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随意破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居民和游客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风景、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种设施。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认定,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