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旅游协会(山东省林业)
需要在山东科技馆公众号临时展出。预约参观。周末人会比较多,尽量错开时间。
“森林故事·昆虫初现世界——大型热带雨林实景生态展”位于科技馆一楼。一进展厅,映入眼帘的是错落有致的假山,蜿蜒的藤蔓,还有雨林中的水雾,让你感觉置身于原始森林,拍照超级美~
2 。山东省森林防火山东森林防火顺口溜
1.种植树木和草并不能防止火灾。一年又一年的忙碌白费了。
2.火是森林的敌人。让火源远离森林。
3.巍峨的兴安岭,青山环抱,防火久远。路途艰辛,责任重大。
4.严厉打击森林火灾责任人。
5.退耕还林,为美丽中国增添绿色,是一项好国策;如果不小心着火,就会毁掉千代人的传承。
6.牢记森林防火,人人都应该保护森林。
7.如果你从小就对林峰产生了喜爱,长大后一定会成为栋梁之才。
8.保护树木,不吸烟,文明就在你身边。
9.让绿色拥抱大地,让火远离森林。
10.保护好生态家园,森林防火必不可少。
11.分享森林美景,预防森林火灾。
12.一点烟头火就能毁掉一万英亩的森林。
13.我种树,你乘凉,人人受益;你会我还会预防火灾,我会保护森林,让绿色永远长存。
14.林业与时俱进,依法治林,预防火灾。
15.当人类着火时,森林里充满了泪水。
16.森林防火固然重要,严格控制火源是关键。
17.为“绿色王国”筑起防火墙!
18.森林生长了数十年,但大火却瞬间将其烧毁。
19.全国动员,预防火灾,确保安全。
20。森林防火是大事,必须时刻牢记。
21.森林需要你各种呵护,不要给她“火热”的爱!
22.森林防火,大家齐心协力,防患于未然;严格排查、严格检查管理,森林安全有保障。
23.明月清风花香,谨防杉木e 在山区和森林中。
24.愿绿色覆盖大地,让火源远离森林。
3.山东省森林资源动态监测系统现已无法使用。仅在一年的第一个月提供。
4.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一条是保护森林资源。为规范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结合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本省生产。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采伐、林地移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林地上的乔木,包括国家规定的乔木、灌木、竹类。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木采伐、移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红树林的采挖、移植、采伐、采伐,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非林地上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道路防护林、护岸林、城市森林的采伐、采挖、移植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条林地采伐、移栽林木,除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外,应当严格执行定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林地树木的采伐、采伐、移植,应当按照森林分类经营、保护优先、讲求效益、讲求效益等原则实施。
五、山东省森林植被恢复 费用济南森林公园不收取门票。
2010年3月开工建设,2010年12月正式开放。济南森林公园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321号,东临兴济河,二环西路西临鸡西路,北临鸡西路。公园总面积1043亩,其中绿化面积约60.1公顷,水系面积约4.8公顷。开放时间:冬季5:30-21:30,夏季5:00-2200。门票:免费
6.山东省森林覆盖率山东省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区,粮棉油籽、水果、蔬菜、肉类、水产品产量历来排名在国内名列前茅。
山东省是全国著名的生产大省。粮食产量连续六年突破4000万吨,居全国第一。山东省棉花种植历史悠久,是我国重要的棉花产区。年产量最高曾达172.5万吨,但近年来有所下降。 1999年总产量39.2万吨,居全国第四位。 1999年,山东省石油产量320.5万吨。它是中国最大的花生产区,占全国花生出口量的一半以上。
近年来,山东省蔬菜生产异军突起,成为农业第二大引导产业,成为全国最大的“菜篮子”,成为大城市蔬菜市场的主要供应商之一比如北京、上海。 ,山东是著名的水果之乡,包括g烟台苹果、莱阳梨、阳新梨、肥城佛桃、青州水蜜桃、乐陵金枣、大泽山葡萄、曹州木瓜、山东花生、龙山小米、明水香米、章丘大葱、潍县萝卜、莱芜生姜、苍山大蒜、等均为山东名牌产品。
1999年,全省水果产量920.3万吨,居全国第一。山东省林业、牧业、渔业也不断发展。到1999年,全省森林覆盖率为17.3%。 1999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695.1万吨,居全国第一。
7.山东省森林防火演练千家万户
1.山东龙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2.青岛娄山消防器材厂有限公司
3.青岛美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4.章丘市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5.济南环球工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6.山东东岳起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7.山东中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8.山东名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9.济南百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山东首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8.山东省森林草原防火关键期是今年冬季持续干旱,是森林火灾高发期。为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营造齐心协力、共同管理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 《山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预案,做好做好全镇森林防火工作。1.严格落实防火责任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村干部责任制和村干部监督制度。各村支部书记是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本村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森林防火包山机构干部负有监督责任。村干部、护林员对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负责。
(二)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乡镇、村庄必须签订各级森林防火、扑救责任证。各村按照“谁管辖、谁领导、谁负责”的原则,按行政区域划定防火责任区,部署防火工作。他们负责的防火工作。
2.科学预防森林火灾
(一)加强防火队伍建设。该镇建立了一支39人的半专业消防队伍,配备了相应的消防器材。人力资源部、林业站负责组织培训培训;镇成立了野外消防检查管理小组,由安监办、林业站负责;火灾天气和重要节日期间,每个村要设立1-2名巡视员,配合辖区护林员的工作,严格把守重要区域,确保不发生火灾、火灾。有山有林的村庄要成立20人以上的防火预备队,在突发山火时迅速组织灭火。每个村庄必须选择一个响应明智、勤奋的森林防火督察员并签署责任书。
9.山东省森林公安局电话主要原因是山东发达较早!山东是我国古代文明发展较早的地区。早在夏商时期,山东就有人类活动。
后来,随着人口的增加,山东也越来越发达。基本上,只要有陆地的地方,山东人就活动起来,因为山东的古老森林早已绝迹。这也是山东所看到的。不在森林里最直接的原因!
10.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中心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实施
第三章组织与人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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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物资和资金支持
第五章技术和信息信息保障
第六章交通通讯保障
