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执法机构

行政执法机构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再保留行政职能。同时,还明确行政执法职能和机构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中。究其原因,与严格控制行政编制密切相关。行政编制改革要求实行有控裁减,总量控制在2012年底以内,不允许增加。全国行政编制只有700多万,但行政执法人员却超过200万。一次性增加三分之一的行政编制是不合适的符合国家精简机构、精简编制、控制精简人员的政策。而且,在行政执法机构中,公务员、业务人员、工作人员、临时人员构成复杂。如何区分和划分,谁可以使用行政机构,谁可以使用公共机构,是非常复杂的。事物。

行政执法机构三大特点:经费充足、不参与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

2.行政执法机构是经费充足的事业单位。根据财政拨款形式,事业单位分为完全性事业单位、平衡性事业单位和自筹经费事业单位。有结余的事业单位要剥离生产经营职能,全力供给(乡镇卫生院除外)中心)。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独立经营。事业单位以公益性服务为主,依靠财政全额拨款。行政执法机构是全额经费事业单位,其经费、人员工资福利等均由财政提供。对于职权范围内产生的罚款、没收收入,专户保管,无权截留、使用,更无生产经营收入。

2.旅游执法机构有哪些?

旅游局是政府部门或政府的派出机构。监察支队是国土资源局直属机构,负责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个人觉得旅游局比较好一点,但是实际权力可能更密集一些,尤其是对我来说管理。

3.旅游执法大队

旅游部门的执法大队应该是一个公共服务机构。

4.旅游执法队

为保护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调解处理旅游投诉纠纷,化解社会矛盾,避免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维护旅游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1.建立旅游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1.来电、旅游投诉来访原则上实行第一询问人负责制,旅游投诉来信、转接由专人负责。

2.对于所有旅游投诉和咨询,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提示记录投诉日志,必要时填写旅游投诉登记表。

3.节假日期间旅游投诉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受理期间旅游投诉。

2.日常旅游投诉处理流程

1.受理旅游投诉 旅游投诉提出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并通知投诉人。投诉不服的,应当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旅游投诉进行审查后,发出《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被投诉人,要求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被投诉人也可主动联系投诉人协商解决问题并于10日内向县旅游文化执法大队提供书面答复。

3.对于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旅游投诉,主办方应当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和分析,澄清事实,明确责任,制定解决方案。

4.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召集在一起进行调解。主办方将向旅游投诉双方解释投诉事实的认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的责任。负责就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提出调解意见供双方协商采纳。当场调解能够成功的,必须及时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一方提出新证据,进一步调查调解前应进行核查。

5.主办方在调查中发现旅游经营者违反经营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旅游质量监督人员检查处理。

6.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质监办公室各执一份。

7.调解无效的治疗。调解不成的,调解终止,调解员向双方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函》。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仍未履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的章程游客投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时效为90天。超过时效的请求可能不被接受。

9.其他工作步骤按照旅游投诉日常工作流程执行。

5.旅游执法局

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负责文化和旅游活动规范化检查。因为,文化和旅游活动的组织部门为了实现盈利,可能会采取一些非法手段。

文化和旅游执法大队正在对这些违法手段进行纠正,采取多种措施杜绝各类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6.旅游执法机构职责

该平台目前处于升级改造状态,各项功能正在逐步完善。

1.按照t按照中央相关要求,将旅游市场执法职责和队伍纳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目前,举报人可以通过该平台向文化和旅游部门举报涉嫌违反文化和旅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线索。

2.为确保工作顺利、业务连续、平稳过渡,在统一举报投诉处理措施出台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现行有效的《文化市场举报处理标准》、《文化市场举报处理规范》、 《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

3.本平台主要受理以下违法行为举报文化和旅游市场的细分领域:

1.商业演出;

2.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3.艺术商业活动;

4.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

5.音乐、网络演出、网络动漫等网络互联网文化市场运营;

6.社会艺术水平考试活动;

7.旅行社、导游等旅游市场经营;

8.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市场经营属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文化经营者封号、充值消费、发放奖励等不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类文化市场消费纠纷投诉,请联系我们e 其他消费渠道。投诉须通过维权渠道提出,本平台不予受理。

