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规范道路客运和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秩序。市场,保障道路旅客安全。为保证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以下简称道路客运)和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是指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以公共汽车运送旅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商业性质的城市,包括穿梭(加班)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公交车按固定线路、班次、站点、班次在城乡道路上运行的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穿梭巴士客运。加班巴士运输是班车运输的补充形式。当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不能正常运营时,根据客运班车的线路、车站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运班车运营。

(二)客运包车,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包车给用户使用,提供代驾服务,按照约定的出发地点行驶,按里程或按时间计费、统一付费的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观光旅游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至少一端在旅游景区(点)内的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依托车站设施,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打破区域封锁和垄断,促进统一和统一道路运输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满足人们出行需求为广大人民群众。

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道路客运企业实行评级制度和质量信誉评价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关联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站和客运站管理。

第二章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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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班车客运线路根据运营区域和运营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线路:本地区所在地与本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线路。或运营线路长度超过800公里的客运线路。

二级客运线路:地区、县城之间的客运线路。

三类客运线路:非相邻县城之间的客运线路。

客运线路四种:相邻县际客运线路或县内客运线路。

本条例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或者市区;本条例所称县包括各县、旗、县级市、设区的市。辖区、地、盟所辖乡镇、村。

如果县市区与地区所在城市市区相连或重叠,则线路起点和终点所属的行政区域根据始发站和终点站的位置确定。

第八条 客运包车按照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客运包车和省内客运包车。省内客运包车分为市际客运包车、县际客运包车和县内客运包车。

第九条旅游客运根据不同情况分为固定线路旅游客运和非固定线路旅游客运。rding到操作模式。

固定线路旅游客运按照班车运输管理,非固定线路旅游客运按照包车运输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客车:

< p> 一、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2.客车车型及等级要求:

从事公路客运、旅游客运以及运营线路长度超过800公里的客车,其车型其等级应符合《乘用车车型分类及等级》(JT/T)中规定的“运行中级及以上”行业标准325)。

三、客车数量要求:

(一)经营一级客运专线的班车运营企业,拥有运营客车100辆以上、乘客座位数3000个以上,其中拥有900多个座位的高端客车30多辆;或自有1200座以上高端运营客车40辆以上;

(二)经营二等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 拥有1500人以上运营客车50辆以上乘客座位数,包括15辆以上450座以上的中高端客车;或拥有20辆以上、600座以上的高端运营客车;

(三)经营三类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拥有10辆以上运营客车、200名以上乘客

(四)经营四类客运线路的班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拥有超过0个座位;

(五)经营省际客运包车的经营者,应拥有20辆以上、600座以上的中高档运营客车;

(六)经营省内客运包车的,应当拥有自营客运车辆5辆以上、客座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作业的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申请经营道路客运线路,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车站规划。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已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并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和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分类》执行《汽车客运站建设要求》(JT/T 200);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发车前例行车辆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检验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然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企业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向其行政机关申请。共同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运输马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正文; 3、投资人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文本系统;

5.投入使用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水平、座位数、客车外观长、宽、高。拟投入使用的客车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价结论、客车车型等级评价证书及其复印件;

6、驾驶人已聘用或拟聘用的驾驶执照和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 “(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流状况监测经营计划、效益分析及对其他相关经营者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3. 进入站位规划。已与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且经停始发站和终点站的,需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线路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p>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经营与申请的客运线路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客运巴士,《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 )车辆投入使用承诺书,包括通行证数量、类型、等级客车的规格、技术水平、座位数、客车外轮廓的长、宽、高。拟使用的客车已购置或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价结论、客车车型等级评价证书及其复印件;

