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款出行违反哪些规定?

钱退了,单位不追究就罚款

2、违规公款出行:用公款吃饭喝酒

任何使用公款出行的人出国旅行的,给予记过、大过、大过、降级或者开除、开除党籍或者处分。

3.利用公款变相旅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1)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调查,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与群众讨论,多与干部谈心,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要轻松出行、减少陪伴、简化接待。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es,有效改善会议风格;提高会议效率,开短会、说短话,避免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通报,切实改进行文风格。对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公开与不可公开的文件、简报,一律不予公开。

(四)要规范出国活动,根据外交工作总体需要合理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控制随行出国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交通工具。一般中资机构、华侨、留学生是不会安排代表在机场等候接机的。

(五)要做好安保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正常情况下封路es和封闭场所是不允许的。

(六)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委员要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会议和活动,进一步减少报道数量。 、字数和报告的持续时间。

(七)要严格发表稿件。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得公开发表单行本著作或者讲话,不得寄贺信、电报,不得题词、题词。

(八)要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生活福利的规定。

4.公费旅游违反了哪些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为打击“四风”,中共出台了八项规定,要求党员和领导干部坚决执行,并明确禁止使用公款吃喝玩乐。旅游需要党员领导干部为群众作出表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关心群众、想群众之所想。踏踏实实做事,廉洁做人,全身心投入发展。所以单位不能用公款组织旅游!

5.公款旅行如何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款旅行、因公出差旅行、以公务旅行名义变相旅行;检查、学习、培训使用公款的,追究谁的责任,给予什么处罚以考察、招商、参加展览为名,变相出国(境)?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领导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公费旅游情节严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情节轻微或严重的判断标准。

“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分类和定性,主要根据错误的发生过程和造成的危害、个人的​​态度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划分和定性。组织al 或基于社会影响程度的推定。这也是各级办案机构、纪检机构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之一。

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出接待标准和范围,或者借机吃饭、聚餐的,给予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如有情节严重警告es 较小;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学习培训、调查研究、职工疗养等名义公款或者变相旅行的。公共资金;

(2)改变官方行程并趁机出行;

(三)参加所属企业及所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并乘出差。

以考察、学习、培训、调研、招商引资、参加展览等名义变相利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前一段。

7.严禁公费旅游或者变相公费旅游

(2013年11月18日颁布)

第一章规定

第一条是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规定或者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es,以及不当使用公共资源。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各项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内部规定。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程序;坚持总量控制,科学制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支出总量,加强经济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确保公务活动正常进行;坚持公开透明,涉及国家秘密、资金使用情况的除外,公务活动中的资产、资源等应当公开,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坚持深化改革,以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长效政策。作用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检查全国党政机关严格执行经济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处理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严格节约、反对浪费的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部门等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务、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厉行节约、反浪费有关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和反浪费工作全面负责。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并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款没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以及其他非税收入必须上缴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任何形式的隐匿、瞒报。截留、侵占、挪用、支出或者私分资金,严禁转入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出预算安排支出。列入预算和未列入预算的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逃逸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临时出国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期间不再追加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性,防止年底意外支出。发生。

第九条:弘扬政绩深化会计改革,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业务费用,充分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旅游、临时出境公务、公务接待、会议等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商品和服务情况。 、培训等市场物价水平,制定分地区公务活动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加强相关支出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支出标准调整机制,根据相关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变化定期调整相关支出标准,增强支出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支出标准。

严格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经审查,不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完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境内党政机关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购置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除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按照规定支付。法规。使用名片结账。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编制完整的采购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理由明确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或者采购超出办公需要的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以任何理由、变相违规标明品牌、型号、产地。采购招标金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公示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委托采购机构,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承包供货和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项目拆分承包供货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要组织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采购需求进行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政府采购成果评价体系,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有效性、透明度和专业性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

第三章国内旅行和临时出国工作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旅行内部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境内旅行管理制度。严格限制国内旅行的次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旅行活动,严禁以公务旅行为名变相旅行,严禁进修学习。异地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检查、调查,没有实质性内容。

第十四条:国内出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住宿、餐饮规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商务人员住宿、餐食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须按标准支付住宿、餐食费用。旅客除正常公务活动外,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要求,不得接受礼物、赠品、土特产等。

