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个人合同(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行证件。它共同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文件。这对于游客和旅行社来说非常重要。如果游客不签订旅游合同,如果签订了合同,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旅行中遇到问题也无法维权。作为旅行社,应该及时向游客明确、清楚地说明这些要求。若游客不签订合同,一切问题和后果将由游客自行承担。 。
2.旅游合同法法律原文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不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义务的,义务成立,另一方接受,合同成立。法律条款字面含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如何订立本应采用书面形式却并非书面形式的合同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法律原文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且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 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该形式的,合同成立。
法律条文字面意义解读
本条是对本应采用书面形式却并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规定。
双方未按照规定或协议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行程,且一方表示接受其缺点的契约由其行为受训,契约成立。主要原因是:
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书面订立之前,应当推定合同尚未成立。然而,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双方之间是否有真实的合同。合同的形式只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法律要求也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如果一方按照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也接受了,则表明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强调合同的形式毫无意义,很可能让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遭受损失,这是不公平的。 。因此,如果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法律对采用书面合同有强制性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合同,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但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义务,合同法承认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合同。两党。
第二,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规定,合同不采用书面形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美国统一商法典还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诉状、证词或其他文件承认合同的存在,则合同在当事人存在的范围内有效;它还规定,如果相关货物的付款已被卖方支付并接受或货物已被买方收到并接受,合同有效且可执行。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并非所有合同均成立。该条规定,合同只有在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才有效。这里的履约义务是指债务人已向债权人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债权人无异议。
3、如何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第一步:选择路线< /p>
确认年度出行时间、预算、人数
1.到旅行社官网收集旅游产品(路线)
2.制作旅游指南(这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你必须成为专家)
3.结合旅游公司的线路内容和策略,让旅游代理提供公司定制路线
4.让不同的旅行社提供几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的线路数量)公司想去的线路以及报价。
5.让公司旅行员工投票选出年度旅行路线(投票规则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是否需要这么民主要看公司情况)
第二步:价格协商 p>
1。告诉旅行社公司的旅游行程(时间和人数越具体越好),并要求旅行社单独报价旅游费用(不是所有旅行社都会同意,但是……只是.. . 这样做!)
4.旅游合同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策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制定本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举办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发展原则上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为旅游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旅游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游客应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应对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计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建筑、旅游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形象宣传、要求和促进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发展专项规划。重点旅游资源利用,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运输规划与建设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向公众发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策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根据需要设置旅游指导标志,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许可并进行工商登记: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并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游客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组织、接待旅游者。任何人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加点国家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聘用的导游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 从事经营活动活动中,导游、领队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向游客宣讲旅游文明行为准则,引导游客健康、安全地出行。文明出行,杜绝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如果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旅游目的的要求。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以及道路运输驾驶员信息、监管电话
第五十四条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活动的。 ,实际经营者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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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在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合同内容。前项第二项至第八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带人出行一切意外伤害保险均按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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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成团队旅游的,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机构可以解除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行行程开始前,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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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的;不听劝阻,无法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尽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行程按下列情况处理:< /p>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向旅游者说明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果游客这样做不同意变更的,合同可以终止。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期间终止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权利。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乙方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如果跟团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作为旅游合同履行因旅游者自身原因贪婪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游览结束后集团承担责任的,可以向当地机构和绩效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游客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表演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这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旅游服务标准的住宿服务。原标准,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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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旅游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如果云南旅游强制导游强制购物,您可以在正常上班时间拨打12345旅游投诉热线或市旅游质监所投诉热线进行投诉。游客在报名跟团游时,应综合考虑旅游线路的特点以及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收费旅游团;还应与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并仔细阅读旅游合同的条款;旅游过程中,一旦遇到问题或纠纷,一定要理性对待。一方面,要积极与导游、领队或旅行团组织协调沟通。另一方面,要注重取证,收集并保存相关材料。
6.旅游合同是一种什么样的合同?您好,这个要看您的合同内容:例如:《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超过20岁,超出部分无效。
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如果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其有效期仍为50年: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根据以下用途确定:
(1)住宅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p>< p>(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p>(5)综合或其他土地利用50年。如果给出详细信息,可以给出更彻底的答案。7.旅游合同内容1.首先你必须有基本的相关旅游行业、旅游法规、业务等知识。
2.其次,你要联系你想要合作的旅行社,找到旅行社的行政部门或者直接去旅行社老板洽谈合作事宜,以及最终达成协议
3.旅游涉及面广,旅游活动的销售和组织需要承担比较大的责任,包括游客的安全、吃、穿、住、行等各方面都需要灵活应对各种问题的能力
注意:最好与旅游行业经验丰富的合作伙伴共享代理,避免沿途纠纷以及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冲突。权益问题
8.旅游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二)旅游行程安排。
9.旅游合同纠纷旅游购物受骗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你被骗了,最好拨打110报警。
有一次我和女朋友去云南逛街,遇到了骗子。当我们吃晚饭的时候逛街时,我们看到路边有一个卖玉石的摊位。听说这里的玉石很便宜,而且玉石看起来也很好。漂亮,价格30元一个。当时标有数字30/。元,用毛笔写得更大一些的30和元。我还问摊主是30元一个吗?卖家点点头说是的。当我要一个时,他立即把它放在秤上,重36克。他用电脑算了一下,给我看了36?他说,你仔细一看,是30元一克,30/个。他在左下角(.piece)写了一个非常小的单词“gram”。晚上看不清“克”字。我心想我被骗了!我说不行,摊贩一说不行,就立刻抓住我女朋友的手,不让我们走。他还让旁边的几个壮汉围住我们,不让我们卖。我考虑到我的人身安全!我花了一千块钱买了它就走了。
后来我打电话给t他是当地警察局的警察。当警察赶到时,摊贩已经不见了!如果您在旅行购物时被骗,一定要冷静!千万不要和商贩发生肢体冲突,花点钱保护自己的安全,并且告诉大家,如果出行购物时被骗,最好拨打110,让警察来处理。
10.电子版旅游合同模板(1)金钱和钱包
存放贵重物品的钱包,如信用卡、护照、现金等,应随身携带。一般来说,你应该携带比预算多20%的钱以及20张1元纸币和硬币。为防止发生意外,请将信用卡和身份证分开保存备用。
(2)旅行包
不同的旅行包适合不同的旅行。定义您旅行的目的 - 运动、娱乐、户外活动或探险旅行,然后选择合适的旅行包。旅行包的理想尺寸应适合随身携带放在座位上或飞机或火车的行李架上。
(3)鞋子
穿合脚的鞋子,带上快干的袜子,防止脚被弄湿。如果您要长途步行,请带一些滑石粉撒在鞋子上。这可以防止脚在炎热的天气出汗或出现皮疹。上飞机时请穿上最重的鞋子,并多带一双轻便的鞋子,这样您就可以在长途飞行中脱掉它们,以免鞋子变脏。
(4)医疗包
感冒药、止泻药、绷带、苏打水、止血棉条、防晒霜、驱蚊水等。抗生素也是必备的,因为它们可治疗严重腹泻、炎症、上呼吸道疾病等。
第一次跟团旅行时的注意事项
1.选择正规的旅行社。这不仅是为了保证我们比赛的质量,更重要的是保证我们的安全。马克苏请注意,您选择的旅行社持有正规营业执照,不要被“低价游”所迷惑,这些“低价游”往往会附带一些其他付费项目,或者带游客去购物点。跟团旅游选择靠谱的旅行社。
2.明确团体旅游合同的细节。您需要详细阅读合同,明确旅行行程、住宿标准、出行时间等问题,待一切明确后再确认跟团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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