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大力发展养老旅游业。同时,《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积极推动健康、养老、旅游融合发展,催生健康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我国老年人口众多,养老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市场巨大。尽管COVID-19疫情影响了2020年旅游业的收入,但未来当疫情得到控制时,将会出现爆发式增长。”王国伟举了个例子,“很多旅游项目都可以在传统的方式进行。中医旅游、健康休闲旅游、中医旅游等另外,王国维认为,发展多元化健康保险服务也有很好的前景。疾病分为“未病”、“未病”三个层次。在健康保险服务方面,从疾病预防的角度,保险业和中医机构可以开展“中医式体验”和“中医慢病管理” “中医三伏贴”、“三九贴”和“药膏”等形式的合作,可以帮助人们减少生病、延缓生病,从而提高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王国伟表示,目前健康产业每年都在以非常高的速度增长,未来健康产业将是我国的朝阳产业,很多大企业可能会以健康产业作为转型的突破点,包括医疗服务、健康护理服务、营养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未来可以考虑跨界融合的方向,中医药可以参与其中并得到很好的融合和发展。

2020中国企业家博鳌论坛由新华网、新华社新闻信息中心、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财富传媒集团、新华社新媒体中心、新华每日电讯报主办。本次健康平行论坛由新华网健康频道主办,旨在为健康产业专家、企业家提供开放的交流平台,共同探索健康产业新动能,寻找产业发展新机遇、新未来。

2. 2014年《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拉威尔并集中食宿。在校园里,你可以拓展视野,丰富知识,加深对自然和文化的亲近,在不同于平常生活的生活中增加对集体生活方式和社会公德的体验。

游学继承和发展了我国传统游学、“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教育理念和人文精神,成为素质教育的新内容、新方法。提高中小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013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国家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全国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全国发布。纲要提出了“逐步推广中小学生游学”的思路。 [1] 此前,我国多地、各区都尝试开展游学活动,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2014年4月1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司长王定华发表题为《我国基础教育新形势与蒲公英行动计划》的讲话在第十二届全国基础教育学校论坛上的主题演讲会上,他首先提出了游学的定义:研究性学习与游历体验相结合,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学生集体参与的校外参观、体验实践活动。学习研究应根据年级和班级以小组活动的形式进行。学生在老师或辅导员的带领下,确定主题,以课程为目标,通过动手实践、边做边学、小组活动、相互指导等方式共同体验。坦丁。进行研究,写研究日记,形成研究总结报告。

王主任还根据游学的特点提出“两件事不算,两件事算”:第一个特点是课外有一些课外兴趣小组和俱乐部活动。学校、棋类比赛、校园文化等,不符合游学的范围。第二个特点是有目的的组织。它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影响学生身心变化的教育活动。如果周末三三两两出去,那就不叫游学了。第三个特点是集体活动。小组活动以年级为单位、以班级为单位、甚至以校为单位进行。学生们在老师或辅导员的带领下,一起动、一起做事、一起体验、一起讨论。这是一次研究之旅。如果孩子跟随父母o 一个不同的地方,这只是一次旅行。第四个特点是个人经历。边做边学,学生必须有体验,不能只是看看、转转,要有机会用手、用脑、用嘴、表达自己。在某种情况下,要有对抗性的演练,逃生性的演练要付出一些努力,一些流汗,甚至要经历风雨、见识世界。

国家政策文件

《国家休闲旅游纲要》

2013年2月2日发布

《国家休闲旅游纲要》明确规定:“在假期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寒暑假时间,地方政府可探索安排中小学春假、秋假。”逐步实施中小学生游学活动nts”、“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教育与旅游结合的课外实践活动,完善学校旅游责任保险制度。”

《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于:2014年8月21日

《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首次明确“游学”应纳入中小学生日常教育——

积极开展游学活动。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游学、夏令营、冬令营等作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的重要载体,应纳入中小学生日常德育、美育、体育教育,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培养学生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按照教育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了小学重点考察乡情、初中重点考察县市情况、高中重点考察省国情的游学制度。高中水平。加强游学管理,规范中小学生集体出境旅游。支持地方依托自然文化遗产资源、大型公共设施、知名大学、工矿企业、科研机构建设一批游学基地,逐步完善接待体系。鼓励游学价格优惠。