第十五条:统筹安排年度临时旅行因公出国,严格控制组团人数和人数,严禁安排通融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访问,严禁安排考察访问。严禁安排集中走访群众国家和地区,严禁以各种名义携带公款出境旅游。严格执行有限临时因公出国管理规定,不将出国视为个人待遇或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群体。

组织、外国专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出国培训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选派培训对象,健全培训制度。海外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境的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宜出境的团体进行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t控制因公临时出国预算总额,严格执行资金预审制度。没有出国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严禁违规将出国旅游预算以外的资金作为出国旅游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转嫁出国旅游费用。< /p>

第十七条 出国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食宿。不得违规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或者外航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的住宿、住宿。你不被允许擅自多出国或地区、擅自绕道、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您在境外期间,不得用公款与我国驻外机构及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互赠礼品、纪念品,不得用公款招待彼此。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国计划,加强出国出差审批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安排出国考察、组织考察、会议、培训等活动。内容充实。

严格遵守出国出差资金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过高规格的接待和高消费招待,不得接受礼品、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全国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和管理制度。没有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非公务活动严禁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收费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严格按照标准为受助人员安排住宿,协助安排餐食的,按照标准收取餐费。应该产生的费用受助人的费用不得列入接待费,不得用于召开会议。

设立境内上市公司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应当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核。

第二十二条接待外宾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互惠、务实节俭的原则。邀请外宾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控制外宾群体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查和接待。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标、超标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宾馆、宾馆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动机关下属接待培训场地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完善服务运营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运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提供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国内公务接待及其他服务。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提供分类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物流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执法、机要通讯、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所需车辆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普通公务旅行由公务员自主选择,由社会提供。注销的一般公务用车,将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公务交通补贴适当提供模具,不得以汽车改装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配置公务用车,实行定向保障。不得因特殊目的或者其他原因超出编制、超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替代。使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专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置,不得擅自扩大专用车辆范围或者变相配置专用车辆。

严格控制执法车辆的装备范围、组织结构和标准。执法执勤车辆的配备应严格限于一线执法职责,不得为机关内部管理、后勤岗位配备,也不得为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配备。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选择国产汽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

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换新,并进行固定期限的换证。续展期满后仍可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升职、调动等原因提前换届。

公务用车的保险、保养、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营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查办案件等有保密要求的特种作业车辆外,执行执法任务的车辆应当采用喷漆。具有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改装公务车辆供执法、保密通信等个人使用。领导干部的亲属及其周围工作人员不得私用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用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数量、费用。会议的持续时间和参加人数。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在景区召开会议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会议召开地点实行政府采购指定管理。会议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餐饮安排包括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举办宴会,不得进行与会议无关的旅行和参观,不得以任何名义散发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用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且超出范围和标准的会议费用不予报销。严禁非法使用会议费用购买办公设备、列明公务接待费及其他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侵占会议经费。

第三十二条:设立和完善建立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次数、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培训支出分类标准,严格控制培训支出范围,严禁将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费用纳入培训支出。严禁以培训为名举办公费宴会、公费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组织、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产品、设立单位、变更行政区划、基金会等名义举办活动。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览。是严格禁止的利用财政资金举办商业晚会。严格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竞赛活动。

经批准举办的节日、庆典、论坛、博览会、展览、运动会、竞赛等活动必须严格控制规模和支出,不得向所属单位拨付费用,不得通过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不得支付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邀请名人、知名人士参加活动。为组织活动而专门配备的升降设备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价和标准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价认可项目费用由其承担由主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办公楼

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对违规拟建的办公用房项目,要坚决终止;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止并没收;超规模、超标准、超出投资预算的办公用房项目在建的办公用房项目,超出部分的面积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出,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宇管理,公平配置和集约利用办公场地资源应大力推广。占用、使用办公用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或者未经批准出租办公用房的,必须腾空;未经批准改变办公场所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办公场所。已出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更换、修缮、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采用置换法配置办公楼的,必须执行新建办公楼的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简洁、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办公楼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标准。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建筑不得谋求成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严禁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配套设施。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统一安排。土地收入和资产转让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

所需投资党政机关办公楼修缮、改造工程统一纳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办公楼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度。

