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可以找到旅游法律案例(有旅游法吗)
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法律。
2.有旅游法吗?景区内不允许带狗。灵岩山、天平山可以入内。一般面积大的景点和远郊的景点都可以带狗去(做好接厕所的准备)。我建议你去公园或者太湖(西山)这样的地方,视野开阔,不要让你的狗玩得太过!
3.有旅游规定吗?1 为加强旅行社管理,保护游客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健康发展f 旅游业。
2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
4.旅游法是什么?旅游的目的是什么?
我想每个热爱旅行的人心里都有自己的想法!
是度假休闲娱乐,是恋人追求浪漫,是自由,是说走就走的旅行,是猎奇,是冒险,是还在尝试了解俗话说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 !比如,我大部分时间都是去另一个城市吃好吃的,看美丽的风景,拍一些美丽的风景!
现在头条的旅游自媒体有很多,比如《子安徒步》、《预算一个人游中国》、《冒险雷探长》等。他们中的一些人正在训练有的正在带领我们探索、发现新的土地,但每一次旅程都是人生中有意义的事件!
例如,一位老人回忆说,几十年前他去过新疆天山,去过四川峨眉山、九寨沟,还去过云南、贵州的大部分地方。现在你问他旅行的目的是什么?
我想他此时的心情是:他可以拥有更丰富的生活了!
5.旅游法适用于开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筹备旅游开发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
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制定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自然资源、文物等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规定境内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境保护等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6.有旅游法律法规吗?1、与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管理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旅游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等有关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旅游交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关于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
旅游法是规范旅游活动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旅游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旅游局制定、颁布的单项旅游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当局。
旅游法的概念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它既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中国政府签署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议等。
7.旅游法涉及哪些人?利用跨行政区域、适合旅游的旅游资源时统筹利用,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旅游发展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1.省人民政府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2.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发展的要求和措施。或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和促进措施。
8.最新旅游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为了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障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诚信评价、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9.什么是旅游法?之所以说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原因如下。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产业。它包括酒店业、旅游业、餐饮业、娱乐休闲业等多个行业。开发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这些行业。
这些经营问题严重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必须有有效的法律限制。
10.什么是旅游法?作为有成文法律的国家,我国旅游法相对滞后,严重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国国情和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经验,我国旅游法的立法框架是:(一)规定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根本目的和原则; (二)规定政府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三)规定各类旅游企业的行为规范; (四)规定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五)规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原则; (六)规定国际旅游的原则; (7) 规定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 (八)规定法律责任。
11.旅游法有相关规定吗?(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务部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利,制定本法ts和兴趣,提高交通效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客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国家公路管理工作。交通安全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模范的宣传。
政府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组织应当对其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义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p>第一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必须取得临时交通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原产地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工厂资质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机动车登记时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核。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发给机动车登记证、号牌、驾驶证。证书;对于那些w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发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督。
第十条 批准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车型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该车型新车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取得检验合格证书的,免予安全免检。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电机的注册内容车辆变更;
(三)机动车用于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数量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乘客和货物以及使用寿命。测试。对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进行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检验合格证书。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W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地点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取机动车检验费用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并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大型客车、卡车和其他营运车辆的拆除,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漆、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或者类似的标志、警报器、照明装置。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配备统一的标志和警示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装机动车或者改变登记结构、构筑物、结构的;擅自改变机动车特征的;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或者涂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机动车。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考试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并符合丙国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的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可以核发中国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应当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注册管理,加强对专业拖拉机驾驶等驾驶培训活动的监管。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受农业(农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或者驾驶培训考试机关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仔细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者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车辆。机动车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作业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规定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糖尿病的人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教唆、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积分制度,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人累计记分超过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机动车驾驶证。达到规定值后,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重新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面,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未累积积分的,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核验期限。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交通状况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警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整。
根据交通需要,及时增设、更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限制性道路交通信号的增设、更换、更新,必须提前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红灯、绿灯、黄灯。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允许通行,黄灯表示警告。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公路平面交叉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对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广告牌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管道等必须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红绿灯、交通标志,干扰交通。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或者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预防措施。对交通事故和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来对付他们。
