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监控管理系统(景区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及其他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划定的资源相对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旅游条件的风景名胜区。目的级别 人们参观、观看、休闲和开展科学、文化和教育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必须实行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情况;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划,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环保、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应当联手,按照规定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管理。各负其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由人民政府确定。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单位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和建设的投入。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共享、设施共享、环境保护的原则,对风景名胜区全部规划、科学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根据其观赏价值、科学文化教育价值、环境质量、规模和旅游条件,划分为国家重要风景区。点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风景名胜区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并将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报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风景名胜区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并公布,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供记录。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本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降低该风景名胜区级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风景名胜区不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撤销风景名胜区等级。风景区。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影响该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工作、生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三章规划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经批准公布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属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内容包括:景区基本信息及现状分析、景区评价风景名胜区资源、范围、性质和发展目标,区划结构和布局,旅游环境容量和旅游规模预测,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和土地利用等专业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景区特色、景区保护、建设规划、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旅游服务等基础设施布局,以及重要景观建筑设计等。
第十五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资源特点、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严格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持景区原有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防止污染等公害;?
(三)充分发挥景区潜力,展现景区游览欣赏主体,使景区有序、可持续发展;(四)综合权衡景区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综合效益,正确处理景区自身健康发展与社会需求的关系;?
< (五)与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合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对多个规划进行比对论证。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均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政府。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详细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区总体规划l 风景名胜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规定报批。前项规定之程序。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范围划定边界,设置界桩。
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开发规模、总体布局、土地利用和功能区划、规划期限等作出重大改变的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原批准文号g 当局应审查并批准该计划;规划需要进行部分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四章保护
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施,落实保护措施和责任。
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根据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行四级保护:
(一)必要时可以在第一时间设置必要的徒步游览区。各级保护区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道路及相关设施; (二)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与风景名胜区无关的建设; 3)三级保护区内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风景环境相协调的设施d 区; (四)四级保护区应以绿化为主,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旅游相适应的设施。服务支撑基础设施。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保护区的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划定。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资源依照下列规定保护:
(一)建立古建筑、古园林、古迹、碣石雕刻等名胜古迹、文物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落实防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实施环保保护、森林保护、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对重要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实行定期关闭、轮换;?
(三)古树名木登记创建登记并实施保护和复兴措施;?
(四)划定生态保护区,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和生长环境;?
(五)加强地表监测水和地下水管理,防止水污染。
第二十二条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风景名胜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刻字、立碑、设置雕塑; ?
(2)敲击碑石、石刻;?
(3)修复、修建、设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佛像等宗教标志。诸神;?
(4)砍树、挖树树桩(树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5)占用林地、土地或者改变地形;?
(6))修建修路、筑围堰、截河、集水。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级风景名胜区或者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转让、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
(二)开山、采石、修建坟墓等;?
(3)损坏文物古迹;?
(4)砍伐、毁坏盗用古树名木、擅自砍伐树木的;?
(五)猎捕野生动物、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长环境的;
(六)在主要风景名胜区设置商业广告;?
p>(七)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污物;?
(八)吸烟、生火、在禁火区烧香、蜡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风景名胜区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赠以及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必须专款专用。
宗教界各项专项收入和捐赠的使用风景名胜区的寺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建设
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各类活动建设活动必须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第二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不得开设工矿企业,不得设立铁路、车站、仓库、医院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待建;一、二、三级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建筑物限期拆除或者搬迁。
第二十八条 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在风景名胜区建设风景名胜区等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批准函,并办理有关规划、旅游、土地利用、文化等工作。文物保护等审批手续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申请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批准函,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p>(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选址批准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建设选址批准文件一级保护区全部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全部建设项目和二级保护区重大建设项目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四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省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其他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以及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建设选址批准文件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范围,由设区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省市政府。人民政府主要建设主管部门登记; (四)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批准文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前款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专用道路、索道、缆车、水库、广播电视和通信设施;?< /p>
(2)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3)设置地标带有风景名胜区标志的建筑物;?
