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开山、采石、采矿、开荒、掘墓立碑,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p>

(二)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各类开发区,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核心景区内的景点和景点;已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并逐步搬迁

(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后,办理审批手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设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时,项目选址方案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四)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影响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