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等管理,适用本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及其他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划定的资源相对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旅游条件的风景名胜区。目的级别 人们参观、观看、休闲和开展科学、文化和教育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必须实行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情况;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划,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环保、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应当联手,按照规定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管理。各负其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由人民政府确定。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单位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和建设的投入。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共享、设施共享、环境保护的原则,对风景名胜区全部规划、科学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根据其观赏价值、科学文化教育价值、环境质量、规模和旅游条件,划分为国家重要风景区。点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风景名胜区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并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并将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报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风景名胜区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并公布,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供记录。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本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降低该风景名胜区级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风景名胜区不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撤销风景名胜区等级。风景区。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影响该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工作、生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三章规划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经批准公布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属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编制任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内容包括:景区基本信息及现状分析、景区评价风景名胜区资源、范围、性质和发展目标,区划结构和布局,旅游环境容量和旅游规模预测,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和土地利用等专业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景区特色、景区保护、建设规划、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旅游服务等基础设施布局,以及重要景观建筑设计等。

第十五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资源特点、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严格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持景区原有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防止污染等公害;?

(三)充分发挥景区潜力,展现景区游览欣赏主体,使景区有序、可持续发展;(四)综合权衡景区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综合效益,正确处理景区自身健康发展与社会需求的关系;?

< (五)与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合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对多个规划进行比对论证。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均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政府。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详细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区总体规划l 风景名胜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规定报批。前项规定之程序。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范围划定边界,设置界桩。

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开发规模、总体布局、土地利用和功能区划、规划期限等作出重大改变的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原批准文号g 当局应审查并批准该计划;规划需要进行部分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四章保护

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施,落实保护措施和责任。

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根据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实行四级保护:

(一)必要时可以在第一时间设置必要的徒步游览区。各级保护区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道路及相关设施; (二)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与风景名胜区无关的建设; 3)三级保护区内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风景环境相协调的设施d 区; (四)四级保护区应以绿化为主,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旅游相适应的设施。服务支撑基础设施。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保护区的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具体划定。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资源依照下列规定保护:

(一)建立古建筑、古园林、古迹、碣石雕刻等名胜古迹、文物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落实防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实施环保保护、森林保护、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对重要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实行定期关闭、轮换;?

(三)古树名木登记创建登记并实施保护和复兴措施;?

(四)划定生态保护区,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和生长环境;?

(五)加强地表监测水和地下水管理,防止水污染。

第二十二条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风景名胜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刻字、立碑、设置雕塑; ?

(2)敲击碑石、石刻;?

(3)修复、修建、设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佛像等宗教标志。诸神;?

(4)砍树、挖树树桩(树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5)占用林地、土地或者改变地形;?

(6))修建修路、筑围堰、截河、集水。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级风景名胜区或者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转让、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

(二)开山、采石、修建坟墓等;?

(3)损坏文物古迹;?

(4)砍伐、毁坏盗用古树名木、擅自砍伐树木的;?

(五)猎捕野生动物、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长环境的;

(六)在主要风景名胜区设置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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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污物;?

(八)吸烟、生火、在禁火区烧香、蜡烛、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风景名胜区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捐赠以及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必须专款专用。

宗教界各项专项收入和捐赠的使用风景名胜区的寺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建设

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各类活动建设活动必须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第二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不得开设工矿企业,不得设立铁路、车站、仓库、医院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待建;一、二、三级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建筑物限期拆除或者搬迁。

第二十八条 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在风景名胜区建设风景名胜区等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批准函,并办理有关规划、旅游、土地利用、文化等工作。文物保护等审批手续按照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申请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批准函,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p>(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选址批准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建设选址批准文件一级保护区全部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全部建设项目和二级保护区重大建设项目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四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省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其他建设项目和三级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以及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建设选址批准文件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范围,由设区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省市政府。人民政府主要建设主管部门登记; (四)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批准文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前款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专用道路、索道、缆车、水库、广播电视和通信设施;?< /p>

(2)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3)设置地标带有风景名胜区标志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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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严禁擅自建设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项目。未经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工程的设计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必须保持景区原有特色,并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现场应文明、整洁,不得乱堆放。位于旅游区的建筑工地应设置围栏,确保游客安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场地并负责恢复植被。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保护风景名胜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风景名胜区正常管理秩序。

