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入境旅游业务质量保证金

1.国际旅行社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 2、国内旅行社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1、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6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100万元; 2、国内旅行社10万元人民币。

2.国际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需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根据旅行社规模大小从1万到3万不等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出境游业务据知情人士透露,一些旅行社以“低价游”、“特惠游”等名义招揽游客,但他们并不是通过组团赚钱,而是利用代客游的方式赚钱。收集的目的是通过贷款或投资理财来获取利润。旅行社通常要求游客支付现金押金,而收款人是第三方而非旅行社。例如,部分旅游线路只收取港澳一周游2000元,却要求缴纳3万元押金,回国后1个月内退还。此外,有的旅行社以预存折扣的形式“保留”一部分押金,规定游客可以在约定时间内以折扣价格选择多条线路,直至预存金额用完。编译来源【石路】:如果想在国外自助游,建议多花千元购买石路的服务。他们会为出国旅游配置微信智囊团(外语翻译、海外导游、旅行策划师等)。来自其他国家的紧急援助专家、质控客服等)这是每个境外游客都应该享受的基本服务,省事、省心、省钱。

4.旅行社入境旅游业务质量保证金是多少?

某旅行社注册资本30万元不是实缴,而是认缴验资!但国内旅行社2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是实际缴纳的,只能在旅行社取消当天退还!

申请国内旅行社资格,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若后续升级为国际旅行社资质,注册资本须在150万元以上;旅行社取得旅行社资格后,须在规定时间内与旅游局制定方案。银行账户缴纳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国际代理支付保证金入境业务保证金60万元,出境业务保证金120万元。该存款不能提取。旅行社只能获得基本利息,只有旅行社注销后才能获得。取出。

5.出入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1、与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以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管理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旅游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旅游交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规定

延伸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旅游法是规范旅游活动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旅游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旅游局制定、颁布的单项旅游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当局。

旅游法的概念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它既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条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批准。国际协议等。

6.出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资金要求:

具有符合《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其中,国际代理不少于150万元。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缴纳60万元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缴纳60万元质量保证金;

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并缴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

7.旅行社境内、入境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行社管理,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本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旅行社及其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等活动的企业法人。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其委托,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旅行社营业执照;如果权限是n不予批准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证满两年,未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它。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行受理。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获得许可的,为申请人换发旅行社营业执照;如果烫发不予批准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设立登记之日起的天数。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揽游客、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法律,并报告o 当地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揽、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完成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持证旅游企业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登记、换发或者缴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专用品质保证金账户。缴纳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发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合法取得的担保金额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金额的银行保函。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应交纳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增加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押金利息归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在其质量保证账户中追加存入5万元;每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向质量保证账户存入5万元;其优质存款账户增加30万元。

第十五条 根据任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动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经查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造成预付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中划拨补偿金。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缴纳费用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以上的补足质量保证金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减少50%,并向社会公布。旅行社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减免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损失后,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以上的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应当自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补充质量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文章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应当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领取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管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旅行社、中外合作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批准的,发给旅行社营业执照;不予许可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必须遵守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赴香港旅游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但是,国务院的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其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