《中小学生出国游学活动指南(试行)》

发布发布时间:2014年7月14日

这份《指引》对于组织教学主题、内容安排、合作院校选择、合同签订、行程安排、行前培训、安全等方面提供指导保障等,特别是在可操作性方面,规范带队教师人数、教学内容比例、协议约定事项、行前培训等具体内容,为整个行业制定了基本标准和规则活动。

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游学的意见[2]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9日

中小学生游学是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和安排的,通过集体旅游和游学的方式,将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结合起来的校外教育活动。食宿集中。它是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内容是通过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开展游学有利于促进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激发学生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热爱;有利于推动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学生主动适应社会,促进书本知识与生活体验深度融合;有利于加快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有利于从小培养学生文明旅游意识,养成文明旅游行为和习惯。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和解决开展游学活动,一些试点地区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有益经验。但一些地区在推进游学活动过程中,存在思想认识不足、协调机制不完善、责任机制不完善、安全保障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游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游学正处于大有可为的发展机遇期。各地要把游学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促进游学健康快速发展。

讲话

2014年12月16日,在全国游学试点推进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处长王定华教育部副部长在讲话中强调,国务院2014年8月9日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提到的工作方向积极开展游学活动是正确的。当前,开展游学有四点重要意义:

1.考察学习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规划和发展纲要》和十项全国代表大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2。游学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3.游学是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

4.游学是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目前,各地试点正在积极进行有益探索: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考察学习有计划、有目的、措施到位。其中,西安有38项管理标准,上海有6大机制;

2、探索资金投入,主要采取政府承担、学校自筹、家长提供的方式;

3、建立活动基地,如西安依托综合实践活动基地加强具体指导和管理,石家庄市列出了26个基地,上海有校外教育地图;

四是举办培训研讨会,如西安、合肥、武汉等地举办了全国及本地区的游学论坛和研讨会;

5.融入课程改革,特别是丰富综合实践课程内容;

6.体现教育导向,学什么,学什么学习起来,目标更加明确,内容丰富;

7.加强部门联动。一些省市旅游、文物、物价等部门积极支持游学,不少家长也成为游学志愿者。 ;

8.尝试评估和评价。一些地区已将游学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有的学校制定了游学行为量表;

9.突出区域特色,如西安、苏州在这方面比较突出;

10.利用社会力量,通过购买优质服务、与旅行社合作、利用私人基地等方式为游学创造条件。 ;

11.注意出行安全。西安、苏州、武汉等地,虽然外出较多,但未发生不安全事故。这证明只要安全责任主体明确、安全流程详细,Safety 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12.标准化作业。许多地区在开展游学时,结合实际,严格执行标准化操作。

游学也存在很多问题和挑战。从各地意见来看,主要矛盾集中在三个方面:

1.安全问题,比如陕西省允许西安以外的城市进行游学,但因为安全问题而被推迟;

2.资金问题。目前大部分地方的游学主要由家长付费。政府拿走一些,学校支付一些。还是有难度;

3.协调问题。游学涉及多个方面、多个部门。如果协调不到位,很多活动就很难广泛开展。

游学目前也遇到了好机会:

1.领导高度重视,刘延东同志作出批示关于开展游学活动的意见;

2.国家国务院正式推广游学,国务院发文;

3.地方试点率先垂范,全国首批四个试点城市做出了贡献,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

4.中国呼吁教育改革。

未来,教育部对如何继续开展游学试点工作明确提出七点要求:

1.深化试点。各试点省市均开展了游学试点工作,积极总结推广经验。教育部计划于2015年出版游学论文集,书名暂定为《游学——推进素质教育的新常态》。同时,如何扩大试点地区,我们考虑将现有的试点地区升华为试验区。试点地区政府要落实游学相关专项资金;

