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条例(云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规定,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开放服务、促进发展,方便群众、造福人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出入境边防地区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服务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
第三条 边境管理坚持依法管理、严格国界、维护稳定、开放服务、促进发展、便民惠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家边境标志和边境设施的勘察、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边境联合检查。
公安机关、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进出境、边防等工作。进出边境地区的检查s;结合任务管理边境河道治安,开展边境河道巡查和水上巡逻;预防和打击边境地区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与驻扎边防部队的合作,相互配合,联合作战依法开展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有关协定、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 p>第二章国界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维护国家界碑(桩)及其他辅助标志物和定向物的安全。国界。情况良好,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界碑的修复、修缮或者重建,由外交部按照协议、协议和规定组织实施。我国与周边国家签署的国家有关规定,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毁、涂改、标记界碑(桩)的;
(二)毁坏作为国界辅助标志、定向物或者界河护岸的树木、植被及相关设施的;
(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者使国界线受到损害的;影响边界河流稳定的可能性;
(四)在边界河流内或者边界河流内的沙洲、岛屿上发生爆鱼、毒鱼、淘金、采砂、超标排放污水的;
砍伐树木,挖沙石;
(五)私自开辟、扩建边境通道、便道,私开渡口,私自在界河设立码头;
(6 ) 私人开放新建、扩建口岸、通道;
(六)私自开设、扩建口岸、通道的;周边国家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设立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和危险废物处置场;
(七)中越边境我方一侧30米、越南边境我方一侧30米中老边境中缅边境我方一侧100米、中越边境我方一侧10米以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设施,但与邻国约定的除外;
(八)中越边境我方一侧1000米以内,在日本、中国、老挝、中缅边境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焚烧荒地;
(九)其他改变边界的行为边境现状。
第九条 在国境附近发现无主物体或者来历不明的航空器、空中物体、漂流物等并予以处理时在我国境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一)中越、中老边境我方一侧2000米、中老边境我方一侧2000米中缅边境500米以内的爆破作业,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当地外事部门、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二)在国界线我方境内,在国界线500米以内进行地面勘察、勘查、探矿、采矿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省外事部门、省公安边防部门,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在界河实施护岸、通航、引水作业时,应当征求省级外事主管部门的意见。公安边防部门和省公安边防部门按规定报批;在边境一侧25000米以内进行航空测量、航空摄影,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规定报批; (五)在边境地区建设跨境项目或者设施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报批。
有前款规定行为,向外事部门咨询的,外事部门应当所有人都提供指导和帮助;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航测、航拍、护岸、通航、引水作业或者跨境建设工程设施的,外事部门应当通报或者征求相邻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国按照规定。
第十一条 中方船舶在界河航行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的,除依法取得有关证书外,还应当向口岸公安边防部门登记注册地或经营地。
第三章出入境管理
第十二条口岸、口岸设立的边防检查站应当对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工具进行检查.边防检查;监督进出境的运输车辆;守卫港口或边境口岸的禁区;必要时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出入境人员应当持有效出入境证件通过规定口岸或者国境通道接受边防检查;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拒绝其入境、出境;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拒绝入境、出境决定的,公安边防部门按照通知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入境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海关及其业务代理人应当配合出入境边防检查,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出境检查时至出境时,入境运输工具自入境时至入境检查时,无证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边境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可以在口岸、边境通道所在地划定一定范围的限制区域,维持正常的出入境秩序,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实施管理。限制区域包括出入境边防检查场所、等候区以及其他需要限制非出入境人员通行、停留或者交通工具通行、停留的区域。埃克莱斯。
第十六条边境地区居民持有效出入境证件通过规定口岸、边境通道进入邻国的,必须在规定范围内停留,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应当在出入境证件规定的区域和有效期内停留。
第十七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在国出具的出入境证件并符合双边协定规定的出入境事由的与我国签订协议,确需入境的,应当办理出入境证件。口岸、边境口岸公安边防部门申领边境地区境外边境居民入出境通行证,并录入统计接受边防检查后。
第十八条 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边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发生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需要我方援助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备案;边境突发事件特别应急指挥机构可以组织人员进入邻国救灾,处置完毕后立即返回我国境内。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出入境便利。
第四章 出入境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在进出境交通要道设立边防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边防部门根据维护边境稳定、反恐、禁毒等任务的需要,经上级批准,可以在边境地区或者临时检查站设立临时检查站。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上设置,实施边防检查。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取消。
第二十条 人员进出边境地区,必须持有效证件,接受公安边防检查。未持有效证件或者拒绝接受公安边防检查的,一律不得出入边境地区。
进入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后,从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所持证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r 区域;不遵守的,不得离开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协助、运送无有效证件的人员进出边境地区;不得为无有效证件的边境地区人员进出境提供便利;不得在边境地区收容、雇用、安置无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五章担保服务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和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要加强边境地区加快发展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落实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边境地区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为边境地区产业发展提供便利。发展边境贸易;加大对边境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边境地区交通、通讯、水利、电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农村住房以及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设立口岸、边境通道,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边境贸易点,或者开发建设边境旅游线路和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或者归档。
我方人员和周边国家人员在边境地区从事互贸、旅游,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口岸、口岸各检验机构应当各地加强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升综合执法效率,改善通关环境,制定便民惠民措施,提供咨询信息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便民便利。和高效的清关。
