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安旅游规定

每个景区都有自己的保护规定,游客在进入景区前必须仔细阅读。通常张贴在售票处或登机口。游客游览时普遍比较匆忙,不愿意花时间读书。其实看看还是很有好处的。包括对游客的“禁止”限制、注意事项、危险提示,甚至保险内容。访客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义务和权利。

2.西安旅游条例注释

广州市于2000年颁布了《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共六章43条(含附则),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我们的工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旅游经营管理活动。

3.西安旅游规定

2022年陕西旅游年卡可在线购买。购买流程如下:

1.在购票界面点击【立即预订】(附:购票入口)

2.选择购买数量,填写旅游信息,点击【提交】。

3.完成付款后即可购买成功。

注意事项

1.【使用时间】购买日期-2022年12月31日(各景点使用时间不同,请参阅《西安旅游指南》中的使用规则)年票公众号)。

2.【购买时间】即日起-2022年2月20日

3.【特别提醒】银行本票属于时效性电子券产品,购买后不予退换货。购买后,您将被视为默认同意这些条款。

4. 《西安市旅游条例》的发布单位是

1。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设立条件、旅行社申请与审批、旅游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游客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内容。旅行社等。

2.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颁布1985年6月7日国务院颁布,共17条。旨在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区资源。

3.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主要是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 《饭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了《饭店业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目前相关规定有20条。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和维护旅行社声誉。我国旅游业,根据旅行社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障体系。

5、西安旅游总局

旅游局,不过好像是台湾人承包的,具体原因不知道,不过是国家级风景区,就算承包了,还是l 属于国家。管理机构是旅游局。

6.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西安旅游资源得天独厚,集文化、历史、自然风光、人文风光为一体。尤其是西安的灯光工程别具一格,精彩纷呈

《2021抖音春节数据报告》中,大唐不夜城打卡量位列全国景点第一,其他景区也以丰富多彩的活动迎接着成群结队的游客。

然而,受疫情影响,上半年西安旅游业出现亏损。湖北网7月13日消息,西安旅游(000610)近日发布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将导致亏损。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550万元至1,850万元,去年同期亏损1,884.72万元去年同期人民币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0655元/股至0.0781元/股。

7.西安近期有哪些出行规定?

不建议春节期间出行。首先,春节假期出行的人很多。虽然西安有很多值得一去的旅游景点,如兵马俑、大雁塔、小雁塔、博物馆、大唐不夜城等,但度假景区人太多了,无法欣赏美丽的风景。反而因为人多,导致心情不愉快。尤其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更加不适合春运。

8.西安旅游规定

免票景区

1.关山草原:2021年5月19日起对所有游客免票

2.汉中天台国家森林公园:免费门票2021年5月19日起所有游客

3、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2021年5月19日起所有游客免门票,需购买景区旅游意外保险1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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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红河谷森林公园:2021年5月19日对所有游客免费入场,但需在景区购买游客意外伤害保险10元/人

5.黑河国家森林公园:2021年5月19日免费入场,住宿半价

6.五龙河风景区:2021年5月19日免费入场,需购买30元/人转乘车费+5元/人保险

<景区半价

 1.陕西壶口景区:2021年5月19日半价购买全价票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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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价:45元

2、延安乾坤湾景区:2021年5月19日购买乾坤湾景区全价通票(80元)的游客e南门售票厅均可享受半价优惠

半价优惠:40元

3.汉中石门栈道景区:2021年5月19日,汉中本地游客凭身份证可享受半价优惠。活动当天加10元即可免费获得梵高星空艺术馆门票,票价38元

半票价格:35元

4.翠花翠华山风景区:2021年5月19日,在景区售票窗口可享受翠华山风景区半价门票。

半价门票:32元/人

➤其他优惠景区

1.诸葛古镇景区

5月18-5 3月20日,勉县武侯祠预约前50名免费。

预约电话:0916-3298908

预约时间:5月17日17:00截止

2.泾阳郑国运河景区

< p> 5月19日入园的游客,5月19日生日可免费入场(凭身份证免费)

3.西安秦岭野生动物园

限时51.9元 抢“一日游门票”。

抢票时间:2021年5月17日至5月19日每天上午10:00

使用时间:2021年5月19日至5月21日

9.西安市最新旅游条例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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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运营与服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C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资源持续健康发展。为了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省内外旅游、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发挥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要突出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本行政区域资源、发展旅游业、监督旅游安全、维护旅游环境秩序。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部署全省旅游重点发展任务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和综合监管旅游市场执法。协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工作发展进行统筹协调和协调。 、本行政区域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发展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目的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低碳旅游,绿色文明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向游客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