(4)客车行驶证拟聘用的驾驶员及从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本人身份证明费用书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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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书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聘用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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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份证明负责人证件及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配置、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供需状况、普遍服务、公众便利等因素。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以及本条例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经营或者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客运站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道路客运经营管理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和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线路种类;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签发《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运营主体、班车类别、始发地和目的地、线路和站点、每日发车、车辆数量和要求、运营期限等。其中,对于道路设立线路公司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客运航线,其经停站和每日航班可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并通知原发证机关; 10日内向持证人颁发《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见附件8),并将线路起止地点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跨省客运线路的,往返线路和最终目的地的旅客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管理许可决定书》副本。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客运站经营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站经营管理办法》(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经营者名称、车站地址、车站级别、经营范围;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下发《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受理省际客运线路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征集函,并附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受理申请后7日内,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上下路旅客及目的地的意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向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不同意的,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受理相邻市、县之间道路客运专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一致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邻近城市和邻近县。 。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专线经营申请存在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其所属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局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省际客运专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时,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需再次征求途经旅客和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目的地。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履行投资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后机构核实被许可人履行了车辆投入使用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条件的,对投入运输的客运车辆颁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还应当发放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尚未制作正式班车乘客标志的,应先制作临时乘客标志。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车线路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每个级别的nse。对于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换发。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投资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的,还必须遵守《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如果它建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

第二十六条客运线路运营、客运包车许可原则上通过服务质量招标实施,并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未达到招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许可条件优选选择客运经营企业。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专线经营许可,可采取联合招标、单独招标等方式。某一省份不进行招标的,不影响另一省份招标的进行。

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招标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杜林在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办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运力均等分配或者其他不合理理由拒绝、阻碍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章节。经营者依照第十九条规定自行决定停靠点和每日发车的,变更车辆数量无需申请,但必须通知原发证机关。

办理客运班线运营主体、始发地、每日发车班次变更以及客运站运营主体、站址变更等情况d 根据重新许可。

客运经营企业、客运站经营企业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暂停运营的,视为自动终止其运营。

第二十九条客运线路的运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客运线路经营者在运营期限内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运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客运专线运营的,应当在期满前60天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决定许可或者不予批准的,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如果获得许可,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客运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时,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一条客运站经营人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原发证机关和车站经营人。原发证机关发现客运站关闭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分流入境车辆的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人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操作。

第三十二条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许可:

(一)运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二)运营人在客运专线运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客运专线客运过程中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客运专线过程中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照规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

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公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经营道路客运的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绝对控股子公司拥有自有运营客车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客车5辆以上时经营客车的,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证,可以从事客运经营业务。

本文所说的绝对控制,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三十五条道路客运线路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线路客运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公众持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线路运输。

第三十六条客运班车应当在以下区域运营:遵守允许的航线、航班和车站。乘客必须在指定车站进站和下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线路,不得在站外、沿途接载乘客。来招揽顾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乡村客运线路运营的班车可以采用区域运营、循环运营、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运营方式。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线路,是指县域内或者相邻县之间且至少一端在农村的客运线路。

第三十七条 省际、城际客运线路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止点、经停站应当实行实名制售票和实名制。客票查验(以下统称R实名制管理)。其他客运线路、客运站实名管理范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购票人售票时应当提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售票人应当在客票上记载旅客身份信息。如果您携带免票儿童,应凭免票儿童的有效身份证件免费申领实名旅客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旅客遗失客票,售票人员在核实身份后,免费补发客票。信息。

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中途倾倒旅客,不得敲诈勒索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生意活动。

第四十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营。满员后,可在核定的载客人数范围内继续乘车。儿童按原定载客人数的10%免费。

客运车辆不得违规载运货物。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货运有关规定,使用规定的客票,不得乱加价、恶意压低价格、乱收费。

第四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打印在客车外部适当位置标明公司名称或者标志,并在车内显着位置标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电话、票价、里程表。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证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违法行为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运输过程中发生治安违法行为,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公共安全。如果其自身能力允许,则会违反安全规定。 。

客运经营者不得从事客运车辆上播放色情影片等不良行为。

第四十四条鼓励客运经营者使用行李舱下部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对于没有下层行李厢或行李厢容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客车,可以在客车内设置专门的行李寄存区,但行李寄存区和乘客区必须分开,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行李寄存区严禁载客。

第四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十六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驾驶连续行驶4小时以上。

