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参加会议、培训旅行(借口出境培训旅行)
没有必要去北京培训,只是想趁机去北京看看。
2.借机出差参加培训合法吗?不合法吗?
国家正在严厉打击校外补习。导师资质造假、管理混乱、借机赚钱、虚假宣传、与各类校内招生考试“暧昧联系”,让强调诚信、凸显教育良知的校外培训原本属于社会公益领域的企业逐渐变成了逐利行业
校外培训机构应以此为契机,树立对法律和市场的敬畏之心,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治理,让我们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利用培训去旅行很好。 X仁安培训学校师资力量雄厚,老师授课认真。尤其是英语培训、会计培训、工商管理培训、教育专业培训、酒店管理培训、旅游管理培训等都非常有优势。新安培训学校老师对学生敬业,学生积极性高,家长认可
4、利用外地培训进行旅游考察不正当谋取利益使用公款供自己或者他人出国,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本人或者他人以不正当方式利用公款出境(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给予;如果情况允许的话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一条 暂时出国(境)的团(组)党员、人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期限、擅自改变行程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延伸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给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如果情况(一)以学习培训、调查研究、职工疗养等名义公款出行或者变相公款出行的; (2)改变正式行程并利用旅行机会; (三)参加所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并乘出差。以考察、学习、培训、调研、招商引资、参加展览等名义变相利用公款出国(境)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5.如何处罚借机外出培训人员处罚规定如下:
1.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吃喝的,给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2.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
1.表现形式:一是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二是利用公务接待吃吃喝喝;三是其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相关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意见》等省级公务接待规定和市具体规定。
3.党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党纪处分规定的,正式接待管理人员,超出接待标准或者范围,或者借机吃喝的,将直接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解读:国内公务接待应当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不得超标准、超出接待范围,或者借机吃喝。公务接待期间吃喝不仅侵犯国家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而且更严重。重要的是,破坏了党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和“两个必须”作风,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暴饮暴食是对国家和集体财产的浪费。
5. “超出标准、超出范围、或借机吃喝”是指迎送方式、随行人数、活动场地、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膳食等标准旅行活动范围超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当地公务活动接待规定标准,或者在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在安排餐食时招待多次宴请,或者有随餐人数过多,或超出用餐标准,提供高档菜肴或野生保护动物烹制的菜肴,提供香烟和高档饮料,或使用私人会所、高档餐饮场所等奢侈浪费行为。
6. “当地接待标准公务接待标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七、应当注意,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接待人员和参加接待的接待人员不仅要对违法公务接待的决策者、组织者、参与者进行立案调查,而且要对违法公务接待的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立案调查。
6、反思材料出境培训,借旅行机会让孩子出行戴口罩是重要措施确保他们的防疫安全。本教案从各个方面介绍了口罩在人们出行中的作用。老师们介绍了如何佩戴口罩、如何使用口罩? ,用孩子们乐于听、听得懂的方式进行讲解和示范,达到孩子们在旅行中戴口罩的目标
7、借机外出旅游培训是否违法第1部分总则
p>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是拥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净化党风。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制定本条例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思想为指导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和全党核心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总要求。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党章是党内最基本的法规,是治党的总规则。rty。党纪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党的需要,全面从严治党方式。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放在最前面,注意小事早抓、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党组织及党员违反党纪的党员必须严格公正地执行纪律。未经纪律处分的党组织和党员,不得入党。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要以事实为依据,依据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性质,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由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个人不得擅自作出或者批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上级党组织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决定。违反党纪。
(五)汲取教训,防患于未然,治病救人。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式”,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约谈、信访,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要从轻,组织调整,违纪者占多数;受到党纪严肃处理、职务重大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被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法给予处分。可以考虑党的纪律。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规定的行为违反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按照规定给予处分。受到处罚的人必须承担责任。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没有遏制、没有制止、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应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突出的腐败案件。问题相互交织,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2) 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的;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对党组织违反党纪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党纪且无法改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委经调查核实后,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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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解散。
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后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晋升或者推荐给非党组织留任。党外职务高于原职务。
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党内职务。对党内选举或者任命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对于担任两个以上党内职务的人员,党组织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全部职务还是撤销一个或多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职务之一,则必须撤销其所担任的最高职务。决定撤销两个以上职务的,必须从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在非党组织任职的,要建议非党组织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未担任党内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非党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应当建议非党组织撤销其非党组织职务。
党员依照前款规定被开除党内职务或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不得担任党内职务,也不得推荐给非党组织调任。相当于或高于其原职位的两年期限。职务。
第十二条留党察看的处罚分为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一年的党员,期满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如果确实有悔罪表现的,党员任期届满后恢复党员权利;有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时,其党职自动撤销。对于担任非党职务的,应当建议非党组织撤销其非党职务。受到留党察看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党内职务,也不得推荐到非党组织担任相当于或者高于原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被开除党籍的党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相当于原职务或者高于原职务的党外职务。如果还有其他规定有禁止重新入党情形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整顿的,除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包括开除职务)的以外,自然撤销其职务。党内职务)。
第十六条对解散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进行一一审查。其中,符合入党条件的,必须重新登记,加入新的组织,过上党的生活;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必须进行教育,限期改正。教育后若仍无变化,应予以劝说退党或者被开除党籍;对违反纪律的,将按规定进行调查。
