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标识(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1.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政策布局
过去10年,我们专门部署了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主要有两个中央文件:一是2009年《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二是2009年《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另一份是2017年国家发改委《“十三五”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近10年来印发了涉及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政策文件,除2012年,每年都会有相关政策。
2、旅游有“热点”,关键在“文化”
1、核心文旅融合理念:“旅游是载体,文化是灵魂。这是近10年来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政策的核心理念和思路。打造旅游品牌,创新旅游产品,培育旅游消费热点,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红色旅游、老年旅游旅游等,任何一个发展创新领域,涉及到旅游品质、品牌、消费、特色、个性化、差异化等,这个核心概念贯穿其中,并分别提出建设内容,当然,这里的“文化”是指创造性转化、创新开发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而不仅仅是文化资源。
2、推动旅游与文化融合发展,培育体验旅游、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支持的游学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保护利用设施和实践活动。支持旅游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数字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文化演艺旅游,推动现场旅游演出发展,打造传统节庆旅游品牌。推进“多彩民族”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重点建设一批民族特色村镇。 (《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3.培育文化旅游消费新热点
1.大平台带动旅游消费。以大型国际展览、重要文化活动、体育赛事为平台,培育旅游消费新热点。 (《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41号)
2.扩大旅游购物消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和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品牌。传承和弘扬老字号。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商业街区,鼓励特色餐饮、主题酒店发展。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
3.积极培育国际消费市场。依托中心城市和重要旅游目的地,培育全球旅游消费者的国际消费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运用市场手段,以购物节、旅游节、影视节、动漫节、读书季、时尚周等为载体,提高各类国际文化体育会展活动的质量和水平,鼓励举办国际文化体育会展活动。与周边国家(地区)合作联合开发国际旅游线路带动文化、娱乐、旅游、体育消费。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
四.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品质
1.旅游演艺。鼓励专业艺术院校与重点旅游目的地合作创作特色鲜明、艺术水准较高的专题演出。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
2.节庆和会展旅游。充分发挥地方、民族特色传统节日的品牌效应,组织开展群众参与性强的文化旅游活动。 (同上)
3.文化和遗产旅游。科学利用传统技术景区、文物、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美术馆、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馆等文化场所开展文化旅游。 (同上)
4.文化体验旅游。推动戏剧、演艺、游艺、动漫等产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开展文化体验旅游。 (同上)
5.娱乐产业。推广“景区+游乐”、“景区+剧场”、“景区+演艺”等景区娱乐模式。支持高新技术旅游娱乐企业发展。有序引进国际主题游乐品牌,推动本土主题游乐企业集团化、国际化发展。完善主题公园旅游功能,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品牌主题公园,高品质和良好的声誉。 (《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5.建设文化旅游新功能区
1.培育跨区域特色旅游功能区。依托跨区域自然景观和齐全的区域文化单元,培育一批跨区域特色旅游功能区(共20个),打造特色鲜明、品牌突出的区域旅游发展增长极。 (《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2.打造国家品质旅游带。重点建设丝绸之路旅游带、长江国际黄金旅游带、黄河中华文明旅游带、长城生态文化旅游带、京杭运河文化旅游带、长征红色记忆旅游带、海上丝绸之路旅游带、青藏铁路旅游带、形成藏羌文化旅游带、茶马古道生态文化旅游带等10条国家级精品旅游带。 (《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6.红色旅游是文旅融合的重要形式
1.充分发挥红色旅游独特作用。全面实施红色旅游“十二五”规划;完善和创新红色旅游宣传展示方式。大力推进红色文化精品创作。 (《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旅发[2011]61号)
2.红色景区考察团。鼓励各地依托红色在各地旅游景区开展考察旅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三、实施红色旅游发展工程,完善国家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体系,着力凸显红色旅游教育功能;积极发挥红色旅游的扶贫作用。(《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四、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打造一批全国红色旅游经典着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产业整合,使之更好地满足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功能。(《关于印发《文化旅游景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三五”期间旅游提升工程》《发改会[2017]245号》
七、乡村旅游的特点是文化旅游
1. 坚持角色乡村旅游特色化发展方向。立足当地资源特点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乡村生活生产生态特征,深入挖掘乡村文化内涵,开发建设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乡村旅游产品,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节庆活动。 。注重民族村落、古村镇保护,建设一批具有历史特色、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特色景观旅游村镇,让游客看得见山水、记乡愁、留住乡愁。怀旧之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2.启动百万乡村旅游创客行动。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和专业培训方面,三年内引导支持100万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乡村旅游创业。鼓励文化、艺术、科技领域人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到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创业创业。到2017年,全国建成一批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形成一批高水平文化艺术旅游创业就业村。 (同上)
3.实施精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一批设施齐全、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公园、森林家园、康养基地、乡村民宿、特色小镇。发展农村共享经济、创意农业、特色文化产业。 (《行政长官的意见》中共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8.旅游工艺品(纪念品)创意设计
< >1.实施中国旅游商品品牌建设工程,注重旅游纪念品创意设计,提升文化内涵和附加值,推出一系列中国特色旅游产品,鼓励优质特色旅游产品进入各大城市港口、机场、码头等旅游购物区和城市大型商场、超市,支持在线旅游产品销售。适当增设口岸入境免税店。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关于收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二、丰富提升特色旅游产品,扎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旅游产品方面,鼓励市场主体开发特色旅游纪念品,丰富旅游产品类型,增强对游客的吸引力。培育一批旅游产品研发、生产、销售龙头企业,加大老字号旅游产品、民族旅游产品推广力度。 (同上)
