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海岛旅游需要多少钱(海岛开发项目)
红海项目是指沙特阿拉伯在50个岛屿上建造的度假村,靠近沙特阿拉伯的沿海城市。现在红海项目已经向世界各地的游客开放,同时沙特当地媒体也报道称将出台相关法规严格规范旅游业,这说明沙特也看到了末日石油并正在转型为旅游导向型国家。
沙特低调开发了景区,配套设施齐全。其名称与印度洋中的一片海同名,称为“红海”;过去依赖石油的石油大国沙特也开始布局新产业。
2.岛屿开发产业商业专家可以在岛屿上生产海鲜和鱼皮
3。岛屿上可以开发哪些项目1.从申请用岛来看,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开发和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论证报告等文件。应当提交无居民海岛利用方案。
2.从审查程序来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初步核查、专家审查、公示、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环节。
3.从使用费缴纳角度看,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费的征收和缴纳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4.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来看,申请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l 不动产登记部门凭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批准文件和无居民海岛使用费缴纳凭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规定接收不动产。所有权证书。
5.从竣工验收来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事宜。建筑项目。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6.从改变海岛用途的角度看,如果需要改变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类型和性质,或者对开发利用的具体方案进行重大改变,无居民海岛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并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7.从海岛更新角度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期限届满,用岛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继续开发利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续展。时期。 。经批准续期的,用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非居民用岛费。未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终止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
4.什么是海岛开发项目?人工岛开发建设的标准是满足抗震绿化等标准
5.岛屿开发项目需要 5-6 年皮皮岛位于泰国南部海岸,几乎完全未经开发。那里没有度假村,只有白色柔软的海滩和茂密的森林。
我觉得很有用
6.海岛开发项目名称济南融创水世界是济南首个完全全天候的大型室内恒温水上乐园以及所有宾客团体。
水世界的主题是东南亚热带岛屿风格。分为三大区域:波浪区、丛林区、无边际泳池区。最多可同时容纳近万人。老少皆宜的设施设备、安全保障、适宜的温度、专业周到的服务,各个年龄段的男女老少都可以在这里尽情嬉水。
14米高竞速滑道、大型水环、漂流河、趣味水上城堡、巨型蟒蛇滑道、儿童戏水区更是掀起了一股让人留恋不已的欢乐浪潮。往返。还有济南人必看的经典项目:400多平方米的半空无边泳池,让你成为水中绅士,俯瞰整个公园; 2500平方米的大型造浪池仿佛把大海带进了房间,让人享受追浪的刺激。
7.岛屿开发项目5-6年目标湛江东岛将全面发展工业
在200多平方公里的岛上,同步部署钢铁、炼油两大项目,总投资1300亿元,这样的规模在国内是罕见的。更为难得的是,两大工程仅相距500米。 “这样的安排是为了发展分区经济。”湛江市委书记刘晓华表示规划中,两个项目排放的废水、废渣、废气、余热等将相互利用、循环利用,使东海岛成为全国最大的循环经济示范区。由于循环经济理念的实现,中科炼化可节省初期投资7亿元,宝钢可节省10亿元以上。
根据产业规划,东海岛将以钢铁、石化产业为龙头,构建生态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的大循环产业体系。在这个循环经济体系中,东海岛将以钢铁、石化产业为主导,制造、建材、电力、物流、海水淡化、静脉产业为支撑,旅游业、生态农业为补充,令人鼓舞的政策和技术标准。采取法律约束等措施,推进清洁生产,建立以废物处理、回收利用为主的静脉产业体系,促进岛内资源共享和节能减排,以供水、供电、废水处理为目标其他关键环节将进行废气、垃圾处理系统设计,确保东海岛原有的蓝天碧水不被污染和破坏。
既是工业岛,又是新城区
两大钢铁、炼油项目落户东海岛,为湛江实现工业跨越式发展创造了历史机遇。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工业化是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刘晓华认为,珠三角的发展经验值得借鉴。长三角地区也证明了这一点。湛江作为农业大市,迫切需要现代工业文明的洗礼。钢铁炼化两大项目将在未来五年直接上马,配套产业投资超2000亿元,推动产业、人才、资源、资本、技术等多种要素大规模集聚,从而带动湛江进入大工业时代。
8.海岛开发项目有哪些?有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开发建设不得超过海岛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要求全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有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应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雨水收集、海水淡化、污水循环利用等技术。
将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划定为禁止或限制开发区域,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减少。
9.海岛开发利用50年
无居民海岛只能取得使用权,不能取得所有权,最长开发利用年限为50年。
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口管理住所登记地的海岛。
2011年4月12日,中国公布首批无居民海岛开发名单。这些无居民海岛的最长开发寿命为50年。
2018年7月4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明确申请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具体规划和项目论证报告。
10.海岛开发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本法为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环境而制定平衡,保障人类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等活动或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沿海地区,必须遵守本规定。这条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案件,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对敏感区、脆弱区等海域,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主要污染源排放控制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全国陆源污染物和沿海污染物防治工作。针对工程建设项目造成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的防治工作。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的海洋污染损害。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部门负责管辖的港口水域内的非军事船舶和港口水域外的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并负责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登船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渔业损害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船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港水域生态环境。渔业水域,调查处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污染事故。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操作事故。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中央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公开有关海洋环境信息;有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国务院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规划,报国家海洋功能区划。报请理事会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海域。
第八条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人民政府和毗邻重点海域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区域合作组织。海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等工作。
第九条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沿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重大跨部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能解决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民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和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的,按照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以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还应以主要污染物入海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当遵守本单位分解落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暂停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二条直接向城市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海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的清洁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量低,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督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监测监测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下发海上巡航监测通知书。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海洋环境局分工负责河口及主要排污口的监测工作监测网络。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需的海洋环境监测数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测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提供服务。海洋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举报,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本行政区域沿海水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危害。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溢油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管理部门正在研究负责制定全国重大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重大海洋污染事故时,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实施海上联合执法,发现海洋污染事故或者违法行为时,可以实施海上联合执法。巡航监视中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验机构应当为被检验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岛屿、海湾、典型的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自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自然景观。