第三章纪律处分的适用规则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主动说明应受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核查、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查、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情况。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举报同案犯或者其他人,经核实属实应当接受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调查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防止不良结果发生;
(五)自愿交出违纪所得的;
(6) 那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中央纪委可以决定或者省(部)级纪委(不包括副省级市级纪委)决定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违反纪律的党员也可能受到处分。超出本条例规定处罚范围的,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党员违反党纪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或者本条例分则另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对教育、责令检查、训诫、组织处理的,免予党纪处分。派对会员违反纪律的,免予处分,并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从重处罚:
(一)强迫、教唆他人违纪的;
( (二)拒不交出或者赔偿违纪所得的;
(三)受纪律处分后,因故意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因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发现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接受党纪处分的;
(五)其他情况本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减轻处罚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处罚范围内从轻处罚。
重刑是指施加较重的惩罚。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处罚范围。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处罚幅度上减轻一级的处罚。
加重处罚,是指高于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处罚幅度的处罚。
本条例规定,违纪行为仅一级为开除党籍,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两次以上(含两次)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一并处理,并按照数次违法行为中最高处分给予处分。经过考虑的。处罚将增加一级;如果其中一项违纪行为导致依法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纪行为同时违反本条例两项以上(含)规定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理。
一项条款规定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均包含在另一条款规定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领导人员给予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行为中的作用给予处分。所扮演的角色和应承担的责任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客观地讲。
对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根据个人收入数额和作用分别给予处罚。对违反纪律的团体领导成员,按照该团体违法行为总额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领导人员共同违纪,情节严重的,按照集团共同违纪总额给予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按照共同违纪行为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反党纪的决定或者有其他违反党纪行为的,有共同故意的党员按照共同违纪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纪律的会员应受到尊重iv 对集体违纪行为中发挥作用并承担责任的,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法律,涉嫌玩忽职守、谋租权、输送利益、徇私舞弊、浪费国有资产等犯罪行为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处分,或者开除党籍。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行为的,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d 人民群众 构成犯罪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甚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首先作出党纪决定,并给予政务处分。按照规定,移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党组织应当依照规定暂停其选举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其他党员权利。管理权限。根据监察、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有轻微犯罪行为,被人民政府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除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党籍、缓刑考验。或者被开除党籍。
党员犯罪,被罚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被判处规定的主要处罚的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包括(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独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过失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不含三年)。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的三年以下(含三年)或者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不需要开除党籍的人员,必须参照党员纪律处分审批权限规定,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党组织根据党组织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司法机关和所确定的事实、性质和情况。属于公职人员的,将受到监管部门相应的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员责任的党组织根据生效政务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加工。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应当给予处分。核实有关当事人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况。随后,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罚。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的,依法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决策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变更后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能够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批评教育或者延长试用期;情节严重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党员违纪下落不明,应当根据情节给予处理:
(一)严重违纪,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党组织应当作出开除党籍的决定;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下落不明六个月以上的,党组织依照党章的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章。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死亡后发现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是否应当开除党籍;对受到下列处分(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将作出违反党纪的书面结论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责任人员区分:
(一)直接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员。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
(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直接受到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责。
(三)负有重要领导职责的人员,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在所负责的工作或者参与决策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员,造成损失或后果的,由谁承担次要领导责任。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人员和负有重要领导职责的人员。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自白,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审前向有关组织说明问题,或者在组织初审时向组织说明问题。案件初审、立案审查。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计算经济损失时,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对违纪行为取得的经济利益,没收或者责令退还。
对因违纪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历及其他利益,由办案纪检机关或者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机关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遵守本规定。予以纠正。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认有违纪行为谋取利益的,给予下列处分:按照本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的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和本人公告。领导班子成员还应当向所在党报告工作。组织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公布并记入受处分人员档案;对于那些受到过惩罚的人调动党员以上职务(含撤销党员职务)的,还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职责等。工资、工作及其他相关福利相应变动的程序;涉及取消或者调整其非党职务的,应当建议非党组织及时取消或者调整其非党职务。特殊情况,经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最长处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理决定的执行机关或者党员受到处分的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向作出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党员对党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给予处分。可以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其他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党内法规,适用本条例的总则;中央颁布或者批准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中国共产党委员会。