5.由于旅游市场举报投诉处理程序不同,对于不涉及违法违规的旅游消费纠纷投诉,应向“12301全国旅游市场举报投诉平台”发起投诉,或拨打12301、其他旅游投诉热线。 。

6.在一份报告中报告事项。请不要对同一事项重复举报。不得在一张举报表中反映不同举报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7.举报人填写的举报内容应当符合本平台要求的格式,事实清楚、实事求是。

8.为方便举报后续处理和核实,本平台鼓励实名举报,我们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不会向被举报人或者其他人员泄露举报内容和案件查处情况。

9.本平台不允许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不允许发表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举报人须承担因留言行为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10.如果您向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信访、反映工作人员履职有关问题,请采用特殊程序和渠道。该平台不接受。

7.旅游质量监督执法机构

景区主管部门一般是旅游局等旅游主管部门,所以景区最怕旅游局。

1.涉及旅行社、导游、A级景区、星级饭店的旅游服务质量问题,由旅游部门处理;

2.非A级景区和酒店的服务质量一般来说必须向其他部门投诉。非A级景区,应向其他部门投诉。指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未评级景点;

3.农家乐、商务酒店等发生的纠纷由商务部门处理;

4.景区门票价格等,价格欺诈行为由物价部门处理;

5.涉及商品和服务特别是假冒伪劣商品的投诉,由工商局、消协、质监部门负责处理;

6.公共安全问题财产盗窃等案件一般由公安部门处理。

8.旅游执法机构投诉热线

官方网站:https://jbts.mct.gov.cn/

12318投诉网包括机构介绍、信息发布、政务公开、政务公开等栏目服务、公共服务、互动沟通,旨在打造文化和旅游部信息发布、解读回复、在线服务、互动互动的主渠道,努力打造一体化、高效、便捷的网上政务。并造福于人民。

12318又名12318网络游戏投诉中心、12318网站、上海12318官网、12318官网全国文化市场举报平台。

9.旅游执法机构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边境旅行社省内旅游经营权应当使用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规定出入境函件。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对游客开放。市(办)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旅游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发布时间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d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管理、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旅游应当突出冰雪、森林、湿地、火山、北方城乡风光、北疆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地方特色和边境旅游。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利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为游客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纳入旅游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统一规划、协调,优化旅游环境,保障必要投资。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有旅游发展前景的旅游业。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授权省旅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旅游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办事机构)、县(市)旅游管理机构按照管理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循旅游经济规律,以市场为导向,避免低档、重复建设,尊重和满足不同国家、地区和消费者的需求。

第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规划工作。旅游区(点)、开发。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由省规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市(办)、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同级规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开。须经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旅游城市新区规划和老区改造要统筹考虑旅游功能。旅游项目的建设、开发,应当以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程序。

旅游区(点)规划和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并报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规划部门启动该项目。

第十二条

制定期间国家和省、市指定的旅游资源、名胜古迹和保护性建筑以及其他文物,不得破坏。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区(点)内采矿。

禁止在旅游区(点)内砍伐古树名木、采石、挖沙、取土、开荒、填塘、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第三章旅游管理

第十四条

旅行社、涉外旅游饭店(宾馆)、旅游区(点)、定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申请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定旅游饭店、商店、车船公司及其他从事旅游的公司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旅游经营范围;

(三)有经营场所、设施和资金旅游业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旅游区(点)内建设破坏旅游区(点)生态环境和风景的项目;不得经营赌博、淫秽等有利于游客身心健康的游乐项目。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设备设施有效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向旅游、经贸、公安等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大型游乐园以及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其设备、设施应当遵守实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颁发的产品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

旅游经营者应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按照规定积极接受国家安全技术检验部门对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区(点)设置地理边界、服务设施和游览引导标志;设施、旅游景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误导旅游者。因误导、错误签订合同而发生争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协议的;

(2)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3)低于旅游经营成本竞争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

(4) )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

(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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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欺诈、误导性宣传;

