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规划设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p>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策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 p>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制定本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阿蒂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发展旅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 旅游者有权要求当其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危险时,予以救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安全规定。y 旅游活动中的警告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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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或旅游发展、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旅游项目、设施提出特殊要求以及特定领域的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的监督检查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n、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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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或支付额外的旅行物品来获取回扣和其他非法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阿蒂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本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从事导游工作。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活动需要额外付款的情况。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游客的意见。d 有关各方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的权利。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公告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采取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重视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提供交通、住宿的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餐饮、娱乐等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各项制度。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在车辆显着位置明显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在车厢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氧r 我国驻外机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二)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的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

< p>(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标准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载明接待业务的依据。包价旅游合同中当地旅行社的IC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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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p>(5)其他法律、法规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使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和安全其他游客的。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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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已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游行程将按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4)如果游客是str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馆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权利。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少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有履行合同资格但拒不履行合同的根据旅游者的要求,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有效。准确的。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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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规划设计方案

1.景区分级

旅游景区质量分为5级,分别为:ROM从高到低:5A、4A、3A、2A、1A级。 5A级是旅游景区的最高等级,代表世界级精品旅游景区的水平。自2007年原国家旅游局评定第一批5A级景区以来,全国共评定34批259家5A级景区。

5A级景区分布呈现中东部多、西部少的不平衡格局。特别是东部和南部沿海发达地区数量相对集中。

2. 5A级景区申报基本条件

1.连续三年列入4A级景区。

2.风景名胜区面积不得小于3平方公里。

3.年接待旅游人数不少于60万人次,其中境外游客不少于5万人次。

4.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近两年社会反响强烈。

5.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创建实施方案。

6.无经常发生的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接待客人人数不超过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

7.旅游资源品质极高、特色鲜明、典型独特,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

3. 5A评分标准

一是特色文化。景区要突出地方特色文化,注重文化建设、文化主题、丰富性、文化展示、文化体验。等四个方面;

二、信息化,智慧旅游项目满足景区自身发展和游客与时俱进的需求,从信息化基础、信息化管理、数据共享四个方面,以及电子商务该部分得分大幅提升;

三是综合服务,新增住宿考核和多元化休闲产品;

四是出行安全,最大程度新增增加了承载力审批和公告的评估。

四. 5A级景区时期

1.安全隐患严重:主要体现在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警示不到位、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消防设施不足等方面。高峰期客流控制不到位,旅游线路存在安全隐患。

2.环境卫生差:主要体现在厕所革命滞后、垃圾清理不及时、随意堆放、就餐区卫生差等。

3.服务和管理差:主要体现在导游服务差、欺骗顾客、擅自更改票价、无人值守、景区服务不足等人员、交通及停车场管理不善、购物点管理不善等。

4.旅游设施损坏、缺失损失:主要体现在游客中心功能缺失、休息设施不足、标识系统缺失、垃圾箱不足、无障碍设施不足等。

这些问题中,最常被提及的是安全设施和管理缺失、厕所改造滞后、垃圾清理不及时、欺骗敲诈顾客、导游服务差、游客中心功能和设施缺乏、和标志。制度不完善,休息设施不足。

5. 5A级景区创建要点

创建要点主要集中在专家暗访景区时的重点考察内容:

1.旅游交通:旅游进入景区公路、专用旅游步道材料、大型生态停车场ts;

2.旅游设施:内容丰富、服务周到的游客中心、具有文化内涵的导视系统、多语种导游服务;

3.厕所革命:具有本土文化元素的独特厕所;

4.旅游安全:公示最大承载能力,留存各类应急预案和警示标志;

5、信息化:景区智慧管理设施、宽带WiFi手机信号全覆盖、在线咨询和预约平台在风景名胜区;

6.旅游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完成5A创建及推广策划,完善投诉管理;

7.资源与环境保护:出入口建筑风格与景区内部环境、氛围必须一致;

8.特色文化:探索主题性、丰富性、示范性、体验性;

9.综合服务:餐饮、购物、住宿等配套服务设施容量及布局。

3.景区规划合同

景区托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扩大园区规模,加强经营,拓展业务,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已达成以下园区托管合作协议:

1.乙方全权托管园区日常运营、行业宣传、营销、营销、园区日常管理、各类员工培训、员工日常制度管理、员工奖惩制度管理、员工薪酬等。筹款、分配等财务管理。

2.乙方全面负责园区日常活动策划、接待行程安排、员工分工等,负责制定详细的安全保障措施公园的计划和接待计划。

3.甲方负责园区硬件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维修;负责协调园区电力、水、天然气等基础设施以及工商、税务、卫生、环保及周边安全环境。

4.园区所有接待收入及园区整体利润按甲、乙方50-50分,利润结果根据各组净利润分成进行登记签字,次月15日是上个月的结算截止日期。结算方式有现金、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

5.销售价格、销售目标、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公布,并保留书面资料备查验。

6.园区托管亲期间在此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分担责任,共同维护园区的长远发展和持久合作。

