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有哪些规定?
1.风景名胜区的界定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对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游览的区域。开展科学文化活动。区域(第 2 条)。
2.基本原则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第三条)。
3.管理机构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第四条) 。
4.风景名胜区设置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如果说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是e 具有全国代表性,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八条)。
5.风景名胜区规划
(一)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总体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景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相关专项规划(第十三条)。
(三)景区详细规划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位置、布局和规模,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第 15 条)。
(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隶属于中央政府。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 16、19、20 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报送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未经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不得使用风景名胜区。各种建设和建设活动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第二十一条)。
(六)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修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6.风景名胜区保护(一)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采矿、开荒、掘墓立碑,禁止修建储存易爆、易燃物品的设施、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 (第 26 条)。
(二)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各类开发区,建设宾馆、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无任何项目做好景区和核心景区资源保护工作。其他建筑物;已建成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搬迁(第二十七条)。
(三)审查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设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其工程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
(四)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第三十条)。
7.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和管理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旅游条件(第三十三条)。
(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旅游安全,禁止超额接待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地区开展旅游活动(第二条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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