办公楼因使用时间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等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功能功能、减少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保养要求。e 和转换标准。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办公用房统一配置、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单位“三定”方案严格审查和使用办公用房。超过标准的部分,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整。

新建、调整办公楼的单位应当遵循“新建、移旧”和“调整新、移旧”的原则。腾出、移交的机构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如因机构规模扩大或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场地的,应在现有办公条件下解决。机组的冰空间;单位现有办公场地不能满足需要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整合调整办公场地资源;无法调整又确需租赁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变相补偿的方式出租企业及其他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增设办公用房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旅馆房间作为办公场所。分配使用的办公场地应当及时腾出,退休或者调动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使用资源节约集约,全程强化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食品、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设备、办公用品等利用效率和效益,协调土地使用,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用能、用水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积极使用节水器具,建设节水单位。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配置和使用,盘活现有资产通过调整,节省采购资金。已达到换新期限仍能使用的,不得报废和处置。

对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弃物进行集中回收,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予以销毁。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实施,防止重复建设、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享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成本,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运用信息技术hnology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消耗。

第九章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宣传部门应当把严格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的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美德,宣传解释相关内容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节约教育和反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到建设中去。负责机关干部选拔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的现象和行为,要严厉批评,督促纠正。

纪检监察机构要经常揭露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把严格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式,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以节约型机关建设为重点,组织开展各种易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质、金钱。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文化,对在全社会形成节约之风起到示范作用。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主体、责任、义务。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程序等,加强定期监督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经济反对浪费的工作情况。报告可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报告结合起来。

第五十条把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情况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政绩报告、廉洁报告,并接受审查。

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厉行节约、反浪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在适当范围内报告检查结果。专项督导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结合起来,督导考核结果报送纪检监察机构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和选拔的依据预约。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反纪律和法律行为。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节约并反对浪费。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会计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以党委、政府通报监督检查结果的方式。

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耗的审计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移送处理。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信息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便利、多样化的原则,以适当方式披露:

(一)预决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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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结果、采购合同等;

(三)国内公务接待批次、人数、资金总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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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

(5)培训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

( 6)节日、庆典、论坛、博览会、展览、运动会、运动会等活动信息;

(7)办公楼建设、维护改造、使用、运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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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机关支出和公款使用情况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机关支出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落实节约、反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中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查处媒体曝光的违法违纪违法行为。

充分发挥群众对党和政府奢侈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责任追究制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干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拨付财政资金的;

< p> (二)以欺诈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更;

( 4)违反管理规定、超标或使用虚假信息的

(5)冒取利益的利用官方职位谋取私人利益;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依法追究责任:

(一)本地区铺张浪费的,部门、本单位奢侈浪费问题严重,发现问题未有效查处,干部群众反应强烈;

(二)授意、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未履行内部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未及时按规定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格节约和反浪费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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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奢侈浪费的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职务、责令辞职、开除、降级等。

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问责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纪律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经济利益的,应当我将被没收或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责令退还、赔偿。

第六十二条 被问责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认真受理申诉,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结论。

上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详细规则。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5日公布的《关于严格节约、反浪费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严格节约、反浪费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

8 . 变相公款旅游违反了哪些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为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净化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制定本条例教育党员遵守法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实施时间

2018年10月1日

发布机关

中共中央

修订历史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党纪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中国共产党来说,随着形势发展,《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现实需要。为此,党中央决定对其进行修改,并于2015年10月正式印发。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依法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要求,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类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列举了不良行为。清单重点围绕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反腐等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 “四种风格”。党组织和党员不能触及的底线。 《条例》分为三部分: 总则条、分条、附则,共11章133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经济工作下半年,审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3]

条例全文< /p>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第二条 党的纪律路线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和全党核心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总要求。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和治党的总规则。党的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遵守的行为准则。l 党员必须遵守。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法规。

第四条党的纪律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党的需要,全面从严治党方式。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放在最前面,注意小事早抓、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必须严格公正地执行纪律。无党派没有受纪律处分的组织或者党员,允许入党。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要以事实为依据,依据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性质,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由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个人不得擅自作出或者批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上级党组织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决定。

