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经营者,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设施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招揽、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住宿的活动。 、餐饮、购物、文化娱乐。及其他服务业。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旅游管理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遵守这些规定。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此前提下,开发旅游资源,保证旅游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条件制定旅游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景点建设,鼓励和支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做境内单位、个人和外商依法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加强对外宣传,提高重点旅游景区的知名度;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开发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文化生活​​;教育旅游项目广大经营者树立信誉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理念,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第八条 对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旅游管理部门。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保护;

(2)自行选择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行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务;

(3)了解内容的真实情况,项目、规格、费用等。旅游服务;

(四)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五)尊重个人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秩序和相关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者协议,爱护旅游资源和设施,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旅游目的地的少数民族。

第十二条建立旅游投诉制度。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投诉;或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游客提出的赔偿请求和投诉。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的,应当在五日内答复旅游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受理投诉,应当在十日内给予旅游者答复。

第三章旅游经营者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这些规定包括旅行社。 、旅游饭店、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及服务公司、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及度假村(村)、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等,以及个体户。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示实际价格,保证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迫游客参加不愿参加的旅游项目,不得擅自经营旅游服务项目。国家明令禁止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不得强迫游客购买旅游产品。 ,不得诈骗、勒索游客财物。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刺激的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游客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确警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八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救或者帮助寻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员工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旅游业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守法律、热情服务游客。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有关部门对其指定产品进行强制推销,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接待国内外旅游团组时,应当签订旅游接待协议书。n 与旅游团或团体签订合同。

旅行社不得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点)的管理,保持旅游设施良好,保持景区(点)清洁卫生,提供安全保障。和游客的安全。文明、卫生、优美、便捷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三条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组织的导游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颁发导游资格证书。只有被旅行社录用后才能从事导游业务。

头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工作,必须佩戴导游证,并持有导游证。无证不得担任导游,不得未经旅行社指定从事导游业务;不得索要小费,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游客的住宿、餐饮费用;不得违背游客意愿擅自改变旅游景点;不得带境外旅游团组或团体到非旅游指定单位住宿、餐饮、购物、娱乐或者违规租用车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旅游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管理权限。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条五:建设重点旅游设施和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报批。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实行许可制度。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必须向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审批。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设立营业分支机构,本省旅行社在本省异地设立营业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旅行社营业执照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设立地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并报批。

第二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处、设立旅游企业、在境内举办旅游推介活动或者举办全国旅游推介活动,外国旅行社申请在本省设立常设旅游办事处。 F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属属于付费旅行社,用于补偿游客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条新建旅游星级饭店,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旅游饭店如果符合星级条件,就会被评为星级酒店。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参加星级评定,纳入规范化管理。对已评定为星级的饭店,实行星级评审制度。

第三十一条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旅游饭店、旅游度假村(村)、旅游车船公司、餐馆、商店、娱乐场所等,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定点管理。旅游行业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景观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治安卫生状况,以及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根据相关条件对旅游景区(点)进行分级。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按照分级标准进行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旅游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导游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旅游活动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的;

(二)未经旅行社委托,私自从事导游业务的;

(三)向游客索要小费,克扣或者扣除的;变相克扣游客住宿、餐饮费用;

(四)违背游客意愿擅自改变旅游景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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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携带境外旅游者团体或团体到非旅游指定单位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和租用车船。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吊销其导游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治安管理、建设、土地、林业、交通、文物保护、物价、外交、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旅游或者旅游经营活动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复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2.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1.利济省旅客

出行前,需密切关注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信息动态,了解目的地疫情防控风险等级。 ,除特殊情况外,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和当地有疫情的地区旅行。出行时,做好个人防护。到达目的地后,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落实防控政策,积极配合防控措施落实。返援前,要根据出行地疫情防控风险等级,提前向居住的社区、村报告。

2.全国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返集集

高风险地区人员暂时停止来集集,中风险地区人员原则上暂停来集集。如确需来集集,需持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证明,并持有48小时内有效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并向社区、村报告您所在的位置。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经济或14天内去过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抵达后实行“集中隔离14天+居家医学隔离7天”。

3.重点地区、重点人群进出人员

有当地疫情关联地区(跟踪调查区域,根据疫情动态调整)居住史的人员,抵达后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告,并进行两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同时,进出集集人员需监测个人健康状况。如果出现发热、咽痛、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向社区、村报告,并到医疗机构诊治。按照“愿意接受检测、彻底检测”的原则,对与中高风险地区和当地疫情发生城市返乡人员同住的人员鼓励家庭成员接受核酸检测。

