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名称公布(景区公告牌)
17点。
大吉沙岛风景区全年开放。周一至周日上午 9:00 至下午 17:00 闭岛。受疫情影响,后续还会有其他公告。请您随时关注公告栏。
大吉沙岛是广州最后一个不通车、没有桥梁、出行依靠渡轮的江心岛。被誉为“广州的乌托邦”。
周边海岸线长6.02公里,适合骑行。岛上有龙坪实验场、大吉粮仓、粉色狼尾草、小火车等。
2.景区门票价格告示牌1.景区门票价格
葛仙山葛仙村景区门票价格130元/人。
2.相关服务及要求
(一)取消景区内观光车收费项目和标准,纳入门票价格。场景IC景点必须免费为游客提供观光车服务。降低观光巴士服务标准。
(二)景区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65周岁以上老年人(含65周岁)、现役军人、残疾人、1.2米以下儿童门票优惠政策。身高、宗教人物等免费;身高1.2米以上1.4米以下未成年人、在校学生、60岁以上65岁以下老年人可享受半价优惠。具体优惠标准和办法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审查、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景区经营管理部门落实节假日优惠政策,在特定日期向特定群体提供免费或优惠门票,以增加景区门票收入。缓解景区游客数量。
(三)景区管理部门要区别对待传统香客,特别是大型团体香客朝拜活动,应加大优惠力度。针对传统香客的具体优惠措施,由景区管理部门充分考虑传统香客主要来自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较大的优惠政策,尽量不影响群众的宗教自由,带来不利影响。由于门票价格的原因,传统的朝圣者。社会影响。
(四)景区经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景区旅游资源环境的保护、整合和优化管理力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和谐统一好处。
(五)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部门景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明示景区内所有收费项目和商品价格,不得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者强制促销商品,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
(六)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三、实施时间
本批复自2020年4月7日起实施。原潜山县物价局《关于葛仙村门票价格(试行)的批复》江西新邦葛仙山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葛仙山风景区" (主价费字[2018]8号)同时废止。
3.景区开放时间公告栏开放。
根据高明市发布的通知,高明市枣木山已进行整修升级,将于2022年4月28日起全面向公众开放。
2022年4月28日起, 高明枣木山风景区将全面向公众开放。届时,大家可以入住、参观改造升级后的枣木山。
高明枣木山旅游风景区开放时间为8:30-18:00(仅供参考,具体请以景区公告为准)
4.旅游景点须知五台山风景区
记者从五台山风景区管委会获悉,自2021年1月1日起,五台山风景区将对游客恢复首次门票收费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全票135元/人,半票。 70元/人;全国医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免票政策延长至2021年3月25日。
为配合疫情防控,五台山风景区仍实行实名制用于基于时间的预订和购票。同时,实时监测进山人员密度。暂定日接待能力不超过3.5万人次。如果在指定时间内人数超过限制,您将无法购买门票。
平遥古城风景区
记者从平遥古城风景区获悉,自2021年1月1日起,平遥古城风景区将恢复工作日门票收费政策。全国各地游客、平遥古城均按全价收费。门票125元/张,半价65元/张;双林寺门票35元/张,半价15元/张;镇国寺全票25元/张,半价10元/张。游客可通过“平遥古城风景区官方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实名预约游览,或通过微信公众号购买门票。通过携程、驴妈妈、美团等平台。由于平遥古城景点较多,参观时需要单独查看二维码。每个景点只能参观一次。
此外,平遥古城风景区全国医务人员免费入场政策执行至2021年3月25日,游客只需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即可。如有疑问,可咨询0354-569 0000。
皇城相府内景点
记者从皇城相府生态文化旅游区了解到旅游区各景区(包括相府风景区、相府庄园、九女仙湖、国玉古城、蟒河风景区、海会书院)自1月1日0时起恢复对全国游客首次收取门票费用,2021年,计划明年前往皇城相府的游客请联系公众平台景区的。在“皇城相府生态文化旅游区”或美团、携程、同程等网络平台实名购票。
旅游区暂定2021年4月30日前继续实行全国医务人员免票政策。全国医务人员凭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2021年1月期间,乘坐高铁前往晋城的游客,在晋城东站凭高铁票可享受半价优惠。
5.佛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营造清洁、美丽、文明的城市环境,按照《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城镇化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未纳入城镇化管理的地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l 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地区。
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卫生、交通、市政、房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管理、共享信息,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市政府、市或者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并逐步增加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促进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城市经济密切相关。适应社会发展。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全市各级主管部门要分阶段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城市应用根据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预算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有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自觉维护城市清洁卫生;对妨碍、阻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给予制止、投诉、举报的权利。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评价,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评价体系并组织考核,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环卫工作应该得到奖励。
第九条 市和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的宣传教育。知识。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维护市容环境的意识塔尔卫生。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拥有、使用或者管理的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和区域。
负责人负责所负责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如果区人民政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桥梁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对其下层空间、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站及其管理范围负责;
(3)报摊、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站、通讯转接箱、检查井(箱)盖、架设在空中的管道等设施,由经营者或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以及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市场、商店、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人负责;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并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不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的牙科社区由居委会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单位负责;
(八)建设场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拟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江河、河流、湖泊、内河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上述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地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责任人。在责任人确定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下属)教务处)负责。跨行政区域责任范围不明确的,由共同上级市容环卫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公开。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职责如下:
(一)保持负责区域的市容整洁,无乱七八糟的现象。贩卖、乱扔垃圾、张贴、涂漆、乱挖、乱堆放、乱拉挂、乱晾晒、乱施工、违法广告、店铺经营、外来经营等;
