院、滨海学校建设启动,水、电、燃气、污水、互联网、智慧安防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三是加快创建以“运动休闲”为纽带的综合性景区,重点推进旅游专线、特色村落改造、美丽家园建设深入推进。

3.强化“生态刚性治理”发展要求,高水平推进绿色共享。实施“联合国绿色发展中国试点”,努力打造“长三角生态文明建设典范”。一是以“旅游度假区”建设为重点,打造长三角一流的生态养生康养生活空间;二是聚焦滩、岛、礁、沙海水养殖,推动全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绿色利用;三是以陆海统筹为重点,不断加大山海联动,以“全域旅游”为抓手,全面深化“美丽园林”建设。

2. 2021年工作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主要指标

确保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力争32亿元,增幅超过20%;确保实现税收收入3.8亿元,力争4亿元,增长3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句话:聚焦客厅,打造大花园。

1.产业投资、生态保护和旅游业发展要同步发展。

①突出健康主题,聚焦产业项目投资等等。重点投资“医疗、教育、酒店、科技创新、商业、体育、文化旅游”七大产业。全力保障恒大健康旅游小镇、宁波湾华侨城、时代宁波文旅小镇持续建设,力争加快在建项目;加快三级医院、滨海学校、度假酒店、智慧创新中心、商业街区、主题公园、体育创新中心以及天飞湖周边旅游线路和公共游船码头等建设。

②坚持绿色发展,注重生态建设和保护。重点抓好“滩涂整治、海洋牧场、矿山修复、海岛管控、观光环线、耕地保护、水利建设”等生态保护七同步。继续f进一步推进生态综合修复工程,加快实施沿海再生水厂和天然气联网工程,进一步优化区域配套设施建设。

③以共建为重点,着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更高质量组织“海上嘉年华”、“天妃湖文化节”活动,策划推出“宁波人游宁波湾”特色旅游活动,进一步推动培育“宁波湾”、“天妃湖”两大地标湖”。策划组织开展“春铁、夏泳、秋帆、冬马”等系列体育赛事,深化“宁波湾·风华玩”品牌推广。夯实“无敌弯弯”、“天妃飞地”两大IP,加快影视文创产品上线。在进一步推动的基础上重大体育景区建设,统筹发展“宏志垂钓站、夜游马头、体育河停车站、森林黄仙、怀旧杨村、漂流迎家棚、跑马峡石盆”七大文化旅游项目联动,给予更大程度发挥平台建设的引领作用,更大程度拓展美丽园林建设形象。

2.政治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也要以班子为中心

①以政治建设为引领,强化使命责任。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政治定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对标表,统一思想和行动,认识新发展阶段,我们将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肩负新时代湾区高质量发展使命。

②依靠制度建设强化履职。要以巡视检查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为警示,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一岗两责”,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建立健全落实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班子整体决策、执行、规范意识的引领作用,努力把制度建设的“软实力”转化为干部职工更好履职的全面“硬功夫”。

③以作风建设为抓手,强化廉洁行为。坚决贯彻落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要求,增强规则意识和自律意识。深化“四有”队伍建设,注重学习、帮助、引导,继续重视年轻干部培养,激发克服困难的勇气和创新解决问题的积极性,确保各项工作达到目标以更好的服务、更好的形象迈上新台阶。

5.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是继5A景区之后对当地旅游资源和旅游工作的又一次肯定。因此,各省份都在积极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以此作为大众旅游度假时代推动旅游市场发展的引擎,并作为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后备力量。

省级旅游度假区不仅仅是符合要求的产品是旅游市场的窗口,也是展示各省旅游资源的窗口。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建成省级度假村460多家。东部地区的浙江、江苏、山东等地起步较早、发展较为积极。其设施数量、开发规模、市场效益在国内度假村建设中处于领先地位。

6.浙江省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浙江省海宁市的旅游景点风景秀丽,闻名遐尔。游客必去的十大旅游景点推荐为: 1.海宁盐官潮汐风景区(海宁盐官旅游度假区)AAAA

2.海宁中国皮革城AAAA

3.钱塘江

4.钱塘潮

5.盐官古镇

6.长安城画像石墓

7.安澜园遗址

8.大泽寺遗址

9.燕芬草堂

10.金庸故居

7.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1.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已注册的非标准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4月10日至9月底,全省将开展鼓励注册非标电动自行车尽早淘汰更换活动。

市民可携带身份证件和需要淘汰更换的注册非标电动自行车到正规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户办理

8.浙江省旅游管理规定

2021年6月不准去浙江旅游,天气太热,10月去浙江旅游可以

9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名单浙江比较好的游乐园有沙园游乐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下沙学林街沙园游乐场(清雅花园东150米);金沙滩游乐园,位于湘湖旅游度假区眉山路508号;悬挂式过山车的地址在杭州市萧山区风情大道2555号杭州乐园玛雅部落。

10.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最新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99号

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点管理办法〉的决定》经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

1998年4月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浙江省游泳场馆管理办法现修改如下:

1.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馆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工作”。

2.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放游泳比赛场地的,责令限期办理开业手续,可以处1000元以上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

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游泳场所销售酒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行政处罚规定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依照《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日期起生效。

《浙江省游泳场地管理办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发布。

浙江省游泳场地管理中心管理办法(1998年首次修订)

(根据1998年3月26日《关于修改〈管理办法〉的决定》,1995年8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是加强游泳场所管理,保障游泳者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二条 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以及位于江河、湖泊、海洋等水域的天然游泳池(以下统称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发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游泳场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馆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开设游泳馆,必须先向卫生、公安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然后向游泳馆提出开业申请。体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申请游泳馆开放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有适当的名称和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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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与其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游泳馆的开业申请由市(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受理并批准。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游泳点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开业审批手续。

