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泰山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历史文化遗产。为了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泰山风景名胜区,包括登天、天柱峰、桃花峪、樱桃园、玉泉寺、灵岩寺等六个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保护区。其范围和边界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SE 法规。第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建设,对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保护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泰山风景名胜区的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观。第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风景名胜区土地。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必须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列为重要任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第九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根据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行四级保护,各旅游景点实行四级保护。以n为核心:
(1)一级保护区包括泰安门、通天街、尧山登天景区内的亭子、岱庙、岱宗坊至玉皇庙序列空间环境。岱顶,以及好礼山、佛爷寺及规划中的中华文化游览线路;
(2)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登天风景区、天柱峰风景区、桃花峪风景区、樱桃园风景区辖区内、玉泉寺风景区、区外灵岩寺风景区;
(三)三级保护区除一级、二级保护区外,还包括外围保护区。区内其他区域;
(四)四级保护区为外围保护区。第十条 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古建筑、石碑、登山步道等古迹、遗迹等文物古迹。 、实行专人防护,落实防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森林保护、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必要时对重要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实行定期关闭、轮换;
( 3)登记古树名木,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4)划定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和生长环境;
(5)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管理以防止水污染。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泰山科学城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重点领域:
(1)刻字立碑;
(2)敲打刻石碑;
(3)拍摄影视节目的营利目的;
(4)伐木、挖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五)占用林地、土地或者地貌;
(六)修建道路、围堰、水坝,截水。
前款第一项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二项至第六项由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 严禁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岱顶0.6平方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
(二)采掘、采石、挖掘、采石场等。采砂、殡葬等
(3)攀爬、践踏、雕刻、涂抹文物古迹;
(4)砍伐、毁坏古树名木;
(5)猎杀野生动物,采集珍贵野生动物植物;
(六)在主要风景名胜区设置商业广告;
(七)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污物;
(八)吸烟、生火、焚香、燃烛、燃放禁火区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
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赠、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收益等仅供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