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与旅游(林地与旅游资源)
三级林地可用于建筑物临时占地。林业用地可以办理临时征地手续。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因勘查、开采矿藏、修建道路、水利、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取得林地使用同意书。土地使用者凭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呃对于林地的使用。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2002]73号)规定,各省指定本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各地收取的费用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而定。因此,收费的成立是不一致的。
2.林业和旅游资源调查表1.林地使用申请书;
2. 《林地使用申请表》;
3.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项目批准文件或批准实施的文件项目的化;
5. 《林地利用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利用林地二公顷以上(含二公顷)或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区的),编制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敏感区可行性报告,林地利用面积小于2公顷且不涉及重要生态敏感区的,填写林地现状调查表);
6 。项目存在违法利用林地行为的,如属行政案件,提供县级林业部门出具的案件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案件的,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刑事案件的,提供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7、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保护区等,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文件。 8、项目涉及使用国有林场林地的,需按照《国有林场条例》的要求完成“占一补一”工作;提交国有林场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林地与旅游资源的区别1.不同的概念
p>1.公益林,俗称公益林,是指维持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以满足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森林。人类社会的。以可持续发展为主要功能、主要提供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e 公益和社会产品或服务。
2.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极其重要或者生态状况极其脆弱,对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森林。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以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
2.利用方式不同
1.公益林
1)积极鼓励科学考察定位观测、实验研究、科普教育、种质标本采集、生态公益林等与生态公益林主导功能密切相关的利用方式。旅游、物种和遗传基因保护、自然遗产保护等。
2)有条件允许利用林下各种资源进行非木材资源开发。
3)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和更新,严禁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抚育和改造活动。
2.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主要用于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安全等需要。用于管理目的的森林、树林和林地。
3.不同级别的分类
1.公益林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订公益性森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和适宜造林的土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公益林。
2.生态公益林
我国生态公益林按照权限级别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国家公益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经国务院林业部门核定的公益林包括森林、乔木、林地。国家公益林按保护程度分为特殊级和重点级两级。
4.林地与旅游资源整合东明黄河森林公园总面积775.3公顷,东西长5.09公里,南北宽4.65公里。森林公园的定位是在严格保护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弘扬黄河文化为主要特色,开展森林休闲娱乐、水上休闲、植物观赏、野生鸟类观赏、休闲度假、水果采摘等项目的公园。自然生态旅游区。
东明黄河森林公园包括碧海金沙滩、森林花海、植物园、动物园、骏博园、跑马场、儿童游乐园、水上乐园、百果园等景点,还有榆林园宾馆、森林月亮乡村旅游体系包括农家乐、游客中心、旅游厕所、停车场、旅游标识等配套设施。每年举办赏花节,可以观赏郁金香、罂粟、牡丹、薰衣草、向日葵等花卉。
公园属暖温带落叶阔叶林区,湿地属黄河下游湿地。野生资源有v植被覆盖率达90%以上,木本植物90余种。公园以人工植被为主,其中林地7500余亩,水面600余亩。与大自然美景融为一体,您可以一边沐浴天然氧吧,一边赏花、戏水,让忙碌的身心得到彻底的放松。
5.林地资源包括1.林木良种培育补贴
良种繁育补贴
1.补贴对象: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业种质资源库。
2、资金使用方向:用于良种的生产、采集、加工、检验、储存等。
三、补贴标准参考: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园每亩补贴300元,母林每亩补贴300元。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良种苗培育补贴
1、补贴对象:国有苗木单位。
2、资金使用方向:用于使用良种和采用组培、轻基质、无纺布、穴盘育苗、幼苗处理等先进技术增加的费用。
三、补贴标准参考:油茶良种苗每株补贴0.5元,其他良种苗每株补贴0.2元。
二、造林补贴
1、补贴对象:国有林场、林业从业人员(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实体。
2、资金使用方向:开展人工造林、更新改造,在荒山、荒地、荒地、低产低辐射地区营造混交林。适宜造林的效益林地,面积不少于1亩。
三、补贴标准参考:乔木林、木本油料林每亩200元;灌木林每亩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林木每亩100元;更新补贴每亩100元。
三、森林抚育补贴
1、补贴对象:国有林业企业、国有林场、林业从业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农户。
2、资金使用方向:间伐、补植、退化森林恢复、砍伐除草、清理运输伐木残渣、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的劳动力和机械燃料。< /p>
3、补贴标准参考:集体公益林100元/亩;国有林(含公益林、商品林)120元/亩。
四。林业贷款贴息
1、补贴范围:符合贴息补贴条件的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安排利息。
二、补贴条件:
(一)各类经济主体创办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
(二)国有林场、国有重点林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而开展的各类经营性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等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森林(湿地、沙漠)公园;
(三)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立足当地发展,以公司主导基地、联农户(林业职工)基地等形式运作。林业资源,带动林区、沙区种植、林果等贷款林产品加工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四)个体农户和林业职工从事造林和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3、补贴标准:每年补贴1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贴息,年利率优惠3%。对于贴息年度(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正常发放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五、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贴
1、补贴对象:支持油茶、核桃、油用牡丹、五倍子等木本油料植物发展等林业特色产业。
2、补贴标准参考:在宁夏,红枣集中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自治区财政为200元/亩;我f 枸杞集中面积200亩以上,自治区财政为580元/亩。在山东菏泽,新开发了面积100余亩的特色经济林基地。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每亩补助300元,县区财政每亩补助300元,连续三年。
6.林地资源和森林资源我国法律规定,森林和森林资源的所有者包括国家、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依法享有森林和森林资源的所有权。
具体规定是: (一)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种植的林木,归本单位所有,如乡、村企业种植的林木。自己创业。树木归企业所有; (三)农村居民的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所种植的林木,属于个人所有; (四)城镇居民、职工在自家庭院种植的树木,属于个人所有。 (五)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适宜造林的荒山荒地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
7.林地旅游项目林地可用于农、林、渔、牧、旅游、娱乐等。