客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人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四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台账、档案,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九条 乘客必须持有有效车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你不被允许c船上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品和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对于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线路、客运车站,乘客应出示有效客票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旅客乘车前,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与旅客及其有效身份证件核对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核对原始证件(以下简称车票、人证)的一致性和相关性。应记录信息。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车票、身份证件与身份证件不一致的,不得乘车。

第五十条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线路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对实名制相关人员的培训。-名称管理以及相关系统和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十一条客运线路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实名制管理系统收集登记的乘客身份信息和乘车信息。乘客身份信息和乘车信息的保存期限自收集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自收集之日起不得少于90日。

客运线路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实施实名管理获取的旅客身份信息和登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 客运线路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终点站、经停站应当应对客流高峰、恶劣天气、设备系统故障、重大安全活动等特殊情况。了解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

第五十三条 客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并在规定位置设置客运标志。客运班车司机还应当携带《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车辆可以使用临时客运标志运营:

(一)原班车已满,需要开行加班班车的。 ;

(2)因车辆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接驳或换班;

(3)官方班车乘客标牌正在制作或意外丢失,等待领取。

第五十五条 使用临时客运标志运营的客运汽车,应当按照常规公交车的线路、站点运行。若加班或加班,还须持有始发站签字并注明原因的值班路单;如果班车客运标志制作或丢失,您还必须持有该路线的“道路客运路线”。 《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客运专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第五十六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辆登记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客运包车标识牌,按照约定的时间、出发地点、目的地和路线运营,须持有包车票或包车合同,不得定点运营按照班车车型确定服务和线路,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乘客乘坐。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必须位于车辆登记所在地。省际、城际客运包车所在地为车辆登记注册地。县际客运包车是车辆登记所在地为车辆登记所在县。

非固定线路旅游巴士可以使用载明旅客运输事项的旅游车票或者旅游合同代替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五十七条 省际临时客运标志(见附件9)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见附件10)由省道运输部门印制rt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并交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客运经营企业。加班车、顶巴、班车使用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和省际临时客运标志,以单次运输所需时间有效。跨省临时客运标志因班车客运标志制作或丢失而使用。旅客标志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从事省际客运包车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向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特许标志。

的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省内客运包车标志的式样和管理要求,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八条春运、旅游“黄金周”等客流高峰期以及突发事件等客流运输能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调配技术等级不低于高于2级进行操作。客运巴士和公共非运营巴士为包车或加班巴士。非经营性客运巴士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经营。

第四章客运站经营

第五十九条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转让。租赁通行证客运 客运站的宗旨和服务功能在发放车站经营许可证后不得改变。

客运站运营人员应当维护好各类设施、设备,保持正常使用。

第六十条客运站经营者与进出站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规定。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与客运经营者结算货运费用。

第六十一条 客运站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客运站运营人员应当对出站进行安全检查客运车辆,采取防止危险物品进站的措施,按车辆核定载客量售票,严禁超载车辆和未经安全检验的车辆出站。 ,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营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运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销售车票。

客运经营者对发车时间安排发生争议,客运站经营者之间协调不力的,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氩气第六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公布进站客运班车的班车类型、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并安排车辆进站。发车、引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六十四条入境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前30分钟准备好相关证件进站候车,不得漏班、下班、停班。入境客运经营企业未按时调度车辆的,1小时内按误班处理,超过1小时按下班处理。因车辆维修、事故、丢失、堵车等特殊原因导致车辆无法准时的,已提前通知公交车站运营方的除外。

如果入境旅客运输经营者无法因故需要运营公交车的,应当提前一天通知客运站经营人,双方协商安排车辆接替。

入境班车无故停运三天以上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设置旅客售票、候车、乘车引导、行李寄存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车站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公示营业场所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六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流程装卸、存放、保管行李。

第六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储备和处置措施。

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台账、档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1)车辆违规记录;

(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3)客车车型等级评定;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标准卫星定位装置;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核查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核查记录栏或者IC卡上注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对道路旅客运输实施监督检查。nsport 和客运站在客运大楼和客运集散中心的运营活动。另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高速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各方。

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并查阅、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单位和个人子接受监督检查的,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说明情况。

第七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发现客运车辆超载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换乘。到其他车辆。

