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区舆情应对处置方案

旅游舆情是指旅游消费者(游客和潜在游客)对旅游行业的印象、评价、需求以及其他与旅游相关的意见的综合。 、态度和其他相关信息。但总体而言,旅游舆情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旅游目的地(景区及其主管部门)、旅行社和酒店业。

旅游业不是单一产业,而是一个产业群,由多种产业组成,具有多样性、分散性。广义的旅游产业包括风景名胜区、旅行社及酒店服务、餐饮服务、交通运输、娱乐等诸多相关产业。

2.舆情处理工作方案

1.品牌行业

监控品牌在互联网上的形象,如产品的口碑、服务、售后等,信息abo及时掌控网络舆情信息,成熟的品牌管理体系,快速优化敏感信息,主动传播和引导良好的品牌形象,从而提升品牌形象。

2.娱乐行业

24小时监测娱乐公司、艺人工作室网络舆情信息,了解新闻媒体及其粉丝的评价,针对娱乐圈重点领域进行舆情重点监测交流,协助相应机构实时监测舆情、分析研判、维护形象。

3.金融行业

定制化金融数据分析解决方案囊括上市公司最新舆情,对整个金融领域互联网产生的高度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协助金融机构。重大风险控制与决策辅助或决定。

4.教育行业

利用专业的数据模型和全面的学校相关数据库,分析高校在互联网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帮助教育机构了解和管理自身声誉状况,协助教育机构建设和优化学校的网络文化。

5.媒体行业

基于全球网络媒体相关数据库,监测、澄清、分析网络舆情,协助媒体了解和管理自身需求,把握舆情走向,提高新闻舆论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6.房地产行业

对于专门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公司来说,有关事故的舆论频频发生。此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后,会迅速引起舆论。讨论对商标有很大负面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形象。通过监测这些舆情信息,房地产企业可以第一时间发现舆情,制定合理的舆情处置方案,防止舆情事件失控,及时止损。 。

7.汽车行业

对于汽车行业来说,一方面由于消费群体广泛、行业信息复杂,另一方面事故、投诉等负面舆情频发且快速发酵。给企业较短的响应时间。通过在线舆情监测/舆情监测,企业可以提前预判舆情危机,抓住公关机会,防止舆情发酵后陷入被动公关状态,节省时间和成本,提高判断力的行业趋势。

8.政务行业

协助政府部门对辖区内或辖区内公众、媒体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包括热点事件或影响强烈的短期事件。及时处理群众高度关注的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3.治安舆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法为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金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铁路运输安全、水上运输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员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条件,促进规范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规章制度时安全生产,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各级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实行内部全面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要求依法及时制定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活动。各业务单位加强产品生产行动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管理服务。 。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的,由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定的安全条件标准。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并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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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落实;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职责范围、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者,出于安全原因的投资应当得到保障。对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按实计入成本。撤销、使用、监管的具体措施安全生产费用的征收和管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道路运输单位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货物的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3 )监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生产安全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行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res;

(七)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和其他福利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通报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道路运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管理。该部门通过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

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t。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这些规定。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了解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受过教育的员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培训不得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应当将派遣工纳入本单位职工统一管理,并对派遣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操作技巧。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时,应当对实习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并如实反映安全生产情况。电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必须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术特点,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安全检查对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种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九条 采矿、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负责安全设施设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转速各部门及其负责的审核人员应当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并进行工程验收。安全设施的质量。负责任的。

采矿、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安全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因素较高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定期维护、保养安全设备,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有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专用设备、井下矿山专用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品运输手续。按照国家规定。规定必须由专业人士制作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取消程序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害生产安全的设备和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货物或者废弃危险货物的处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实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货物或者处置废弃危险货物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措施。安全措施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n 依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备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测,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紧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并向员工汇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制度,督促生产、企业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职工宿舍位于同一建筑内,并应当与职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出口,标志清晰,保持畅通。禁止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繁重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保证作业程序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源、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单位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未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报告;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d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经营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彼此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地、设备承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当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时承包、租赁工程、场地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协议。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岗。意外。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员工保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保障职工劳动安全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职工职业危害防治事项和职工工伤保险事宜。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职工签订任何协议,免除或者减少对职工的义务。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伤亡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他们有权拒绝非法指令和强迫危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批评、检举、控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或者拒绝违法指令、强行冒险作业而减少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其他福利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员工发现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工作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停止生产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而减少工资、福利和其他福利或者终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前项紧急情况。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的职工,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并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有权获得赔偿外,有权向单位要求赔偿。