第七条 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ts:

(1)设计及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深、浅水区有明显警示标志,水深浅水区域不超过1.5米;

(3)每250平方米水域设置1个救援观察平台(水域面积小于250平方米)平方米按250计算平方米),救援设备齐全,能有效使用;

(4)每250平方米水域设有进出池自动扶梯1部。较小的游泳池至少有一部自动扶梯。进出泳池自动扶梯2部;

(五)设有广播设施以及载有管理规定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宣传栏、警示牌、布告栏;

( 6)夜间 开口处设有灯光,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应急时提供照明设备。

第八条天然游泳池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二)水边和各游泳区均设有符合标识要求的浮标。海水游泳池还必须设有危险区域标志和安全网; )车站、通讯广播设施及载有管理规定和其他必要事项的公告牌;

(四)配备救生设备和适用于游泳场所的设备。

第九条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健康安全责任制和从负责人起的各项健康安全责任制度。管理机构向各岗位管理者传达的信息。安全米管理系统。

第十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没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人不得在游泳池内游泳。

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并出具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游泳场馆必须严格控制各场馆容量,不得超售门票。人工游泳池(场、馆)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池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第十二条游泳场所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加强定期卫生管理,做好池水消毒、清除池内污物等工作。供水、维护淋浴房、清洁更衣室女士、厕所等设施。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游泳场馆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运动员服务的工作。

游泳场所不得出租泳衣。

第十三条游泳场所负责人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维护游泳场所治安秩序,制止各种违法行为。 ,防止公共安全灾害和事故的发生。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匕首等管制刀具进入游泳场所游泳场馆;

(二)禁止向游泳运动员出售酒精饮料,禁止醉酒人员进入游泳场馆;

(三)其他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禁止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天然游泳池特别是海水游泳池可能出现异常天气等环境状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确保游泳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游泳场所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水上救援制度,配备合格的水上救生员。人工游泳池(场、馆)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平方米配备;天然游泳池水上救生员按照人均水域面积2500平方米配备。

第十六条水上救生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不具备水上救生员资格的,不得担任水上救生员。

水上救生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水上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和判断。发现情况,积极救助落水人员,协助不适合继续游泳的人员。

第十八条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的,必须立即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公安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设游泳馆的,责令限期办理开业手续,可以处人民币以下罚款。 1000元但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条 如果救人g游泳场所的器材、器材不能有效使用的,责令限期改进,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第一条 在游泳场所销售酒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游泳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水上救生员或者水上救生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下罚款: 500元以下但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符合《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游泳场所违反卫生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卫生、公安行政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游泳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游泳运动员溺水死亡、致残,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如果发生违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体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发布

省政府令第63号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源

1995年8月14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游泳场所的管理,保护游泳者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天然游泳馆位于江、河、湖、海等水域的游泳池(以下统称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游泳场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游泳场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设游泳馆,必须先向卫生、公安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然后提交开业申请书。转至体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申请开设游泳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 p>(2)有合适的名称和管理机构;

(三)有与其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游泳馆的开业申请由市(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受理并批准。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游泳点应自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开业审批手续。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 p >(2)深、浅水区均有明显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3)每250人设有救援观察平台1个平方米水域面积(水域面积小于250平方米按250平方米计算),救援设备齐全,能有效使用;

(4)有每250平方米水域设有1部进出泳池自动扶梯。较小的游泳池至少有一部自动扶梯。进出泳池自动扶梯2部;

(五)设有广播设施以及载有管理规定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宣传栏、警示牌、布告栏;

(六)夜间 开口处设有灯光,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设有应急照明设备。

第八条天然游泳池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二)有是满足水边和各游泳区识别要求的浮标。海水游泳池还必须设有危险区域标志和安全网; )车站、通讯广播设施及载有管理规定和其他必要事项的公告牌;

(四)配备救生设备和适用于游泳场所的设备。

第九条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卫生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卫生制度。建立从管理机构负责人到各岗位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没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人不得在游泳池内游泳。

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出具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游泳场馆必须严格控制各场馆容量,不得超售门票。人工游泳池(场、馆)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池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第十二条游泳场馆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对泳池水进行消毒并清除水中污垢,保持淋浴间、更衣室、卫生间等设施清洁。

游泳场馆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运动员服务的工作。

游泳场所不得出租泳衣。

第十三条游泳场所负责人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维护游泳场所治安秩序,制止各种违法行为。 ,防止公共安全灾害和事故的发生。

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匕首等管制刀具进入游泳场所场所;

(二)禁止销售酒精饮料禁止游泳者、醉酒人员进入游泳场所;

(三)禁止公共场所违反其他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天然游泳池特别是海水游泳池可能出现异常天气等环境状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确保游泳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游泳场所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水上救援制度,配备合格的水上救生员。人工游泳池(场、馆)水上救生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平方米配备;天然游泳池水上救生员按照人均水域面积2500平方米配备。

第十六条水上救生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不符合岗位资格的,不得从事水利工作。生命卫士。

水上救生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办法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水上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工作规则,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和判断。发现情况,积极救助落水人员,协助不适合继续游泳的人员。

第十八条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的,必须立即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公安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游泳馆的,责令停止营业,限期补办手续,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游泳场所的救生器材、器材不能有效使用的,责令限期改进,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游泳场所销售酒精饮料的,没收销售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游泳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水上救生员或者水上救生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下罚款: 500元以下但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决定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或者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游泳场所违反卫生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卫生、公安行政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游泳场所违反规定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游泳运动员溺水死亡、伤残,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省体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