第七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在取得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外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明》上,并向颁发道路通行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恩格尔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先行登记并保存违法证据。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的情况告知违法车辆登记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经营者能否通过车辆年检的衡量标准。并作为确定质量和可信度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客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扣留。并开具《道路运输车辆临时扣押证明》(见附件12)。临时扣押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违规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受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改正。lsory 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活动;

(三)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注销或者其他失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

(四)超出许可条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注销或者其他失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的;

< p> (三)超过他许可事项并从事客运码头运营。

第八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行为,没收有关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购买保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购买保险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承运人未投保的乘客责任保险; (二)未按照最低保险限额投保的;

(三)承运人责任保险到期,未续保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纠正和处罚。罚款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能源运输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和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道路运输行业专用票或者按照规定转让、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行业专用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省际、城际客运线路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或者起止点、经停地客运站经营者未核验身份的按照规定为旅客提供服务的,或者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该公司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管人员改正。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道路客运许可证。运输或客运站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000 年元但不超过3000元;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未经批准的客运站停靠的或不按规定路线、班次运行的;

(二)无正当理由加班、补班、接驳车不按原线路、站点、班次运行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有效客运包车标志牌运营,不按照客运包车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营,按规定定点定线运营的接送方式,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乘客乘车。

(四)以欺骗、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招揽乘客的;

(5) 改变反式港口车辆擅自运输旅客或者将旅客移交给他人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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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向原发证机关报告而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不再具备经营所需的相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能按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八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县级以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允许无营业执照的车辆驶入营业性车站从事经营活动;

(二)超载车辆允许驶出车站的;

(三)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而允许车辆驶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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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八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航站楼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2)F能够发布交通路线、起止站点、航班、出发时间和票价。

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截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非法扣留运输车辆和《道路运输证件》的;

(六)索取、收受恰当的收受他人利益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交客运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客运经营活动,除适用本条例的一般行为规范外,还应当适用国际道路运输的相关业务条件和其他特殊要求。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

第九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对依照本条例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收取建设费。建筑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九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省际公路客运管理办法》(交工路发发[1995]828号)、《公路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1998年11月26日发布第8号)、《公路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1995年5月9日发布的《汽车客运站》(交通部令1995年第2号)、2000年4月27日发布的《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格管理规定(试行)》(交工公路)发[2000]225号)《道路客运》1993年5月19日发布的《开通B区技术经济条件》

2、旅游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首先,你必须有相关旅游行业、旅游法规、业务等基础知识2、其次一定要联系想要合作的旅行社,找到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去找老板洽谈合作3、旅游涉及面广,销售机构在组织旅游活动中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包括游客的衣食住行安全等。处理此类问题的能力注意事项:最好与旅游行业经验丰富的合作伙伴共享代理,避免沿途发生纠纷以及涉及旅游者权益的问题ts和旅行社

3.旅游合同包含哪些内容

答:您好,旅行社的基本职能如下:

1.向游客介绍本旅行社的旅游项目,并向游客提供报价。最好每个项目都有折扣,这样游客就可以有意愿旅游的游客选择一个喜欢的旅游城市,去跟团旅游。

2.为报名参团的客人签订合同并购买旅游保险。

3.为报名参团的客人确认行程计划。如果行程持续数天,可以在旅游目的地预订住宿。

4.安排车去接客人入住的地方,然后给每位客人一顶印有旅行社标语的帽子或印有旅行社标志的衣服,以便导游方便地找到那些没有回来的人。客人。

5.旅游结束后,送每位客人回到自己的地方她自己的住所。

只要旅行社的功能多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提供周到的服务,相信这样的旅行社一定会有很多回头客。

4.旅行合同中应包含哪些内容?

《旅游法》颁布后,不禁止旅行社安排旅游购物。法律禁止旅行社强制购物或单方面指定特定购物场所。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可以安排购物,只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旅行社与游客双方就购物事项达成一致或者游客接受主动提出购物需求。二是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做出妥善安排。

2.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应注意什么?