第三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游客聚集区的入口处设置规范的风景名胜说明、地名标志、引导标志,并设置在危险场所和场所进行必要的指导。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定期检查和维护车、船、索道、缆车等交通设施,消除危石等不安全现象管理人员根据景区容量和条件及时调整游客数量,确保安全。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必须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改变其风景名胜区资源。未经授权的形式。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规定地点停放。

第三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商业、住宿、广告、娱乐、专线交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由风景名胜区确定。现场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和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有关行政部门应征求意见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后。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制度,明确职责,完善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指定区域的保洁、保洁工作。

风景名胜区生活、生产经营活动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 景区实行门票销售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物价部门确定的门票价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l中没有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建设,破坏景观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改正。程序内超过期限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或者变相转让风景名胜资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责令改正。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被惩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撤销资格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对违法建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拆除,限期搬迁,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恢复原状的,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审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批准函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确需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办理手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万元的罚款。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划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人员NIC现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景区管理措施有哪些?

这是每个景区都无法回避的问题。游客乱扔垃圾,说明游客本身素质不高。对于景区来说,只能采取一些措施帮助游客养成不乱扔垃圾的习惯。建议如下:

1.景区导游、景区解说员应负责提醒游客不要乱扔垃圾,保护环境。

2.景区主要销售商锅会派团队陪同,在去景区的路上需要提醒游客。

3.景区基础设施建设一定要到位。垃圾桶的投放频率和每天的定期清洁一定要到位。我相信一般有素质的游客看到这么干净的环境都不会乱扔垃圾。垃圾。

4.在需要保护环境的地方,尽可能多地做出温馨的公示,进行醒目的提醒。

5.可以和景区所在学校一起开展活动,即让学生社团开展以环保为主题的志愿者活动。旺季周末,他们可以到景区捡垃圾,做宣传。

3.完善景区管理体系

5.3 AAA级旅游景区

 5.3.1旅游交通

 a)可达性良好。交通设施齐全交通便利,进出方便。或可直达至少二级公路或高等级水路或航线;或有旅游专线等便捷的交通服务。

b) 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需要。场地平坦坚实或水清。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水道布局合理、流畅,观赏面积大。路面有特色,或者水路水质好。

d) 在区内使用低排放交通,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交通。

5.3.2游览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中,设施功能齐全。游客中心有熟悉的服务人员配合业务,提供热情服务。

b) 各类引导标志(包括导游全景图、导游图、指示牌、风景介绍牌等)造型独特,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招牌、风景介绍牌设置合理。

c) 公共信息资料(如研究著作、科普图书、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图导览资料等)特色鲜明、品种全面、内容丰富,制作精良,更新及时。

d) 导游(讲解员)均经过认证,其数量和语言能够满足游客的需求。普通话达标率为100%。导游(讲解员)应全部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不少于20%。

e) 导游(解说)言语科学、准确、生动,导游讲解服务质量符合GB/T 15971-1995中4.5.3及第5章的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合理,设计独特,符合GB/T 10001.1的规定。

g)旅游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设计独特。

5.3.3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相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和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各项工作。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观光、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符合GB/T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16767、危险区域标识清晰,防护设施齐全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c) 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具有较强的应急处置能力,处理事故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准确、完整。

5.3.4卫生

a)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随意施工、堆放、随意堆放,无剥落、剥落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和设备。无污垢、空气新鲜、无异味。

b) 各类场所符合GB 9664的要求,餐饮场所符合GB 16153的要求,游泳场所符合GB 9667的要求。

c) 布局公厕设置合理、数量满足需要、标志醒目、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所有厕所均配备冲水、通风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或采用免水生态厕所。卫生间整洁,卫生洁具干净,无污垢、堵塞。

d) 垃圾桶布局合理、标识清晰、数量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每天都会及时收集。

e) 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3.5邮政、电信服务

a)提供邮政、邮政纪念服务。

b) 通讯设施布局合理。游客聚集的地方都有公用电话,具有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 公用电话嘘声与环境基本协调,标志醒目。

d) 通讯便捷、线路畅通、服务热情、收费合理。可以接收手机信号。

5.3.6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协调。

b) 对购物场所实行集中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有序,杜绝追卖、强买强卖。

c) 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d) 旅游产品种类繁多,富有地方特色。

<5.3.7 运行管理

b) 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运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实施措施有效,法规健全。定期监督检查,并填写书面记录和总结。

c) 管理人员配备合理,中高级管理人员8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d) 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优良的品质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建立自己的品牌标志,并综合、恰当地使用。

e) 有正式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 培训机构和制度清晰,人员和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有效,岗位培训合格率达到100%。

g) 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到位,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 可以为特定人群(老人、儿童、残疾人等)。