第二十六条 口岸、边境口岸查验机构对本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对外经济贸易合作、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交流等人员、物资的进出境实施监督管理。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边境县级。 、应提供出入便利。
边境地区居民前往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探亲、旅游、从事贸易活动时,必须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手续。国家与周边国家之间以及国家相关法规之间的规定。口岸、口岸检验机构应当提供出入境便利。 。
口岸、边境口岸查验机构应当为边境居民相互交易点和边境旅游提供便利管理和服务,为依法组织的边境劳务输出、输入活动提供出入境便利。
口岸和边境通行道教边境各查验机构可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入境参加义务教育的儿童提供出入境便利。
第二十七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持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入境,符合规定事由,需要超过规定停留期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安机关报案。入境后3天办理相应手续水库证书;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提供住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登记或者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登记信息。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进入我国边境地区临时用工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备登记。
边境地区居民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结婚的,应当办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育引导,纳入规范管理。并为婚姻登记提供便利,外事部门要加强与周边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边境地区居民办理跨境婚姻登记提供协助。
第二十八条 边境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军警民联防、区域联防、群众联防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社区(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群防群治,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辖区治安工作,推进社区警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期开展治安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严格防范和严肃处理。严厉打击边境地区恐怖、毒品等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边境管理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由外事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九项、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公安边防部门责令改正。制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依法治理能力,并恢复原有状态;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持有效证件从规定口岸、国境口岸出境入境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罚款;逃避边防检查、持有伪造证件,涂改、骗取、非法使用他人证件的,没收证件,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下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对负有出入境交通运输责任的相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配合边防检查或者严重扰乱边防检查秩序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携带、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予以拘留、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边防部门依法给予。
第三十六条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边境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出具证件或者违反规定审核放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证件的。人员、车辆进出境、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境地区,是指与本省接壤的县级行政区域。及邻近国家。区域。
边境通道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供边境地区居民进出境的道路、渡口。外出探亲访友、就医、从事商品交易、参加民族传统节日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对历史形成的跨境村落的边境居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特别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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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体育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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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道路运输总则
第三章道路旅客运输
第四章道路货物运输
第五章国际道路运输
第六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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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道路运输站(场)业务
第八章机动车维修检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正文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条一、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艺术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业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客运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等。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的领导、保证道路运输管理资金投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家层面应当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农村道路交通发展的优惠政策,采取必要措施,提高乡镇、行政村的班车通行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相关行政部门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量监督、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一般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送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执行。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站(场)建设布局等专项规划。
第六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经营者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合法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营业执照。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遵循公共利益的优先顺序,有效配置资源共享、安全便捷、竞争有序。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领取相关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第八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当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经当地国家(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商业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长途客车证、长途汽车车辆证、线路客运经营许可证、穿梭巴士客运标志、旅游客运标志由省道统一运输管理机构打印。
从事商业道路运输的司机和客车培训师载客、货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有关道路运输证件和其他相关号牌。
禁止转让、出租、伪造、变造道路运输证件和标志、标志。
第十条 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制定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家(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指挥。
紧急运输执行过程中产生经济支出的紧急运输任务的,由安排紧急运输任务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运营客运、货运车辆、长途客运车辆、租赁车辆应当定期进行二次保养和检测。