“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医学隔离。”确定为次要密切接触者的,实行集中隔离观察7天。

4.从全国低风险地区返回救助服务人员

无当地疫情爆发地区或无重点地区居住史返回救助服务人员须持有绿码通行并配合良好。体温检测和健康监测工作。

5.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医学隔离要点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简称集中隔离):控制人员在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通常观察时间为14天。集中隔离第1天、第4天、第7天、第14天进行酸检测(密切接触者也将进行酸检测)需要在暴露后第7天和第13天进行血清抗体检测)。

居家医学隔离(简称居家隔离)要求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单独居住,不外出。政策是“一人一户一户”,也就是说居家隔离对象和非居家隔离对象不得住在同一栋房子里。

6.做好安全防护

请广大群众继续强化个人防护意识,积极配合当地防控部门采取测温扫码等防疫措施,并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等良好生活习惯不放松。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请您在48小时内主动进行核酸检测出差或出差归来,坚持14天健康监测。如您接到确认行程的咨询电话,请您理解并积极配合。通话内容不会涉及个人财产账户等信息。请放心!

三、实施《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通过法律。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启动的立法项目之一。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对旅游业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一致。草案尚未提交审议。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明显加快,人民群众对旅游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旅游法是全面规范和指导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本法以宪法为依据,系统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借鉴了世界各国的有益做法,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旅游法共十章112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还对旅游者、旅游规划与推广、旅游管理等作出了规定。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旅游业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旅游法的实施将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基础法制环境。此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旅游法。旅游活动的监管主要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旅行社条例、导游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旅游管理条例或旅游行业条例等行政法规。 。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和旅游行政法规。

为了顺应人们的新期望为促进各族人民过上美好生活,不断丰富旅游产品,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这部综合旅游法必将对我的发展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的旅游业。在此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4.山东省旅游局

山东免票景点有青州古城、乳山银滩、金沙滩海滨公园、中国陶瓷博物馆、金山寺、莱芜战役纪念馆……其中,青州古城古九州之一,有着七千多年的发展历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十二年的都城辉煌。是国家5A级景区。本文将盘点山东十大免费景点,为您带来上海免费景点完整清单安东。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5.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全文)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警示的分类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实施救援并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危害。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活动中明确下列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提前告知游客:

(1)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2)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3)不对游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团体;

(五)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形和财产安全。

第八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为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请求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有关机构请求帮助和保护n 他们的职责范围。

在得到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协助后,游客应自行支付个人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团队活动;领队服务已取得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2)旅行社经营行为;

(3)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国家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八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否认、阻挠、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投诉过程中,有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行动。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部门和地区。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旅游行业组织章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会员素质。的员工。

第八章旅游纠纷解决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该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申请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一方旅游者较多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和调解。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商务行政管理部门a并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营业执照等其他行为。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以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山东省旅游条例

山东省免费旅游景区2020年收费包括:青岛,今年8月1日至12月31日,青岛市12个国有政府定价A级旅游景区向国内外游客免费开放,其中包括崂山风景区、小青岛, 小鱼山青岛市海鲜博物馆(青岛海洋馆)、奥帆博物馆、大珠山风景区。区、狼牙山风景区、竹山国家森林公园、德国总督旧址博物馆、信号山公园、青岛山一战遗址公园、鹤山风景区等。

7.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379012开头的身份证属于山东省荣成市。

荣成位于山东省威海市。它位于山东半岛最东端。三面临海,海岸线长500公里。这里是中国大陆距离韩国最近的地区。拥有2个一类开放口岸、1个省级开发区、1个省级工业园区、2个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土面积1526平方公里,辖12个镇、10个街道、826个行政村、125个居委会67万人。在2012年全市生产总值达到800.1亿元,财政总收入突破100亿元。

文化底蕴深厚。早在新石器时代,荣成就有人类聚居。西汉置布野县,属东莱郡。据史料记载,秦始皇曾两次来戎,修桥建庙,观海祭日。汉武帝也来祭拜太阳。

生态环境优美。荣成地处暖温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四季分明,气候宜人。拥有成山头、法花园2个国家4A级景区,2个国家森林公园,1个国家海洋公园。森林覆盖率达41.2%,空气质量优良天数100%,适宜居住和保健。

8.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全文

沙东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为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的原则。领导权、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卫生、交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义务。外观和环境卫生。

第六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区域的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施行。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市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前。

