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旅游景区行政执法(景区行政执法大队)
景区内钓鱼属于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8日,未央公安分局、未央区文旅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韩城湖公园、未央湖公园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当检查组到达韩城湖风景区冲尾桥头时,发现三名男子在桥头禁渔区钓鱼。检查组迅速上前处理问题。经查,赵某、曹某、韩某明知桥上有禁止钓鱼的牌子,仍仍在桥上钓鱼。他们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央警方依法对3人每人100元作出行政处罚,并扣押渔具、鱼饵、水箱等物品现场。经民警教育,三人认识到了错误,并明确表示今后将遵守相关规定,不再到禁渔区捕鱼。
2.景区执法大队是一个什么样的单位?(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制度安全、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控制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村霸”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在乡村横行,称霸一地,欺压残害人民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赁、拆迁、拆迁等过程中寻衅滋事的黑恶势力;和工程建设;
(五)在征地过程中寻衅滋事的黑恶势力工程项目的新建、租赁、拆迁、建设;
(五)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等过程中,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扶贫等行业和领域存在黑恶势力强行招揽项目、恶意招投标、非法占地、乱采、挪用国家专项资金;
(六)在商贸洽谈会上欺凌市场、倒买倒卖的市场霸王、恶霸等黑恶势力强行在市场、批发市场、车站、港口、旅游景区等场所收取保护费的;
(七)以医疗纠纷为借口,对有组织的团体或者个人进行威胁、侮辱、侵害的;伤害医务人员,或者以现场闹事、扩大事态、造成负面影响等方式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向医院索要高额赔偿的;
(八)黑恶势力操纵并非法经营以及“黄赌毒”、枪支爆炸等犯罪活动; (九)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追债的黑恶势力;
(十)“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者”等介入民事纠纷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雇佣网络“喷子”进行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等黑恶势力;
(十二)境外黑恶势力的发展和渗透以及跨境黑社会势力。
(十三)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涉嫌与黑恶势力有问题,以及纵容、包庇黑恶势力、徇私舞弊、充当“黑恶势力”的。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
3.景区执法支队8月1日起,普陀山风景区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时间当地管理部门表示,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地环境,维护交通安全。
舟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普陀山大队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普陀山景区游客较多,电动自行车速度也比较快,因此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安全风险;其次,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的回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困难的是,电池的滞留会对当地环境造成一定的威胁。
此前,当地已禁止摩托车、拖拉机在景区内行驶。自规定实施之日起,当地交警部门将在景区内进行巡逻检查,违反规定者将被处以罚款,然后将电动自行车运出山。截至目前,已有20余名电动自行车骑手已受到处罚,20多辆电动自行车被暂时扣押。
4.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门票不免。景区对所有人一视同仁(部分景区对60岁以上老年人、教师等给予优惠的景区除外),没有特殊优惠。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亦同。因此,景区行政执法证并不是免费的。如果您是从事公安侦查、旅游执法、安全执法检查等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获得免费门票。
5.景区综合执法旅游执法队伍和事业单位正常下班,每周工作5天,周六、周末休息。旅游执法大队受当地旅游局委托旅游局履行行业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旅游法律、法规,提供旅游者监管咨询服务; 2、负责开展当地旅游市场检查,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检查; 3、查处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4、受理游客的投诉、举报,受理上级部门交办的旅游投诉; 5、办理旅游行政处罚案件; 6、承担旅游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协助监督管理办公室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6.景区综合执法大队旅游执法大队负责宣传贯彻旅游法律、法规并为游客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和会同其他部门开展的综合检查,查处旅游星级酒店、旅行社、旅游景区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的旅游投诉举报,受理上级部门交办的旅游投诉,保障旅游秩序。依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办理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索赔案件,承担旅游突发事件和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工作,督导区、市、县旅游投诉案件并重新考虑离子情况和其他功能。
7.景区行政执法大队职责加强旅游景区管理,维护良好秩序
8.景区执法局每年12月17日定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以下是我整理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凤凰城保护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古城、黄寺桥古城、《凤凰古城》确定的南长城(湘西边城,下同)
第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凤凰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凤凰县风景名胜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在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国家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维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吸收适当资金。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援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
第六条 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条例,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根据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景观协调区、区域控制区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移动、涂改、损毁标志未经授权。
第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活动。
对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缮、改造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保留外壳,改造内部,保持历史原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格,并恢复如初。建筑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5.6米,色调为黑、白、灰、灰褐色、木色颜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筑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对古建筑进行修缮、改建的,应按照保护和维护计划及要求进行施工。如果维护资金确实有困难,可以向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贴。
风格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风格应为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二层以内,二层挑檐高度控制在6米以内,色彩、体量、建筑风格应与核心保护区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必须与凤凰古城风格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d 地板不应超过8.5米。