2.探索资金保障机制。游学要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投入。各省市要探索游学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或者提高公共经费标准,并说明其中包含游学费用,就像阳光运动包含保险费一样。只有探索合法合理的费用,家长才能少分担;同时,探索针对弱势群体学生的资助机制;

3.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国发2014年第31号文件明确规定,组织游学必须按照“教育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学生游学必须购买保险,游学期间必须明确安全责任,避免让学校承担无限责任;

4.充分发挥教育功能。斯图红色旅游探索活动、落实蒲公英行动计划活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活动、践行中国梦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等活动要抓实抓实、针对性强。等,这些活动应与校外活动中心、示范综合基地的活动有机结合;

5.加强协调配合。开展游学试点项目,教育部门要牵头,积极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和行业,共同管理项目。比如,博物馆要免费向学生开放游学,交通部门要安排游学专列,教育部门要注重发现、培育、推广典型。各地试点也应加强沟通,衔接互相交流,建立微博(信件)群,方便工作;

6.出台国家级文件。教育部将于2015年以通知或意见的形式下发留学旅行证件,解决大家关心的问题。在教育部文件发布之前,可以转发几份做得好的省市文件,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5年召开全国校外教育联席会议,会议内容应包括游学和蒲公英行动;

7.将游学纳入2015年工作重点。近期,教育部正在制定2015年工作要点。基础教育司将力争将游学纳入教育部工作要点,使这项工作全国各地都知道,系主任就有游学的概念和想法。可以考虑持有2015年适时召开全国游学试点工作现场会或交流会,并邀请国家领导人出席,进一步推动和深化这项工作。

安徽省试点

2013年2月1日,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游学试点的通知》,启动游学试点。文件规定,原则上每个省直辖市、县都要作为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仅在初中和普通高中开展。试点单位原则上每个市不少于2所初中、2所普通高中,省直县不少于1所初中、1所普通高中。游学活动范围:分市、省、国内、国外s。初中原则上只开展国内旅游,且以省内旅游为主。普通高中主要开展国内游学,条件成熟时也可开展出国游学。游学时间可以安排在学期中期,也可以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休息;安排时间长度原则上省内每次不超过4天或少于2天;省外每次停留不超过7天。 ,不少于3天;境外停留不超过15天,不低于7天。文件指出,游学的根本目的是“让学生接触社会、自然,在体验中学习和锻炼,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理自强等优秀品质和精神”。 ,互相鼓励,艰苦朴素,艰苦奋斗。 ”并提出要求坚持“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吃住学统一原则”、“安全第一原则”等试点。

3.关于推动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

前10年是起步阶段。 1978年和1979年,国家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总体需要,提出“大力发展旅游业”。旅游业的诞生就伴随着“为什么”和“如何”的问题,这需要国家从战略上明确旅游业的性质和定位。

国家第一个关于旅游发展的战略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1981年国务院第80号文件)有两个立场:一是双重性。目标是“旅游业既是我国经济事业的一部分,也是外交工作的一部分”,旅游业的发展要求“政治经济双丰收”。这是用来确定旅游“中国道路”特征的定位;

二是比较调整后将旅游置于经济领域。 “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事业,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关系国计民生不可或缺的因素。 “事业”——这也是对行业重要性的首次精准定位,为“40年来旅游业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依据,“选择正确的轨道”和“正确的桌面”

第二个10年是工业化进程阶段。这个阶段还可以拉长一点,从1986年的“国民经济七五”开始-年度计划,199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旅游业确定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1981年,国务院主持制定了第一个旅游业发展规划,五年后将其纳入国家第七个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可想而知,经过五年的实践,五年的探索,会有多困难。最终,这份《方案》确定了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应具备的基本原则。政策体系保证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轨道上开启了工业化进程。

旅游业工业化进程与国家扩大内需、经济结构转型齐头并进。那是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的。 。 1992年,旅游业随着国家市场机制的完善而转型,主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承担起更大的责任。