第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

责任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是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 (二)大街小巷、居民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隧道、河流、水域、沿海地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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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场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拟建设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7)经营者负责街头商业周边地区汉斯和各种摊位。

责任区划定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并致函相关负责人。

责任人要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负责区域内的卫生清洁、清除冰雪、清除涂鸦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确保负责区域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应用,推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改进城市管理体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认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道德。等级。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有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罚。 。劝阻并报告。

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面貌M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必须符合城市市容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事宜。手续。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楼顶、阳台外、窗户外搭建鸽舍、棚舍。

第十二条 城镇主干道两侧和风景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等设施的完整性。雕塑等设施。设施状况良好,干净整洁,并已按照规定进行维修、清洁、油漆。时间和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顶部、室外阳台、室外窗户上不得堆放、悬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建筑外的走廊、阳台需要密封的,不得超过建筑外墙,其外观、规格、色彩必须符合城市市容标准。

建筑外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伞等,必须符合城市市容标准。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前应当以透明墙、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界线;现有封闭式物理围栏应逐步改造。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路面完好、清洁,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道路损坏时,应及时组织修复;发现道路上有杂物时,应立即清理。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上安装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完好,位置正确。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城市道路上安装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篦等设施。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子等设施丢失、损坏或者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重新安装、更换或者重新定位。我们的;未及时重新安装、更换或重新定位的,应采取风险规避措施;因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个人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建立城市道路设施综合检查制度,对城市道路安装的各类井盖、沟盖、雨篦子等设施进行统一检查。

禁止非法收购城市道路上安装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篦等设施。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各部门制定城市道路摊点设置指南,按照合理布局、同步消除拥堵、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居民意见,对允许设置摊位的路段、摊位种类、营业时间、清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处于同一水平。

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按照城市道路摊点设置指引申请在城市道路上摆摊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不得擅自堆放材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临时堆放材料或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道路两侧经营者不得在门窗、外墙外销售商品。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悬挂杂物或者干衣服。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电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整治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竣工之日起30日内拆除废弃电线杆的线路改造。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保持整洁,机动车禁止将泥土带上道路。

运输砂石、土石方、矿渣、混凝土、砂浆等散装或流体物料,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时,运输车辆必须覆盖、密封,防止泄漏、散落。

第二十一条城市给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给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给排水管网设施的正常运行。挖掘城市道路、修复管道、清理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时,施工、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淤泥、泥土以及栽培、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产生的枝、叶、土。 、等操作。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户应当保持回收场地整洁,采取围栏等措施。堆放、覆盖贮存场所,不得乱堆放、焚烧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临街周围设置硬质围栏;

(2)硬化车辆进出道路;

(3)施工期间采取防尘措施;

(4)及时清除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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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持离开施工现场的车辆清洁;

(6)按规定排水,不污染路面;

(7)工程停工完成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施工。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语牌、标牌、画廊、陈列柜、霓虹灯时、灯箱、横幅、旗帜、显示屏、充气装置及实物模型,其内容必须健康、字迹工整、造型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红绿灯,或阻碍交通。对陈旧、损坏、侵蚀,影响市容市貌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理或者更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广告的位置、规格、色彩、效果图等信息。应提供安装。经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如果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安装单位应当临时设置公益广告。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批准后,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悬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拆除。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的外墙、人行道、电线杆、树木等上张贴、书写、刻字。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人行道、电线杆、树木等的业主、使用者或者管理人发现有张贴、涂鸦或者雕刻的,应当立即清除。

第二十八条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在街道、弄堂、居民小区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免费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管理和清洁。

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路灯亮灯率和设备完好率符合国家标准。

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业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季节、时段规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关闭时间。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行政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洒(冲洗)车饮水机、环卫车停车场、环卫工人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建设项目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改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持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箱建设。法规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资金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以及大中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区、餐饮场所等人员聚集、集散场所具有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的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公厕应为冲水公厕或生态公厕;现有旱厕应逐步改造为冲水或生态公厕。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维护、修理环境卫生设施,保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公共厕所应免费向公众开放,有明显标志,并有专人负责清洁。

使用公共厕所时,应自觉保持公共厕所的清洁,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搬迁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依法予以重建或者补偿。

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保洁负责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定期保洁、保洁。s。首次日常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区域内进行,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严禁将树叶、垃圾清入下水道、绿地、河道。

第三十五条城市建成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禽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学研究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带狗外出的养狗人应使用狗绳(绳)牵引,并随身携带狗粪清除工具,及时清除狗粪便。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排便;

