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自然景观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1 综合保护原则。
2 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3针对不同功能区域采取不同防护措施的原则。
4 资源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保护与监控相结合的5个原则。
6 区内保护、区外建设的原则。
制度保护管理条例,实现法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据《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功能和实际,制定了《吉林省龙湾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储备金统一管理由储备管理机构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设立对自然环境和资源造成破坏的机构设施。
保护区内严禁狩猎、放牧、采矿、砍伐树木、野外使用明火等活动。试验区内限制一定量的种植。
有关单位确需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立机构、进行科学研究、勘探、建设、资源调查等活动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实施。经上级单位审查批准。
与外国签订涉及保护区协议,欢迎外国人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影视拍摄等活动的部门、团体和单位等必须取得保护区管理、监督机构的批准。部门同意。
在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必须坚持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原则。
出版、发行与保护区有关的资料、电影、电视剧、图片、相册等,必须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凡涉及涉外事务的,须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
制定社区共管的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制定入园管理规定和奖惩制度、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森林防火公约和巡逻制度、游客开展生态旅游须知等规章制度。
加强保护管理站建设,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制
文化景观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其免受破坏。如果存在自然腐蚀,则需要人工维护。景观保护就是环境保护,不破坏生态。
福建省武夷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和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结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区域和活动均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武术 宜山风景名胜区的风景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应当依法严格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非法转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资源的义务。第五条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历史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维护群众利益。保护和管理需要给当地群众生产、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章 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管理机构武夷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武夷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重大事项。
协调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议事规则经协调委员会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南平市人民政府对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和监督。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中需要省武夷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协调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审查后报南平市人民政府,由省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决定的事项执行。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协调委员会应当受到监督。第八条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并与乡镇协调配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内的(镇)、街道。办事处与相关理事机构之间的关系。第九条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武夷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保护武夷山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3)组织实施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4)管理、维护和完善武夷山风景区风景区配套设施;
(五)制定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制度,负责风景区环境卫生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风景区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的安全设施,维护交通和旅游秩序,保障游客人身安全;
(七)依法查处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实行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具体权限、范围等方案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制定,经南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执行。第十一条 涉及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机关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依法作出。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武夷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研究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布局、布局等重大内容的调整或修改,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是特别保护区。依据《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规定》,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后立牌。
在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水电站和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外的项目禁止;符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形状、色彩、规模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周围的森林、植被、水体、地貌;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填埋或埋运罗伊;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垃圾,绿化、修复,使环境恢复原貌。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有碍安全、污染环境、有损武夷山风景名胜区风貌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由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改建、拆除或者搬迁。第十六条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完成武夷山风景名胜区道路、输变电线路、通信、给排水、供气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武夷山风景区。第十七条 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村镇房屋需要更新、重建的,应当符合规划。根据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的要求,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意见后依法实施。
当地人民政府要做好新村规划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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