第七章社会秩序保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应急保障工作,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规划实施、组织和人员保障、物资和资金保障、科技和信息保障、交通和通讯保障、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秩序维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该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条例所称应急保障,是指为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施,对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种资源进行规划、储备、调配、调配。应急管理措施。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民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以及其他以特定空间为单元的网格化应急管理模型。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指挥统一、人员专业正规、处置高效、上下联动的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本省依法设立的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保障工作;依法设立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相应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在跨区域的地区突发事件多发,有关行政区域要建立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保障工作的领导,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将应急保障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支持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卫生、科技、气象、河政、地震、大数据、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和公众的作用。应急保障工作。增强公众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规避风险和救援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参与应急保障工作。
第七条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突发事件预防和避免能力。危险、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
学校要根据学生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急保障工作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实施
第一节总则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各地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明确了指挥系统、组织人员、应急物资、交通通信等建设任务和具体措施,实现有效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系统分析、评估影响本行政区域长远发展的重大灾害风险类型,明确防灾减灾目标,fortif制定防灾标准、防灾分区,统筹考虑布局各类防灾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提高抗灾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定期调查评价机制,调整、优化用地空间结构和布局,统筹协调上述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改造提升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承载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区域间统筹协调和应急机制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和建设,确定城市各类广场、绿地商场、体育场馆、学校、公园、人防工程等适宜场所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并公示具体位置。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有统一的规定标志和标识,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需要预留临时处置场所建设的空间和条件。
应急避难场所业主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紧急建立的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综合考虑气象、地震、地质等条件和因素,增设防灾设施,避免和减轻次生、衍生灾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源,统一规划应急保障所需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纳入应急物资和保障措施。将重要原材料纳入重点产业计划和应急产能储备目录,实施动态监测,引导企业建立应急保障和快速生产转换机制,构建积极有效的应急产业体系。
应急产业发展要满足平战结合、配套齐全、反应快速的要求。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龙头企业,加快推进产品标准化、系列化,提升应急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建设应急指挥中心,发挥综合指挥作用。平台;加速推广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物资储备库等重大项目建设,提高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和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相应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补充应急预案。
政府、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办法。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水利、交通、电力、生态环境、海洋、地质、气象、地震、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网络安全等。各类专项预案应当适应应急保障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相应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特点,加强海堤、水库、河流、涵洞、泵站、掩体、防护林、避风锚地,加强重要场所风雾监测设施建设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水路、渔业等交通要道。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设施的保护,按照属地保护的原则,明确保护主体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保障自然灾害防御设施安全有效运行。自然灾害防御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毁坏自然灾害防御设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确定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单位并向社会通报,加强对重点单位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然的关键单位l 防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根据自然灾害防治的需要,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等提供信息。 、高速公路、人口密集地区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和发布设施。
第二十二条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海运、渔业生产等高风险行业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和应急响应责任制度,以利于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接收和应急响应系统的顺利运行。天气警报接收频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定重要核设施周围规划限制区。
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域内建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优势医疗资源,健全突发事件医疗救治联动机制,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和应对能力。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和完善医疗预防协调机制,促进医院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协同配合。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协调配置传染病救治资源。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传染病医院。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医疗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投入结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卫生院和村级卫生院。规范实验室建设,夯实公共卫生服务基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急救中心、急救中心等专业应急技术机构建设。以及血液采集和供应机构。
第三章组织和人员保障
第二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机构可以设立现场指挥所。现场指挥中心成员应当配备熟悉应急预案、具有较强组织指挥协调能力、具有相应应急救援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就近部署、快速动员、有序救援的原则,统一规划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组织指导。