5 3.8资源与环境保护

 a)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1996一级标准。

b) 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一级标准。

c) 地表水环境质量符合GB 3838 的要求。

d) 污水排放符合GB 8978 的要求。

e) 防护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保护方法科学有效,能够有效防止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旅游容量。

g) 建筑布局合理,建筑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协调。入口处主体建筑时尚,与景观环境和谐。周围建筑应协调与景观风格相适应,或有一定的缓冲区或隔离带。

h) 环境不错。绿化覆盖率高,植物、景观配置得当,景观和环境美化效果好。

i)区内所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旅游氛围。

5.3.9旅游资源吸引力

a)观赏、游憩价值高。

b) 同时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科学价值,或者其中一项价值具有省级意义。

c) 珍贵物种较多,或景观独特,或有省级资源实体。

d) 资源实体规模较大,或资源类型较多,或资源实体密度较好。

e)资源实体完整,基本保持原有形态和结构。

5.3. 10 市场吸引力

a) 周边省市知名。

b) 高声誉。

c) 市场辐射力强。

d) 具有一定的特点,初步形成主题。每年接待国内外游客3万人次以上。

5.3.12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较高。

4.景区管理实施方案

1.受托管理:全权委托管理旅游项目,作为运营管理执行机构,根据旅游项目整体营业收入进行红利分配。包括业务准备管理、准备管理、运营管理。

2.专项管理:建立专业的项目服务团队,根据需要提供专业、系统的综合解决方案针对投资者的具体管理需求,指导培训项目的实施。

3.咨询管理:建立咨询团队,根据项目筹备和运营管理各阶段的具体需求,提供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工程建设、开业前准备、开业后运营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全程咨询管理咨询服务,并定期派专业顾问到现场提供专业指导。

4.项目规划:主要包括:确定项目目标和范围;定义项目阶段和里程碑;估算项目规模、成本、时间和资源;识别项目风险;制定综合项目计划,设计各类项目功能设施和特色产品。

5.合作经营:工程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益比例佣金经营、固定分红。

>5.旅游景区管理措施

a)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运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落实措施有效,监督检查定期,书面记录和汇总齐全。

c) 管理人员配置合理,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d) 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优良的品质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建立自己的品牌标志,并综合、恰当地使用。

e) 有正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 培训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有效,资质合格在职培训率达到100%。

g) 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到位,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 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出行工具和用品,并提供特色服务。

6.风景名胜区管理措施和规划

(一)端正旅游开发和旅游景区的指导思想

当前正确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端正“资源型”发展“依靠山水、靠水、赏景,充分利用本地区丰富的资源,加大开发利用力度,力争在不久的将来取得可观的阶段性成果。”这种错误或片面的说法提炼出,真正把开发和建设的理念统一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社会和环境保持一致。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的制定是旅游开发研究的中心环节。规划涉及旅游景点的科学构思和设计,同时还需要对地形景观、森林植被、文物古迹、动植物、水体以及整个生态环境和旅游环境提出保护措施,合理界定保护区范围,确定环境容量。

(二)坚持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这是前人以巨大代价换取经济繁荣的道路。牺牲自然环境。错误的道路。世界许多国家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旅游开发必须在规划中充分体现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将开发与项目结合起来保护,或在保护的基础上适当发展。

(三)控制景区旺季游客数量

针对部分旅游景区旅游旺季人满为患的实际情况,旅游主管部门旅游景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游客进行分流、分流或者限制。例如,为了保护古建筑,改善旅游环境和氛围,北京故宫调整门票价格,限制参观人数,取得了良好效果。

(四)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旅游环境保护必须立法,只有将环境保护纳入法律规定,才能加强和落实环境保护。去真正的地方吧。否则,等被破坏之后再想保护就晚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用户权益旅游环境保护是指制定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管理者的行为规范,其中应特别包括旅游区建设项目的审批办法和权限、旅游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五)倡导文明旅游,消除旅游污染