第九条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巷应当保持原有的景观廊道和空间尺度。严禁扩大或缩小。商业街巷的外立面应保持历史风貌。
严禁占用道路、古井、街河空地、绿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建筑不得新建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吊顶板等现代化建筑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水系等设施需要维护、修缮、更新、改建、新建的,应当按照确定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在 the 保护计划。有关部门将提出各管理层级的实施方案。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建设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商业过度开发,对古城内的商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 ,重点发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项目。具有文化特色的无公害无公害产业,古城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合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加强凤凰古城垃圾场标准化,生活垃圾实行袋装,禁止乱扔垃圾。
第十四条 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区内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和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凤凰古城的战斗工作。
第十五条凤凰古城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如果不能按照标准和要求设置规范规定,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规划。
公共活动场所、居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凤凰古城内不得占用街道摆摊、乱放杂物、书写、张贴涂鸦,不得使用音响设备兜售商品;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相适应的广告、招牌。 。禁止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禁止消防车、救护车以外的机动车辆通过核心保护区,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八条 沱江水主体保护区范围为长塘港至官庄段及护城河。
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和两岸风景,维护沱江沿线景观景观廊道,保持河道清洁卫生。
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污染水体的产业;
(二)擅自在水面上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的;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设立污染项目。
第十九条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收集城镇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加强F周边山体保护恩皇古城,开展绿化封山,做好森林防护、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禁止在南华山、八角塔、鹊坡、奇峰寺、北苑等周边保护范围内进行埋葬、采石、取土、砍伐树木等破坏植被和景观的活动保护规划中划定的山脉。未经批准,不得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黄寺桥古城及南长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寺桥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区。具体分区根据保护规划确定。
南长城保护范围包括南长城沿线的城墙、城门、封锁线、哨所、地道、靖边关、亭子关等。吃长城在凤凰县。
黄寺桥古城的保护按照本条例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黄寺桥古城所在镇人民政府和南长城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寺桥古城和南长城的保护管理,建立保护体系。和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黄寺桥古城和南长城保护区内放炮、采石等破坏城墙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黄寺桥古城和南长城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经规划、建设、文物、环境等部门审批。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
第四章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凤凰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为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公告批准后施行。
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根据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重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环境,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合理利用的条件;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原则和内容,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绝实施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制定、修改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和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示威游行。
第二十八条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查处违法建设。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建设性详细规划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修缮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阳篷、遮阳篷、太阳能、空调、气源、遮阳棚、地上管道、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按照要求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风采。与文化名城风格相协调,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批准。
对乱建、乱挂、悬挂等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面貌的行为,拒不整改的,将由执法局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凤凰古城室外噪声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等需要在户外开展的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向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凤凰保护范围内有暴力危险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历史文化名城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饲养的家禽、牲畜、宠物,将由执法局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
(1)不按照指定地点经营;
(2)利用各种形式追顾客、招揽顾客、杀顾客;
(三)占用道路经营和流动作业的;
(四)从事不公平定价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并有计划地实施保护项目。对历史建筑等重点民居建筑、吊脚楼群、古树名木等进行归档,列入保护名录。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停止施工或者逾期不施工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凤凰古城内乱写乱画、乱扔垃圾、占用道路、摆摊等乱扔杂物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音响设备推销商品或者设置不符合历史特征的广告、招牌的古城内的建筑、建筑、建筑等违法行为,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局处4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农业农村部会同工商、海事、畜牧等有关行政部门。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罚款。惩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遵守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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