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门票调整申请手续(景区门票审批手续)
游览景区的门票价格由当地旅游部门、物价部门审批。游览景区门票价格由当地旅游部门、物价部门核定。
2.景区收取的门票如何审批门票价格必须提前15天审批
3、景区门票登记申请旅游景点门票不登记价格属于违法行为部门。物价部门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相应处罚
4。景区门票审批流程表销售景区门票的个人需办理以下证件
1.文化经营许可证(到文化局领取)2、特种经营许可证(到公安局领取)3、营业执照4、税务登记证(地税、国税各一份)
5、申请景区门票价格审批通知您好,我需要。经仪征市物价局批准,登月湖风景区门票及水上交通费实行一票:52元/人。其他如游船、快艇、滑梯等项目为可选项目,需要额外付费,一般在3-16元之间。
6.景区门票申请流程感谢您的邀请
如果您已在网上预订门票,但丢失了身份证,有两种方式获取门票。具体方法如下:
1.您可以凭身份证号码到火车站售票大厅铁路公安身份证办理处免费申领临时身份证件,并凭网上订单号到取票窗口取票。火车站申领临时身份证流程如下:
1.找到铁路警察身份证发放窗口。一般火车站都会在售票大厅内设立单独的发证窗口,有的车站还将其设置在售票大厅外。如果找不到,请询问车站工作人员。
2.在窗口注明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出生地。确认后,工作人员将为您打印一张临时身份证并加盖公章。有些火车站可能会要求提供一寸照片(这是符合规定的),所以出门前最好随身携带两张一寸照片。如果你不带也没关系。需要拍照的车站通常都有自助拍照系统,可以当场拍照。摄影费用大约20元。
火车站临时身份证件有效期:仅对购票当日购票的列车有效(有效期1天),且只能用于购票,火车上验证、检票、退票。
其次,携带护照、军人身份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到人工窗口取票。
购买火车票的有效证件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安全证、军官证、武警军官证、军人身份证、军校学员身份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符合规定可以使用的有效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来台通行证等。
7.景区门票审批流程★观众需先通过服务平台实名预约入场前48小时登录de Fair数字平台,在“预约购票”窗口办理“购票”。
★绑定个人信息并填写健康筛查表后,系统将进行审核,预约日期前一天短信通知您审核结果。
★展会当天,普通观众按时段进行现场体温检测及选定购票展区,完成健康检查,刷身份证通过检票口进入展馆。
★持票观众也可乘坐摆渡车参观两地八、景区审批流程
1、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银行开户基本许可证(原件核销、留存2份加盖公章);
2.否救生员安全资格证书3人以下(检查原件,留2份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需核对,留2份加盖公章) ;
4.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须核对原件,并保留复印件2份)。
9.景区门票审批流程是怎样的?城管局、文化局、公安局等报批并备案!
十、景区门票价格审批办法武陵源核心景区应届高考免费全国各地的同学们!
2021年6月20日-8月31日
2021年全国高考学生
武陵源核心景区实行2021年全国高考大票(含环保车辆)免票政策
1.优惠券审核。新鲜高考全国学生可凭高考准考证原件、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武陵源核心景区各售票站专门审核窗口免费取票。进行资格审核,获取售票站出具的免票审核回执。
2.凭优惠券免费门票。 2021年全国高考学生凭检票站出具的免票复查回执、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前往各地。武陵源大型核心景区门票(含环保车)在门票站售票窗口现场购买免费。需缴纳景区门票系统管理维护费+保险费共8元/张。
11、景区门票需要哪个部门审批景区管理规定
< 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对集中、环境优美、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p>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新建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叠、交叉;已建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叠、交叉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全国代表性的,可以申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创建盆;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区资源基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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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建风景名胜区范围及核心风景名胜区范围;
(三)拟建风景名胜区性质及保护目标;
< p>(四)拟游览景区的条件;(五)与拟风景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房屋等财产的所有者、使用者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会同国务院环保部门、林业部门、文物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报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一条 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所有权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风景名胜区内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在报批前应当联系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土地、土地进行审批。与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使用者充分协商以及房屋等财产。
设立风景名胜区给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规划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n 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突出景区景点。资源的自然特征、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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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景区旅游容量;
(6)相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自创建之日起2年内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风景名胜区与其他风景名胜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位置、布局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规模,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政府。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性质和保护对象编制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权,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 制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采纳情况以及未采纳的原因。
第十九条国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查。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并服从规划。克管理。
未经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种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是否确实需要修改总体规划中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旅游容量等风景名胜区的,应当报告原规划。经审批机关批准;其他内容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如果政府或政府部门修改场景规划c.发现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划期限届满前二年,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审,作出是否重新调整的决定。 - 准备计划。在新计划获得批准之前,原计划将继续有效。
第四章保护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随意破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居民和游客应当保护风景、水体、森林、草木植被、野生动物景区内的环境及各种设施。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认定,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采矿、围垦、建坟墓碑等破坏景观的;植被及涉及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的建筑设施;
(三)在景物或设施上刻划、划伤、划伤涂抹;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各类开发区,兴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事物。核心景区内的景点。建筑物;寿已建成的景区将根据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设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时,工程选址方案必须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1)设置、发布商业广告;
(2)组织宣传大型游憩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和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 p> (四)其他影响生态、景观的活动。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时,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风景、水体、森林、草地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测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和资源保护情况。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盆地所在地每年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情况和其他自然资源保护信息,并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文化活动。和历史地区。普及历史、文化、科学知识的文娱活动。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环境。我们的条件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道路标志、安全警示等标志。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照国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保护以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氩气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旅游者安全,督促风景名胜区经营单位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额接待游客和在无安全防护的地区开展旅游活动。
第三十七条进入景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销售。门票价格按照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执行。
风景名胜区的交通、服务等项目,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确定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景区门票收入和景区、景区缴纳的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景区门票收入和缴纳的景区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以及景区财产所有者、使用人的损失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责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
SC工作人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企业兼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下列行为的:在风景名胜区进行采掘、采石、采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在风景名胜区建设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核心风景区内的建筑设施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
如果当地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在风景名胜区禁止范围外进行建设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 ,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设重大建设项目的如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缆车、索道。该项目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选址意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开荒、修建坟墓、立碑或者其他破坏风景名胜区景观、植被、地形等活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划伤、损毁风景、设施或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采取措施的,处5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雕刻、污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风景名胜古迹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在风景名胜区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组织大型游憩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和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对周围风景、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造成损害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 (二)风景名胜区自建成之日起2年内未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四)规划前批准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经批准;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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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与法律。
第四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进行更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开除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额接待游客的擅自开放或者在无安全保障的地区进行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景区标志、道路标志、安全警示等标志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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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计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
(五)允许工作人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内企业兼任经营;
(六)审批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对第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经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将不再惩罚他们。
第五十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有违法行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责令限期拆除。立即停止施工活动并自行拆除;继续施工的,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停止施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决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起诉或者自行拆除的,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处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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