这10年是旅游的10年。年开始工业化、市场化发展进程。

第三个十年是旅游业深入市场化的阶段。 1998年至2009年,“假日制度”启动,大众旅游腾飞,旅游市场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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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整体转型的背景下,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深化经济结构转型,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中的积极作用,国务院于2017年印发了《加快旅游业发展》 《2009年意见》(国发[2009]41号)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30年后的又一“双目标定位”,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休闲规划纲要》的发布,共同体现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增强、凸显”,也是旅游业对国民生活重要性的“深刻体现”。

10年是“全面融入国家战略”的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国家《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 31号),以主动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的大格局,以经济社会多方协调的改革精神,把旅游业全面纳入国家战略体系。文化和生态,正在推进“旅游+”,在“大旅游”、“全域旅游”进程中,转型升级形成新格局。

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发展要求下,“全域旅游”不仅符合旅游经济全面推进、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

4、2021年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4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 开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旅游局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带动作用。

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是适应新形势的必然要求人民消费升级、产业结构调整……为进一步推动旅游业改革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可见,旅游业已纳入现代服务业

5。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21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2016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决定》,作出第一次修改。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等法律。十五法第二修正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

第八章旅游争议解决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条1 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举办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法。l 作为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制定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的权利并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游客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和旅游从业者。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游览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 直辖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形象宣传、要求及促进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提出特殊要求。针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要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文化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和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发展。 ——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推动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等旅游业发展。贫困地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经费,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的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聚集,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3) 已注册ca符合规定的医院;

(四)有必要的业务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损害和垫付应急救援费用。游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了吸引和组织旅游者,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代付费用的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 H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30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通过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人员,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劳动合同。指导他们依法用工,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导游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取得导游证的旅行社签订协议。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并指定其从事导游业务。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承包导游、导游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告知、解释文明旅游规范。对游客的行为。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劝阻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进行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一)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通过添加附加费变相涨价。国家收费项目;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旅游场馆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内核心旅游项目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因此,应该公开宣布,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的人数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海拔、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文章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在一个车厢内显眼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高端旅游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确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h级风险旅游项目。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安排;

(七)差旅费及付款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规章制度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当合作时含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套餐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旅游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若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则需在套餐中注明导游服务费年龄旅游合同。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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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旅行团合同履行期间,有前款规定事项的,反之,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游客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如因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该团组团机构应当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英语老年人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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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无力承担的;制止;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有下列情形:

<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不能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终止的,旅游组织者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被分摊d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期间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一份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继续旅游等违约责任。依法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也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不少于旅费的一倍但不超过三倍的旅费。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如果游客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是由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造成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旅行社提供赔偿。l 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旅行社可能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按照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的旅游者同意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时,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为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旅游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旅游安全风险警示分类及实施程序旅游目的地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旅游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危害。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游客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事先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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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不对游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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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团体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为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请求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请求协助和保护。

获得有关组织或机构协助后,游客应自行支付所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旅游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p>

(2)旅行社经营行为;

(3)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的未出示合法证明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八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及时予以不予处理。书面告知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需要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处理。跨部门、跨地区。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旅游行业的经营行为和行为。对其会员进行服务质量自律管理,组织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解决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该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按照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与旅游经营者达成一致;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旅游组织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一方旅游者较多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和管理部门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相关回应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营业执照等其他行为。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规定的 安排领队、导游全程陪同出境或入境跟团;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安排不具备条件的人员带团提供领队服务;

(三)未向临时聘请的导游缴纳导游服务费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指南。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倍罚款。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 (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未按照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美好的;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不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将被吊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以下罚款:罚款3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滞留游客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p> (一)变更导游证的;旅游行程中擅自更改旅游行程,造成严重损害的游客的权益;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跟团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暂停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规定的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团资格,依法从事导游、领团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元。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包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万元;情节严重的,导游应当给予处分。暂扣或者吊销证明。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自受处罚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不得重新申领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行贿、受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旅游经营者处罚。旅行社营业执照被吊销。

