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级旅游景区建设与管理(旅游景区综合管理)
旅游执法队伍和事业单位正常下班,每周工作5天,周六、周末休息。旅游执法大队受当地旅游局委托,履行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旅游法律法规,提供游客监管咨询服务; 2、负责开展当地旅游市场检查,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检查; 3、查处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4、受理游客的投诉、举报,受理上级部门交办的旅游投诉; 5、办理旅游行政处罚案件; 6、承担旅游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协助监督管理办公室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2.旅游景区综合管理部1.做好全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等工作。 负责保险等方面的核算、缴费和台账管理,负责人员统计、员工出勤统计和县统计报表的报送;
2、每年对分行的综合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3.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行政公章,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及时处理公文,确保文件送达各部门,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4.做好全行人员权限卡管理,按照重空管理规定规范操作,定期维护和管理综合柜员卡,确保各项业务正常进行
3.旅游景区综合管理状况1.全面负责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工作,完成经营指标、提高旅游景区管理企业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两项主要工作目标。 2、完善和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使旅游景区的各项管理和服务“规范化、精细化、高效化”。 3、作为旅游景区总经理,时刻了解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直接监督旅游景区各项营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监督旅游景区培训体系的有效运行;
4.综合治理的内容和目标旅游景区管理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创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自然人文景观相对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新建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叠、交叉;已建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叠、交叉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否反映重要的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保持自然状态。继承历史原貌,具有全国代表性,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区资源基本状况;
p>
(二)拟建风景名胜区范围及核心风景名胜区范围;
(三)拟建风景名胜区性质及保护目标;
< p>(四)拟游览景区的条件;(五)与拟风景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房屋等财产的所有者、使用者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应当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林业、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 ,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报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在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之前,应当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者、使用权人充分协商。赞同。
设立风景名胜区给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规划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要求,协调坚持保护为主、保护为主、开发为辅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自然特征、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范围;
>
(5))景区旅游容量;
(6)相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自创建之日起2年内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应当预先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根据核心景区与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位置、布局和规模,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政府。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科学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根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制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采纳情况以及未采纳的原因。
第十九条国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接受规划管理。
未经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种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是否确实需要修改总体规划中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旅游容量等风景名胜区的,应当报告原规划。经审批机关批准;其他内容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如果一个景区的详细规划确实需要需要修改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划期限届满前二年,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审,作出是否重新调整的决定。 - 准备计划。在新计划获得批准之前,原计划将继续有效。
第四章保护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随意破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制度。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风景名胜区居民和游客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风景、水体、森林、草木、野生动物和各种设施。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认定,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采矿、围垦、建坟墓碑等破坏景观的;植被及涉及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的建筑设施;
(三)在景物或设施上刻划、划伤、划伤等。涂抹;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各种开发区、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收宾馆。医院、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已建成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设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时,工程选址方案必须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报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及其他活动。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和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 p>(四)其他影响生态、景观的活动。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时,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风景、水体、森林、草地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
第三十一条:国家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控景区规划实施情况和资源保护情况。
国家风景名胜区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情况向国务院报告。自然资源保护等信息,并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文化活动。和历史地区。普及历史文化的文娱活动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旅游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道路标志、安全警示等标志。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照国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保护以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国家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价资源保护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安全,督促风景名胜区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法律法规。 。
禁止超额接待游客和在无安全防护的地区开展旅游活动。
第三十七条进入景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销售。门票价格按照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通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规划的规定,进行招标等公平竞争。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景区门票收入和景区、景区缴纳的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景区门票收入和缴纳的景区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以及景区财产所有者、使用人的损失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责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企业兼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下列行为的:在风景名胜区进行采掘、采石、采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在风景名胜区建设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3)核心景区建设设施 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依法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在风景名胜区从事禁止范围外的建设活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发现,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家风景名胜区建设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的。该项目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选址意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开荒、修墓、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划伤、损毁风景、设施或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采取措施的,处5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划伤、污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风景名胜古迹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在风景名胜区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措施其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组织大型游憩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和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周围风景、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害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环境、地形等问题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罚款;不超过10万元;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未编制完成的限期内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3)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4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批前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开展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其他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进行更正;如果情况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开除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额接待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地区进行旅游活动的;
(二)未设置景区标志、道路标志、安全警示等标志的;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p>< (四)将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责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企业兼职;
(六)风景名胜区内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审批;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 49 条 P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对第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的,景区管理机构将不再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有违法行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责令限期拆除。立即停止施工活动并自行拆除;如果施工继续进行,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单位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限期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拆迁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或者自行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限期拆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5.旅游景区管理游客应注意安全,遵守景区管理规定!景区管理人员要耐心讲解!维护景区秩序和安全
六、旅游景区综合治理目标旅游景区综合治理理念rt景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类型。广义的“智慧景区”是指科学管理理论与现代信息技术的高度融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景区低碳智能运营的目标,能够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狭义上的“智慧景区”是“数字景区”的升级版,能够实现可视化管理、智能化运营,能够对环境、社会、和经济。是一个比较深入的智慧景区。因此,狭义的“智慧景区”强调技术因素,而广义的“智慧景区”不仅强调技术因素,还强调管理因素。
综上所述,br“智慧景区”的内涵更加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互联网全面、透彻、及时感知景区;
2.实行景区可视化管理;
3.运用科学的管理理论和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景区组织架构,优化景区业务流程;
4.发展低碳旅游实现景区环境、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那么,智慧景区的“智慧管理”主要体现在哪里?