(五)汲取教训,防患于未然,治病救人sses 并拯救生命。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式”,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信访,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要求从轻处罚、组织调整 违纪者占多数;受到党纪严肃处理、职务重大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被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和党员,必须给予处分。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处分。追求。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没有遏制、没有制止的、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应强烈、政治问题和政治问题突出的腐败案件。经济问题相互交织,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 3)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的;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对于p党组织违反党的纪律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党纪且无法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委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可以:

(一)整顿;< /p> p>

(2) 解散。

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后一年内或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一年半内,不得因非下列行为在党内晋升或者推荐到非党组织。党内职务高于原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取消受处分的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担任两个以上党内职务的人,在作出决定时,给予处分的,党组织应当明确是否撤销其全部职务或者撤销一个或多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职务之一,则必须撤销其所担任的最高职务。决定撤销两个以上职务的,必须从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在非党组织任职的,要建议非党组织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未担任党内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非党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应当建议非党组织撤销其非党组织职务。

党员依照前款规定被给予开除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党内任何职务,不得向非党组织推荐担任与原职务同等或者更高的职务。职务。

第十二条留党察看的处罚分为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二年。留党察看一年的党员,期满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留党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罪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如果坚持不改正或者发现其他违纪行为给予党纪处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职自动撤销。对于担任非党职务的,应当建议非党组织撤销其非党职务。受到留党察看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党内职务,也不得推荐到非党组织担任相当于或者高于原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被开除党籍的党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相当于原职务或者高于原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禁止重新入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如果l 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整顿的,除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的以外,自然撤销职务。党内职务)。

第十六条对解散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进行一一审查。其中,符合入党条件的,必须重新登记,加入新的组织,过上党的生活;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必须进行教育,限期改正。教育后仍无变化的,劝退或者开除党籍;对违反纪律的,将按规定进行调查。

第三章规则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说明应当处理的问题受到党纪处分;

(二)在组织核查和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查、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p>

(三)举报对同案被告等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调查,经核实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利影响,或有效防止有害结果的发生;

(五)自愿交出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省(部)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副省级市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除外)决定,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违反纪律的党员也可能受到处分。超出本条例规定处罚范围的,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党员违反党纪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对教育、责令检查、训诫、组织处理的,免予党纪处分。党员违反纪律的,免予处分,并作出书面结论。

第 20 条 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从重处罚:

(一)强迫、教唆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交出或者返还违纪报酬的; (三)因违反纪律受到纪律处分,又因故意违纪行为受党纪处分的; (四)因违纪行为受过党纪处分后,受处分前发现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法另有规定的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减轻处罚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处罚范围内从轻处罚。

严厉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追加处罚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处罚幅度上减轻一级的处罚。

加重处罚,是指高于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处罚幅度的处罚。

本条例仅对开除党籍等一级违纪行为作出规定,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两次以上(含两次)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一并处理,并按照数次违法行为中最高的处罚予以考虑。处罚将增加一级;有违纪行为之一,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氩气第二十四条 违纪行为同时违反本条例两项以上(含)规定的,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理。

某一条款规定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均包含在另一条款规定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领导人员给予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行为中的作用给予处分。所扮演的角色和应承担的责任将分别受到处罚。

在经济问题上共同违纪的,将受到处罚根据个人收入的多少及其作用分别进行。对违反纪律的团体领导成员,按照该团体违法行为总额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领导人员共同违纪,情节严重的,按照集团共同违纪总额给予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按照共同违纪行为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反党纪的决定或者有其他违反党纪行为的,有共同故意的党员按照共同违纪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过失违纪行为的成员,按照各自的处理方式;对集体违纪行为中发挥作用并承担责任的,给予处分客观地讲。

第四章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权力、玩忽职守、权力寻租。触犯法律,涉嫌输送利益、徇私舞弊、浪费国家经费等犯罪行为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行为的,虽不构成犯罪,必须追究党纪责任;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究党员纪律责任。有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甚至开除党籍处分。具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首先作出党纪决定并给予政务处分按照规定,然后将案件移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党组织应当依照规定暂停其选举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其他党员权利。管理权限。根据监察、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恢复。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较轻,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乌尔特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免除刑事处罚,撤销党内职务,缓刑察看。或者被开除党籍。

党员犯罪,被罚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要处罚的(包括(宣告缓刑);

