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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主席令第67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条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妨碍社会管理,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程序,适用本法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航空器上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共安全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因民事纠纷造成打架斗殴、损坏他人财物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当事人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给予处罚,并通报地方机关。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民事纠纷的法律。
第二章处罚种类及适用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能会受到额外限制出境或被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中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及其他违禁品,赌博器具、赌博资金、吸毒、注射毒品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个人工具,应按规定收集、处理。
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应当追缴并返还受害人;没有受害人的,应当登记并公开拍卖或者集中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周岁以下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责令其监护人严格监视、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醉酒人员存在人身危险或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公共安全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对其进行约束,直至其清醒。
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两次以上的,应当分别作出决定,一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作用分别给予处罚。
教唆、胁迫、欺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欺骗的情节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执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同一行为给予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未成年人;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的理解;
(3)因他人胁迫、欺骗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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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行为;
(五)有立功表现。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欺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检举人、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 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p>(1) 已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二)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且首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3)70岁以上;
(4)怀孕或哺乳一岁以下婴儿。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予处罚。
prec中指定的期间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的,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妨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医疗、教学、科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等的;公园、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行登机或者登上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五)扰乱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元。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罚款。可能会被处以拘留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馆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馆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3)展示侮辱性标语、横幅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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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五)向现场扔杂物、拒不听从的;
(六)其他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拘留的,还可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类似比赛;违规进入体育场馆的,将被强制驱离场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下以下拘留:不超过五天,不超过五百元。有下列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放置虚假爆炸物、有毒物品,利用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威胁纵火的、爆炸或释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聚众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行、任意损坏、侵占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引诱、煽动他人进行邪教、道教、迷信活动的,可以处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社会秩序或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利用宗教、气功名义从事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健康的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服务正常运行的;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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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功能,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并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修改、添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购买、销售、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物含有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品或者传染病病原体被盗、被抢、丢失,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均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弓、匕首等国家规定的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弓箭、匕首等国家规定的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不超过五百元。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破坏油气管道的设施、电子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洪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预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
( (二)移动、损毁国境界碑、界桩的;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海标志设施;
(三)影响国(边)界走向或者建设妨碍国(边)边管理的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正在使用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空中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仪器或工具的人擅自使用船舶,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五百元以下拘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上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桥梁、涵洞挖洞、采石、采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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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铁路线上作业 道路上有私人道口或平交道口。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行走的列车驶近时坐在、躺在铁路线上或者冲过铁路线,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以下列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电网的;
(二)车辆、行人经过的地方施工,沟渠、井井、田埂上未设置覆盖物、围栏、警示标志,或者故意损坏、拆除覆盖物、围栏、警示标志的;
(三)道路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被盗或者损坏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撤离。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对举办者处五日以上五百元以下拘留,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造成该场所安全事故风险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行为及处罚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组织、胁迫、引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胁迫、欺骗、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多次纠缠、强行乞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元以下罚款:
(一)撰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的他人;
(三)捏造事实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诉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的及其近亲属;
(五)发送淫秽、侮辱、威胁内容的多次泄露或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传播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群体殴打、伤害他人;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十四周岁以下的人、六十岁以上的人;
>(3) 殴打、伤害他人或殴打或同时伤害多人。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暴露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猥亵智力障碍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的需要处理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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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赡养人。
第四十六条 强制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d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发表民族歧视、侮辱性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同时判处一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坏、擅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以下罚款:超过 fi五百元;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的紧急状态期间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妨碍执行应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警车等车辆穿越;
(四)强行突破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使用其他虚假身份实施诈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金不超过五百元;情节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处五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人、警察欺骗他人的,将受到严惩。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情况相关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或者印章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p>
(3))伪造、变造、倒卖火车票、船票、机票、文艺演出门票、体育比赛门票等有价票券的;
(4)伪造、变造船舶登记号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登记号码,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第五十三条船舶禁止进入或者停靠水域、岛屿的擅自受到国家限制的,对船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元;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名义进行活动的未经登记,被取缔后继续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
(二)依法注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其名义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
(三)未经许可,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禁止前款第(三)项行为。
已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饭店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登记入住客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或者明知客人携带危险物品进入酒店未制止的。他们不被允许这样做。 ,处200元以上以下罚款并处500元以上罚款。
饭店业工作人员明知入住客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通缉人员,而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向无身份证件的人出租房屋,或者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的,处200元以上以下罚款500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处20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以下的罚款。 500元以上;如果情况是这样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拘留。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商接受典当物品,未查验相关证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盗物品而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采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城市公共设施废弃专用设备的;
(三)采购公安装备代理举报赃物或者涉嫌赃物的; (四)购买国家禁止购买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匿、转移、变卖、毁坏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坏的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件,影响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此案。 ;
(三)明知是窝藏、转移、贩卖赃物的;
(四)被依法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的或暂予监外服刑。监狱中的犯罪分子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运送他人非法出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下罚款: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六十二条 为非法越国(边)境提供条件的,处五年以下拘留日以上十日以下的罚款,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越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刻画、污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和风景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文物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害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罚款。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他人机动车的;
(二)无证驾驶或者盗窃他人飞机、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损毁、污损其他物品的;他人的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的尸骨、骨灰;维护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
第六十六条:参与者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卖淫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销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利用网络、电话等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年以下罚款:千元: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视频;
(二)组织、表演淫秽表演;
(三)参加进行猥亵活动的聚会。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而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任意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条件或者数额较大参与赌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年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少量原药植物500株以下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收购、销售、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灭活的罂粟生种、种苗的呃毒品;
(三)非法运输、交易、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款所列行为,未满期消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年以下罚款。处1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少量毒品10克以下的;提供毒品;
(三)吸食、注射毒品;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予以拘留d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罚款,并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行为时,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应当是违法犯罪分子。和卖淫活动。举报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驾驶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如果一个人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所列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教育措施。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一节侦查