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防洪抗旱、防震减灾、森林防火扑救、工程救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道路交通、水上搜救、航空救援、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安全等专业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承担专业应急救援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专业保障,并按照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设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救援队伍,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察、医务人员、居民、村民等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就近施救。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气象、地震、网络信息等部门各部门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配合,组织联合训练、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d 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参与防灾减灾和各类灾害事故的早期处置。参加应急救援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向负责应急响应的现场指挥部报告,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提高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化水平。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指挥,满足统一性、准确性的需要。 ,需要快速调用。
第三十四条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决策提供咨询或者建议。 。
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人才引进和培训,建立应急管理人才库。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资金、物资的接受人按照规定开展慈善捐赠的接收和发放工作。与法律。
鼓励和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通报意识宣传、应急疏散演练、维护社会治安、排查风险隐患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和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引导和支持会员单位科学开展科研活动。应对紧急情况。
第三十八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优化应急领域学科、专业布局,加强教学和科研,建设一流的师资队伍和研究机构。
第四章物资和资金保障
第一节总则
第三十九条本省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平时服务、救灾依据按照应急立即响应、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省、区、县(市、区)三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健全储备规划、生产体系。 、重要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存、调配和应急处置。分配机制,优化应急物资品种、规模、结构和区域布局,进口探索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政府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物资、日常救灾物资、救援队保障物资、日常生活用品。储备生活必需品、应急设备等物资储备,根据不同地区突发事件特点,分部门、分区域优化布局。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高全省应急物资统一联动信息管理水平,明确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储备计划,加强对进口应急物资的监管。现有的应急物资。 、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应急配送体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和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充足。的应急储备物资。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重点物资年度采购计划,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数量。所需的应急物资储备、使用频率和生产情况。周期、保修期等因素,明确政府储备、社会储备、产能储备的比例和数量。
应急物资储备规模应急储备物资应当按照应急储备物资分类进行分类,满足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需要,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轮换、储存制度等。提高应急物资的使用效率,报废应急物资。已达到或超过有效期的。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要提高应急物资管理水平,建设应急物资智能化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保障机制,将政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同时纳入财政预算。等级。
基于新应急保障工作中,采购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应急储备物资、项目和服务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紧急情况需要的紧急采购,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等多种形式,保障应急救援物资、日常救灾物资和物资供应。救援队支援物资。 、生活用品及应急装备的生产和供应。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保障义务,组织应急保障物资生产和供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文章第四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油、肉、蛋、奶、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价格监测,组织大规模商业流通企业稳定供货渠道,适当增加库存,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总体稳定。
第四十七条本省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产能储备为基础,建立由省、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储备支持的储备制度,并以医疗卫生机构储备为基础。医疗应急储备体系以冗余备份、社会捐赠和家庭储备为补充,满足重大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需要。
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配置医疗救治设备和应急物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储备数量,并及时更新。
第四十八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和捐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款物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受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捐赠情况、捐赠财产使用管理等信息,确保捐赠财产及时、足额使用。应对紧急情况和随后的恢复。 、重建,并接受审计、监察等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法人、其他组织鼓励家庭储备基本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应急、气象、河道等部门公共事务、地震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加强专业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第五十一条 重要核设施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核设施营运单位根据核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核事故。处于同一水平。针对应急物资供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重点加强加强辐射监测、医疗救治、人员安置和核应急所需的供电、供水、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物资储备。