(二)被单独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故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或者管制、拘役的。玩忽职守犯罪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需要开除党籍的人员,必须参照党员纪律处分审批权限规定,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党组织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司法机关所确定的事实、性质和情况。属于公职人员的,将受到监管部门相应的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经核实,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所确定的生效的政府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或组织加工。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应当给予处分。核实有关当事人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况。随后,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罚。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的,对原当事人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有影响的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缓刑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变更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严重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党员违纪下落不明,根据情节给予处理:

(一)严重违纪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派对。组织应当作出开除党籍的决定;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子下落不明六个月以上的,党组织依照党章的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死亡后发现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是否应当开除党籍;对受到下列处分(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将作出违反党纪的书面结论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责任人员区分:

(一)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员;扮演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对所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

(二)负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直接受到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责。

(三)负有重要领导职责的人员,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所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参与决策的人员。造成损失或后果的,由谁承担次要领导责任。党员、领导干部。

本规定所称领导职责包括负有主要领导职责和负有重要领导职责。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自白是指涉嫌违纪党员在组织初审前向有关组织说明问题,或者在初审、立案审查过程中向组织说明问题。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计算经济损失时,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因违纪行为取得的经济利益,没收或者责令退还。

因违纪行为获得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历等其他利益的,由办案纪检机关或者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遵守规定。予以纠正。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认有违纪行为谋取利益的,给予下列处分:按照本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党纪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的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和本人公告。领导班子成员还应当向所在党报告工作。组织领导班子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予以公告,并将处分决定材料纳入受处分人员档案;对受到开除以上处分(含开除党内职务)的,还必须1个月内办理职位、工资、工作及其他相关福利的相应变更手续;涉及取消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必须向党的非党组织提出建议,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经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最长处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理决定的执行机关或者党员受到处分的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向作出或者批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党员对党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一般原则其他对党的纪律处分有规定的党内法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但中共中央委员会颁布或者批准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子规定

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与党中央意见不一致的情节严重、有实际言论或者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传单、书籍等公开表达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立场和反对,或者通过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发表反对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文章、言论、宣言、言论等,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表、广播、出版、发表前款所列文章、言论、声明、言论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给予处分;撤销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的党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如果情况是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公开言论;违反或者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讲话、宣言、言论等;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讲话、宣言、言论等;

(二)反对党中央重大政策,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庸俗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诽谤、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的人民军队。

出版、广播、出版、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严重处分。给予警告或者撤职处分来自党内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销售、传播含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图书、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未经许可,私自携带、寄送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图书等进出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任何人在党内组织秘密团体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团体或者其他分裂党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从事拉帮结派、结党营利、拉帮结派、谋取个人权力等无组织活动,或者通过从事营利等活动获取政治资本的兴趣交流,为自己积蓄动力。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所在地方、本部门各自为政,搞拉帮结派,拒不执行国家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党中央甚至创建无背后有党中央的一套政策。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变卦,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并保留党内职务的处分。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诚实、外表不符、行事诡秘、欺骗上级、欺骗下级、两面派、两面派的人面相的人,情节比较轻微。

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轮转;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行为不良、匿名诬告、故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或者对外发表意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开除党内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未按照规定请示组织或者报告重大事项的违反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五十五条:干扰检查工作或者不落实检查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惩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抗拒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串通供述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提供证据的;

(三)包庇同伙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抵制组织审查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和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组织讲座、论坛、报告、座谈会党通过会议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计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参与者或通过提供信息、材料、财产、场地等支持上述活动的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胁迫参加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

第五十八条组织或者参加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关键要素。

第五十九条组织、参加教派、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要成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参与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与者,经批评教育后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

第六十条 从事或者参与煽动、破坏民族关系、寻衅滋事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参与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s 或被置于缓刑;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胁迫参加的,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要成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如果 c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胁迫参加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应当加强对信仰宗教的党员的思想教育。经过党组织和教育仍不改变的,应当劝退;拒不退出的,予以开除;参与利用宗教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与迷信活动、从事迷信活动的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与者,经批评教育后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反对党和政府,阻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实施,破坏党的建设的对基层组织、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处分,对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那些不明真相、被胁迫的人参加,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向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庇护,或者违反纪律逃往国(境)国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如果罪名成立,他将被开除党籍。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政府的文章、言论、宣言、声明等,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有不良政治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和利益的言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内职务或缓刑;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责任人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对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可以留党留任或者留党察看。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行为不检举、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从事无原则行为的d 不和谐,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工作作风和其他党规,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违反组织纪律的处罚