第一百零五条 风景名胜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游客的,风景名胜区有权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业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以下罚款。

旅游人数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风景名胜区未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分流分流,或者接待游客超过最大承载能力;情节严重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暂停营业一年至六个月整顿。

第一百零六条 风景名胜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单独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一百零八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行事。

第十章附则

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风景名胜区及其经营者。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

(二)风景名胜区,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管理边界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通过表演者提供或者提供两种以上的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旅游服务。助理和旅游者应签订合同支付旅游总费用。

(四)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方旅行社是指接受旅游团委托接待旅游的旅行社。ve 游客到达目的地。

(六)履约助理,是指与旅行社具有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并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1.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政策布局

过去10年,我们专门部署了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政策。主要有两个中央文件:一是2009年《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二是2009年《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另一个是2017年《国家发改委》“十三五”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近10年出台的涉及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政策文件,除2012年外,每年都有相关政策。

2.旅游业“热点”关键在于“文化”

1.文旅融合核心理念:“旅游是载体,文化是灵魂”。这是近10年来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政策的核心理念和思路。打造旅游品牌,创新旅游产品,培育旅游消费热点,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养老旅游等,凡是涉及旅游品质、品牌、消费、特色、个性化、差异化等的发展创新领域。核心概念贯穿其中,并分别提出了构建内容。当然,这里的“文化”是指创造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不仅是文化资源,而且是对文化资源的改造和创新发展。

2.推动旅游与文化融合发展。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和实践活动为支撑,培育体验旅游、游学旅游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支持旅游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数字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文化演艺旅游,推动现场旅游演出发展,打造传统节庆旅游品牌。推进“多彩民族”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重点建设一批民族特色村镇。 (《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3.培育文化旅游消费新热点

1.大平台带动旅游消费。使用大以电子规模的国际会展、重要文化活动、体育赛事为平台,培育旅游消费新热点。 (《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41号)

2.扩大旅游购物消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品牌。传承和弘扬老字号。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商业街区,鼓励特色餐饮、主题酒店发展。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

3.积极培育国际消费市场。依托中心城市和重要旅游目的地,培育全球旅游消费者的国际消费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运用市场手段利用购物节,以旅游节、影视节、动漫节、读书季、时装周等为载体,提高各类国际文体会展活动的质量和水平,鼓励与周边国家(地区)合作,共同开发国际旅游线路带动文化、娱乐、旅游、体育消费。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

四.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品质

1.旅游演艺。鼓励专业艺术院校与重点旅游目的地合作创作特色鲜明、艺术水准较高的专题演出。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

2.节庆和会展旅游。充分发挥地方、民族特色传统节日的品牌效应,组织开展群众参与性强的文化旅游活动。 (同上)

3.文化和遗产旅游。科学利用传统村落、文物古迹、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美术馆、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馆等文化场所开展文化旅游。 (同上)

4.文化体验旅游。推动戏剧、演艺、游艺、动漫等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开展文化体验旅游。 (同上)

5.娱乐产业。推广“景区+游乐”、“景区+剧场”、“景区+演艺”等景区娱乐模式。支持高新发展高科技旅游娱乐企业。有序引进国际主题游乐品牌,推动本土主题游乐企业集团化、国际化发展。完善主题公园旅游功能,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品质优良、信誉良好的品牌主题公园。 (《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5.建设文化旅游新功能区

1.培育跨区域特色旅游功能区。依托跨区域自然景观和齐全的区域文化单元,培育一批(共20个)跨区域特色旅游功能区,打造特色鲜明、品牌突出的区域旅游发展增长极。 (《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2.打造国家品质旅游带。聚焦丝绸之路旅游带建设,长江国际黄金旅游带、黄河中华文明旅游带、长城生态文化旅游带、京杭运河文化旅游带、长征红色记忆旅游带、海上丝绸之路旅游带、青海——藏铁旅游带,有藏羌文化旅游带、茶马古道生态文化旅游带等10条国家级精品旅游带。 (《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6.红色旅游是文旅融合的重要形式