1.农林牧副渔是农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养殖业)的统称,也就是广义的农业。
农业,又称种植业,是广义农业的主要或基本组成部分。通常指种植农作物以获得产品的生产部门,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绿肥作物、蔬菜园艺作物等。生产;
林业是指培育、保护和利用森林的生产部门,主要包括造林育林和成林利用;
畜牧业,是指生产各种动物,人工饲养、养殖畜产品的生产部门;
渔业,又称养殖业,是指采集、捕捞的生产部门。 、人工养殖、养殖水生经济动植物
副业,是指从事上述产业以外的其他生产事业的农业生产部门,如狩猎采集野生动植物、农副产品加工等经营项目。
2.旅游娱乐:垂钓、餐饮住宿、采摘、旅游等生态度假项目。文化旅游产业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学术界和一些省市政府部门对文化旅游产业的认识存在泛化现象。很多人把旅游业视为文化产业的组成部分,其中也包括旅游运输企业。 、旅游住宿公司、纯自然观光景点等。
8.林地资源的重要性我国林地主要分布在东部部分山区,东北林区、西南林区是主要原料林地。我们少林国家森林的总面积大约是面积18.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12.98%。林地资源,最适宜林业和一级林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0%,主要分布在东北地区、内蒙古东部、西南和陵墓附近的南部,约占27%,第二集体林地约占8%,第三三级林地。此外,还有约17万英亩的储备林地。
9.林地和旅游资源开发方式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森林权属
第三章发展规划
< p>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造林绿化
第六章运行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色水务,制定本法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利用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护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森林防火、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林长制度。
第五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措施支持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森林生态保护和恢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突出主导作用,发挥多重作用,并意识到e 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对公益性森林保护的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引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区人民政府承担通过协商等方式确定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更优惠的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
第九条国务院林业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的3月12日是植树节。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技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出森林r资源保护工作。资源节约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经营、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所有权
第十四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统一登记、重新登记。经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发给证明。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毁坏森林、林木、林地。和林地。
第十六条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指定由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依法经营者经批准可以转让、租赁、作价、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障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农民依法集体使用的国有林地(以下统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林地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权属。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者可以依法通过租赁(分包)、入股、转让等方式转让林地经营权、森林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集体林非承包经营的林木和林地上的树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批准并公告,可以确定林地经营权、森林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集体林地经营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期限、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转让期限届满后对林地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等。
受让人违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对森林、林木、林地造成严重损害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机关、团体、军队建设的森林,由建设单位管理、保护,林木收益按照国家规定分配。法规。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家庭院种植的树木,属于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地上适宜造林种植的林木,属于承包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如有其他规定合同中从其规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建设的树木,依法属于建设者所有,并享受树木收益;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遵守行政法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的森林、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发生的森林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纠纷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森林、林地权属纠纷解决前,除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用途外,任何一方不得砍伐纠纷树木或改变林地现状。
第三章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要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 、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根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自然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森林保护。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系统,对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和变化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发布。
第四章森林保护
第二十八条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充分发挥森林蓄水蓄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作用,维护生物多样性并提供森林资源。产品和其他功能。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拨款用于公益林的建设、抚育、保护、经营以及非国有公益林权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国家支持转型升级重点林区开发和森林资源保护恢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按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区、珍稀动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设立生态保护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加强保护和管理。
国家支持生态脆弱地区森林资源保护和恢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有特殊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天然林综合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恢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保护组织,负责森林保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森林防护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有关组织建立森林保护公约,组织群众森林保护,划定森林保护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县、乡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逻森林。如果发现火灾、森林病虫害和森林资源破坏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配合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森林火灾:
(一)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限;
(三)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火、灭火设备和材料;
(四)建立森林防火区米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五)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六)保障森林防火所需经费。
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认定,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制。生理灾难。发生爆炸性、危险性等重大森林病虫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消灭、治理。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在其经营范围内防治林业有害生物。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保证林地数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 矿产勘查、采矿等工程建设不得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部门要定期督促下级林业部门组织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不得在临时使用林地的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树木、林地的活动。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损毁护林标志。
第四十条 国家保护古代、名胜古迹。d 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栖息的自然环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等森林管护能力。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病虫害防治,防止和制止森林资源破坏。
第五章造林绿化
第四十二条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作业,绿化美化城乡,促进城乡绿化。建设森林城市,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好家园。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各界和城乡居民植树造林。
适合造林的荒山、荒地、滩涂,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造林造林。部门;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绿化。
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河流两岸、湖库周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绿化绿化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工矿区、工业园区、机关、学校等用地,由各单位负责绿化绿化工作军营、农场、牧场、渔业管理区的建设。组织实施城市绿化绿化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集体适宜造林的荒山、荒地、滩涂,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通过造林、抚育、管理、收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造林绿化,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和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良种林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采用改良林木规格。es按照国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科学保护和恢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造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造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以及其他需要生态保护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由国务院决定恢复。
各级人民政府要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对废弃毁坏的山体、退化林地、自然因素造成的适宜造林的荒山荒地。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对森林生态位置重要或者生态条件脆弱、主要林地进行划拨。发挥生态效益的目的。林地上的森林被指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为商品林。
第四十八条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的流域;< /p>
(2) ) m 两侧的保护区河流及支流和饮用水源地;
(3)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4)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骨干林带;
(六)沿海防护林骨干林带;
(七)未开发的原始森林地区;
(八)其他需要划定的地区。
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公益林调整须经原划定机关批准并公告。
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国家严格保护公益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实施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提高林木质量和生态保护的措施。公益林的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位保护要求、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过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等待。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商品林:
(一)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用途的森林;
(二)以生产水果为主的森林 以生产油料作物、饮料、调味品、工业原料、药材等林产品为主的森林;
(三)以生产燃料和其他生物制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以物质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四)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其他森林。
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建设速生、高产、珍贵树种和大径用材林,增加森林蓄积量,保障木材供应安全。
第五十一条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不破坏生态y,可采取集约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建设下列直接服务林业生产经营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应当经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无需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要超标准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种苗培育、生产设施;
(2)种子、苗木、木材储存设施;
(3)木材采伐道路、木材运输道路、消防巡逻道路、林间步道;
(4)林业科学研究与科学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物保护、森林保护、林业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等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服务林业生产的工程设施。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森林培育经营的管理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前须经批准。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规划,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家支持和指导其他林业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规划。
森林经营规划的具体编制办法由林业部门制定。国务院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耗小于生长和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采伐指标,并征求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年度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 伐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森林和树木:
(一)公益林只能为低质低效林的抚育、更新和改造而采伐。但科学研究、实验、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护防火设施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设置、自然灾害等情况下的采伐不包括在内。
(2)商品林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砍伐面积,实行同步采伐和栽培计划。