3.实施中华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传统农耕文化等,提高传统工艺产品品质和旅游产品文化含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
9.文化旅游扶贫
1.乡村旅游扶贫。加大规划指导、专业培训和宣传力度推动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组织开展乡村旅游规划扶贫公益活动,对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整村帮扶。 2015年,重点扶持560个建档乡村旅游扶贫村。贫困村乡村旅游扶贫试点工作。到2020年,每年通过乡村旅游实现20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支持6000个旅游扶贫重点村发展乡村旅游,每个重点村实现年乡村旅游经营收入100万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
2.红色旅游扶贫。充分挖掘革命老区红色文化内涵,发挥革命历史文物资源优势发挥红色旅游的重要作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文化持续健康发展,带动贫困地区稳步脱贫。 (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扶贫实施方案》)
3.非遗旅游产品扶贫。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开发文化旅游产品。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通过生产性保护方式合理利用,为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注入新鲜元素。对于传统演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注重原汁原味的展示,另一方面通过编排,使其成为具有当地民族特色和市场效益的文化旅游节目。热力依托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独特的文化生态资源,积极发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4.特色文化产业扶贫。加快藏羌彝族文化产业走廊建设,培育民族文化产品和品牌,促进文化产业与旅游融合发展。 (《“十三五”时期文化扶贫实施方案》)
2、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坚持(保护第一)和(合理利用)的原则,既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和真实性,又要通过旅游开发向外界宣传。
3.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国家旅游局制定 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p>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依照本法规定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保障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电子法。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旅游体验nic,旅游服务便捷。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不得损害当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干扰居民的旅游活动,或者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是依法。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家要求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制定专门的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提出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有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力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推动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少数民族旅游业发展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本地p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地方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因地制宜地为游客提供市内及周边旅游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许可并进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 p>(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运并垫付退运费。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天内退还,或退还单独支付的旅游项目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当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劝阻游客行为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门票建设的风景名胜区门票公共资源以及旅游景点、景区内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门票价格、单独收费价格d 将物品和团体费用放在显着位置。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内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对游客开放、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收费。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采用门票预订、其他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权。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对游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业务运营。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和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进行管理。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出行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时间表;
(7 )差旅费用及付款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派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销售跟团旅游产品的;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委托机构和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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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联系方式;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海关和目的地生活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如果团体无法外出因未达到约定人数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受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负责旅游团的组织代理工作。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行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织者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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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如果造成损失旅行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尽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行程按下列情况处理:< /p>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金额相应增加,费用需自行承担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套餐价格纳入旅游合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接待业务的,应当与旅游团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经营者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旅游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当地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依法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应当对旅游团承担相应责任。sts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表演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如果是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监管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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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1. 2021年北京农村民宿开业条件
