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经营者维权措施(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1.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公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决定。 《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设立条件、旅行社申请与审批、旅游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游客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内容。旅行社等。
2.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于1985年6月7日由国务院公布,共17条。旨在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和开发。
3.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 《饭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对《饭店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有20相关规定。
5.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为经营和维护我国旅游行业声誉,根据旅行社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是针对旅行社实施的。
2.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的途径1.了解游客心理;营造合作氛围;调节游客情绪;并提供个性化服务。
2.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齐,礼貌待人,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3.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为游客安排旅游、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减旅游项目或者暂停导游活动。
4.导游在引导游客旅行、游览时,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游客作出真实说明、明确警示,并遵守旅行社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发生。
3.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________领队的含义是指按照《出境旅游领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领队)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接受《领队管理办法》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指定的带领出境旅游的人员。 1、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配合接待机构落实旅行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行行程中的紧急情况、纠纷等问题; 3、为游客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4.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提醒游客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4.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最基本的步骤是了解游客心理;营造合作氛围;调节游客情绪;并提供个性化服务。 2. 导游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衣着整洁,待人礼貌,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3、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游客的出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暂停导游活动。四、导游人员在引导游客出行、游览时,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游客作出真实说明、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预防措施。发生的措施。
5.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最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以下简称“国家旅游局”)是国家旅游局的直属机构。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主要职责是:
p>(一)研究制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旅游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调落实旅游相关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度假旅游、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旅游保险等,保障旅游正常开展。
(三)研究制定国际旅游市场发展战略,组织国家整体旅游形象对外宣传推介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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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国内旅游发展战略措施,指导国内旅游发展。贯彻落实,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五)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旅游规划重点旅游区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工作。
(六)研究制定对外旅游政策,负责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办法并监督实施。
p>(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p>(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十)承办国家事务医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旅游局下设7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协调司)、政策法规司、旅游推广和国际联络司、规划发展财务司、质量标准化与管理司、人事部劳动教育部、老干部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下设6个直属单位,分别是:国家旅游局服务中心、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报社、中国旅游出版社、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局学院
6。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如何做一名好游客?
我相信成为一名优秀的游客就是文明旅游者。这是每个中国公民最基本的要求和意识。
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游客应该有其基本规则。我认为:
1.注意形象
有的游客认为,我去一个地方游行,别人都不认识我,没人知道我是谁。他们认为一个人的形象如何做与别人无关,这是你自己的事。
事实上,事实并非如此。一个人的形象直接关系到一个家庭、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形象。
郎平有一句话我很喜欢:当你穿上印有汉字的球衣时,你就是在升国旗、奏国歌。
是的,每一个中国公民代表的不仅是个人,更是国家。你的形象就是国家的形象。
因此,无论我们是在国内旅游还是出国旅游,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个人仪表,尤其是行为,以免超出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2.保护公共财产
有的游客在旅行中常常有存在感,常常在景区的景物上刻下“XXX来过这里”的字样。他们甚至破坏了一些不可再生的遗产和其他风景……使风景伤痕累累,面目全非。
我认为这是一种极其自私的行为,应该制止。
作为游客,必须具备公共道德意识、环保意识、法律意识、文明意识,自觉爱护一草一木,自觉保护公共设施,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3.遵守风俗习惯
作为游客,出行前一定要了解目的地的风俗习惯、禁忌、法律法规,尤其是去一些宗教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旅游。旅行的时候一定要提前做好功课,旅途中更要遵守。不乱说话、独断专行、开玩笑,甚至引起不必要的争执和麻烦。
总之,我们要做文明游客,文明出行。
7.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最基本的是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境旅游领导者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维护出境旅游者合法权益为维护公民出境旅游权益,促进出境旅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境旅游领队(以下简称领队)是指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资格的人员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证书”),接受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委托,从事出境旅游陪游业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陪游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体提供全程陪伴及相关服务;作为组团机构代表,配合境外接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机构”)完成旅行计划安排;并协调与旅行过程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申请导游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行为;
(2)热爱祖国、遵守法律;
(3)能够有效承担旅游责任的旅行社人员领队;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情况。
第四条
旅行团组织负责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内容包括:思想品德教育;涉外学科教育;旅游政策和法规;旅游目的地国的基本情况;以及领队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取得领队证的人员,组委会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第五条 旅游组织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导游证申请表 人员登记表;团体组织颁发的领队适任证书;申领领队证的人员业务培训证书。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领取旅游领队证,颁发旅游领队证并办理登记。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组团机构的合法业务需要,合理核发领队证。
第六条 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式、制作,由省级或者授权的地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游团所在的市级。
领队证不可伪造编辑、更改、借出或转让。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导游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必须在导游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领导游证。
领队遗失导游证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宣告无效,然后申请补发;导游证损坏的,应及时申请补发。
被取消领队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注册。
第七条
领队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机构正式任命。
领队从事导游业务,必须佩戴导游证。
未获得tou的人持有R领队证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第八条
领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中国公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境外旅游”,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配合接待机构落实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期间的突发事件、纠纷等问题。旅游行程;
(三)以旅游为目的向游客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提醒游客抵制任何言论以及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对申请导游证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或者业务培训的;审核不严格,或领队或领队业务疏忽。旅游团队管理导致领队或者领队业务出现问题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旅游团队组织者给予警告、取消其资格、申请取消旅游资格等。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导游业务的,未取得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伪造、变造、出借、转让导游证的,或者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导游证3个月至1年,不得补发。更新领队通行证。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国公民公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海外旅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部门、导游证3名,可暂扣数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撤销领队登记,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并追究组团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惩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损害合法权益的行为旅游者的权利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自由旅行权在我国宪法中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的剩余权利”。 “国家为劳动者建立休养、休息设施,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本条款中的休息权包括旅行权。
2.旅游产品知情权 旅游产品知情权是指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有权了解旅游经营者提供的线路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行社提供了虚假信息,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游客不得被欺骗或误导。
3.安全出行权 旅游活动中,必须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保证。旅游经营者向游客提供的旅游项目和服务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例如酒店需要消防安全设备、旅行社需要为游客办理保险等。
4.自主选择权:是旅游者选择旅游线路或者服务的权利。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游客。游客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旅行社,决定是否购买旅游产品,比较识别旅游项目,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线路。
5.公平交易和签订合同的权利。游客和旅游经营者是平等的主体。旅游者有权获得旅游服务的质量保证,有权要求合理的价格。因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必须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和完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游客的权益。
6.赔偿权: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在旅游活动中受到侵害时,应当依法获得赔偿和救济。旅游经营者因自身行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旅游者。
7.游客的个人权利。旅游者不分国籍、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在参与旅游活动时享有平等的精神权利。游客的风俗习惯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不能受到歧视。
8.投诉和诉讼权 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与损害其利益的旅游经营者进行交涉,要求赔偿损失;旅游部门可以管理消费者管理协会的投诉部门并请求处理。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消费者保护体现在多个方面。旅游者作为消费者的一员,依法享有其他权利。当然,游客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旅游者必须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或扰乱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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