第二部分子规定
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党中央委员会重大原则问题提出异议的情节严重、有实际言论或者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公开表达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立场和反对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传单、书籍等,或者通过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发表反对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文章、讲话、宣言、言论等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发表、广播、出版、发表前款所列文章、言论、声明、言论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给予处分;撤销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的党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违反违反或者歪曲党的章程的文章、言论、宣言、言论等。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存在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讲话、宣言、声明等; (二)狂妄谈论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庸俗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诽谤、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的,以及人民军队的历史。
出版、广播、出版、出版前项所列内容或为上述内容提供便利者——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开除党内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销售、传播含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图书、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图书等进出境,情节严重的,给定一个警告或严重警告。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团体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团体或者其他分裂党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从事拉帮结派、结党营利、拉帮结派、培养个人权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利益交换等活动获取政治资本的并为自己积蓄动力。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军队中自觉行动在主管部门和主管部门搞拉帮结派,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政治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制定另一套政策的,给予处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变卦,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处分。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诚实,言行不一,言出必行,欺上欺下,两面派,两面派。人们。如果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散布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职位或试用期;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行为不良、匿名诬告、故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或者明示的对外界发表意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对直接责任人员、领导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开除党内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不按照规定请示组织或者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第五十五条:干扰检查工作或者不落实检查、检查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惩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抗拒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通供述或者伪造、毁灭、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提供证据的;
(三)包庇同伙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抵制组织审查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和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党通过会议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被开除党籍。
其他参加者或者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支持上述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胁迫参加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
任何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和活动的人有其他未经组织批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或者敌视政府和其他组织、计划者、组织者和骨干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与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组织、参加教派、邪教组织的,给予开除出籍处分。为策划者、组织者和主要成员举办的聚会。
对其他参与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与者,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
第六十条 从事或者参与煽动、破坏民族关系、寻衅滋事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与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如果周围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胁迫参加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原则、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要成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参与者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胁迫参加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应当加强对信仰宗教的党员的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不改变的,应当劝其退党;拒不退出的,予以开除;参与利用宗教煽动活动者将受到双关语并以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任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与者,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反对党和政府,阻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实施,破坏党的建设的'对基层组织、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处分,对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胁迫参加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向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庇护,或者违反纪律逃往国(境)国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如果罪名成立,他将被开除党籍。
在境外(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政府的文章、言论、宣言、声明等,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有不良政治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和利益的言行,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或者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党组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况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行为不检举、不抵制、不斗争,放任自流,进行无原则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工作作风和其他党规,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违反组织纪律的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组织纪律的不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下列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和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的理由、安排重要项目、使用大额资金;
(四)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法。
第七十一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有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可以留党留任或者留党察看。
第七十二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调动、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特殊时期、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报告个人情况的规定;隐瞒、不报告的; (二)组织约谈、询问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未按要求报告或者未如实报告个人行踪的;
(四)未如实填写个人档案信息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入党前隐瞒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入党后表现良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下列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开除党内职务的。
第七十五条 任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组织巡视等活动中从事拉票、助选等无组织活动的;党内选举;在投票、选举活动中进行违反组织原则的非组织活动,组织、煽动、诱导他人投票或者投票的; (三)选举中有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行为的;积极的。