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生产、经营、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根据单位可能发生的情况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物品。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稀释、掩埋、危险品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完好。功能和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公路a水路客运、城市公交、轨道交通、铁路、民航等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场所、车站、线路、公共交通等场所落实安全防范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及设施。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及时供应应急物资、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确保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五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受突发事件影响仍有基本生活条件的人员给予救助。接受紧急和过渡性救济后。有需要的家庭和个人将提供临时协助;对困难严重、需要特殊救助的,参照支出性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数额。
外地户籍人口因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提供临时协助。
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受赠款物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准确发布捐赠信息,报告捐赠情况、基金支出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发放物资。向社会公开,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专项检查和审计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五章科学技术和信息安全
第一节总则
第五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体系,纳入省科技计划支持方向,加快推进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推动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研发和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研投入,加强应急保障能力科技攻关,加强应急科技社会化服务供给,加强培训教育、安全评价、检验检测、隐患排查等技术技术服务。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完善科技成果应用激励政策,将应急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建设全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辐射带动作用。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研究开发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应急科研创新体系。基地,构建协同创新机制,推进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重点围绕风险评估与防范、监测预警与预测、应急救援技术研究、综合支撑与服务等,提升应急科技保障能力。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健全综合协调、监测控制、预警预报、信息报告、综合研究等功能。判断、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场外会议等。商和汇总评估等功能。
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技术标准建设,并与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机构的系统。互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相应的信息系统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以及医疗卫生、交通、生态环境等。该数据库促进各级行政机构政务数据的统一采集、共享、管理和应用,为应急保障提供大数据支撑。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事故灾害、防震减灾、防洪抗旱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网络,推广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区块链等新技术。新技术方法在应急保障中的集成应用,形成了跨部门、跨区域的快速协作和应急响应机制,为快速决策提供了技术支撑。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以突发事件信息分析、预测评估为重点的风险预警监测体系,进行监测监测。对数据及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综合研判,提高应急监测预警能力能力。
第六十四条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按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系统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客户端、和电子显示器。组织者采用屏幕、宣传车、警报器、扩音器或挨家挨户宣传等方式进行;对学校、医院、疗养院、福利院、监狱、通讯盲点等特殊场所,采取针对性公告。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演变机制的研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下列措施,科学确定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突发事件的强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提高预测的准确性预测分析与判断。程度:
(一)完善气象监测站网建设,强化智能电网天气预报业务,完善省、设区市、县(市、区)天气预报预警系统;
(二)优化地震监测台网布局,提高地震监测预报预警有效性;
(三)健全海上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升地震监测预警能力。开展特定路线、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的定制化预报服务;
(四)推动森林火灾远程监测系统建设和卫星遥感、航空巡检等新技术应用。在线监测;
(五)建立生物安全监测预警网络;
(六)建立健全智能预警多点触发机制,监测事件发生情况e、传染病流行趋势;
(七)加强大中型水库、骨干河流防洪预报系统、水文气象、水库调度信息共享;
(八)完善环境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重点流域、海域水污染等重点领域风险预警和防控;工矿商贸企业监测和自动报警设施,完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综合监测体系,加强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
(十)加强交通安全信息监测能力建设在干线公路网、高速铁路网、内河航道网、航空运输网等方面,加强对境内大客流的监测。公共交通、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重点单位监控,在重要场合、重点部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监控水平,及时发现危险活动和物品。
第六十六条针对新发重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组织启动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充分调动科技创新力量。企业、高等院校和重点实验室,重点组织科技攻关。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科学技术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临床诊疗、医疗器械和诊断产品、药物、疫苗研究等领域的科学研究发展与发展、病因与流行病学;
(二)充分发挥中医药原有优势,组织相关学科协同攻关,开发有效的中医药治疗技术和药物;
(三)加快公共卫生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新药、疫苗、检测产品和医疗器械应用,加快促进公共卫生安全防控技术和临床应用经验;
(四)加强病原微生物检测能力建设,推动政府组织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建设建立符合规定要求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第六十八条 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方法,探索建立应急物资云储备新机制,推行云仓储、云库存等新模式。动态平衡储备物资安全库存,提高应急采购、储存、调配和资源协调能力。
第六章交通运输保障
