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根据《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景区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高岭—瑶里风景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坐标划定。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第四条 市、浮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相同的水平。第五条 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第六条 市、浮梁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旅游、卫生、林业、市场监管、城管、宗教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宣传,对破坏风景名胜区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根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瑶里古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还应当符合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审查。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接受规划管理。
未经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种建设活动。
浮梁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编制的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县、浮梁县人民政府涉及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保护区的,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涉及瑶里古镇的,还应当符合瑶里古镇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并征求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意见。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保持自然特征,体现鲜明特色,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风景名胜区、历史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的道路铺设、游览路线设计、标志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符合自然地貌和环境特征。
是敖里古镇应保持和延续由历史建筑、历史街道、古树、庭院、水系等环境要素组成的整体历史风貌、历史格局和空间布局。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革命旧址、旧居、文物古迹、重要自然景观资源、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遗迹等进行调查、鉴定、建档。在风景区。 、设置防护标志,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生态恢复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景区、限制游客人数等措施,发布公告。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采伐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林业部门批准时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严禁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根据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核心景区周边地区和风景资源集中区。根据保护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确定风景名胜区周边的外围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的具体边界及周边地区保护区域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并连同保护要求向社会公布。
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总体规划,对各级保护区设立界碑、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坏、损毁风景名胜区界碑、桩桩。
景区一级保护区内的瑶里古镇按照分级保护要求划分为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区、环境风貌协调区。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为核心保护范围,具体边界根据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并向市政府公布。e 公众以及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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