(二)乱扔果皮、纸张碎片、香烟烟头、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未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四)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业务的;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六)其他损坏他人财产的;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行为。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投放到指定收集地点。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的区域和时间由市容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d.环境卫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并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地点。

第三十八条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门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收集、清运。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由单位收集、运输,也可以委托单位收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运营服务单位的交通运输。

生活垃圾应当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

第四十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进行业务。

第四十一条 单位食堂、餐饮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处理,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处理。 ,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放管道、河流、公共厕所或与其他垃圾混合。

工业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废物必须定点收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放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意丢弃。

第四十二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和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批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批准证书,按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处置场所。未经许可请勿丢弃名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移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批准的个人或者运输单位。

第四十三条居民房屋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并承担清理、运输费用。

物业服务公司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卫专业单位将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

第四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四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或城市面貌和环境卫生。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执法人员。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行政许可,但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除外。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 p>(一)未按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的;投诉不予调查处理;

(3)殴打、威胁、侮辱当事人的;

(4)故意损毁、擅自搬运、挪用当事人财物的;< /p>

(五)以吃、拿、卡、索取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第四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热线电话、电子邮箱,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

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在责任区内进行环境卫生、清除冰雪、清除涂鸦等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环境卫生工作不合格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劝说、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时间限制;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1) En封闭建筑物外的走廊、阳台超出建筑物外墙,或者其外观、规格、色彩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的;

(二)违反市容标准,在建筑物外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伞等的;

(三)城市道路两侧经营者在门窗、外墙外销售商品的;

(四)在护栏、杆子、树木上悬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城市道路两侧绿篱等

(五)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禽畜或者食用鸽子,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

(六)养狗人带狗外出,未及时清除狗粪的;

(七)随地吐痰、排便或者乱扔果皮、纸片的边角料、烟头、口香糖、塑料袋、干燥剂瓶(箱)等废弃物;

(八)未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九)未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活动的;按照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许可,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室外搭建鸽舍的。开窗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二)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顶部、阳台、窗户外堆放、悬挂、晾晒有碍市容市容的物品的,处以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

(三)未及时清理道路杂物或者未及时重新安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城镇市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运输砂石、土石方、渣土、混凝土、砂浆等散装物料的车辆运输固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未采取遮盖、密封措施,造成泄漏、撒落的,处20元以上以下罚款根据污染道路面积和污染程度,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如果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放、焚烧废弃物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围栏,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未及时清除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离开施工现场的车辆清洁,未按要求排水,造成道路污染,或工程竣工或暂停后未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罚款;

(八)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市容市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p> (九)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材料,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材料,造成影响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的外墙、人行道、电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字的;发现的,处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理或者不服处罚的,可以书面通知通信公司暂停使用通信。n 在张贴、涂鸦或雕刻中注明的数字;

(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和乡村规划,责令有关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更新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强制拆迁,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购买井盖、沟盖、雨篦等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令符合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实行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市、县、镇,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确定的职责实施。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法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或法律程序;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答复或者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殴打、责骂、威胁、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毁、擅自搬运或者挪用当事人财物的;

(五)以吃、拿、拦、索取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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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管理条例》(鲁政发[1995]49号)同时废止。

九、山东省旅游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等另有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员工参与,社会支持。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府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安全投入保障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考核。等,并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法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建设督导组。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发现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委员会等报告。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负责。

第九条制作a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职责范围和考核标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安全生产班前会议制度,交接安全生产信息,提醒安全生产管理重点事项,强调安全生产行为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相关产品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改善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鼓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培训机构、安全生产专家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个人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本单位危及其他单位安全或者外部单位危及本单位安全的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仓储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应当与居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例如学校、幼儿园和市场。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下同)的设备、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储存的各类危险化学品数量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值之比大于0.6,或者储存量超过2吨;储存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查。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从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资质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单位使用醇类燃料、闪点不大于60℃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台账,对采购量、采购量进行监控。单位名称、许可证号、运输车辆号牌、资质证书号等相关信息应当登记。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一)停工6个月以上的地下矿山恢复开采时生产; (二)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和其他依法需要安全评价的事项。 。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商店不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不得存放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超出营业执照载明的类别范围和限量存储数量的鞭炮。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规和法律的规定批准设立临时烟花爆竹销售点。临时销售点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将营业执照悬挂在销售场所显着位置,并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允许范围、时间、地点销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许可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及时处置未售出的烟花爆竹,不得继续存放。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设单位以及酒店、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辖的原则,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定的预案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所在地。部门备案。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登记备案制度,对登记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分类归档,并纳入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方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配套活动的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活动安全监管预案和活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支付医疗、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应急处置等必要费用,并按照规定给予赔偿。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如实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n 一小时内赶赴事故发生地点进行监督管理,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下列生产安全事故: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 )中央及省属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发生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三)直接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发生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一般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ng 调查。