定量:智能管理通过应用建模和定量技术来解决问题。
智能化:运用高科技管理方法和工具对景区进行管理,使智能管理系统具有分析、模拟人脑信息处理和处理的能力。nking流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人工智能”。
综合:智慧管理强调多学科的综合应用。除了管理学、经济学、数学、统计学、信息论、系统论和计算机知识外,根据具体的研究对象还需要行为科学、社会学、会计学、物理、化学、控制论等各种专业学科。专业技术知识。
集成:各种好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的集大成,集中和结合各种管理方法的好的方面和精髓,并将创造性思维和其他智力因素融入其中,实现功能集成和技术集成。管理体系的整合。
动态:在智能管理过程中,要求管理者不断补充、修改智能信息随着内外条件的变化而输入信息,从而找到新的智能最优解。信息输出。
系统性:智慧管理应该从系统的角度研究各个职能之间的关系。
留言板
7.旅游景区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从事旅游经营,是指经营者以旅游名义招揽、接待旅游者以及为旅游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旅游业应当执行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加强旅游行业行政执法。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职权。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
第五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和设施建设项目的具体安排,根据旅游景区(含旅游度假区、旅游区等)的不同要求编制。r形式)规划、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项目规划。
第六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旅游发展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发展的资源条件和基本条件;
(2)市场需求分析、市场规模确定、旅游发展目标;
(3)发展战略布局及旅游产品开发重点;
(四)旅游资源开发安排和设施建设;
(五)环境、人文景观、自然景观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六)旅游业发展的经济效益及落实规划的措施等。
Ar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级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审批全省重点和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直辖市、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审批本地区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承担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旅游规划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从事旅游规划编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认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未取得认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章旅游经营者的审批
第九条旅游景区(点)应当依法实施旅游经营许可。系统。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逐级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招牌。
第十条旅游经营场所必须在入口处显着位置悬挂旅游经营标志。旅游景点(点)。
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招牌的各类旅游景区(点),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一条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旅游景区(点)的资源、服务设施和管理水平作出旅游决策。 。风景名胜区(点)分级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景区(点)的评级标准和实施办法,由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点)的门票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所属部门确定。制定价格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es.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门票价格,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门票价格或者变相涨价。同一旅游景点(点)不得收取多个积分。具有特殊价值需要单独销售的,应当报价格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星级饭店按照国家规定的评价权限进行评价,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被评定的酒店评估机构负责评估。
第十四条 旅馆(含度假村(村)、公寓、游轮,下同)需要星级评定的,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告省旅游行政部门逐步实施。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饭店需要星级评定时,可直接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新建、改建、扩建星级饭店,须经省旅游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使用星级饭店用语、标志和旅游(涉外)指定饭店标志。
星级饭店标志由省级旅游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已评定为星级饭店的饭店不得随意降低服务标准,不得悬挂其他等级标志。
第十六条旅行社审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t 国家和省法规。
餐饮、购物、医疗、工艺、旅游(产品)、娱乐等场所需评定为指定旅游(涉外)场所的单位为指定旅游(涉外)单位的,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应当悬挂指定旅游(涉外)单位招牌。
定点旅游(涉外)单位标志由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8.旅游景区综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感谢您的推荐。
既然你问了这个问题,就说明你正在从事这个行业或者即将进入旅游业。说明你在这个行业很努力。这也是旅游服务业面临的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从事旅游业,竞争压力将会变得越来越大。我来说说我的看法,仅供参考。
一是旅游业发展前景好,第三产业发展符合国家品牌战略要求。乡村旅游的蓬勃发展和景区品质旅游的逐步精细化,需要大量专业的旅游服务人才。这就需要你不断补充自己的专业水平,争取获得国家认可的旅游资格证书。
第二,要对旅游目的地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多做功课,多查阅资料,多参加专业知识培训。毕竟旅游涉及面广,目的地多为名胜古迹、著名景点,人文历史丰富,知识储备是必要的。
三、口才专业化和标准普通话的化。我参加过很多旅行团,参观了很多当地的景点。有些导游会说方言和普通话。我说话觉得累,游客听觉得累,其他人也觉得累。流畅、顺畅的沟通是基础。
第四,思维和反应的敏捷性,游客来源广泛,素质和修养各异。你必须有耐心、毅力和宽容。
第五,后勤保障的专业性。旅游服务的开始和结束都处于不确定状态。爬山涉水,走过森林田埂,必须有丰富的经验,救援标准的急救知识,多学习、多提问、多实践。
第六,要注重体能锻炼。我们无法改变外表,但我们可以改变气质、改善肢体语言。良好的形象也是沟通的优势。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需要随之而来的是一大批专业的服务人员不断充实自己,甚至去跟进和了解社会的需求,这样你的生意才能做得更好、更大。 ,路会越来越宽。
最后,祝您事业顺利。商业上的成功。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