p>(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严禁擅自建设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项目。未经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工程的设计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必须保持景区原有特色,并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现场应文明、整洁,不得乱堆放。位于旅游区的建筑工地应设置围栏,确保游客安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场地并负责恢复植被。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保护风景名胜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风景名胜区正常管理秩序。
第三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游客聚集区的入口处设置规范的风景名胜说明、地名标志、引导标志,并设置在危险场所和场所进行必要的指导。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定期检查和维护车、船、索道、缆车等交通设施,消除危石等不安全现象管理人员根据景区容量和条件及时调整游客数量,确保安全。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必须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改变其风景名胜区资源。未经授权的形式。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规定地点停放。
第三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住宿、广告、娱乐、专线交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由风景名胜区确定。现场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和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有关行政部门应征求意见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后。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制度,明确职责,完善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指定区域的保洁、保洁工作。
风景名胜区生活、生产经营活动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 景区实行门票销售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物价部门确定的门票价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l中没有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建设,破坏景观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程序内超过期限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或者变相转让风景名胜资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责令改正。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被惩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撤销资格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对违法建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拆除,限期搬迁,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恢复原状的,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审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批准函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确需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办理手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万元的罚款。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人员NIC现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景区管理措施有哪些?这是每个景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游客乱扔垃圾,说明游客本身素质不高。对于景区来说,只能采取一些措施帮助游客养成不乱扔垃圾的习惯。建议如下:
1.景区导游、景区解说员应负责提醒游客不要乱扔垃圾,保护环境。
2.景区主要销售商锅会派团队陪同,在去景区的路上需要提醒游客。
3.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一定要到位。垃圾桶的投放频率和每天的定期清洁一定要到位。我相信一般有素质的游客看到这么干净的环境都不会乱扔垃圾。垃圾。
4.在需要保护环境的地方,尽可能多地做出温馨的公示,进行醒目的提醒。
5.可以和景区所在学校一起开展活动,即让学生社团开展以环保为主题的志愿者活动。旺季周末,他们可以到景区捡垃圾,做宣传。
3.完善景区管理体系5.3 AAA级旅游景区
5.3.1旅游交通
a)可达性良好。交通设施齐全交通便利,进出方便。或可直达至少二级公路或高等级水路或航线;或有旅游专线等便捷的交通服务。
b) 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需要。场地平坦坚实或水清。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水道布局合理、流畅,观赏面积大。路面有特色,或者水路水质好。
d) 在区内使用低排放交通,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交通。
5.3.2游览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中,设施功能齐全。游客中心有熟悉的服务人员配合业务,提供热情服务。
b) 各类引导标志(包括导游全景图、导游图、指示牌、风景介绍牌等)造型独特,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招牌、风景介绍牌设置合理。
c) 公共信息资料(如研究著作、科普图书、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图导览资料等)特色鲜明、品种全面、内容丰富,制作精良,更新及时。
d) 导游(讲解员)均经过认证,其数量和语言能够满足游客的需求。普通话达标率为100%。导游(讲解员)应全部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不少于20%。
e) 导游(解说)言语科学、准确、生动,导游讲解服务质量符合GB/T 15971-1995中4.5.3及第5章的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合理,设计独特,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
g)旅游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设计独特。
5.3.3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相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各项工作。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观光、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符合GB/T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16767、危险区域标识清晰,防护设施齐全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c) 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具有较强的应急处置能力,处理事故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准确、完整。
5.3.4卫生
a)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随意施工、堆放、随意堆放,无剥落、剥落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和设备。无污垢、空气新鲜、无异味。
b) 各类场所符合GB 9664的要求,餐饮场所符合GB 16153的要求,游泳场所符合GB 9667的要求。
c) 布局公厕设置合理、数量满足需要、标志醒目、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所有厕所均配备冲水、通风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或采用免水生态厕所。卫生间整洁,卫生洁具干净,无污垢、堵塞。
d) 垃圾桶布局合理、标识清晰、数量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每天都会及时收集。
e) 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3.5邮政、电信服务
a)提供邮政、邮政纪念服务。
b) 通讯设施布局合理。游客聚集的地方都有公用电话,具有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 公用电话嘘声与环境基本协调,标志醒目。
d) 通讯便捷、线路畅通、服务热情、收费合理。可以接收手机信号。
5.3.6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协调。
b) 对购物场所实行集中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有序,杜绝追卖、强买强卖。
c) 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d) 旅游产品种类繁多,富有地方特色。
<5.3.7 运行管理
(十一)安排旅游活动时,必须认真、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驾驶员过度疲劳;
< (十二)各基层旅游安全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游客保险工作;(十三)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和赔偿事宜等;
(十四)开展旅游专项工程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活动,必须提前制定周密的安全防护预案和急救措施,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3、有单位以下先进事迹在旅游安全管理方面,旅游局将进行考核并给予表扬和奖励。
1.旅游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预防措施落实,普及安全教育,开展安全宣传培训,积极预防旅游安全事故,成效显着,一年内未发生一般事故。
2、协助事故发生单位紧急求助,避免重大损失,取得突出成绩。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有下列旅游安全管理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旅游局进行考核评价,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1、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本单位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2、勇敢行动,向游客请教寻求帮助或保护游客的财产免受严重损失。
3.及时发现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
4.旅游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五、旅游安全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局将检查落实,并对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者处分。处罚方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严重违反旅游安全规定,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长期未能发现和消除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导致重大或者特别严重安全事故的。
3.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纠正不允许虚构。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本制度的具体事项由循化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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