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主动检举、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自首、其他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登记。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检举、投案后,认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调查;构成犯罪的,应当立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自首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治安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实施。严禁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证。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保守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八十一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公共安全行为的行为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如果您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您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回避,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法治安管理人员接受调查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持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人民警察可以凭工作证件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理由和依据。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核实,询问核实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复杂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询问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传唤地点告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被讯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当朗读给他们听。笔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被询问人可以补充或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后正确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提供有关询问事项的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还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讯问未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在场。
第八十五条人民警察询问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可以到其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还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外讯问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受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亦适用本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第八十六条 讯问聋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应当由通晓手语的人协助,并在笔录中注明。
询问不懂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违法行为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中注明。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检查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体、人员。检查时,人民警察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的工作证件和检查证明文件。确实需要立即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现场检查。出示工作证后进行罐检查。但是,检查公民住所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女性身体的检查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可以扣押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他们不得扣押受害人或善意第三方合法拥有的财产,并应当予以登记。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的证人及持有人仔细核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当场制作清单一式两份,并由侦查人员、证人、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副本交给持有人,另一份保存在档案中以供将来参考。
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移作他用;不宜长期存放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回;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登记后应当立即返还;六个月无人主张权利或者不能查明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或者依法拍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解决争议问题。案件特殊问题,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后,鉴定人应当写下鉴定意见,并签字。
第二节决定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抵消处罚前已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一天相当于行政拘留一天。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办治安案件时,没有个人陈述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仅凭个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侵犯公安机关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陈述和辩护。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治安违法行为人的意见,对治安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成立的,由公安机关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确实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节,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治安管理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对违反治安管理人员予以处罚。同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时,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姓名、号码、住所;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处罚种类及依据;
(四)处罚执行方式及期限;
( 5)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被处罚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当场向受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处罚金送达受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有受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送达受害人。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告知治安违法行为人请求听证的权利;治安违法行为人请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情节严重、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鉴定查明案件事实的期限不计算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内。
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当场制作。
第一百零一条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当场作出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应当当场送达被处罚人;如果有受害人,则应将决定副本发送给受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应当载明被处罚人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金额、时间、地点、公安机关名称,并由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复议。已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节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被确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送看守所执行。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 被罚款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征收罚款:
(一)处五十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路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向指定银行罚款,被处罚人提出问题;
(3)被处罚人没有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不当场征收很难执行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移交相应的公安机关;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移交有关公安机关;抵境或抵境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移交相应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警察当场收取罚款时,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开具的罚款收据。政府对受惩罚的人;如果不开具统一开具的罚款收据,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暂缓行政拘留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供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保证人,或者缴纳押金每天200元予以行政拘留。 ,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关;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3) Have 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第一百零九条 保证人应当保证被保证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致使被保证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缴纳保证金,在行政拘留缓期执行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没收保证金并上缴上缴国库。已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当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实行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缴款人。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办理治安案件,公平、严格、高效,严格执法。文明举止,不得徇私舞弊。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禁止殴打、责骂、谩骂、侮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从事违法活动的对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举报、控告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征收分开;征收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刑讯逼供的
(二)超出询问核实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落实罚款决定和单独罚款征收制度或者不上交罚款的;没收的财产上缴国库或者按照规定依法处理;
(四)私分、贪污、挪用、故意损毁没收、扣押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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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未及时返还受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未及时返还保证金的;< /p>
(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未开具罚款收据的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九)收到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请求未拨打电话的报警后及时报警;
(十)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通报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一)从事个人徇私舞弊行为的;谋取利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法所称“低、内”均含原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同时废止。
2.与赌博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习俗。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犯本罪。
该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持续参加赌博努力获取金钱,而不是为了消遣或娱乐。
以盈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行为者一定要赢钱。只要是以获取金钱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没有实际赢到钱,甚至赔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对赌博犯罪的主观要求。
延伸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聚众赌博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赌博的,处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拉与赌博有关的 ws 和法规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数额较大参与赌博的,处五日以下有期徒刑。处五百元以上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聚众赌博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况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立赌博网站,或者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范畴。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少量财物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仅收取正常场地费和服务费的,不予受理。以赌博罪处罚。 。
4.赌博最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汉族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获利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赌博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元;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参与赌博人数达到20人以上;
(四)组织公民10人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赌博,收取回扣、介绍费。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代理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活动的;接受投注,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的范畴。
第三条 如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聚集到境外周边地区赌博或者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犯罪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出境赌博;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加赌博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刑法的规定。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赌博行贿、收受贿赂或者提供赌博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贿赂。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于赌注的财物、换取筹码的财物以及通过赌博赢得的财物,属于赌博资金。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实际金额确定赌博资金数额。由每个点输入。
依法追缴赌博资金;赌博犯罪分子拥有的赌博用具、非法赌博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车辆、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少量财物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仅收取正常场地费和服务费的,不予受理。以赌博罪处罚。 。
5.关于赌博的法律规定国家颁布了下列法律、法规,禁止黄赌毒: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中国”——第 74 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3.“测量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第七条:走私、贩卖罪、运输、制造毒品,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八条:组织、强迫、引诱、窝藏、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至第三百六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生产、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7.《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
6.赌博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赌博犯罪案件第六条 发行、销售未经国家批准销售彩票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活动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与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处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以并处违法所得或者财产: p>
(1) 运行未经许可的法律、垄断、垄断项目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项目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进行资金支付结算活动;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7.赌博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构成赌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案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条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获利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
(二)组织3人赌博 1人以上赌博,赌博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赌博,累计赌博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p>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赌博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十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赌博
2、《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聚众赌博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赌博的,处有期徒刑。开设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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