第三十条 道路发生塌方、坑洼、水渍、隆起等损坏,或者红绿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坏、丢失的,由道路养护部门负责处理。道路、交通设施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规定危及交通安全的情形,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维护人员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或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跨、跨越道路架设、增设管道设施的,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必须事先征得相关人员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并在交通方向距施工场地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结束后,必须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路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施工作业未中断交通的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文章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大(中)建筑等应当配备或者增设停车场;停车位不足的,应当修建停车场。及时改建或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或者移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指定停车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门前道路没有人行横道设施的,应当设置人行横道并设置警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应按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则
第一节总则
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靠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道路根据道路状况和交通需要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分道通行。如果没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划分,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设置专用车道的,专用车道内仅允许指定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到交警现场指挥的,应当按照交警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并依据规定通行n 畅流原则。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采取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非机动车、行人。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共道路交通活动直接相关的决定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发生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移交交通肇事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车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应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车或在危险路段行车,以及遇到沙、冰雹、雨、雪、雾、冰等天气情况时,应降低行车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一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左转、掉头、超车的; (2)有可能遇到迎面驶来的车辆;
(三)前方车辆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
(4) 帕通过铁路道口、路口、狭窄道路桥梁、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繁忙路段等不具备超车条件的路段。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服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在没有红绿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警指挥的路口通行,应当减速慢行,给优先行人和车辆让路。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到前方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的车辆时,不得利用本车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并不允许越过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红绿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警指挥的路口,机动车可以行驶。必须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机动车应轮流交替通行。 。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无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确认安全后应当减速或停车通行。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并让路。
机动车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遇到过马路的行人,应当让路。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货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货物不得掉落、散落。
如果机动车携带的物品超过规定限速且不能拆卸,影响交通安全的,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在高速公路上携带超限、不可拆卸的物品的,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运载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客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规载运货物。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搭载作业人员的,应设置保护操作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打开危险警示闪光灯,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移动困难时,应连续开启危险警示闪光灯,向迎面驶来车辆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延长警示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他们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红绿灯限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路。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在前款规定的道路上不享有通行权段落。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行驶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注意避让。
洒水车、扫地车等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安全操作标准操作;只要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就不受车道分隔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禁止拖拉机在高速公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行驶。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用于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指定的停车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有关交通规则。安全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地点停放。没有停车位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驶畜力车辆应当使用驯养的牲畜;驾驶畜力车辆过马路时,驾驶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驶人下车时,应当拴住牲畜。
第四节行人、车辆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人行道内通行。沿着路边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过马路时,应当使用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遵循红绿灯的指示;通过没有红绿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过没有过街设施的马路时,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穿越、坐在道路隔离设施上,不得夹带汽车、强行拦阻汽车以及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智力障碍患者,必须受到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责的人的保护。由负有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人员领导。
当盲人去世时道路上应当使用盲杖或者其他方式引导盲人,车辆应当给盲人让路。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无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确认无列车驶近后,迅速通行。
第六十六条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投掷物品,不得有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行为。司机。
第五节公路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牵引车、轮式特种机械车辆、铰接式客车、全挂挂车等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指示的最大速度高速公路限速标志上规定的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在故障车辆来向100米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五十米外,车辆乘员应迅速移至右侧路肩或应急车道并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拖车拖走或者拖走。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的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车辆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营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执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因抢救伤员而改变场景的,应当标明位置。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路过行人应当提供协助。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通行,并协商赔偿损失。他们自己的;不立即撤离现场的,应当及时向执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有关各方应先撤离现场,然后再进行谈判。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者和其他了解事故情况的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警察。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赶赴现场,首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尽快。
交通警察应当到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巡查、检查,收集证据;因需要取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用于高度专业的考试对当事人身体、精神状况等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字。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检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证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助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未及时支付救助费用而延误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救援费用;救援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事故发生后人员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救援费用成本和道路交通事故协会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赔偿责任规定: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责任;机动车方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不超过1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越野行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素质和道路交通水平管理。
交通公安机关交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律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交通警察,不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简化程序,公平、严格、文明、文明。高效的。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仪表整洁,举止庄重,指挥规范。 。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规定收取发放许可证等服务的制作费,按照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理事会规定,各项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行政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罚决定。罚款征收中的罚款;依法征收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近亲属当事人的关系;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或我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不严、违法违纪的行为。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或者变相发放罚款限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权拒绝执行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根据事实和本法有关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不影响道路交通的轻微案件,将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予以释放。