游客的文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旅游景区的环境质量。我们的游客到处乱扔垃圾、呕吐。吐痰、涂鸦等不文明习惯改变之日,就是我国旅游环境改善之时。对此,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必须辅之以严格的处罚规定。对于不文明行为,处罚并不严厉。 ,等于有罪不罚,必须通过加强全民环境道德教育各媒体在管理和保护旅游环境的同时,要注重对青少年的环境道德教育。旅游景区要采取适当的方法,让游客认识到在消费旅游资源的同时,要自觉维护景区的良好环境。呼吁游客保护大自然的山川河流,在美丽的风景中留下自己美丽的影子。

(六)严格控制游客数量,严禁超出环境容量,引导游客科学合理开展生态旅游

加强管理,防止乱建接待场所加强旅游线路、旅游区域的环境保护宣传,在风景名胜区设置环保宣传标志。禁止砍伐树木、毁坏树木禁止在旅游景区内新建工业项目、挖山踩石等活动。对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破坏,必须采取积极的修复措施。旅游景区要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在线路沿线、景点集中的地方设置环保标牌或者告示牌,对导游人员的培训应当纳入环保内容。

7.景区管理办法方案

保卫部门工作制度

为确保游客安全,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工作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所有工作均在或德利的方式。该系统是专门制定的。

1、建立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景区各项安全制度,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2、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各项预案的演练和演练。

三、各重点部门落实安全防范,确保水安全和森林防火制度措施有效落实和落实。

4、负责服务区的值班检查和停车场的安全管理。

5、落实各保安岗位、每位保安员的管理制度。

六、保安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熟悉景区保安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掌握保安工作规律和特点在社区中,并加强然后是重点部位(如财务、水安全、森林保护和消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吩咐的、禁止的事一定要做,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事。

(四)熟悉本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五)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人、事、物,防范治安案件发生。

(六)积极配合环卫、绿化、维护等其他业务,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损坏,无法制止的问题向值班室或分管领导报告。

(七)诚实守信,坚持原则,明辨是非,敢于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八)景区内不得引进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游客赠送的礼品。

(九)注意人员进出情况和携带物品。如果发现可疑人员,选择适当地点进行监控并及时报告。

(十)驱散景区内践踏草地、散发广告、捡垃圾等违法行为。

(十一)严格点位、准时、沿线巡逻,加强治安管理,保安人员必须做好巡查记录。景区实行24小时值守。保安人员必须着装整齐、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七.保安岗交接管理规定

(一)按时交接班。接管保安人员应提前到达岗位。接班人未到的,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二)接班时,应详细了解上一班值班情况及注意事项是换班时应该注意的。

(三)将值班记录本交给下班人员,交接人应当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

(四)接班人应清点上一班交接的值班器材,并在值班记录本上注明交接情况。

8.巡逻员岗位管理规定(一)治安巡逻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坚守岗位,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按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责任。

(二)盗窃案件、破坏事故等各类隐患保安巡逻人员责任心淡薄、玩忽职守、撤离岗位、不按规定巡逻造成的火灾、火灾等事故的,按照损失值进行赔偿。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终止劳动合同。

(三)治安巡逻未发现盗窃、故意破坏或者各类事故隐患,未报告、未消除,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必须终止。

(四)治安巡逻人员在内外勾结他人看守、盗窃的,处盗窃金额双倍罚款,终止劳动合同,并移交送公安部门处理。

(五)治安巡逻人员在巡逻中发现犯罪分子,抓获后及时报告对纠正或消除重大事故风险,避免给景区或游客造成较大损失的,景区将给予一定奖励。

保卫部经理职责

1、负责景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景区内财产和生命安全。和游客的财产。

二、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完好,健全消防安全保卫体系,落实应急防范措施,保障游客财产和生命安全。

3、清理景区外道路环境,确保道路畅通。

4、有积极的应急救助措施,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重大问题要逐级书面报告。一旦发生意外、负责组织救援现场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 。

6、负责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安全管理。

7、负责提出安全管理书面意见,主要包括根据景区安全状况提出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支出计划等。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9.负责协调和完善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实施。

8.景区管理办法及措施

1.景区内严禁放牧、烧纸、放炮、砍伐树木,加大绿化力度。

2、景区内古柏树每年进行两次病虫害防治年。

3.景区内生活、生产废水必须经过管理、处理后方可排放。

4.景区内的固体废物必须分可回收和不可回收的,放入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和填埋,景区内应放置多功能垃圾箱(罐)。