甲乙双方各自的债务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涉及本次园区托管合作。

7.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

甲方:乙方:2018年6月2日 2018年6月2日

4.旅游规划设计合同协议

1.首先,你必须对相关旅游行业和旅游法规、业务等有基本的了解。 2、其次,联系你想要合作的旅行社,找到旅行社的行政部门或者直接找老板洽谈合作相关事宜,并最终达成协议。 3.旅游涉及领域广泛,d 销售机构 旅游活动需要承担比较大的责任,包括游客的衣食住行安全等,并要求有能力灵活应对各种问题。注意:最好与旅游行业经验丰富的合作伙伴共享代理,避免一路上发生纠纷。以及游客和旅行社的权益

5.旅游发展协议

在线旅行社-共享就是旅行,互联网资源整合

❶与国旅环球旅行社合作,成为领先旅行社旅游品质保障

❷每条旅游线路会保证你的安全,签合同

❸每天都有特价,价格不是问题

❹手机是旅行社,从全国各地出发的国内外

❺我想自己去旅游,但不知道如何申请签证?找到我

❻这太便宜了。你想吗o 进商店买吗?如果行程上说可以去商店,我们可以去,但如果我们说不能去,那就不能。

❼他们会强迫我们买东西吗?我保证不会有强制消费!

❽我想住在一个好地方,享受一次高端旅行。有这样的行程吗?当然可以私人定制,包括自由行、跟团游、半自由行!你想要的网红、高端台词我都有!

❾你是导游吗?我是分公司的老板,也是一名旅行体验达人。如果有一些路线,我们会在内部进行检查。先去玩玩吧,你安心我也放心!如果你想和我玩,你可以和我一起玩!

❶⓿我们会不定期组织团体旅游,欢迎大家参加!我也想做这个,可以吗?完全可行!随时可以私聊

6.旅游策划项目合同

旅游项目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1.建设项目申请前置审批,须向当地旅游局、规划局报送。 (一)建设项目核准申请书; (二)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三)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环境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四)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材料或资信证明; (五)合资、合作项目的公司合作协议;合作建设项目协议; (六)拆迁企业证明;拆迁安置计划; (七)特殊行业建设项目需提供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上1-7信息齐全,将被接受。经审核批准,为区A区主管部门核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万元)。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内发文批准属于市级审批项目,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批文下达后,土地购置、规划设计、融资等前期工作可在大同区办理。

2.需要提交正式规划:对于国家重点项目,除1-7资料外,还需提交土地合同、1:500地形图、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扩建工程批准通知书、建设资金证明、初步建设方案等。

3.项目申请格式:《关于设立×××项目的请示》 城市规划局: 1、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 2、项目建设规模; 3、项目建设周期;

4.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

5.经济效益分析;贷款偿还能力分析; 7、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分析和安全生产评价分析; 8、项目建设单位承接能力分析。

7.旅游规划设计合同怎么写

需要有建设规划许可证

1.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图纸、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

2.项目核准回复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及附件(复印件)

4.工程合同(复印件)。

5.测绘单位1:500或1:1000测界图三张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资质(蓝晒图、现状地形图、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类地上地下管线、建筑物位置),并提供电子材料

6。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委托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8.旅行策划和设计合同模板

跟团旅行有利有弊。好处大概有这么几个:一是省心,把自己托付给旅行社,保姆式的贴心服务,还有导游照顾,免去各种实际麻烦;第二,安全,因为跟团旅行,无论什么时候旅行,目的地和食宿交通都已经相对成熟,虽然具有丰富的各方面评价实践经验。与自助游相比,避免了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和隐患。第三是经济。由于现在旅行社太多,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旅游业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这样一来,旅行社的利润就越来越薄。比如去摩洛哥旅游,过去12天,行程报价是18000到22000,现在基本在14000左右;第四是应有尽有,跟团旅游,一般来说,可以参观目的地所有的经典景点,免费。由于交通或者费用问题,旅行可能并不全面。因此,对于旅行经验较少的人,尤其是时间较少的上班族来说,跟团旅行是最好的选择。那么跟团旅游有哪些缺点呢?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自主性极少。我的,吃住行基本不能脱团;其次,你无法避免去商店。无论买与不买,一般都要配合导游进入购物点并停留一段时间。有时,可能会导致购物时间过长或物品丢失,造成不愉快和旅行心情不好;第三,赶时间,因为提前跟团旅游计划比较固定,往往为了迎合游客,看到的景点过于分散、不集中,导致行程过长。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上车睡觉,下车拍照。有时候一个景点只给你十分钟的时间。一路不仅会疲惫不堪,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去了哪里。 。说好的免费旅游呢?独立旅行有利有弊。优点是比较随意,时间长短自己定,吃的东西你说了算,ac住宿和交通。缺点是不如跟团旅游安全。尤其是不懂当地语言的话,往往就更麻烦了。所以,如果是自助游的话,我建议还是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出去比较好。费用可以平摊,省钱,遇到麻烦还能互相帮助照顾。

9.旅游项目承包

导游服务。

导游服务是旅游服务中最基础的服务。这是因为导游服务中的语言服务

1.它传达不同的文化并促进沟通。

2.讲解服务帮助游客增长知识、欣赏美景。

3.生活服务让游客身心愉快地从事旅游活动。

导游服务是导游代表指定旅游公司提供的游客接待服务按照团体合同、协议的内容和标准接待、陪同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