第八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道路交通法规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拒不接受罚款的,可以扣押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驾驶机动车受到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的,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业性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换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约束直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取得驾驶执照后,不得驾驶商用机动车。
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为了生活。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载客人数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客人数超过额定旅客人数20%或者违规载运货物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重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核定载客量30%或者违规载客的根据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直至消除违法状况。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受处罚后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以下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九十三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车、临时停车机动车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拒不立即离开,妨碍他人通行的其他车辆、行人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拖走机动车。停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车地点。
因牵引方法不正确造成机动车损坏的,车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出国务院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物价部门应当按照《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愿景。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查处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并依法处以罚款。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机动车号牌的,不予检验;车辆无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押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未提供相应的车牌、标志或者重新办理相应手续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车牌、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归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应被扣留。使用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人民币以下罚款5,00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机动车,扣押机动车,并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处三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他人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机动车,扣押机动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或者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返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没收,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直至车辆按照规定投保的,处按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两倍的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移交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暂扣的人员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致人死亡的;不构成犯罪的;
(四)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0%50的; (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强迫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的移动、改变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拥堵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还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组装机动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并责令限期改正。布莱报废了。
驾驶人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销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等额罚款。机动车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将终身不能领取新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面责任的专业交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禁止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允许不合格的机动车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责的负责人和其他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经国家机动车产品监督管理总局许可的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车型管理部门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对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不严格,造成机动车出厂不合格的。对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机动车车型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的三倍但不超过五倍。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没有营业执照,就会被查封p。
生产、销售组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进行建设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罚款;造成通行人员、车辆和其他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破损时,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已设立但尚未设立或应及时设立的。擅自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造成通行人员、车辆和其他财产损失的,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或者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道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违反交通标志规定,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清除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清除障碍物,必要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处罚机关的名称,并载明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对行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征收。
罚款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开具的罚款收据;未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开具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罚款百分之三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交通警察履行职责时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受到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再核发驾驶证。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或者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直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通知当事人前往交通管理部门并移送公安机关限期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留的车辆,不得使用。
逾期未前来受理,且公告三个月后仍不受理的,将依法对被扣留车辆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果机动车驾驶证是w处罚决定生效前已扣留一日的,扣留一日。扣除期限为一天。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依法对违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罚。驾驶人能够被查明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车辆 证书、车牌、驾驶执照等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喷漆标志图案;
(三)对不符合驾驶证条件、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未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收费、征收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 p>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校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店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非法扣留车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的;驾照、车牌号;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未开具罚款收据或者填写错误的罚款数额;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制造困难、拖延机动车号牌申领的;
(十二)不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车辆的;
(十四)在不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机动车辆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交通警察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可以暂停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进行限制。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开除行政处分的,可以被解职。
交通警察被解职或者开除的,撤销其警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警察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交通员如果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流通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供人乘坐或者运输物品和进行特种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设计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动力装置 机动轮椅、电动自行车等残疾人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工作负责。军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当农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土木机械)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责任。
本法施行前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境外机动车入境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下列范围内规定具体实施标准:罚款规定本法中的 d。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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