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行社相关法律

个人违法无证经营旅行社或者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旅行社相关法律规定第一条是规范旅游行政处罚,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监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实施旅游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旅游类型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取消境外(出境)旅游业务资格;

(五)命令苏责令改正;

(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七)吊销旅行社营业执照;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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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行社相关法律法规

《旅游法》颁布后,并没有禁止旅行社安排旅游购物。法律禁止的是旅行社强制购物或单方面指定特定购物地点。

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可以安排购物,只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旅行社与游客双方就购物事项达成一致或者游客接受主动提出购物需求。二是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做出妥善安排。

2.旅行社到达时应注意什么愤怒的购物?

1.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必须与游客协商,并以旅游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与游客签订购物协议,并严格按照购物协议的内容执行。

2.旅行社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商场或商店,明码标价商品,保证商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3.妥善安排不参加购物行程的游客。

4.在安排境外购物时,应提醒游客注意关税政策问题。

3.为什么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需要与游客签订购物协议?

首先,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在安排购物时必须与游客达成共识。签署书面协议即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之间。并且由于部分游客选择不参与购物,所以实践中更多的是以购物协议的形式约定,而不是统一版本的旅游合同。

第二,如果游客声称旅行社擅自指定购物地点,游客应首先证明旅行社已安排购物地点的事实,然后旅行社提供证据证明游客自愿参与购物。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如双方签署的购物协议,或其他能够证明双方达成共识或应游客要求安排购物的材料、视频、音频等。否则,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行政责任。

4.游客因产品价格过高或其他原因购物后后悔怎么办是?退换货费用如何承担?

旅行社与游客协商一致后安排购物。随后,游客以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家同类商品、与实际价值不符、饰品佩戴后不舒服等各种理由后悔并要求退货。是的,如果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旅行社没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游客退换货。

是否购买商品取决于游客的自我判断。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对自己的购物行为负责。而且,产品是否同一类型、游客的比较是否科学、不同商家的经营成本是否相同等问题都不能简单比较。只要旅行社不单方面取消签约购物场所,不强迫游客购物,安排经营资质齐全的购物场所,产品明码标价,游客与商家之间的销售合同与旅行社无关。

但是,如果没有购物协议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共识或者是应游客要求安排购物的,旅行社涉嫌指定购物,应当予以处理。为游客办理返程并垫付返程费,并承担相关管理责任。对于强迫购物的情况,旅行社还可以承担旅游总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

5.游客在购物商店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怎么办?

旅游者声称在约定购物场所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标准》规定,旅行社应当负责追偿或赔偿游客的直接经济损失。游客应提供正规的购买凭证,证明销售合同;提供国家认可的权威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证明商品是否为假冒商品。 ;如游客不能提供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6、游客在行程中购物出现问题,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责任?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是否购物以及购买多少,是旅游者的自由,是旅游者个人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中,如果旅行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将受到处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但游客在自由活动或旅游期间的购物行为,非旅行社安排的,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不能因为是跟团游,就要求旅行社承担所有与购物有关的责任。

4.旅行社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为了促进国家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旅行社及其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在境内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等活动的企业法人。绑定旅游业务,或称出境旅游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旅行社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三十万元。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其委托,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旅行社营业执照;不予许可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证满两年,未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它。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申请本身。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设立登记之日起的天数。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揽游客、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此处(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揽、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登记完毕后,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行社有权全部,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并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具有合法资质的银行担保。向颁发许可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担保金额。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应交纳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增加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押金利息归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在其质量保证账户中追加存入5万元;曾经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质量保证账户存入5万元;其优质存款账户增加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动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侵权行为的依据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造成预付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中划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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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缴纳或者补充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以上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旅行社将质量保证金押金数额减少50%,并向社会公布。旅行社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减免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损失后,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以上的,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应当自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补充质量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应当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领取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管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外资旅行社前款所称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旅行社、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批准的,发给旅行社营业执照;不予许可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必须遵守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大陆居民出国旅游业务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业务。但是,国务院的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5.旅行社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旅游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为了保证现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我国颁布了许多民事和经济法规。在其法律法规中,高度重视旅游业的法律保护。然而,旅游活动领域存在一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与一般经济或民事关系不同。仅靠一般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不足以调整这些特殊权利和义务。这样,调整旅游与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因此,我国目前规范旅游与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有两类。

第一类是一般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虽然这些法律从立法本意上来看并不是专门针对旅游社会关系制定的,但实际上他们提供的法律原则和规定也适用于旅游业。

另一类是专门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法规。旅游业是我国的新兴产业部门,旅游业的立法起步较晚。 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旅游管理法规。 《条例》实施后,先后出台了数十项单行条例。这些规定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目前,我国已制定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质量保证金暂行条例》旅行社》、《饭店业治安管理办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旅游饭店星级评定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等

6.与旅行社相关的法律规定

1.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机构》由国务院颁布。 《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设立条件、旅行社申请与审批、旅游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游客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内容。旅行社等。

2. “互联网《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5年6月7日公布,共十七条。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区资源。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已十一届厅审议通过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召开会议,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饭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2019年11月10日公安87、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对《饭店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相关规定有20条。

5.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经营和维护我国旅游行业声誉,根据旅行社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游质量进行控制机构数量保证金制度。

7.旅行社违反了哪条法律?

游览违反旅游法的导游,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根据《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相关管理人员,不得旅游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重新申领导游证或从事旅行社相关业务。违反旅游法规可能导致吊销导游证3年。

8.旅行社相关法律制度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警示的分类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查、监测和评价,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危险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有关设施、设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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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三)不对游客开放的商业、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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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适合参加相关活动的团体;

(五)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 发生紧急情况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后发生意外,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为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请求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请求协助和保护。

游客接受相关团体接受组织、机构协助后,个人应当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相关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经营旅行社业务和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的人员已取得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二)旅行社经营行为;

(三)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及班子领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l 依法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接到投诉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文章8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自律管理,提高会员服务质量,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争议解决

条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该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申请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依法。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一方旅游者较多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和调解。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拉维尔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