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旅游协会(哈尔滨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电话)
此不合理,旅行社应提前告知客人。并且需要在合同上注明。您可以向旅游局投诉热线反映情况
2.哈尔滨市旅游协会热线现阶段,哈尔滨市有多个公益组织,其中包括以先进人物命名的服务队。下面我们以哈尔滨市志愿服务协会旗下志愿服务队为例介绍一下加入流程。
一是持身份证到服务中心登记。
第二人须出示身体健康证明,证明可以参加活动。
三是了解活动详情,以便及时参与活动。
3.哈尔滨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电话哈尔滨冰雪窝门票老年人免费:65岁以上(含65岁)老年人(建议有家人陪同后方可进入)。
此外,其他免费条件还有:
(1)1.2米(含1.2米)以下儿童(须有成人陪同入园)。
(二)现役军人(本人持有军官证,包括退出现役伤残军人、退役军人、离休干部)和消防救援人员。
(3)公安警察(我持有人民警察身份证)。
(四)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的记者。
(五)持有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证的会员。
(六)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证书》的监督员。
(七)持有导游证的导游并需要带领旅游团入园。
第23届冰雪大世界门票价格下调
正式开放:成人票180元/张;网上优惠票175元/票; 4.哈尔滨导游服务中心
1.哈尔滨国际冰雪节
哈尔滨冰雪节于12月至次年1月举行。这是我国第一个冰雪节。为内容举办的地区性节日。
2.哈尔滨木兰滚冰节
滚冰节是当地历史悠久的民俗习俗。元宵节晚上,当地人点燃蜡烛,将它们放在河上,形成各种形状。各个年龄段的男女老少都在结冰的河面上打滚。据说可以滚走烦恼,滚走灾难,带来好运。幸福。
3.哈尔滨演唱会
中国·哈尔滨夏季音乐会,简称“哈尔滨苏”
4.哈尔滨啤酒节
哈尔滨是第一桶啤酒诞生的地方产自中国,拥有中国最深厚的啤酒文化;哈尔滨人放纵的饮酒风格让德国啤酒节上的巴伐利亚人黯然失色;百变魅力的冰块、来自俄罗斯的都市丽人和娜塔莎成为啤酒节上一道耀眼的风景。 /p>
5.哈尔滨五华山赏秋节
哈尔滨五华山赏秋节以“庆丰收”“赏秋”为主题,回归自然,赏秋
6.哈尔滨松花江湿地节
哈尔滨松花江湿地节自2012年创办以来,已成功举办了8届中国·哈尔滨松花江湿地节湿地节,哈尔滨重要的旅游节日。
七、哈尔滨郁金香赏花节
每年一月6月至6月,哈尔滨森林植物园32个品种、数十万株郁金香竞相绽放,公园将举办郁金香观赏节,让大家欣赏到不同颜色的郁金香。
8.黑龙江国际滑雪节
首届滑雪节创办于1998年12月5日,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主办,黑龙江省旅游局、哈尔滨市旅游局承办,哈尔滨市旅游局、亚布力滑雪中心,开幕式在亚布力滑雪中心举行。这是国内首个以滑雪为内容的旅游节。
9.哈尔滨国际冰雕大赛
世界三大冰雕大赛之一的中国·哈尔滨国际冰雕大赛在全球最大的户外冰雪主题公园——哈尔滨冰雪大世界举行。
5.电话号码哈尔滨导游协会海边在中国北方,最美的地方,美丽的冰城哈尔滨,尤其是冬天,真是太美了,漫天大雪,白茫茫,还有冰灯整个过程很美好。东北的冬天,有美味的食物,比如冰糖葫芦、冻豆包、冻饺子等。当我们出去滑冰时,树上都挂着白色的帷幔。这个很漂亮。美丽的冰城哈尔滨,太美了,我的。家乡哈尔滨
6、哈尔滨市旅游协会导游分会电话多少春秋两季报名,携带身份证及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到旅游局报名。成本就是书本费、培训费、考试费,三者加起来。一千多个。
7.黑龙江省旅游导游分局电话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省内具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系统出具的出入境函件。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对游客开放。市(办)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旅游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发布时间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管理、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旅游应当突出冰雪、森林、湿地、火山、北方城乡风光、北疆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地方特色和边境旅游。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利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为游客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纳入旅游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统一规划、协调,优化旅游环境,保障必要投资。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有旅游发展前景的旅游业。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授权省旅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旅游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办事机构)、县(市)旅游管理机构按照管理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级要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循旅游经济规律,以市场为导向,避免低档、重复建设,尊重和满足不同国家、地区和消费者的需求。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规划工作。旅游区(点)、开发。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全省旅游发展规划规划由省规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办)、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同级规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开。须经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旅游城市新区规划和老区改造要统筹考虑旅游功能。旅游项目的建设、开发应当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nt 程序。
旅游区(点)规划和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并报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规划部门启动该项目。
第十二条
在发展过程中国家、省、市指定的我国资源、名胜古迹和保护建筑以及其他文物,不得破坏。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区(点)内采矿。
禁止在旅游区(点)内砍伐古树名木、采石、挖沙、取土、开荒、填塘、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第三章旅游业务
第十四条
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宾馆)、申请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区(点)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旅游餐馆、商店、车船公司以及其他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旅游经营范围;
(三)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旅游区(点)内建设破坏旅游区(点)生态环境和风景的项目;不得经营赌博、淫秽等有利于游客身心健康的游乐项目。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那些已经通过检查的。设备设施有效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向旅游、经贸、公安等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大型游乐园以及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其设备、设施应当遵守实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颁发的产品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
旅游经营者应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组织e必须积极接受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查部门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区(点)设置地理边界、服务设施和游览引导标志;设施、旅游景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误导旅游者。因误导、错误签订合同而发生争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协议的;
(2)辉诱惑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3)低于旅游运营成本竞降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
(4)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
(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诈骗、勒索游客财物的;
(七)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其他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出于自身对外关系组织的旅游客源属于商业性旅游活动。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或者转让。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食品、旅游服装、旅游装备等旅游商品。
定点旅游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并在旅游产品上标注相应的定点旅游产品等级。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旅行社管理规定》。未取得旅行社资格者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旅行社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包括旅游公司、旅行社、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或其他相同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设立下列机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外国和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行社、旅游团体在本省设立的常驻机构;