1.旅行社须与旅游团协商安排购物时,以旅游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与游客签订购物协议,并严格按照购物协议的内容执行。

2.旅行社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商场或商店,明码标价商品,保证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3.妥善安排不参加购物行程的游客。

4.在安排境外购物时,应提醒游客注意关税政策问题。

3.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为何必须与游客签订购物协议?

首先,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必须与游客达成共识。签署书面协议即意味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又因为有些游客选择不参加shopping、实践中,大多以购物协议的形式签署同意书,而不是统一版本的旅游合同。

第二,如果游客声称旅行社擅自指定购物地点,游客应首先证明旅行社已安排购物地点的事实,然后旅行社提供证据证明游客自愿参与购物。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如双方签署的购物协议,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达成共识或应游客要求安排购物的材料、视频、音频等。否则,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行政责任。

4.如果由于产品价格过高或其他原因,游客购物后后悔怎么办?退换货费用如何承担?

旅行社安排与游客协商一致后进行购物。随后,游客以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家同类商品、与实际价值不符、饰品佩戴后不舒服等各种理由后悔并要求退货。是的,如果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旅行社没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游客退换货。

是否购买商品取决于游客的自我判断。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对自己的购物行为负责。而且,产品是否同一类型、游客的比较是否科学、不同商家的经营成本是否相同等问题都不能简单比较。只要旅行社不单方面指定购物场所、不强迫游客购物、安排购物场所就可以了。经营资质齐全,产品价格明晰,游客与商家之间的销售合同与旅行社无关。

但是,如果没有购物协议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共识或者是应游客要求安排购物的,旅行社涉嫌指定购物,应当予以处理。为游客办理返程并垫付返程费,并承担相关管理责任。对于强迫购物的情况,旅行社还可以承担旅游总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

5.游客在购物商店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怎么办?

旅游者声称在约定购物场所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负责追偿或者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游客应提供正式的购买凭证以证明销售合同;提供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证明商品是否为假冒商品;如果游客不能提供证据,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6.如果游客在行程中购物出现问题,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游客在旅游行程中是否购买以及购买多少是游客的自由,是游客个人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中,旅行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游客在自由活动或旅游期间的购物活动并非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没有责任。因此,不能因为是跟团游,就要求旅行社承担所有与购物有关的责任。

5.旅行合同中应包含哪些内容?

无论是什么公司,支票用途都可以按照实际用途来写。它可以简明扼要。一般来说,如果是买东西就写付款,如果是发工资就写。对于工资,如果你借给别人,写贷款或交易。对于各种服务费,请填写服务费。支票存根可以更具体,方便日后审核

2.填写支票转账用途:

填写货款、人工费、贷款偿还、购买商品、购买办公用品、购买设备、购买材料、缴纳电费、缴纳水费、缴纳工资、缴纳税金等。根据缴纳内容填写,并保留内容浓尽可能清晰。

转让目的定义:是一种不影响转让的备注信息,即表明转让原因的备注信息

6. 什么样的合同是旅行合同吗?

合同接受是我实际旅行过的合同

7.旅游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旅行社应按规定缴纳押金。用于赔偿游客权益受损以及游客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而影响旅游行程的不可避免事件,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

8.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导游服务。

游览界面服务是旅游服务中最基础的服务。这是因为导游服务中的语言服务

1.它传达不同的文化并促进沟通。

2.讲解服务帮助游客增长知识、欣赏美景。

3.生活服务让游客身心愉快地从事旅游活动。

导游服务是导游按照团体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和标准,代表指定的旅游公司提供接待或陪同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旅游接待服务。

9.旅行合同中应包含哪些内容?

去有组织铁路旅游资格的旅行社。因为此类列车的车票是由旅行社提前组织好,然后与铁路部门签订包车协议。 ,然后以旅行合同包含机票的方式出售t。因此,如果想要乘坐旅游专列出行,需要到有资质的旅行社组织铁路旅游。重点关注前缀为“rail”的铁路旅行社。您可以关注这些旅行社的公众号、宣传册等。查看近期是否有特定旅行的信息。

如果你从他们那里买门票,大部分都会包含吃、住、行、景点。事实上,这类似于签订旅游合同。很少有旅行社会向您出售单独的火车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