有组织地拉票、行贿或者利用公款拉票、行贿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第七十六条:在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裙带关系、排除异己、任用官员、说情、说情、求职、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单位的疏忽、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在招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便利的干部职工职称评定、征聘、安置转业军人等违反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欺骗手段获取职务、职级、职称、薪金、资历、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党员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任何使用胁迫、威胁、欺骗等手段的人以教唆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党员行使选举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阻碍、压制批评、检举、控告,或者私自扣留、销毁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的,或者故意泄露给他人;
(二)压制党员的申诉、申辩、证言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的言论、申辩、证言等行为。投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投诉的法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者、检举人、控告者、证人或者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从重处罚。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以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培养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颁发党员证书的,给予直接责任对有违法行为或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职位。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吸收党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办理个人出(境)外旅行证件、港澳通行证、未经批准进出国(境)案件,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情况严重我们将受到缓刑的处罚。 。
第八十三条 境外机构或者临时驻外(境外)团体(团)党员擅自离开组织,或者从事外交、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违反党的纪律的相关规定。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临时驻外(境外)代表团(团)党员离开组织不满六个月又自动返回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继续留党。 。观察和处罚;退党六个月以上的,按自动退党论处,予以开除党籍。
故意为他人离开组织提供便利条件、离开组织的,给予下列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五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滥用职权。和追求个人利益。行为。
利用职权、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亲属等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对方、配偶、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关系密切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纵容或者默许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亲属、关系密切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权力或者职务影响谋取个人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亲属及其配偶及其他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未实际参加工作而领取报酬,或者领取报酬的,信号实际工作中明显高于同职级标准工资,党员干部知道而不改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收受礼品、礼品、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接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节交往范围的财物的,视为收受,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十九条给予明显超出正常互惠范围的礼品、赠品、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以及其他有特殊关系的人员。 、其他金融产品和其他财产,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资金、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将会给予;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籍的处分。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巨额收益,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 91 条:A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安排婚丧嫁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借机聚敛财物或者有其他侵害国家、集体、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处分或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或者提供宴请或者安排旅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体育健身卡的,给予处罚UB及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卡等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进出私人俱乐部,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商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票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付费业务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参股;
(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其他营利活动。
利用参与企业改制、定向增发、并购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影响力或头寸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异常利润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额外福利的,按照第一项规定。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或者影响力,为配偶、子女、配偶提供便利。企业及其他亲属和其他与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等具体相关的人员。对通过转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标、公共财政支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开除党籍。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其配偶、子女、配偶等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利益的帮助,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辞职或者退休(退休)后不再接受原职务所属辖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或者从事与原职务有关的个人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辞去或者退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后违反有关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罚被撤销党内职务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配偶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本规定规定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的经营活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的,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或者由外方聘任的。对党员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的问题,或者违反规定任职或者兼职领取报酬的,对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继续担任职务经组织调整;拒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对其职务调整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党、国家机关开展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第九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为自己、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亲属和其他有特殊关系的人在交通、交通、生活等方面谋取特殊待遇。医疗、治安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任察看处分将给出离子。
第一百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或者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影响,侵占不属于自己支配的公私财产,或者以象征性支付金钱、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公私财产的行为。进行免费或象征性付款。接受劳务或者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况严重我们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职务便利,支付或者报销应由本人、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亲属负担的费用的;其配偶及其他亲属由所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其他人依照前款规定支付或者报销。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职务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侵占公共财物自用六个月以上,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共财产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况严重我们,他将被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共财产出借他人从事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规定组织、参加公款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消费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规定,自行制定工资的或者乱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公款出行或者变相公款出行的等;
(2)C挂公务日程,借机出差;
(三)借机出差,参加所管理企业及所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