据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1年北京乡村开办民宿条件如下:
1.经营主体
农村民宿经营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法人。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利用自有宅基地、农户住房经营乡村民宿。鼓励强势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通过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农村民宿建设和经营。其中,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法人经营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开展对外合作,取得相应收益作为集体经济收入。
2.经营场所
乡村民宿的经营场所应提供产权证明,房屋应符合北京市抗震要求、消防要求和节能要求。建筑结构应安全、坚固,无安全隐患。设计、修缮、改造时,建设用地范围应当保持不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应当符合规定。国家规划要求。对于民宿建筑面积要求,乡村民宿单一经营规模为经营客房(套)数不超过14间,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3.员工
农村民宿员工应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或就业证明,境外员工还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员工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并每年接受健康检查和相关安全培训。
4.规范经营
乡村民宿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如餐饮),并公示在墙上。要求安装和使用公安机关信息采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和访客登记。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宾客须知和安全提示,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住宿、餐饮等信息。
2. 2021年北京市农村地区开办民宿审批流程
1.提出申请
申请由农村民宿经营单位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乡镇政府。
2.乡镇审查
乡镇政府组织现场检查,对房屋的合法性、安全性、布局合理性等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区乡村民宿发展工作组。
3.牌照申请
区同级乡村民宿发展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审核组,进行对申请经营的乡村民宿进行联合验收、联合检查。 、联合评审。经审核同意后,各部门办理或备案相关许可手续。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民宿,有关单位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5.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是旅游局是事业单位,行政人员数量较少,即公务员,但这些人员要么是从其他单位调来的,要么是有在其他单位兼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不设行政编制。现在,如果你想获得行政身份,就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
公共机构实施范围
1.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家资金举办的以社会福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包括主要来自财政拨款、部分来自财政支持和自筹资金的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必须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能人员必须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6.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意见,一是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许多文化旅游资源涉及文物和遗产,必须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的原则,才能保证文化旅游项目的活力,为传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传承做出贡献。第二,市场效率原则。文化旅游项目最终推向市场并获得经济效益。因此,发展时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兼顾目标群体的消费偏好,形成资金的良性循环。
三是区域特色原则。为了避免同质化竞争,坚持区域特色原则是文化旅游发展的重中之重。地域文化特色不仅是文化旅游资源的核心,也是提升当地旅游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7.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底前全面取消全国统一旅游
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与12345热线的工作衔接,支持及时接收和处理12345热线转接的与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的各类举报、投诉、咨询、求助、意见建议等公众诉求。
对于12345热线转送的不涉及违法违规的旅游纠纷投诉,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转送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或告知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尚不明确的地区,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报请当地政府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受理机构。 2021年底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进一步明确当地旅游纠纷媒体化组织。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被指定为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要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区分投诉性质,处理旅游举报分类处理旅游纠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章规定,必须加强与消费者协会、有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的协调配合,依法处理旅游纠纷投诉和法规。
文化和旅游部强调,对于12345热线转发的文化和旅游领域咨询、帮助和意见建议,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必须指定专门的内设或直属机构负责处理及时接收、处理、响应,确保群众诉求“事事有回应、事事有落实”。
8.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1.它必须是独特的。现在旅游区很多,如果没有自己的特色,很难吸引游客。
2.完整的安全系统。不要只是笼统地上网或者完全借用其他地方的系统。要结合自己旅游区的特点,考虑如何保障安全,让游客真正感到安全。
3.服务区建设。每个旅游点都会有相应的服务区,但如何让游客从心底感到满意是非常重要的。
4.旅游区的导游必须热情、耐心。引进的时候一定要有自己的特色游览景点,不要光说干话。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引导游客买东西。你一定要给他们看一些真实的东西,否则会影响旅游区的声誉。
5.游客的反馈。您必须紧急与游客沟通。不要只是发一张表格给游客让他们填。其实很多时候,表格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你只是发一张表格,很多游客都会填写满意,那就没有多大意义了。
6.特色文化、餐饮、娱乐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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