(二)维护责任区域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及其他导致病媒生物孳生的污染源;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完好。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负责,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服务单位履行。
市容环境卫生负责人有权对责任区域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进行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投诉。环境卫生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报告。有关部门应处理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监督检查系统定期对负责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市容环卫部门和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调有序、高效快捷的工作协作机制。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保持市容美丽充实、干净、有序。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户外广告和标志、建筑工地、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市容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市容标准和第二条规定。本条例第13条责任要求。
第十七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其设计造型、装饰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清洁、完好、和美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进行清洁、改造,对破损或者污损的外墙进行修复。
确需改变外立面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审批或者建设项目CT规划许可证,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后申请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临街阳台、窗台、景观平台、外墙、外廊、屋顶等处不得悬挂、晾晒、堆放有损市容的物品;物品不得干燥,不得超出建筑立面。
临街的阳台如需安装防盗网进行安全防护,防盗网应采用不锈钢材质,且不宜超出建筑物外墙。窗户内侧应安装窗户防盗网。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水沟盖等市政设施。
产权单位应定期检查各种沙井在城市道路上安装井盖和沟盖,以保持其完好无损并处于正确位置。窨井盖、沟盖损坏、移位、丢失的,产权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更换、补缺或者纠正位置。
对产权不明的各类井盖、沟盖板,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区域堆放物资、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装修、改造、活动等需要在街道两侧、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资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征得市政府同意后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物资堆放应当整齐,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道路标志、路牌不得遮挡。占用期满后,应立即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使用城市道路、绿化树木、桥梁、隧道、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和交通设施。迹象。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刻、张贴。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信息发布需求,并负责日常管理和清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材料现场机械应堆放整齐,采用湿法施工,并采取防尘措施;
(3)渣土应及时清除,保持整洁。若在现场存放,应加盖封闭的防尘网;
(4)离开施工现场的车辆应进行清洁,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进行密封,确保车辆不带泥带上道路,无污水溢出;
(5)施工用水、冲洗废水、泥浆水及各类废水产生作业过程中不得泄漏污染路面;
(6)施工场地周围及围护设施应设置安全护栏,围护设施的高度和围栏外观应符合规定。与环境相协调,施工、拆迁、施工现场应设置硬质围栏; (7)施工现场外墙上应张贴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管理人员名单。监督电话标志、消防标志、安全生产标志、文明施工标志、施工现场总体布置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栏;
(八)保持施工现场墙外环境清洁整洁,不得堆放物资、机械、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渍,不得随意张贴、涂鸦等。临时工棚及围栏附近堆放物品的屋顶高度不得超过围栏顶部。封闭设施外严禁堆放物资;
(九)停工场地应及时清理,必要时进行覆盖; (10)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十一)施工现场厨房、卫生间必须符合卫生条件。
第二十四条 城市照明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完好、清洁,损坏的应当及时清理、修理或者更换。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保持清洁、文明、整洁,并符合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责任要求。城市环境卫生法城市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并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和布置。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因施工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提出拆除方案,报市容环卫部门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重建、补充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环卫机械化作业车辆非作业时间应停放在指定专用停车场,不得乱停放;非作业期间环卫作业工具、设备应当放置在环卫工具房等指定地点。-运营期间,不得随意停车。随心所欲地放置它。
第二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保洁、保洁作业的管理,并按照分工在规定的作业期限内组织实施。级别、范围和频率。 ,确保清洗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环境卫生服务实行社会化的,环境卫生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等级、范围、频率等负责保洁、保洁。
环境卫生保洁、保洁作业应当文明、清洁、卫生、有序,尽量减少环境污染和对公民生活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公遵守环境卫生法规,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禁止有下列行为:
(1)随地吐痰、排便;
(2)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等废弃物
(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规定倾倒、清理、投掷、堆放各类垃圾、污水、油污、粪便等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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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散落的;
(五)焚烧树叶、柴火、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卫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应当配备清晰、规范、统一的设施。场内标志、所有设施应完好,免费向公众开放,有专人负责清洁,清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卫生间在上班(办公)时间内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的保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苍蝇、无蛆、无积水、痰渍、烟蒂、纸屑和杂物。地板上的其他杂质厕所应及时冲水,不得有污垢、杂物、积粪、粪痕、尿碱等污染物; (2)墙壁、天花板、门、窗、挡板、隔断等应清洁、无杂物,不得积存灰尘、污渍、蜘蛛网或其他杂物。rt或污渍;
(3)清扫、冲洗地面时应设置防滑标志;
(4)空气流通,基本无异味;
(五)室内设施、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责任区域环境整洁,无乱建、堆放现象;
(七)按规定进行卫生消毒; (八)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使用公共厕所的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自觉保持公共厕所的清洁,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墙面、设施上乱涂乱画、刻画、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的;
(三)向厕所、小便池、粪井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的;
(四)在厕所外排便;
(5) 损坏情况擅自损坏或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市场应当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并配备环境卫生负责人。市场及周边责任区环境卫生清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无散落垃圾、成堆垃圾、污水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2)无随意书写、涂鸦、雕刻、随意张贴等污迹;