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改变重大决策的党组织未经授权擅自制作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和决定重大事项、任免重要人员的;干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四)以集体决策为名实施集体违法行为的。

第七十一条:下级党组织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的。

第七十二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调动、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开除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党组织纪律处分。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报告个人规定的

(二)组织进行谈话或者通信时,未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的;

(三)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未如实报告个人行踪的;

(四)未如实填写个人档案信息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入党前隐瞒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入党后表现良好的,给予严重警告、开除党籍处分职位,或处于试用期。

第七十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下列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组织检查、党内活动中从事拉票、助选等无组织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选举;

(二)依照法律规定投票,违反组织原则从事非组织活动的在选举活动中组织、怂恿、诱导他人投票或者投票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有组织地拉票、行贿或者利用公款拉票、行贿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第七十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有裙带关系、排挤异己、任人唯亲、说情、跑位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因担任官职、突然升职或调整干部等。

因用人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隐瞒、歪曲事实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招收、安置转业军人等工作中利用职权、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欺骗手段获取职务、职级、职称、薪金、资历、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侵犯党员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以胁迫、威胁、欺骗、教唆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党员独立行使党员权利的选举、参选或者参选,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阻碍、压制批评、检举、控告,或者私自扣留、销毁批评、检举、控告的材料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指控或者故意泄露给他人;

(二)压制党员的申诉、申辩、证言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打压党员的投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投诉的;

(四)其他侵害党员权利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

对批评者、检举人、控告者、证人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从重处罚。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律、法规,以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培养为党员,或者向非党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颁发党员证书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吸纳党员有关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的档案。

第八十一条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违反规定,因私申请出国(境)证件、通行香港、澳门或者未经批准进出国(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境外机构或者临时驻外(境外)团体(团体)党员)擅自离开组织,或者党员从事外交、机要、军事等工作违反有关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境外组织、临时驻外(境外)团体(团)的党员离开组织不满六个月又自愿返回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被允许继续留在党内。观察和处罚;退党六个月以上的,按自动退党论处,予以开除党籍。

故意为他人离开组织提供便利条件、脱离组织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违反第一条的处罚廉洁纪律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为自己的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亲属等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严重的。

第八十六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工作人员和其他有特定关系的人谋取利益,从事权力交易。

第八十七条:纵容或者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及其他亲属、关系密切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权力或者职务影响谋取利益的个人利益,如果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及其他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未实际参加工作而领取报酬,或者党员干部领取明显高于标准的报酬的实际工作中仍领取同职级工资,党员干部知道又不改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收受礼品、赠品、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相对较小;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任的处分。党的监督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节交往范围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十九条向执行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赠送明显超出正常互惠范围的礼品、赠品、消费卡、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有特殊关系的人。 、其他金融产品和其他财产,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管理和服务的资金、住房、车辆等借用物品,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籍的处分。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收益,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安排婚丧嫁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借机聚敛财物或者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二条 接受或者提供宴请或者安排旅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体育健身卡、俱乐部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卡等消费卡,或者违反规定进出私人俱乐部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一)经营;

(2) 拥有一个 u上市公司(企业)股票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境外(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股票;

(六)违反规定从事其他营利活动。

利用参与企业改制、定向增发、并购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影响力或头寸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异常利润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经济组织有关规定,在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额外福利的,将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务上的职权或者影响力,为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审批、监督等事项、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等。情节较轻、情节较轻的,对利用转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标、公共财政支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其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帮助的人为谋取利益而进行bing存款、推销理财产品等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辞职或者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职务管辖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或者从事与其职务有关的个人活动的。原来的职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辞去或者退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后违反有关规定的。情节较轻的,将予以处分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内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配偶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和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公务的干部,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本规定区域和经营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外方委派或者外方委派的高级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违规担任职务或者领取报酬兼职的,党员领导g 干部按照规定给予纠正;拒不改正的,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调整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对其职务调整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党、国家机关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第九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为自己、配偶、子女、配偶及其他亲属和其他有特殊关系的人在交通、交通、生活等方面谋取特殊待遇。医疗、安全等C。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或者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影响,侵占非本人管理的公私财产或者以象征性支付金钱的方式侵占公私财产的;通过免费或象征性付款。接受服务或者使用劳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职务便利,为自己、配偶、子女、配偶等亲属支付、报销应由所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的个人费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规定,利用职权、职务影响,侵占公共财物自用六个月以上,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营利为目的占用公共财产的人g 有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共财产出借他人从事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规定组织、参加公款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消费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ty。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规定自行设定工资或者乱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轻微;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外出或者变相公款外出旅行的;学习培训、调查研究、员工疗养等;