1.充分发挥红色旅游独特作用。全面实施红色旅游“十二五”规划;完善和创新红色旅游宣传展示方式。大力推进红色文化精品创作。 (《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和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旅发[2011]61号)

2.红色景区考察旅游。鼓励各地依托红色旅游景区开展考察旅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三、实施红色旅游发展工程,提高全国旅游投资和消费水平。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体系,着力凸显红色旅游的教育功能,积极发挥红色旅游的扶贫作用。(《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4.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着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产业整合,使之更好满足爱国主义功能, 收集唯我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关于印发《“十三五”期间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会〔2017〕245号)

7.乡村旅游的特点是文化旅游

1.坚持乡村旅游个性化、特色化发展方向。立足当地资源特点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乡村生活生产生态特征,深入挖掘乡村文化内涵,开发建设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乡村旅游产品,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节庆活动。 。注重民族村落、古村镇保护,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色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让游客看得见山、看得到河流,记住他们的思乡之情,留住他们的乡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2.启动百万乡村旅游创客行动。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和专业培训,三年内引导支持100万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乡村旅游创业。鼓励文化界、艺术界、科技界专业人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到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创业、创业。到2017年,全国建成一批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形成一批高水平文化艺术旅游创业就业村。 (同上)

3.落实质量y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一批设施齐全、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公园、森林家园、康养基地、乡村民宿、特色小镇。发展农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特色文化产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8.旅游工艺品(纪念品)创意设计

1.实施中国旅游商品品牌建设工程。注重旅游纪念品创意设计,提升文化内涵和附加值。推出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旅游产品。鼓励优质特色旅游产品进入主要港口、机场、码头等旅游购物区以及城市大型商场超市,支持在线旅游产品销售。应用程序适当增设口岸入境免税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2.丰富提升特色旅游产品。扎实推进旅游产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市场主体开发特色旅游纪念品,丰富旅游产品类型,增强对游客的吸引力。培育一批旅游产品研发、生产、销售龙头企业,加大老字号产品、民族旅游产品推广力度。 (同上)

3.实施中华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传统农耕文化等,提高传统工艺产品品质和旅游产品文化含量。 (《指导O《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5号)

九、文化旅游扶贫

1.乡村旅游扶贫。加大对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的规划指导、专业培训和宣传推介,组织开展乡村旅游规划与扶贫公益活动,对建档立卡贫困村实行整村帮扶,2015年重点支持560个建档立卡乡村旅游扶贫村,在贫困村开展乡村旅游扶贫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国将帮助20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每年实现乡村旅游脱贫致富;支持6000个旅游扶贫重点村发展乡村旅游,每个重点村实现年乡村旅游经营收入100万元。(《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2.红色旅游扶贫。充分挖掘老百姓红色文化内涵充分发挥革命历史文物资源优势,发挥红色旅游重要作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文化持续健康发展,带动贫困地区稳步脱贫。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3.非遗旅游产品扶贫。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开发文化旅游产品。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通过生产性保护方式合理利用,为旅游业发展注入新鲜元素米和文化产业。对于传统演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注重原汁原味的展示,另一方面通过编排,使其成为具有当地民族特色和市场效益的文化旅游节目。依托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独特的文化生态资源,积极发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4.特色文化产业扶贫。加快藏羌彝族文化产业走廊建设,培育民族文化产品和品牌,促进文化产业与旅游融合发展。 (《“十三五”时期文化扶贫实施方案》)

7.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到2022年实现sm

这不是张家界旅游发展大会,而是湖南省首届旅游发展大会。由张家界市主办,原定于2022年6月下旬在张家界举办,因疫情影响,推迟至2022年9月下旬。首届旅游发展大会将坚持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发展要求,为全省旅游业树立标杆,全面推动全省旅游业发展。

8. 2021年旅游政策

2021年旅游业一定会复苏,会爆发。因为随着疫苗的不断普及,人们对新冠认识的不断提高,人们防治能力的提高,新冠一定会得到控制甚至消灭,人类一定会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