第八条:旅游行业组织依法设立的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引导会员诚信服务,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会员的利益。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

(三)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并相关信息旅游过程中的信息。发票等支付凭证;

(5)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

(6)人身、财产遭受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受到侵害,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8)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旅游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和折扣;

(九)旅游合同及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

第十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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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法规; (三)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机构或旅游经营者;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出境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七)入境游客不得非法停留,随团入境的游客不得分流组团或者擅自离团;

(八)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 p>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旅游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十二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旅游发展,与releva合作由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和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在多个县(市、区)集聚利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本地区旅游项目和设施的专项规划。特定领域。对配套服务功能和旅游资源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并公开征求公众、专家、地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修订规划内容。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社会公告。

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第三方和公众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选择参与评价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推动旅游业与文化、工业、农业、商贸、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重点支持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支持利用乡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品、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特色旅游发展的政策。产品、旅游品牌创建、文化合作提升制定旅游产品内涵,支持促进旅游相关企业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壁垒,促进跨区域旅游合作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行政区域外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当地合法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发展,推动优势旅游经营机构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旅游企业,建立跨境综合产业集团。以及产业联盟的鼓励GE跨区域连锁经营的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省内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短期债券提供直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对利用荒地、荒地、荒地、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可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政府贴息贷款等措施给予支持。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形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参股、合资等方式共同举办旅游企业。土地用途需要改变。 ,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排水(污水)、供电、通信网络、环境保护、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绿化、消防等服务设施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旅游小镇(旅游小镇)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与建设(wns)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地方要考虑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工程,合理规划和建设旅游集聚区。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露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无障碍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和改造,并为游客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旅游交通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旅游交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关中环线及黄河沿线、汉唐皇陵、秦岭南北麓等,作为重要旅游骨架完善交通线路,完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点招牌等路标。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批准旅游线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车辆配额分配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全省旅游形象宣传战略,协调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境外和省外宣传活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地方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健全旅游形象宣传机构和网络。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旅游宣传推广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陕西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做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广电、文化、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物、外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场等部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及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旅游形象宣传相关工作。他县级。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和假日旅游预测制度,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推广、咨询、投诉、服务等功能的综合旅游信息服务机构。安全性和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事项的必要信息和投诉。平台和旅游咨询中心。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人才。旅游职业教育。建立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省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高层次旅游管理人才纳入省人才专项基金范围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支持范围。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五个地区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统筹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评估。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应当召开听证会。

重点旅游乡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突出文化特色,协调旅游功能。建筑的规模、风格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文物、宗教和其他文化资源的旅游利用应当符合h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宗教文化等要求。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保持地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地域特殊性。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山体、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环境污染,或旅游受阻。

利用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独特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搬迁、拆除。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发展生态旅游产业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墓、伐木、烧荒、狩猎、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破坏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中的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家法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产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发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和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化。

第五章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行社,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的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案及其他法律法规,obt取得旅行社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领队证。

俱乐部、汽车俱乐部、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事业单位因产品推销、宣传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组织旅游,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和从事旅行社业务。商业。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超出已获得的服务质量水平的宣传。未获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名称、标志进行广告或者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拼团的;

(四)向游客提供虚假信息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量、价格不一致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六)向游客索要小费,给予或者收受其他旅游经营者回扣的;

(七)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暂停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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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从业人员私自承包导游、领队的; (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募、组织导游人员组织、接待游客;

(十)向游客介绍、提供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民族宗教的旅游项目的;歧视;

< p>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按月足额支付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导游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落实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导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导游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基本工资、团队补贴、奖金等。建立以导游工作为基础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以专业技能、职业素质、游客评价、专业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提前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注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码、经营范围和经营业务。范围位于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营业执照信息,例如营业地址。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安排额外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景区内及周边经营者应当明示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价格标签应当真实、清晰,字迹清晰,标注正确。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来欺骗或强迫他人与您进行交易。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地区经营者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价差幅度、利润率不得超过同地区、同时期、同水平。等级,以及同一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平均市场价格、平均点差、平均利润的合理范围速度。