5、景区规划区内严禁修建造成侵蚀、污染的工厂、车间。

6.加强病虫害预测预报,做到早防治。

7.加强病虫害检疫工作,防止新病虫害入侵。

八、保护森林病虫害天敌,加强生物防治措施。严禁捕猎、毒害森林病虫害天敌,为森林病虫害天敌创造良好的自然条件。o 生存和繁殖。九、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成立了旅游区反狩猎领导小组。保卫部门负责具体工作,配合林业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10.加强宣传,采用广播、标牌、墙报等宣传方式,通过导览、展览等方式,对景区周边农民和游客进行教育。

十一、狩猎、无证采集野生动植物;发现偷猎、无证采集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及时向林业执法部门报告。

9.景区管理办法如何写

1、景区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和全面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外,每月还有6天休息日。

2.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进行调整,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实施。

3、员工上下班必须准时到人力资源部签到(前厅部、餐饮部除外)。因工作原因未能签到的,应填写《考勤记录补充报告表》,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未能签到的,须报人力资源经理批准。若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每月有两次重新签到的机会,第三次起扣除10元。无考勤记录且未填写《考勤记录补充报告表》者,将被视为无效。被视为缺勤。

4、严禁代签。如有违规,签到违规双方第一次扣50元,第二次扣100元,第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罚;经多次劝告仍不改变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5、规定上班时间1小时内到达者,视为迟到;工作期间无故离开的,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5分钟内扣5元; 5-10分钟扣10元; 11-30分钟,扣30元; 30-60分钟,扣5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罚。 。

六、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员工休假。风景区。每月28日前,各部门应提交下个月的《休假安排表》,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经理应在2日内完成审核,并报总经理书面批准。如需改变休假安排,应提前一天提交《请假申请表》经批准。未经许可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7、员工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事经理审核然后报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前须向人力资源部登记;返岗当天还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es.擅自请假或延迟返岗的,按旷工处罚。

8、所有员工不得节省假期。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完当月假期的,须提前报总经理批准。本年度剩余假期只能安排为当年补休,除夕不补休。

9.因业务需要需要夜间值班或加班的,部门负责人应提前将《值班申请表》和《加班申请表》提交人力资源经理,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同时,值班、加班的申请仅在旺季期间(6月15日至9月15日)进行。

10、人力资源部还应将当月的《请假安排表》报行政及行政部门。每月1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查,每周一将上一周的《请假统计表》报送总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档案。

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2

一、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制度。

1.旅游安全工作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3.各风景名胜区旅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本制度。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聚焦基层”的原则等级”。

二、旅游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认真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风景名胜区企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旅游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情况。

2、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设施进行开业前检查验收。

四、监督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游客安全和财产保险制度的情况。

5.受理游客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六、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游轮公司、旅游购物店、娱乐场所等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基本旅游安全管理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每位员工;

(四)接受旅游局对旅游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各旅游景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化、常态化,培养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开业前必须申请及时向旅游局进行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否则,不准开放;

(七)旅游安全基层单位要坚持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八)用于接待游客的汽车、游船等设施必须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在使用前进行全面检查。

(九)接待游客的饭店、宾馆等应当严格遵守卫生、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

< (十)旅行社、汽车公司、酒店等必须具备完备的游客车辆交接手续行李,明确责任,防止损坏和丢失。发生损坏、丢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十一)安排旅游活动时,必须认真、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驾驶员过度疲劳;

< (十二)各基层旅游安全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游客保险工作;

(十三)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和赔偿事宜等;

(十四)开展旅游专项工程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活动,必须提前制定周密的安全防护预案和急救措施,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3、有单位以下先进事迹在旅游安全管理方面,旅游局将进行考核并给予表扬和奖励。

1.旅游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预防措施落实,普及安全教育,开展安全宣传培训,积极预防旅游安全事故,成效显着,一年内未发生一般事故。

2、协助事故发生单位紧急求助,避免重大损失,取得突出成绩。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有下列旅游安全管理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旅游局进行考核评价,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1、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本单位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2、勇敢行动,向游客请教寻求帮助或保护游客的财产免受严重损失。

3.及时发现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

4.旅游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五、旅游安全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局将检查落实,并对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者处分。处罚方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严重违反旅游安全规定,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长期未能发现和消除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导致重大或者特别严重安全事故的。

3.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纠正不允许虚构。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本制度的具体事项由循化市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