(二)在本省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p>
(三)外地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地方。
第二十七条
国际旅行社经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经营边境旅游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边境旅游团队,应当经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出程序。
出境旅游团队领队应当持有省旅游局统一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和领队证书。n 机构。
第二十九条
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入境函件。
严禁伪造、变造、倒卖参赛作品。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不得将相关押金凭证作为抵押或者清偿债务凭证。旅行社因合并、分立、转让、破产等需要清算财产时,押金视为旅行社法人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游管理机构收到旅行社终止经营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将保证金本息返还旅行社(结算机构)。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二条
接待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团体(人)的旅游相关饭店(宾馆),应当取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定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市(办事机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
未经星级评定的饭店不得利用星级称号进行广告宣传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开业不满一年的涉外旅游饭店实行初步星级评定制度。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游饭店管理公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旅游饭店管理公司的批准。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餐馆、商店、旅馆、旅游客运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文化娱乐场所等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可以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提出指定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标准的,颁发旅游指定单位资格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告。
定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任何专门从事从事旅游客运活动的,必须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取得资质,并颁发统一的旅游标志。
第三十七条
对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区(点)进行分级。
第三十八条
新建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向游客开放。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接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在旅游区内设置停车位和必要的卫生、通讯、安全设施。点)。配套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应影响景区景观。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旅游区(点)环境清洁、优美,维护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
第四十一条
在旅游区(点)内及其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围地、占用场地、出租风景,妨碍旅游者游览。观光、摄影;不得纠缠、欺骗、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导游(含兼职导游)必须持有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取得导游证。 。从事导游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出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项目;
(二)明示或暗示向游客索取小费的;
(三)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游客消费的;
(四)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导游人员的管理办法,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涉外旅游饭店、旅行社总经理、部门经理以及导游、出国人员的培训工作。出境)旅行团领队。 。
市(办)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定点旅游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学校申请开设旅游专业非学历教育,应当经审查同意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旅游培训中心的设立必须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犯或个人。旅游者在进行旅游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状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有关信息,并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旅游服务方式、服务项目,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其他服务。同意者;
(3)获得与服务相匹配的质量和价格,拒绝强迫交易;
(4)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五)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个人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和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2)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3)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规定;
(4))履行旅游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休息日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2)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投诉机构;
(3)向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或者投诉;
(4)有仲裁协议的,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投诉保护合法权益的时效为60日,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索赔的期限为90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部门给予处罚,并处罚金的种类和范围。规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下列处罚:
( 1))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内采石、挖沙、取土、清理土地、填塘、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者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内采矿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有时间限制,且有条件不能恢复原貌。如果有任何损坏,根据损害程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砍伐旅游区(点)古树名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下罚款: 5000多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元以上罚款;可以处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限额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d 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罚款。机关2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予以禁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并宣布培训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多次被游客投诉、年审不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经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予下列处分: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撤销定点旅游单位资格或者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等级。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照下列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对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法律保持一致。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招揽、接待游客并为其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阿蒂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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