营运客运、货运车辆、客运车辆、租赁车辆应当每年由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其中,运营线路里程超过200公里的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进行两次车辆技术等级考核。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认定经营客货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以及经营客货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经营许可条件NSE和客车车辆及租赁按照机动车性能综合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或检验报告进行。汽车的技术状况是否可以用于相应的教学和租赁活动。
州(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营运车辆、客运车辆的年检。
客运、货运经营者应当建立运营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营运客车、9座以上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并纳入卫星定位监控系统;运营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主体职责。操作员和驱动器使用人员应保证卫星定位车载终端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经营者运输货物。
经营者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提供技术状态达到三级以上、设备齐全的车辆。租赁车辆的维护、检查和技术管理应当遵守运营车辆的规定。未经批准,租赁车辆不得用于商业性客运、货运。
从事装卸、装卸作业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保证货物完好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四条实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评级制度。
实现建立道路客货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等经营者的质量诚信评价体系。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考核结果。
第三章道路客运
第十五条道路客运包括班车运输、包车运输和旅游客运。
从事班车运输的,应当携带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和班车客运标志,并设置、张贴统一标志;临时包车、加班车应当悬挂临时客运标志运营。
从事固网电话的人我司客运应当遵守班车运输管理规定;从事不定线旅游客运的,应当遵守客运包车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随车携带旅游标志、路牌。和包车合同。
同一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从事不固定航线旅游客运经营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从事客运包车、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的目的地、线路、时间运营,不得招揽、搭载他人乘车。运营时应经过车辆登记地与旅游目的地之间。
之前从事客运包车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出发由客运经营者负责。未经安全检查合格,乘客不得运营。
非固定线路旅游客运实行车辆调度制度,非客运企业调度的车辆不得载客。旅游经营者不得组织游客乘坐非客运企业调度的公交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班车运营许可证时,应当明确运营期限为4年至8年。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经营权终止。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继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众提供交通服务。许可运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止班车运输或者改变许可内容。
班车运输的经营主体和始发地发生变更的,按照换发许可办理。
第十八条确定班车客运线路类别时,县市区与国家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市)所在地,是一条跨省或州(市)的客运专线。 、市区根据州(市)所在地确定线路类别;如果是州(市)内的客运线路,则市区根据县城所在地确定线路类别。
第十九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客运车辆运营中的安全管理。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客运车辆配备高速公路日运营里程600公里以上,其他高速公路日运营里程400公里以上,夜间运营里程250公里以上。司机人数超过2人时,每位司机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客运经营者拥有的客运车辆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一项以上重大责任的,客运经营者一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客运业务。年。
第二十条农村客运可以采取支线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共交通等方式;推广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经济适用汽车;车身颜色由各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必须由运营商自己订购。
前款所称农村客运,是指县内或者相邻县之间且至少一端在乡(镇)村的客运。
第二十一条开办农村客运班车的线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道路验收;
(二)客运公交线路的起点和终点应当设有客运站或者固定发车点。
第二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运营航线、始发站、每日航班、发车时刻和运营车辆的;
(2)车站停止运输;
(3)欺骗乘客;
(4)非不可抗力拒绝载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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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站内外招募乘客;
(六)擅自提高价格或者恶意压低价格的;
(七)在运营过程中擅自更换车辆或者将乘客转交他人运输的;
(八)重复更换车辆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九)降低车型等级且未向旅客退还相应票价的;
(十)客运经营者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
(十一)从业人员以转让客运车辆、客运名义倒卖客运线路经营权;运输线路合同合同。
第四章道路货物运输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一般货物运输、道路特殊货物运输、道路大型物品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鼓励货运经营者实施清洁节能运输,利用集装箱内装车、封闭式货车、多轴重型、吊挂式运输和罐式特种车辆运输,指导危险品运输经营者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限制运输、需要证明的货物,必须办理运输许可手续,并随车携带运输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有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有严格的防泄漏、防污染设施,并符合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
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必须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并且必须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运输危险货物。
托运人应当委托经营人进行公路运输危险品运输危险品运动资格。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罐式特种车辆以外的移动罐体运输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运输有毒有害物品、传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和罐式特种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第五章国际道路运输
第二十六条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和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
第二十七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通过指定口岸,按照批准的路线行驶。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必须标有本国国家识别标志,并使用有效的国际机动车行驶运输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文件。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停靠站运营。
从事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未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得终止国际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办理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境手续时,应当出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资质,需要通过我省口岸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省外经营者,应当向口岸所在地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
第二十九条: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配合口岸其他部门对进出境车辆进行检查。
非商用车辆根据我国签订的双边协议或对方国家的要求,出境时需办理国际道路运输手续的,应向口岸国际道路申请到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业务包括机动车新手驾驶人、增加驾驶种类的驾驶人和道路交通驾驶培训、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在其他场所开展培训业务。地方是不允许的。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执行交通运输行业规定的教学大纲,填写培训记录。培训结束后,将为学员颁发全国统一的结业证书。