第五十四条 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十六条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工程与主体工程安全设施的同步设计、施工、生产、使用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工会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号施令、强行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的,工会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提出解决建议。业务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并作出答复;当出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一经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要求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被派遣工享有本法规定的职工权利,履行本法规定的职工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有关部门部门进行分工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计划。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登记)。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认证、颁发证书等(下同)或验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受理。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与法律。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文件被撤销。

第六十一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审核受理,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正在审核、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品牌或者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并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责令职工撤离危险区域,暂停生产经营。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标准设施、设备、器材和非法生产、储存、对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对非法生产、储存、使用、交易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依法予以查封并作出处置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不得拒绝。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阻碍。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时执行检查任务,必须出示有效监督执法证件;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提交检查人员和负责人。被检查单位。符号;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情况,并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六十六条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应当相互配合、联合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需单独检查的,应当相互沟通,发现现有情况。费蒂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保存记录备查。受理调拨的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六十七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暂停生产经营、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生产设施、设备的决定。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遵守,确实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电措施时,除有特殊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执行行政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ph。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九条负责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对其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第一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邮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安全生产相关举报;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落实整改措施,代表并交相关负责人签字并监督执行。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检举、举报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和法规。

第七十五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应急响应机制。重点行业、领域的机构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专业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在相关行业和领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 A 制作和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组织定期演习。

第七十九条 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采矿、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器材和物资,进行定期维护并进行维护保养,以确保正常运行。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如实向当地责任部门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负有行政责任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迟报,不得故意损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隐瞒、漏报、谎报、迟报事故。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赶赴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调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事故及次生灾害。发生,减少偶然事件责任和财产损失。

事故救援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科学严谨、遵守法律法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依法追究事故单位责任并追究责任外,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也必须明确。负有审批、监督有关事项的行政部门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给予处分:被免职。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受理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或者未依法取缔、处理的接到报告后;

(三)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对已取得批准的单位进行监督,发现不再符合批准条件未撤销原批准的;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给予处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要求被审查验收单位采购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不得在验收时收取费用,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退还所收取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负责安全评估、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独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人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机构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相应资格。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未按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该法规定,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以下罚款: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图标。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的,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自处罚完毕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终身禁止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产品主要负责人经营单位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三)发生下列情况的,处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80元的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的%将被征收。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给予下列处分: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给予暂停或者吊销相关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p>(1) 未能设置专业依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道路运输等单位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三)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按规定派遣工人、实习生,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

(五)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通知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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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制定产品应急救援预案的未按照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未接受过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开始工作。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整顿,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的符合刑法《采矿、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采矿、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未设计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按照规定设计的

报有关部门审查(三)采矿、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计、施工的。经批准的安全设施;

(四)采矿、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货物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未经检查验收。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具有相对较高的h危险因素;

(2)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未定期维护保养安全设备的维护、定期检测;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集装箱、运输工具危险品以及涉及人身安全、高度危险的特种设备、海洋石油勘探设备等。井下矿山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书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使用危害安全的工艺和设备的;安全生产应该杜绝。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未经依法批准运输货物的,依照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规定。丁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货物或者废弃危险货物,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备案、未进行评估监测、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拒绝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地、设备外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改正。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单独或同时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与承包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发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生产和经营。纠正。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彼此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安全检查、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及其从业人员宿舍位于同一栋楼内,或者与员工宿舍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标志。出口明显、畅通,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职工签订免除或者减轻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的法律责任的协议则该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处理办法给予处分。法规;这将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立即组织救援,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擅离职守、逃逸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处理后,给予降级或者开除的处分。给予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度收入6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逃跑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妈妈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隐瞒、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谎报、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且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C停产停业整顿后的情况。 ,被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相关证书、执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依法要求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给予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罚款。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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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发生特别严重事故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停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责任或者负责人逃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受害人仍不能得到充分赔偿的,受害人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货物是指易燃易爆货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性货物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单位(包括长期或者暂时生产、运输、使用或者储存危险货物,且危险货物数量达到或者超过临界数量的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规定的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有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项目舆情应对处置方案

1、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密切关注非法集资社会舆情动向,重点关注非法集资问题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排查、删除可诉、煽动性不良信息。

