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诉讼案件分析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于2013年4月2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以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公布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2013年4月25日颁布的《旅游法》分为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推广、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争议解决、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2.旅游纠纷案例及分析

旅游受伤属于旅游合同纠纷。

3.旅游诉讼案件分析题

如果您遇到旅行中发生纠纷,可以先与导游、领队或当地导游多沟通。如果无法解决,请再次联系旅游公司并要求妥善处理。您应及时向旅行社反映您的意见和建议,并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出决定。如果旅行社不服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行程结束后再与旅行社协商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您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询问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合理的补救措施,继续完成旅程。回国后,游客如认为旅行社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选择上述五种维权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你需要投诉人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的,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和相关证据。撰写赔偿请求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客观、真实地陈述被投诉事件的内容。对事件的描述应尽可能具体、详细,避免含糊不清、内容不明确。否则,将会增加调解部门的工作难度,直至无法受理投诉人的投诉。

2.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证据是指,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相关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发票以及各种有效凭证或材料。二是旅游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即最有力的证据。旅游者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符的,如旅船单、门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相关物证、音频等。还可提供视频材料、其他有效书面材料。

3.其主张及赔偿请求合法合理。对于游客提出的投诉,市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障基金补偿暂行标准》确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数额。因此,旅游者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必须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为依据。以责任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如果公司投诉人希望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与旅行社的纠纷的,可以酌情提出具体可行的方法与对方协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尤其是案件复杂、重大、调解难度极大的,属于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事故的经济纠纷案件,不适用旅行社押金赔偿范围。建议游客尽快选择解决纠纷的最高程序,即寻求法律解决。

“国庆”黄金周期间,市旅游质监办设立的旅游投诉热线28359093为游客提供24小时咨询接待服务。

4.旅游纠纷案例分析及处理

旅游质监部门提醒,维权方式有五种可供选择:

1.与too谈判并达成和解rism 运算符,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p>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来说,游客在遇到旅游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您在旅行中遇到旅游纠纷,可以先联系旅行社协商处理。经常与导游、导游或当地导游沟通。若仍无法解决问题,请再次联系旅行社并要求妥善处理。您应及时向旅行社反映您的意见和建议,并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出决定。如果旅行社不服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然后与旅行社协商或协商解决。行程结束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您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询问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合理的补救措施,继续完成旅程。

2.回国后,游客如认为旅行社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选择上述五种维权方式解决纠纷。

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及时提交赔偿请求及相关证据。撰写赔偿请求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客观、真实地陈述被投诉事件的内容。所描述的事件应尽可能具体和详细。

2.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

证据指:

①相关a与旅行社签订的协议和协议,主要包括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发票及各种有效证件或材料。

②旅游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即旅游者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原承诺的最有力的证据,例如如旅游门票、车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证明及相关物证、音像资料等有效书面材料。

3.其主张及赔偿请求合法合理。对于游客提出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赔偿暂行标准》确定旅行社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管理。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旅游者必须使用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主要依据是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旅行纠纷一定要及时合理解决投诉请求并提供确凿证据,这样才能事半功倍。

5.旅游纠纷经典案例

在傣族村里买,全是骗局。只需询问您报名的旅行社即可为您取消行程。如果他们找借口,让您亲自联系商店。或者联系导游什么的。如果他们拒绝帮助您,请向云南省旅游局投诉。一旦您投诉,他们会立即处理。

6.旅游违法案例分析

2021年底前全面取消国家统一旅游

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地方文化和旅游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12345热线的工作联系,及时接收和处理12345热线转接的与文化和旅游领域有关的各种举报、投诉、咨询、帮助和意见建议等公众诉求。

对于12345热线转送的不涉及违法违规的旅游纠纷投诉,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转送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处理、跟踪和处理。了解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或告知投诉。人们。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尚不明确的地区,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报请当地政府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受理机构。 2021年底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进一步明确地方旅游纠纷调解组织。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被指定为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要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区分投诉性质,处理旅游举报分类处理旅游纠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章规定,必须加强与消费者协会、有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的协调配合,依法处理旅游纠纷投诉和法规。

文化和旅游部强调,对于12345热线转发的文化和旅游领域咨询、帮助和意见建议,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专门内设或直属机构负责办理、受理、处理、及时答复,确保群众诉求“有事有应、事有落实”。

7.旅游诉讼案件分析报告

如果云南旅游被导游强制购买,您可以拨打12345旅游投诉热线,也可以在正常上班时间拨打市旅游质监所投诉热线提出投诉。抱怨。游客报名跟团旅游时,应综合考虑旅游线路特点和产品质量、价格,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团;还应与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并仔细阅读旅游合同的条款;旅游过程中,一旦遇到问题或纠纷,一定要理性对待。一方面要积极协调、与导游、领队或旅行团组织沟通。另一方面,要注重取证,收集并保存相关材料。

8.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及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4月25日执行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策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p>

第10章补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创业各部门在切实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开发工作。旅游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 个人等旅游者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在旅游活动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处理结果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争论不断。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分团、脱团未经授权。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开发跨行政区域、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应当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制定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对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d乡村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习俗、维护地域完整、文化复兴资源的呈现方式和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产业发展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许可并进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 p>(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团时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采取那些持有导游证,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暂停服务活动。未经授权,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大米价格上涨。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如果不同景点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集中出售,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个项目。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超过承载能力时,景区将停止接待游客。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发布内容的网站我们的商业信息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保密。他们在商务活动中认识的游客。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入境、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的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组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安排及标准其他旅游服务;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p>

(6)自由活动时间表;

(7)差旅费及支付期限和方式;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双方同意。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阿卡奇旅游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p>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游客应注意的旅游事项关注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其他应告知事项根据法律法规。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体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不能外出的,经游客书面同意,团体组织机构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额外的费用由游客和第三方承担。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其他旅游者健康、安全的疾病的。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

p>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旅行行程为AF的因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已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而影响行程的,旅游行程将按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随着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未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伤害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如果造成人身伤害或不当行为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团体组织代理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损害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益或者解决纠纷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游客委托进行旅游代理的旅行社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监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以上内容收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问题,敬请配合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