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信息中心如何运作

导游:导游主要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引导游客体验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为游客提供食、住、行等帮助。在中国,任何想从事导游业务的人从事导游活动必须按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

2.

旅游顾问:旅游顾问是指从事为旅游团体或个人提供旅游咨询服务及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在国外,旅游咨询已经相当成熟。我国长期以来就有相关人士从事旅游咨询工作,但从专业角度看,一直没有正式、规范的专业名称和专业标准。新职业的出现我们中国的顾问也填补了这一空白。

3.

旅游顾问:2008年从西方进入中国,在中国仍是一个新兴行业,旅行社仍是该行业的主流。国内销售人员目前归类为旅游顾问,负责接待客户咨询、介绍旅游线路等相关业务。目前,我国尚无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大多数“旅行顾问”是旅行社在职导游和客服人员以及个人。

4.

旅游行政部门:旅游行政部门就业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具体流程包括网上报名、现场报名、笔试面试、体检和名单公布。等待链接。就业单位包括各省、市、县旅游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各单元的具体位置根据需要确定。详见当年公务员录用简章。

5.

旅行社:旅行社职能部门分为:业务部、策划调整部、接待部、导游部、对外关系部、财务部

延伸资讯

旅游顾问的就业前景

“从来没有一个新职业像旅游顾问培训这样受欢迎,涉及面如此广泛”前景”。这是重庆某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深入了解这个专业后的感慨。事实上,他的情感也是旅游顾问培训职业的真实写照。如今,成都首批毕业生和就业学生大部分月薪已超过d 3000元,优秀者年薪可达10万元。

然而,仅仅10万元年薪的诱惑,旅行顾问培训绝不能说是终身杠杆。 “职业决定人生”。专家的解释是:旅游顾问培训的概念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在美国、法国、比利时、瑞士等国家,旅游顾问培训已逐渐取代导游。对于我国来说,旅游顾问培训应该从改变生活、重新洗牌旅游业的方向入手。

对于当下的旅游从业者来说,年轻化是一个现状。那么当你不再年轻的时候,你的人生和事业之路将走向何方?这就是旅行顾问培训如何影响您的生活。价值观之一。这时,旅游顾问培训将成为您进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敲门砖,因为旅行顾问培训的学习过程会让你具备旅行线路规划和整体旅游营销管理能力。

对于即将离校的旅游相关行业的学生来说,导游似乎成了必经之路,这条路走不通怎么办?旅游顾问培训的出现,拓宽了就业这条独木桥。听听申请者的声音:“就业一定要抓住政策机遇!”据了解,这些旅游专业的学生一直特别关注旅游业。近段时间,“旅游咨询”成为旅游行业的热词。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国内主要城市旅游部门正在大张旗鼓建设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健康旅游、安全购物成为游客和政府最关心的问题。

对于白领来说职场上,旅行已成为休闲放松的首选。如何享受旅行是职场白领最关心的问题。旅行顾问培训也填补了职场白领的需求,丰富了他们的生活。他们可以轻松设计出适合自己的旅行路线,让旅行更加舒适。

2.旅游咨询服务点

1.输入携程,点击消息。

2.在消息界面,点击联系客服。

3.进入客服界面,点击在线咨询。

4.进入手册后,会自动跳转至手册客服。

3.景区咨询服务有哪些以及如何开展?

1.委托管理:全权委托管理旅游项目。作为运营管理执行机构,根据旅游整体经营收入分配红利项目。包括业务准备管理、准备管理、运营管理。

2.专项管理:建立专业的项目服务团队,根据投资者的具体管理需求提供专业、系统的综合解决方案,指导培训项目的实施。

3.咨询管理:建立咨询团队,根据项目筹备和运营管理各阶段的具体需求,提供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工程建设、开业前准备、开业后运营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全程咨询管理咨询服务,并定期派专业顾问到现场提供专业指导。

4.项目规划:主要包括:确定项目目标和范围;定义项目阶段和里程碑;估算项目规模、成本、时间和资源;识别项目风险;制定com全面的项目规划,设计各类项目功能设施和特色产品。