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学员,应当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驾驶培训记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考取驾驶执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如实提供驾驶培训记录,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教练员在辅导过程中,应当使用辅导车进行辅导,并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他们不应该下班,一边胖一边教练搭讪、超载、乘坐与教学无关的车辆。人员不得饮酒,不得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教练员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从事驾驶操作辅导活动。
第三十四条 训练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交通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使用统一标志,并由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专用路段号牌。公安机关。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颁发长途客车许可证。
教练车技术条件应符合二级及以上标准,专用教学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按规定安装训练小时里程记录仪。维护、测试客运车辆的管理、技术管理和定期检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二级及以上标准的教练车不得继续从事教学活动。
第七章 道路运输站(场)运营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站(场)(含客运站、货运站场)建设应当适应道路运输发展制定方案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站(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公益性用地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及相关要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单位、地址发生变更的,按照与重新许可共舞。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出站客运车辆检查制度,三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检查人员,对出站客运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安全检查。超载车辆和未通过安全检查的客运车辆禁止出站。
二级及以上客运枢纽站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旅客应配合安全检查,禁止携带危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进站乘车;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其入境。进入车站并乘坐巴士。
第三十七条 客运站运营者应当在车站显着位置公示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型、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售票、退票,不得允许进站公交车司机私自招揽乘客或者改变每日发车班次、发车时间。
客运站经营者不得违规向入境经营者收取费用。
第八章机动车维修与检验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业务包括机动车保养、修理、抢修救援、汽车车身清洗、汽车美容、汽车装饰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悬挂统一的维修标志和质量信誉等级标志。允许的维护类别。
第三十九条 从事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车辆维修、总装维修、二级维修业务资格国家标准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实行全省统一的工时定额,公布工时单价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并与维修者签订维修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维修档案,保存维修记录,建立零部件采购、使用台账。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二) ) 维修车辆的使用非维修目的的;
(三)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的;
(四)擅自改装、组装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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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修理报废机动车辆;
(6)在机动车辆上雕刻发动机或车架号(车辆识别号码);
(7)修理车辆使用报废或者其他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总成、配件。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应当实行进厂检验、维修过程检验、竣工质量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对整车维修、总成维修和二次维修实行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制度。维修完毕后,应当由有能力完成检验的维修企业或者委托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果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出具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未取得维修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禁止伪造、倒卖、出借机动车维修凭证。
运营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相应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第四十三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建设。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场地、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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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必要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培训和考试合格;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制度;
(四)检测设备通过计量检定。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应当向国家(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批准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方可颁发机动车检测证书。或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负责机动车等级评定和相关检测工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建立完善机动车检测站。帐户和文件。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指导和监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公开严格工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当事人投诉。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检查道路运输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经营活动、客货集散中心,并可以到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检查客货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但涉嫌违法经营行为或者举报涉嫌违法经营行为的车辆除外。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更多参加人数不少于2人,按照规定着装,佩带执法标志,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检查标志灯。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不能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扣押车辆:及维修设备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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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道路运输作业和驾驶员培训的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或教练执照;
(2)范围外经营客运、货运车辆;
(三)无班车客运标志和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旅游巴士标志;
(四)限制载运、禁止载运违反规定携带物品或者危险物品;
(五)无执业资格,无证从事作业的;
(六)无证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接驳停运车辆所载旅客、货物,由此产生的接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扣留的车辆、设备、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临时扣押车辆、维修设备、工具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并要求其自扣留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暂时扣押。当事人接受处罚后,车辆、维修设备设备和工具应归还;逾期未提供有效证件,违法行为经查实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并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通知、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服的,或者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限额内,暂扣的车辆、维修设备、工具可以依法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拍卖费、接驳费、罚款后有余额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收取,余款予以追回。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处下列罚款:
(一)客运、货运经营者未为其使用的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县级及以上县级以上未限期改正的;
(二)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未按规定携带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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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未悬挂国籍识别标志的并持有符合规定的国际汽车运输驾驶执照不符合规定的;
(五)教练员未按照规定携带教练车证件的;
(六)教练员未使用教练车进行教练的、教练员下班、教练员疲劳、教练车超载或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
(七)机动车辆维修操作人员未建立维修档案并维护保养的依照规定进行维修记录,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机动车检验台账和档案,被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有第4项行为的罚款前项规定,得由港口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施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部门给予处罚: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处以人民币以下人民币以下罚款: 1000元但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伪造、变造道路运输证件、标志、标签的;
(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登记,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p>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四)客运货运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五)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客运车辆进行出发前安全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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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营运客货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核的;
(七)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 (八)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放置、张贴统一式样标志的;并按照规定张贴标语牌;
(九)托运人委托不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
(十)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十一)教练员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十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的未经批准;
(十三)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售票的;
(十四)客运站经营者未执行旅客退票相关规定的;< /p>
(十五)客运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欺骗乘客、非法拒载、站外拉客、途中倾倒乘客、擅自加价的行为威吓、恶意压价、堵站、抵制运输;
(十六)客运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未按降级车辆品种、等级向旅客退还相应票价的;
(17)包车客运经营者擅自沿途、回程招揽乘客;
(十八)班车经营者擅自停止班车运输或者擅自改变许可证内容的;
< p>(十九)货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危险货物、一般货物的;(二十)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路线运输的;未经原发证机关同意,车站、航班或者终止国际道路客运经营;
(二十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填写驾驶培训记录的;未按照规定颁发结业证书的;
(二十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教练车上安装训练时数、行驶里程记录仪的;
< p> p>(二十三)客车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补充年审的;
(二十四)长途客车未按照规定悬挂、张贴统一式样标志的;
(二十五)客运站经营者违规进站经营者收取费用;
(二十六)客运站经营者允许客车进站私自招揽乘客或者改变每日发车时间班次和发车时间;
(20)(七)伪造、倒卖、出借机动车维修凭证的。
公司有前款第十五项至第二十七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给予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前款第(一)项、第二十七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标志、标志和维修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第二十项行为的,可以由港口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者聘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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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运经营者从事包车经营,其始发地和目的地不在车辆登记地的;
(三)客货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行运营
(四)客货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客货车辆未进行技术等级考核、二次维修保养等按规定检查;
(五)长途客车无长途客车合格证的;
(六)教练车、租赁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二次维修、检测的;
(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如实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按照检测标准和规范程序、遗漏检测项目的。
第 50 条 任何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以下罚款: 1万元以上;第一条 有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者遗失或者部分遗失许可证的
(2)货运经营者违反规定载运限制、禁止的货物、危险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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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许可,擅自对机动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的;
(四)机动车异地培训cle 驾驶员培训机构;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动车组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统一教学大纲的。
第五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以转让客运车辆或者客运线路承包合同名义转售客运线路的,客运经营者有车辆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客运经营者的相关车辆客运经营许可证。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客运经营企业的车辆经营许可证。 。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聘任的协调员违反前款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城市出租汽车、城市公交客运、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道路运输作业的车辆超载、超载的超过限额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从事非商业危险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关于商业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客货车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货车辆,但仅限于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运输经营者本身的员工。不包括用于日常生活服务的客运和货运车辆。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聘请的道路运输协调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者、道路运输协调员的经费以及其他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9月25日经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同时废止。
11.云南省旅游监督管理局仅云南部分地区不准出行。昆明、大理、丽江等旅游景点已全部开放。七月来云南很好,因为天气不好。无论炎热还是寒冷,在花开的季节,一切都显得格外美丽、独特。云南面积比较大。德宏、临沧等部分边境地区疫情可能稍微严重一些,但其他地方影响不大,可以放心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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