(2)改变公务日程,借机出差;

(3)借机参加所管理的企业及所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

以考察、学习、培训、调研、招商引资、参加展览等名义变相利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前一段。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饮食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条七、违反规定配备、购置、更换、装修、使用公务交通车辆,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视情节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严肃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禁止集会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二)决定或者批准召开各种会议。节日和庆典ns。

擅自组织达标表彰活动或者通过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办公楼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处分: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办公楼、培训中心等会馆的建设、装修;< /p>

(二)超标准配备、占用办公场地的;

(三)用公款出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从事以权交易或者提供权力的进行财物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廉洁纪律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甚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违反群众纪律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领导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都是相对较小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公开行为的挪用资金、筹集劳务、摊派费用,增加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规定,扣押、收受群众财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 p>(三)贪污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款项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 >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的事务时制造困难群众想吃什么就吃什么;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扰生产经营自主权,造成群众财产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全部给予;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开发、救灾款物分配等方面偏袒亲朋好友,有明显不公平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利用宗族势力、黑恶势力欺压群众,纵容涉黑、涉黑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或留任党内职务。观察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内职务或者留党留党察看处分:

(一)不及时解决涉及生产、生活等问题的; (二)对符合政策要求的群众诉求,消极回应,转移注意力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 p>(四)弄虚作假、欺上欺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扰乱秩序等行为的。损害群众利益的帽子。

第一百一十七条盲目借钱创业、搞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给当事人财产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家、集体、群众。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能够救人而未能救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况按规定进行集会、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人民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领导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群众纪律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甚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执行、检查、督促上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不作为,给党、国家、人民利益和公共财产、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h 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忽视职责范围内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罚或从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只明确表示提出意见而不落实;

(2)热衷于舆论营造、肤浅的;

(三)单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采取任何行动的;

(四)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行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依照本法规定被处以刑事处罚后,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未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后作出异议或者申诉复核决定后,决定中的党员、职务、职级、报酬等事项未按照规定执行的;

(三)党员受到党组处分后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一百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离职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内部工作制裁。

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而离职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职位。

第一百二十五条检查、检查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工作时,不报告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纵容、教唆、暗示、强迫下级在上级视察、检查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汇报工作时说谎、报假的,从重处分或者从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插手、介入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况比较严重我们,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校察看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涉、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服务等;

(二)介入国有企业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算及验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等事项投资等重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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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干预、插手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审批;

(四)干预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干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资源。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纪检执法活动,询问案情、问候、向有关地方、部门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司法活动的。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财政资金拨付、项目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同前项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泄露、传播、查询、窃取党的组织资料的对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考察、考察等事项尚未公开或者其他应当保密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惩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保留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纪律审查、考察考察等有关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考试招生过程中,有泄露试题、考场作弊、涂改试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不正当利用公款为自己或者他人出境(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如果罪名成立,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外的团体(团)党员、人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期限或者擅自改变行程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职位。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或者临时驻外(境外)团体(团体)的党员违反驻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令、规章。不符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战、代理工作等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根据具体情节,可以给予警告、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违反生活纪律的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超额生活的放荡、贪图享乐、追求低俗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注重家风建设,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社会秩序和良好风尚,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保留党内职务的处分。观察和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甚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部分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条例制定单独的实施条例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情况。

第一百四十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条例或者单行条例。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审结的案件需要复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或适用当时的政策。对于尚未结案的案件,行为发生时的法规、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行为,但该规定被认为是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处理。当时的法规或政策;行为当时的法规、政策认为有违纪行为的,按照当时的法规、政策处理。但是,不构成违纪行为或者处罚较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5]

修订意义

2018年8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一个显着特点是突出政治性,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地位和全党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权威。集中统一领导是出发点和落脚点。 [4]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