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文化旅游景观开发和保护存在哪些问题?
“历史街区”的概念最早是在1933年的《雅典宪章》中提出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和街区应该得到妥善保存,而不是被破坏。” 1987年在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宪章》列出了历史街区应当保护的内容。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时,正式提出“历史街区”的概念。
历史街区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有大量的历史建筑。它们指的是记录城镇发展历史信息的物质实体,而不是“假古董”,它们应该在邻里建筑中占较大比例。其次,必须具有独特的、代表性的历史特征。组成历史街区的实体必须具有共同的设计、结构、材料和建筑或组织方式,代表了该地区在一定时期的历史特征。第三,有一个相对完整或可管理的视觉环境。
2 我国历史街区现状及保护意义
目前,我国不少历史街区遭到建设性破坏,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大多数历史街区的经营活动缺乏特色,服务对象单一,存在旅游商品雷同、质量低劣、包装差等问题。
历史街区位于个体文物古迹与历史文化名城之间。与城市综合保护的难度和个别文物建筑保护的局限性相比,历史街区的保护力度适中,相对完整地表达了城市的历史。信息对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N.希格梅曾说过:“人的一生中有两件事是永远不能忘记的,那就是母亲的面貌和城市的面貌。”历史街区体现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风俗和生活方式,展示了城市的生活与性格、历史与记忆。
我认为开发和保护最大的问题是过度开发,旅游景点相似度太高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第一篇为保护岳麓山,根据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山地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范围为:北至龙王港及仙家湖一线,南至后湖及寨子岭南缘,东至橘子洲以东的湘江中心。 ,西至桃花岭北麓,总面积35.20平方公里,包括庐山风景区(含新民社风景区)、天马山风景区、橘子洲风景区、桃花岭风景区、石家岭风景区、寨子岭风景区、后湖风景区、仙家湖风景区。庐山风景区、天马山风景区、橘子洲风景区以及岳麓书院至牌楼口之间的牌楼路两侧30米范围是景区的核心景点。
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保护区的具体边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岳麓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保护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保护风景资源。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单位应当保护本单位的风景资源,并服从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风景资源的统一管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植被、水体、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和设施,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对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八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根据《岳麓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各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广泛征求意见后报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等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设立界桩。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房屋等自然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要求征用核心风景区内农民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开展补偿安置工作。第十一条 生产必须使用清洁能源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活动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第十二条 切实保护风景名胜区植被,加强封山绿化、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为清理森林状况、更新树木,确需砍伐树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对景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备案,列入保护名录。严禁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第十三条 严格保护古建筑、古园林、古墓葬、古遗址、古建筑等文物古迹。风景区的音碑、石刻。
前往岳麓书院、黄兴墓、蔡锷墓、爱晚亭、庐山寺、云麓宫、新民学会旧址、第73军抗日阵亡将士墓、橘子洲头诗碑、飞来石等其他国家、省、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迹应当划定具体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制定保护措施。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的整治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国家规定进行,并保持历史风貌。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设置景区标志、道路标志、安全警示等标志,安全、交通、消防、服务等设施和旅游条件得到改善。禁止超额接待游客,禁止在无安全防护的地区开展旅游活动。
除景区内环保作业车辆、执行施工任务的车辆以及执行消防车、救护车等特殊任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在庐山风景区、橘子洲风景区行驶。第十六条 在已建成的风景名胜区开展经营活动,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文明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禁止下列行为s:
(一)违反规划设立开发区、旅游度假区;
(二)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
(三))破坏地形岳麓山、凤凰山、天马山、牛星山、桃花岭、寨子岭、金牛岭、石家岭、翻子山等山;
(4)填埋、污染桃子湖、仙家湖、后湖、顺塘水库;
(5)开山、采石、采矿、取土、烧窑、埋葬、修墓;
> (六)损坏文物、古迹、园林景观的;
(七)在禁火区内吸烟、野餐、焚香、燃烛、燃放烟花爆竹的;
(八)毁坏文物、古迹、园林景观的;
或擅自移动界桩的;
(九)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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