具有重要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受损海洋生态应得到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择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建立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海洋自然地理区域和代表性自然生态区域,以及海洋自然生态区已受到损害但通过保护可以恢复的;
(二)海洋物种丰富度较高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物种自然集中分布的区域;
( 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河口海湾;
(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区域;
( 5)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以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法。专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要按规模合理布局海洋功能区划,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五条引进海洋动植物品种必须经过科学论证,避免危害海洋生态系统。
第二十六条开发海岛及周边海域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对海岛地形、滩涂、植被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岛周边地区。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海岸防护林、海岸城镇园林绿地,对海岸带进行综合治理。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 。
禁止破坏海岸防护设施、海岸防护林等阿斯塔尔镇花园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产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正确用药,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向海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规定。
第三十条 排污口入海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确定。监测、海水动态状况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事环境保护部门。
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滨海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深海设置污水排放口,向近海排放。近海陆源污染物深海排放口的设置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确定荷兰国际集团的设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水污染防治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确保入海河流河口水质良好。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以及正常排放的陆源污染物的种类和种类。运行条件。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预防和控制的相关技术和信息。控制海洋环境污染。
排放的陆源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碱、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低放射性废水入海排放;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法规。
严格控制含有不可降解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入海排放。
第三十四条含有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海。
第三十五条含有机物、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排放严格控制进入海湾、半封闭海等自净能力差的海域。
第三十六条 向海洋排放热废水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生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沿海农田、林场使用化学农药,必须符合国家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要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滩涂尾矿、矿渣、粉煤灰、垃圾等固体废物的处置、堆放、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环境防治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规定》。
第三十九条禁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任何危险废物转移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海洋处理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减少和控制由大气或者通过大气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
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的规定项目环境法规保护和管理的规定,并将污染防治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法定海洋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开展海岸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地区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抢滩和拆船等项目。d 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的地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建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沿海砂石开采。露天开采滨海砂矿和近岸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规划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海洋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管理部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闲置环保设立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九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放射性物质超标或者易浸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和石油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海上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残油、废油必须回收,不得排入大海。回收后排放,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油基泥浆及其他钻井所使用的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入海中。水基泥浆、无毒复合泥浆和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及其相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洋排放含油工业废物。处置其他工业废物不得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十三条海上试油时,油气必须充分燃烧,不得将油类及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溢油应急预案,并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章防治倾倒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废物危害
第五十五条:未经国家海事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废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倾倒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物。
第五十六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废物的毒性、有毒物质的含量和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物的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根据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垃圾。
可倾倒海洋废物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部门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择、划定海洋倾倒区,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海洋临时倾倒区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选定海洋倾倒区并批准海洋临时倾倒区前,国家海事管理部门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倾倒区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倾倒区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适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关闭。停止倾倒区内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经批准倾倒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在指定地点进行倾倒。废物装载后,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实。
第六十条批准倾倒废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必须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e 出发港。
第六十一条禁止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物中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
第六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内,任何船舶及其有关作业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向海洋定向排放污染物、废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等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洗等进行舱室、舱室洗舱作业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船舶必须按照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文件。并在进行污染物排放和作业时,必须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船舶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
载运有污染危害货物的船舶,其结构和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少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发生碰撞、搁浅、搁浅、火灾、爆炸等海上事故,污染海洋环境。 。
第六十六条国家健全和落实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赔偿基金制度。
s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船舶进出港口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货物的承运人、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中转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船舶需要载运污染危害未知的货物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前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有毒有害货物时,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程序。