(三)禁止砍伐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但因林业防治、病虫害、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自然灾害、试验区等特殊情况下必须采伐的竹林不包括在内。
林业行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重点保护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森林采伐技术规定。效率和有效性。
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树木,必须领取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外竹林的,可以不办理采伐许可证,但必须申领采伐许可证。遵守森林采伐技术规定。
农村居民采伐自家房前屋后个人自有的自留地和零散树木,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田防护林、防风林、固沙更新和采伐非林地上的休憩林、路防护林、防护岸堤林和城市森林,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林木的采伐、移植按照采伐林木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伐木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颁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申请人申领采伐许可证提供便利。
农村居民在自留山、个体承包集体林地采伐林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采伐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
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森林权属等有关材料。面积或者蓄积量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必须提交采伐区勘察设计资料。
第五十九条 符合森林采伐技术规定的,审核颁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颁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批颁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发放超过年度采伐限额的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采伐许可证:
(一)林业期间采伐树木的年内或林区内;
(二)上一年度采伐后未按规定完成退耕还林任务的;
(三)重大采伐案件、森林火灾上一年发生森林病虫害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善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砍伐树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植树造林。退耕还林面积不得小于采伐面积,退耕还林面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贴息、林权购储担保补贴等方式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融资等措施。符合林业特点的信用贷款等信贷业务,支持林权收储机构开展市场化收储担保。
第六十三条国家支持森林保险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
第六十四条 林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申请森林认证,促进森林经营水平提高和可持续经营。
第六十五条木材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产品进出境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非法采伐、乱采或者其他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县级以上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开展森林资源的保护、恢复、利用和更新。依法监督检查,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 有证据证明非法采伐的林木和工具、设备或者财物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
(四)查封与某个相关的地方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约谈森林资源保护开发工作不力的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并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依照规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舞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本法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人事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尚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氩气第七十二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违反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法律。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文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围垦、采石、采砂、采土等活动,造成林木损害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在同一地点或者异地补植一次以上但不超过三次的,可以处被毁坏树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破坏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砍柴、毁苗、在幼林地放牧,造成森林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制止违法行为并在原地重新种植受损树木l 在规定的时间内放置或移至其他地点。数数两次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数量。
规范向林地排放含有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疏浚底泥、尾矿、矿渣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毁坏护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恢复护林标志,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七十六条 非法砍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下列处分:责令限期在同一地点或者异地补植违法砍伐树木数量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罚款。处被砍伐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乱砍滥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植不少于乱砍滥伐树木数量二倍以上但不超过三棵的树木。限期在同一地点或者异地乱砍滥伐树木数的倍,可以处以乱砍乱伐树木价值三倍的处罚。处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采伐许可证的,应当持有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三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第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非法采伐、非法采伐或者其他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制止违法行为,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可以没收或者变卖。对取得的收入,可以处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能会因未完成造林任务而受到处罚。处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纠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代为组织演出,演出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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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拒绝补植树木,或者补植不当的;国家法规。
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和补植树木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规定了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林木。国家特定灌木林。按用途可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及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伐木标志地、火地标地、未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10.林地旅游业如何发展想办山村休闲度假旅游产业吗?鉴于国家加强了对农村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红线的保护,从法律角度来说,创办这样一个产业的第一步就是业主必须具备足够的旅游产业管理能力、足够的工作能力资金,并以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原则,向当地县级林业局、旅游局申请办理相关资金登记事宜,并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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