(七)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其他侵犯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因自身对外关系组织的旅游客源是旅游者的客源。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或者转让。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食品、旅游服装、旅游装备等旅游商品。

定点旅游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并在旅游产品上标注相应的定点旅游产品等级。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旅行社管理规定》。尚未获得旅行证的人持代理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旅行社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包括旅游公司、旅行社、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或其他相同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设立下列机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外国和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行社常驻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社在本省设立的;

(二)在本省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三)本省外地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际旅行社经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经营边境旅游代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境、边境旅游,应当经旅行社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按海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出境旅游团队领队应当持有导游资格证书和国家统一颁发的领队证书。省旅游局。

第二十九条

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入境函件。

严禁伪造、变造、倒卖参赛作品。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不得将相关押金凭证作为抵押或者清偿债务凭证。旅行社因合并、分立、转让、破产等需要清算财产时,押金视为旅行社法人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收到旅行社终止经营通知后,应当向旅行社结清并退还保证金本息(清环机构)30天内。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二条

接待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团体(人)的旅游相关饭店(宾馆),应当取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定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市(办事机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

未经星级评定的饭店不得利用星级称号进行广告宣传及其他经营活动。对于开业不满一年的涉外旅游饭店,将实施r评级系统。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游饭店管理公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旅游饭店管理公司的批准。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餐馆、商店、旅馆、旅游客运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文化娱乐场所等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可以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提出指定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标准的,颁发旅游指定单位资格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告。

定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任何车辆专门经营旅游客运的客运企业,必须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取得资质,并颁发统一的旅游标志。

第三十七条

对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区(点)进行分级。

第三十八条

新建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游客开放。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接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在旅游区内设置停车位和必要的卫生、通讯、安全设施。点)。配套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应影响景区景观。

一个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旅游区(点)环境整洁、优美,维护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

第四十一条

在旅游区(点)内及其周围,不得擅自摆摊、围地、占用场地、出租风景,妨碍旅游者游览。观光、摄影;不得纠缠、欺骗、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导游(含兼职导游)必须持有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取得导游证。 。从事导游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出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items ;

(2) 显式或隐式 s向游客索取小费的;

(三)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游客消费的;

(四)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行的和民族尊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导游人员的管理办法,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涉外旅游饭店、旅行社总经理、部门经理以及导游、出国人员的培训工作。出境)旅行团领队。 。

市(办)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旅游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六条

申请举办旅游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专业经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旅游培训中心的设立必须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犯或个人。旅游者在进行旅游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状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有关信息,并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旅游服务方式、服务项目,自主决定是否承办旅游合同。接受或不接受约定以外的服务;

(3)获得质量、价格匹配服务,拒绝强制交易;

(4)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p>

(5)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6))个人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并受到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2)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3)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规定;

(4))履行旅游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致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2)投诉或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投诉;

(三)向有关部门、组织投诉或者投诉;

(四)有仲裁协议的,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投诉时效,保障合法权益利息期限为60天,要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罚部门、处罚种类、处罚金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范围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下列处罚:

( 1))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内采石、挖沙、取土、清理土地、填塘、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者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内采矿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有时间限制,且有条件不能恢复原貌昂斯。造成损坏的,根据损坏程度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砍伐旅游区(点)古树名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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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限额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罚款。机关2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培训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多次被游客投诉、年审不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经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撤销定点旅游单位资格或者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等级。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照下列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对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遵守法律。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予履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招揽、接待游客并为其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10.旅游执法人员

旅游局管辖范围较小,行政职能主要集中在:

1.负责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

2.负责受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3.协助救援处置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4.负责行业管理工作。从具体业务来看,有以下几种: 行政许可包括颁发《导游证》和对国内旅行社颁发《旅行社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仍与《行政处罚条例​​》中的规定相同。aw”: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对象基本都是导游、其他旅游从业人员和旅行社,但具体细节需要慎重阅读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有几个文件,不过我不在旅游系统,不太记得了。另外,也要看你所在的省、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城市有没有出台旅游相关的规定,如果有的话,看一下,副局长基本会说话,不需要具体措施,理解太仔细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11.旅游综合执法中心

右江区是百色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