5.合作经营:工程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益比例佣金经营、固定分红。

4.旅游发展服务中心怎么样

旅游发展中心和其他旅游单位、旅行社都是由旅游局管理的,所以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旅游局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专门管理旅游事务。作为政府机构,它管理其范围内的旅游业,因此其他旅游中心都处于统一管理之下。

5.旅游信息中心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4 月2013年12月25日,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p>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运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制定本法。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以及其他形式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海外,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活动。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艺术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独立的权利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应当享受便利旅游活动折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单位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经营者。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及各省人民政府、汽车自治区、直辖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旅游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建设要求及促进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提出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的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等相衔接。人力资源。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力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C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业发展。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推动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根据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政策。情感策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设立旅游咨询中心。游客聚集中心和场所,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上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有具体要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营业执照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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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和损失。在游客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到达以及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实验室或者依法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 从事经营活动活动中,导游、领队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向游客宣讲旅游文明行为准则,引导游客健康、安全地出行。文明出行,杜绝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城市;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如果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p大米应相应减少或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交通管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旅游目的要求。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以及道路运输驾驶员信息、监管电话

第五十四条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活动的。 ,实际经营者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差旅费及支付期限和方式;

(8)违约责任及解决方法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并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在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旅游者的注意事项。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游客:请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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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形成团体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机构可以解除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团在旅游开始前,旅行社可以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将由游客和第三方承担。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行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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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法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旅游组团机构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尽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行程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p>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果旅游st不同意变更的,可以终止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途中终止合同的,旅行终止。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权利。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地面运输机构应遵循包价旅游合同、委托合同项下提供的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跟团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时因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游览结束后oUP承担责任的,可以向当地机构和绩效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表演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通过旅游主义者。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为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不得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不低于原标准,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客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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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旅游信息中心如何运作

旅游服务区大概就是景区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例如接待游客的能力、卫生设施、游客服务中心、就餐区、导游素质、休息区等。

游客集散中心大概就是景区内外沟通的桥梁,比如汽车站、火车站、机场、中转站等到风景区。还设有景区服务中心,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接受游客咨询。同时,中心配备了各景区的信息和图片,并播放旅游风光宣传片,全方位展示景区概况。

我们还制作了精美的旅游宣传册,围绕吃、住、游、购四大方面,全面介绍全县旅游景点、合理行程安排、旅游购物等基本信息,免费对游客开放。得到它。这纯粹是个人意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7、旅游咨询工作内容

旅游业,国际上称为旅游产业,是指依托旅游资源和设施进行专业化或专业化的业务。主要从事招揽、接待游客以及提供旅游服务主义者。提供交通、旅游、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六大环节综合产业。旅游业务必须由旅游、交通运输、客运和以酒店为代表的住宿业三部分组成。他们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1.旅游专业中,最受欢迎、最容易就业的专业是旅游管理专业。

旅游专业中的旅游管理专业是随着我国旅游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而设立的一门新学科。在我国,该学科只有二十年的历史,但已成为工商管理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部门。培养能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旅游管理专业知识的人才。资深专业人士从事旅游管理。

旅游专业中的旅游管理专业培养掌握旅游企业管理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事旅行社、旅游饭店的管理和接待服务的管理和高级技术应用专门人才及其他旅游业。 。

2.景区开发

多产业融合成为旅游发展的基础。这种多行业、多专业技术的融合对旅游发展咨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旅游开发咨询需要产品策划、营销策划、投资运营策划、建设规划、景观设计、建筑设计、装饰设计等,成为跨专业的技术合作业务。需要多学科整合工作。

3.导游

导游主要是div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引导游客体验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为游客提供食、住、行等方面的帮助。

在中国,任何人只要想要从事导游业务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资格证书。

4.旅行社策划是计划与调度的结合。是旅行社内的一项全职工作,负责为旅游团体和散客安排接待计划,收集相关信息,并作出回应。适用于与接待相关的任务。旅游服务采购及相关业务调度工作的工种。对于规划和调试来说,成本领先和质量控制是规划和调试岗位的两个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