(3) 没有蜘蛛网;
(四)每个摊位应配备适当容积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整洁。垃圾篓未满溢,不得使用;
(五)垃圾房干净整洁,无损坏、无损坏现象。d 无污水外流,垃圾每日清扫;
(六)应配备配套公共设施 厕所及配套公厕保洁符合公厕保洁质量要求。
第三十三条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主人应立即清除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的宠物粪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市容环卫部门、区城乡建设部门给予处罚。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或者给 t 扣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记重大过失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范围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
(三)未依法处理市容环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负责人依法执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四)未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监督检查制度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违反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建议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逾期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临街阳台、窗台、景观平台、外墙、外廊、屋顶悬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造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安装不符合要求的防盗网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时间限制;逾期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氩气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毁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水沟盖等市政设施或者毁坏城市道路上的井盖、水沟盖等市政设施的。沟盖板未及时更换、填平、重新定位的,由市政工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次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堆放物资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清理、拆除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改正措施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责令改正。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悬挂公示材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0元罚款 处5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奥塞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涂鸦、雕刻、张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分。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信息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主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停工现场泄漏各类废水污染路面或者未安装安全护栏、围护设施的,属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清理和维护的行为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不少于500元但不多于5000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照明安装单位、管理单位未及时清理、修理、更换损坏的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拆除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拆除方案擅自拆除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原有设施的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涉及高空、车内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500元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重建(购置房屋)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价格,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盗窃、损坏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接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环境卫生、保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市场经营者、管理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宠物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清除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宠物排泄物的;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以上以下罚款500元以上。
第四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6.景区文明宣传栏施工现场七标四图分别是工程概况栏、施工宣传栏、质量监督举报热线栏、项目领导栏、安全生产制度栏、消防制度栏,环保体系标志、卓越工程标志、文明施工标志、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管理人员结构图、施工进度计划图、工程效果图。
7.景区公告董事会规定如下:
1.以下人员和情况必须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1.到医疗机构就诊、探望、陪同人员或其他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人员。
2.水产品、冷冻食品和农副产品仓库、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的从业人员,以及运输、采购上述产品的司机、采购人员。
3.除大型会议主席台、发言者和全体会议发言者外,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均须佩戴口罩。
4.在敬老院、疗养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监狱等机构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进入上述机构的外来人员。
5.火车站、汽车站、高铁站、交通检查站工作人员kpoint等场所,以及火车、公交车、高铁、出租车、网约车等交通工具的司机和乘客。
6.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农贸市场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入上述场所的人员。
7.银行、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各类服务大厅等场所工作人员及其他进入上述场所的人员。
8.药店、理发店、美容院、影剧院、娱乐厅、网吧、体育场馆(运动期间除外)、KTV等封闭场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入上述场所的人员。
9.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以及校园内的保安人员、保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
10.快递、外卖、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人员。
11.其他处于通风不良区域(如货车电梯)的人公共厕所)或人员密集场所(如售票亭、旅游景区出入口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必须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的场所。人们戴着口罩。
2.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场所、营业场所、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建筑工地、公交车、出租汽车(网约车)等管理人员和经营者要加强管理,引导进场人员规范佩戴口罩。
3.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要履行场所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及时提醒、劝说个人按规定佩戴口罩;劝说无效的,可以拒绝其入境或者拒绝提供服务。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违反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卫生、交通、住房建设、民政、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要贯彻“管理行业、管理行业”的原则。主管防疫、经营管理要负责防疫、管理“生产经营要管防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落实
5、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个人e 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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