2、研究制定网络舆情应急预案。结合非法集资群体诉求多元、方式方法网络化的特点,研究制定网络舆情应急预案。

3、及时通报相关信息。针对公众,我们将认真对形势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舆论引导。

4、认真开展非法入户宣传工作,提高宣传覆盖面。各乡镇(街道)、县级单位印制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等宣传材料,挨家挨户发放,并签署承诺书。

5.随身携带深入开展网络媒体宣传活动。县政府网站增设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栏目,每周更换宣传图片、标语等宣传内容。加强媒体宣传频次,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宣传片、公益公告、移动字幕在县电视台每天播放5次以上。

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客户的宣传引导。制定金融机构处理非法集资宣传模板,不仅介绍非法集资的特点、方式、危害,还普及相关金融知识,介绍正确的理财方法。

7.充分利用手机短信进行宣传。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继续e 向手机用户发送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公益短信,每周不少于2条。

八、加强对行业企业的宣传教育。各行业主(监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特点,制定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宣传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和整治。开展防范工业企业非法集资教育。

5.公安机关舆情应对处置预案

通过模拟场景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舆情的能力。

一是制定银行应急预案,划分好部门岗位和人员职责,落实处理公共事件的责任。根据部门和营业网点各自职责对事件进行意见处理。

其次,根据银行惯例,设计针对突发舆情事件的演练,一般分为桌面推演和模拟演练。桌面推演主要是为了完善系统搭建和操作流程,通过模拟演练进一步提高各方面的水平。岗位和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最好能总结提高。开展舆情突发事件演练后,要及时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完善,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和操作流程,不断提高员工应对舆情突发事件的能力。

6.景区舆情应对预案样本

指与安全话题相关的网络舆情简称,具体包括食品以及医药、医疗、交通、卫生、餐饮、校园、景区等。

生产建设安全舆论工作,无论是企业还是各级党政机关,都是日常工作的重点之一。安全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任何时候都必须考虑安全。首先,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因此,一旦发生安全相关话题事件,很容易引起舆论共鸣。

7.舆情处置方案

措施一:完善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机制。防范舆情风险最重要的是要有科学的监测预警机制。通过对网络舆情的例行检测,每天收集分析网络舆情,评估舆情风险等级,编制舆情监测分析报告,并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工作方案。le 影响程度。

措施二:使用网络舆情监测软件。利用一方网络舆情监测软件的信息监测采集功能,收集各大平台相关舆情数据信息,对数据进行分析,自动识别敏感信息,及时预警。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其对网络和社会事件的态势感知和风险防范能力,还可以提供有效的舆情风险分析和评估数据,减少决策中的主观判断失误。

8.舆情风险管理预案

1.以人为本,减少伤害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也面临多重目标选择,但要坚持“先救人,后救灾”的基本原则,把抢救生命、保障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安全第一,其次才是尽量减少其他损失。在 th同时,要密切关注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切实保护应急人员,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增加和其他次生灾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面对紧张复杂的突发事件,需要建立高标准的应急领导小组,建立统一指挥的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实现资源配置。一体化调度,防止碎片化,保障政令畅通、应急高效响应。要充分发挥党委的统一领导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和专业应急人员的技术作用,形成应急力量。此外,应急工作还必须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h 人。

3.社会动员和军民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广泛,应急挑战巨大。必须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多部门、多机构共同应对。协调联动。一是整合政府和企业力量,建立多方公共治理的网络格局,实现整体效能最大化。其次,如果事件事态发展到当地政府无法控制的地步,应积极与周边政府建立相应的紧急互助伙伴关系,协调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最后,要充分发挥武装力量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这是典型的军民团结、顺利融合的战略。

4.初步处置和就地管理

通常情况下,出现后事故发生后,单位和直接受影响的机构必须立即按照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价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相关信息。要积极引导舆论,防止谣言满天,导致事态失控。

5.科学应对、专业处置

面对突发事件,要坚持科学应对、专业处置。要充分利用和借鉴各种救灾高科技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和咨询作用。我们不能不顾科学规律而妄为。我们必须充分利用专业设备,专业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技术和方法,实现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化处置。我们必须采取综合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救援策略,顾全大局,体现专业处理原则。比如,大地震发生后,我们首先要有一个全局、整体的救援策略,同时要让专业救援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开展救援工作。

6.信息沟通和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一是紧急救援;二是需要对事件的原因和性质进行调查、评估和确认;三是要及时报道和发布相关信息,引导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