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的定义是什么?
风景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旅游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划定,供人们参观、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考察的区域。文化活动。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川、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风景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迹、花园、建筑物和工程设施。
我国风景名胜区根据其景观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环境质量、规模、旅游条件等分为三级。即: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设施简单,主要接待本地区游客,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具有较重要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景观具有地方代表性,具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对省内外有影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重要观赏、文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闻名中外,规模较大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1982年11月8日和1988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两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共计84处。风景名胜区是良好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是人们的度假胜地o 休息和参观,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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