第六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全省应急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交通抢修和应急措施基础设施。交通保障队伍建设规范,协调解决应急交通保障重大问题。
第七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交通信息化能力建设。覆盖全省的交通调度,收集路网、仓储、运能、需求等基础数据,编制应急交通联系图,提供应急交通信息。救援运输提供信息支持。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市场化方式,依托重点交通运输企业,建立交通应急保障队伍,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数据库和专用车辆和运输工具。设备信息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定期组织演练。
交通应急保障队伍的指挥、动员由事发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如果当地应急保障能力不能满足需要,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支持;任务可以跨c执行各城市划分为区。必要时,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实施区域协调。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交通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建设的企业签订应急保障队伍建设和应急保障工作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交通应急保障队伍所含车辆和设施设备的装备管理要求、交通应急保障队伍的组建条件、征用补偿标准、违约责任、
第七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依法优化、完善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障应急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伤员的运输。 ,及时向社会发布路况和交通管制信息。
第七十四条 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加强铁路应急救援队伍和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强自然灾害对铁路运营安全影响的评估分析,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提高列车应急运输能力。
第七十五条 机场及有关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完善机场、跑道、塔台等基础设施建设,预留应急保障座位,扩大航班编组座位容量,加强应急运输保障加强应急条件下机场起降能力评估,强化应急空域航空保障建立紧急空域紧急避让机制,为航空应急运输提供保障。
第七十六条参加应急保障运输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通行费、优先通行等优惠。
第七十七条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指导通信运营企业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网络,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统一高效的通信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及时组织修复受损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通信管理部门要指导通信运营企业在应急通信中应用新技术、新业务,提高应急通信能力。复杂条件下通信网络的支撑能力。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制度,重点保障金融金融等重点领域网络安全,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和转换能力,提高网络安全效率。
通信运营企业要提高网络安全管理和防护能力,防范网络攻击,堵塞安全漏洞,避免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确保网络安全畅通。
第七章社会秩序保障
第七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化解制度,查明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和人员,综合运用多种调解方式,及时化解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类纠纷。
第八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电网服务管理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电网综合管理平台,优化电网人员配置,整合各类资源。应对类似突发事件,建立联合应对机制,明确工作任务,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抢劫财物、干扰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扰乱应急处置工作,散布虚假信息。开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在活动中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事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八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发展和应急工作情况,并及时作出反应。到社会关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展和应急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防止矛盾激化。
第八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生突发事件的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公众应当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的决策、命令,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八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成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稍后组织实施。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修复受损的公共设施,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尽快恢复。
第八十六条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车辆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 。被征收财产使用或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八十七条 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损失情况,制定救援、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民参加紧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时,其在单位的工资福利将受到影响。没有改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突发事件救援中受伤、死亡的人员给予补偿和优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给予相关荣誉。
第八十八条 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心理卫生专业人员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开展心理疏导,减少心理压力。损害。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下列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做好应急准备的行政区域支撑体系建设规划;
(二)未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选址和建设;
(三)未统一规划重点建设应急保障所需的工程和基础设施;
(四)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不健全;
(五)指挥体系和监测预警网络不完善事故灾害、防震减灾、防洪抗旱等;
(六)未及时返还费用的;征收单位和个人财产,或者未按照规定对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贪污、截留、挪用应急保障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追缴被挪用、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和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决定、命令的违反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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