以考察、学习、培训、调研、招商引资、参加展览等名义变相利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前一段。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饮食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修、使用公务交通车辆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严肃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禁止集会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庆活动和庆祝活动。
擅自组织达标表彰活动或者通过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办公楼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处分: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办公楼、培训中心等场馆的建设、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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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标准配备、占用办公场地的;
(三)利用公款出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从事以权换性行为的进行金钱交易或者给予财物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甚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违反群体纪律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较轻处罚:案件。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出标准、超出群众范围的筹集资金、筹集劳动力、摊派费用,增加群众负担;
(二)违反规定,扣押、收受群众财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款项的;
(四)在管理、服务方面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处理涉及群众的事情刁难群众,想吃什么就吃什么;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扰生产经营自主权,造成群众财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党内职务或缓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开发、救灾款物分配等方面偏袒亲朋好友,有明显不公平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利用宗族、黑帮势力压迫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黑活动,为黑恶势力、黑恶分子充当“保护伞”的,撤销其会员资格。党内职务或保留在党内。观察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内职务或者留党留党察看处分:
(一)不及时解决涉及生产、生活等问题的;不按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照顾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懒惰、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不予回应,转移注意力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欺骗下级,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其他不作为、扰乱秩序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盲目借钱创业、搞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他人财产和利益更大损失的。国家、集体、群众。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能够救助而未能救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开除处分。将表明该党的立场;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不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按规定办理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群众纪律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甚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不负责任的;疏于管理,不贯彻执行、检查、督促上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给党、国家、人民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不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及时观察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严肃处理。受到处罚或加重。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只表达意见提出意见而不落实;
(二)热衷于舆论造势,肤浅者;
(三)单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采取任何行动的;
(四)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行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给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依照法律规定受到刑事处罚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党纪德决定或者申诉复核决定作出后,决定中的党员身份、职务、职级、工资等事项未按照规定执行的;
(三)党员受到处分后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离职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内部工作制裁。
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而离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撤销其党内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级检查、检查工作或者向上级报告工作时,未报告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视察、检查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汇报工作时纵容、指使、暗示、强迫下属的,说谎、报假的,从重或者从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干扰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涉、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行为、中介代理服务等活动;
(二)介入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清算和验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等活动重大经营活动;
(三)介入、介入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贷款等事项的审批;
(四)介入、介入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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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干预、干预集合资金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s,资产和资源。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司法活动、纪检执法活动,询问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司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财政资金划拨、项目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以下处理:依照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泄露、传播或者查询、窃取党组织资料的对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考察、考察等事项尚未公开或者其他应当保密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惩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组织秘密留存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考察考察等有关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考试招生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泄露试题、考场作弊、涂改试卷、违规录取等行为的,给予警告。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不正当利用公款为自己或者他人出境(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Pro 团(组)党员和出国(境)外人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期限或者改变行程的擅自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文章e 132:境外机构、临时驻外(境外)团体(团)党员违反驻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或者地区人民的行为驻扎宗教习俗,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不履行或者履行职责不正确,给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战、代理工作等工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违反生活纪律的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侈、贪图享乐、追求庸俗的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注重家风建设,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警告;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处分将被取消党内职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尚,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保留党内职务的处分。观察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甚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部分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单独的实施条例。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条例或者单项条例。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的实施 已经结案的案件需要重新审查、复议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政策执行。届时适用。对于尚未结案的案件,行为发生时的法规、政策不认为属于违纪行为,但本规定认为属于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或当时的政策;如果雷古行为违反当时的规定或政策,视为违反纪律的,按照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处理。但本规定不认为构成违纪行为或者处罚较轻的,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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