第二十四条 涉及生产经营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直辖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讲话。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事故发生时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信息和事故隐患排查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测、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查、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

第二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记录在案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诚信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并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予以通报、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格审查等依法限制或者禁止。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未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资质或者未设立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台账或者台账内容不齐全的,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d 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和经营活动并具有最终决策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或者授权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同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一条这些措施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0日公布的《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同时废止。

10.山东省旅游条例(全文)

山东省内各大旅行社、地方旅游局、邮政局均可申领山东旅游卡。

山东省旅游卡包含枣庄、济宁、临沂、淄博、济南、青岛、日照、烟台、威海、潍坊、莱芜、滨州、菏泽等全省112个景区门票。聊城及泰安各个景点。

包含的景点大部分都是免费且无限制的,有的像枣庄台儿庄古城5A景区、临沂蒙阴蒙山云梦景区、济南大明湖、青岛海底世界水族馆、滨州荷半山这些景点森林公园只免费一次。

还有一些莱芜天山仙谷、青岛野生动物世界、济南佛教圣地灵岩寺、淄博潭溪山风景区等景点半价或优惠一定价格。

11.最新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国务院近日公布新修订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旅行社管理条例》全面修订,大大降低了旅游行业的准入门槛。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旅行社的管理。业内人士认为,修订后的《条例》更加市场化,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旅游行业准入门槛已降低。与原《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大幅降低了旅行社从事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门槛。现行规定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有的具有经营出境旅游资格),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区分,不再区分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注册入境旅游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由150万元人民币降低至30万元人民币。准入条件的降低也大大减轻了TR的负担阿维尔机构。就出境旅游市场而言,《条例》施行前,根据《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开展出境旅游业务必须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一年,并具备入境旅游业务经营业绩突出。 《条例》解决了这一矛盾,规定“取得营业执照满两年且未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行社,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游业务”。旅游业务。”关于质量保证金制度,《条例》也做出了重大修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仅为20万元(以前要求e 6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增加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可以现金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质量保证金账户,或提交不少于应付质量保证金金额的银行保函。此外,旅行社连续三年未因侵犯游客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减免旅行社质量保证金50%,明确规定,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归旅行社所有。这一规定可以让很多旅行社更加严格自身经营,减少需要缴纳的押金,从而引导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简化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手续,降低准入门槛《条例》还降低了旅游业的门槛,简化了旅行社、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条例》对旅行社设立条件只规定了三点,而现行规定多达七点。业内人士指出,修改后的条件并不比设立旅行社和普通公司注册的条件困难。这将有助于改变目前行业部门承包、个人挂靠、销售部门企业化等混乱的经营模式,逐步纳入合法经营的轨道,其发展完全由市场决定。过去,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太高,设立分支机构难度大,导致旅行社分支机构很少。然而,《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首先,《条例》不再对旅行社每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提出基本要求,也无需审批。其次,分支机构的设立由以前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即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您只需持旅行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即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缴纳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此外,在外商投资旅行社方面,《条例》履行我国入世承诺,删除了外商投资旅行社及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400万元的其他特殊要求。r 条件。原来对外资旅行社的许多限制已经取消。 《条例》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该规定表明,今后外商投资旅行社将不再与内资旅行社不同,只是仍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包括赴港、澳、台旅游)。 《条例》的名称,强化了对旅行社的约束力。虽然此前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删除了“管理”二字,但旅行社人士表示,事实上,《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监管和处罚。测量强度Sures加强了旅行社行业守法经营的自我约束。 《规定》对旅行团的接待服务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对旅游合同、导游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对行业内常见的“团体预订”提出了非常详细的要求。规定团体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服务时,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方面内容,本服务安排及其标准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对于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行社监督检查的规定是相对规定的。简单,仅限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例行检查。 《条例》明确,旅游、工商、物价、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同时,与《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条例》也非常严格地规定了旅行社违规的法律责任。对非法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有明确、详细、详细的规定,约占整个《条例》的1/3,给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提供了明确、严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