第六十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修船厂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物接收设施,并保持设施良好。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装卸油品的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海事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驳运作业,须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办理。
第七十一条船舶发生海事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管理部门有权强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 。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海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造成重大污染损害或者有污染威胁的船舶和海上设施,国家海事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或可能的损害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 船舶负有海洋污染监测义务。发现海洋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必须立即依照本法规定向就近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洋排放、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理: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管理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处以罚款。持续的惩罚;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本法禁止的其他物质的;
(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物的;
(四)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违反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g 有下列行为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拒不报告的;报告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报告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
(三)未按照规定记录倾销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倾销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虚假陈述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申报情况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规定者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海洋水生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损害的,由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依照本法的规定管理海洋环境。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在境内设置排污口的,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并处以下罚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依法,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责令停业。海事管理部门违法运输危险废物的。废弃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失败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停止使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新建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责令关闭。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条规定,依照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根据违法情节,责令停止施工。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以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环保设施未达前建设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使用放射性物质超标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易浸出的材料的,由海洋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局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以下罚款20万元以上。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倾倒废物或者向封闭倾倒区倾倒废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3万元。可以处2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倾倒的,处受到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场所卸货站、船舶未配备防污染设施和设备;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染证书、防污染文件,或者未按照规定记录排污记录的。
(三)在水域和港口水域从事拆船、旧船改造、打捞等水上和水下施工作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船舶所载货物不符合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石油的港口、码头、装卸站未制定溢油应急预案的,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九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消除损害,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全因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消除隐患并承担赔偿责任。
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遭到破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规定处理。本法规定代表国家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本单位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予以处罚。
造成一般或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以罚款按直接损失的20%计算;发生重大、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
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污染损害的,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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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争;
(二)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疏忽或其他疏忽行为。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缴纳排污费、倾倒费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三条: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损害。将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造成破坏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类健康、阻碍海上渔业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利用质量、降低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有水的水域r 低潮时深度小于六米和潮湿的沿海地区,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水域和潮间带(或洪泛区)。 )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根据海洋的自然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特定用途,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类别。环境条件。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的产卵场、觅食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场。
(六)石油,是指各类石油及其精炼产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含有油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将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抽、溢、漏、喷、倾等。
(九)陆源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场所、从陆地向海洋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陆源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将废物等有害物质倾入海洋。废弃危险物质的行为,包括废弃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附属设施。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
(十二)沿海陆地区域,是指与海岸相连的区域,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等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相关活动的区域。
(十三)海洋焚烧,是指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物或其他物质,以达到热破坏目的,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建筑物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行为,但对于附带行为。
第九十五条 有关部门参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声明的保留的规定除外。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11.海南省海洋渔业厅7月4日公布《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明确单位或个人申请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该适用于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具体规划和项目论证报告。也就是说,个人可以申请开发无居民海岛!从岛屿使用期限来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最长期限参照海域使用权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养殖用海岛为十五年;用于旅游和娱乐的岛屿为二十五年。该岛将用于盐业和采矿业30年;该岛将用于公益项目40年;该岛将用于港口、造船厂等建设项目50年。
从使用费缴纳角度看,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费的征收和缴纳实行统一管理。符合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申请人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批准文件和无居民海岛使用费缴纳凭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规定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房产证。
同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期限届满,用岛单位或者个人需要继续开发利用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续期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经批准续期的,用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非居民用岛费。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申请未获批准的,开发利用终止无居民海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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