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秦岭生态旅游节(2016秦岭生态旅游节活动)
商洛,因境内有商山、洛水而得名。始名于汉代,指商洛(县)和商(县)的地名合称。历史上,商洛路(又称上虞古道)是秦池道、“秦楚咽喉”的要道之一。是长安通往东南地区及中原其他地区的主要交通要道。境内名胜古迹有5A级景区上南金丝大峡谷、牛鼻梁国家森林公园、柞水洞、二郎庙、凤阳塔、大云寺、天柱山、月亮洞等。2010年以来,一年一度的中国秦岭生态旅游节在商洛市举行。
2. 2016秦岭生态旅游节活动主题商洛歌曲主要歌颂红色革命根据地和黄土地上勤劳的人民。 F又比如,《秦岭最美是商洛》,是贾平凹作词,赵季平作曲,谭晶演唱的。这也是首届中国秦岭生态旅游节的主题曲。
3. 2021秦岭生态旅游节2021年秦岭红叶将变红,观赏秦岭红叶的最佳时间是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将会吸引大量游客。枫叶覆盖了山坡。环顾四周,它们看起来就像是人行道。由红缎制成,观赏性极强。最佳观赏点有牛背梁、太白山、楼观台、金丝峡等国家森林公园。请前往观看时注意交通问题,尽早出行,避免交通拥堵。
4.需要秦岭生态公园门票吗?西安有卖吗?邻居还好。
西塘峪,“国家森林公园”,位于蓝田。钍这里有山有水,温泉远近闻名。门票价格25,有酒店,水上娱乐项目,还有登山。您还可以去钓鱼并入住附近的农舍。从长安区或生态公园走国道,有路标。
柞水有溶洞、凤凰古镇,可以体验淳朴的民风。开发仅用了两年左右的时间。在镇安县走高速公路,沿途有亚洲第一条秦岭隧道。两天几百就够了。
具体信息您可以上网查询。其他人似乎都进了山里。
5. 2016年秦岭生态旅游节活动计划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为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而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通过 2007年3月34日通过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维护秦岭山地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山地资源开发利用,促进生态和谐。人与自然共存,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经第二次会议通过,本规定共八章七十五条,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 p>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通过日期
2007年11月24日
进出口实施日期
2017年3月1日
p>公告信息
编号79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24日
全文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通过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陕西省2007年11月24日
陕西省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p>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六章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城乡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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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旅游设施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p>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补充
第一章总则
p>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为了保护山地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山区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省界至全国东西向,秦岭山麓南北倾斜。具体范围由秦岭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山脉所在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心节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议涉及秦岭的相关专项规划。生态环境保护;
(3)调查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监督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组成人员、办公室和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秦岭山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努力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秦岭山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要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范围。
第七条秦岭地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奖励和惩罚它。
第八条:人民当家作主秦岭地区所在市、县(市、区)可以根据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特定区域综合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和秦岭山脉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规划,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秦岭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设立秦岭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有利于秦岭生态环境的各类产业发展。秦岭因地制宜,提高当地人民健康水平。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捐款资助。
第十二条 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地区应用。
第十三条报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生态环境意识。秦岭保护。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制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专项规划时按照规划实施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该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远短期目标、重点保护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
第十七条秦岭山区开发建设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果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特殊情况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依法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至2600米的秦岭中山针叶林带、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秦岭低山丘陵海拔1500米以下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区级别为中等开发区。
秦岭山脉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适度开发区内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区,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部门。
第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内,不得从事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开发活动。
秦岭生态功能区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
秦岭生态功能区适度开发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生态环境建设活动。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区内不得建设污染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条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秦岭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所在县域经济发展规划要结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秦岭山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绿化的措施退耕还林、植树造林、防火、防治病虫害。采取措施增加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秦岭山区植被保护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实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天然林保护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保护工作,不得改变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造林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人民政府报同级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山区造林的四个期限和封山期限,设立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封山造林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垦、采石、采砂、取土;
(2)开采油脂、切割油漆、剥树皮、挖树根等毁林活动;
(3)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界桩、标志;
(4)其他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秦岭山区25°以上山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
鼓励25°以下坡耕地退耕还林(草);如果有我不得退耕还林、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秦岭山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并将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山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省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飞播造林。
第二十七条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禁止商业性采伐。
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天然林和坡度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主梁两侧千米以内的森林其主枝林两侧500米范围内,严禁砍伐。
第二十八条省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秦岭湿地和天然草原保护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秦岭山区所在县级以上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水土流失。
在秦岭山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秦岭山脉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植树造林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监测,及时报告病虫害发生信息,采取防治措施。和疾病,防止有害生物的入侵。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秦岭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l 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二条秦岭山区水资源配置和水电站、水库建设,应当符合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保证合理利用。河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流量。水位,维持生态平衡。
第三十三条秦岭山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四条设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某些a可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山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山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设区的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标志、界碑。
秦国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禁止行为陵区饮用水源地表水和地下水按照《陕西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条件的车辆运载油类、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地表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行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由公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通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山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能力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下发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山区水质状况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报告。人民政府位于或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管理。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分布情况,制定秦岭生态环境总体保护规划,制定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加强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保护。 《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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