第四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旅游合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往返于登记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通行。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将游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擅自终止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营路线。擅自携带与旅游团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租赁客车、船舶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取得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司机、乘务人员、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游客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市区风景名胜区周围指定旅游客车临时停车位,旅游客车可以停放。在这样的停车位。走走停停,方便游客乘车。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不得接待游客: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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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人数节奏。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依法批准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报告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时间。风景名胜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旅游景点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禁止强制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优惠开放,并公示票价减免对象和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场馆)等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如果免费开放确实有困难,应设立价格优惠或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八条鼓励旅游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等方式引入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获得、非法使用或者泄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旅游经营者应当环保局对其在商业活动中了解的游客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五十条宾馆、饭店的水、电、燃气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一般工业企业执行。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有关部门应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要打造区域旅游品牌,以线路整合和设施完善为重点,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给(排水)、绿化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交通和旅游标识,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乡村旅游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组织实施灭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清除病原微生物,清理其孳生地,改善乡村旅游目的地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资源革命老区和秦岭、巴山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县、镇建设、传统村落旅游资源丰富。和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乡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实施标准和等级评估系统。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提供政策支持,采取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观光、民俗等乡村旅游项目发展。风情休闲,充分发挥生态优势,凸显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乡村旅游经营管理水平。管理服务。

第五十八条农村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等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依法登记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型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核实登记游客的身份证件,发现涉嫌违法的,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办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江河、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危险地区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经营场所、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进行综合评级评估,提供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要规范经营,提高服务水平。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量的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旅游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管理体系。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县级以上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法律法规。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设施保证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流量较大的重点景区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妥善安排游客,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发生后,公安、旅游、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六十四条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涉及人员的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依法定期进行检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如实说明、事先明确提示,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游客明确说明或者警示可能存在的危险,并说明游客的身体状况和其他有关情况。他们必须满足的重要要求。

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点应当设置地理界线、服务设施、旅游指南等标志;对危险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在无道路通行的场所或者旅游景区线路外组织翻山、登峰等危险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时,组织者应当告知参加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将活动时间备案、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提前五日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醒游客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旅游市场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各负其责,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综合执法为核心的旅游综合执法体系。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化监管,健全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号码、互联网地址,受理游客或者电话投诉。或在线平台。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将投诉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被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如果调动部门认为确实是机智属于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投诉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送,并跟踪投诉处理情况和投诉处理人员。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移送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投诉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

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移送部门应当当场处理的投诉;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情况。一般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复杂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并通知投诉人。如果确实无法在上述时间内完成处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旅游景区实施监督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材料。

旅游行政部门县级以上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七十二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单独收费项目投资成本已收回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ngly。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拟制定、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游客、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上涨的,调整后的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物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旅行社遵守旅游法、劳动法的规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头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依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公开资质、公布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行为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游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设置区域;对旅游服务有障碍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单位和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外限制、阻碍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的。在当地依法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示价格的,处500元罚款。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欺骗、强迫他人与其进行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收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旅游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运送旅游旅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未公开、明示价格的,依法给予处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责令改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营业执照。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备案,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由体育广告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主办方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对主办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参赛者造成损害的,主办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织者明知不依法登记参加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参加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字符对下列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或者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生态环境问题;

(二)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未指定或者建立统一的旅游投诉机构的受理机构,或者未公布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的;

(五)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及服务价格的;

(六)不履行旅游职责的行政法环境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对组织征收人民币的,应当将其要求告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与法律共舞。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行政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废止。

10.西安市旅游条例全文

Stre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促进包括旅游市场在内的各类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思想安全。研究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条例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1.陕西省旅游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2017年1月5日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g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2019年9月27日)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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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p>

第四节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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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山区生态环境,推动秦岭山区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构筑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以省级行政区划为界的区域。秦岭东西部和秦岭山麓南北坡的国界,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和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的部分行政区域、汉中市、安康市。

第三条 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保护优先、保存优先、自然恢复优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督,公众参与。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五个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农业、生态空间布局。划定并落实城市发展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法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指导负责设区市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审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相关专项规划。秦岭山区环境保护;

(四)开展秦岭生态环境调查,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建议;

(五)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7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委书记兼任省长,其组织机构和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确定办公室,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秦岭山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地保护区(点)、管理机构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投入使用d 负责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相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维护、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依法引导和提升生态环境效益。建立区域与生态保护区之间、上下游流域之间的横向补偿关系。

第九条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林业、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测绘、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INS和技术推广促进科技成果应用。

第十一条 报纸、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结合各项环境保护活动,开展秦岭生态活动。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2章生态环境第十三条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发展改革、科学技术、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部门按照要求依法编制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省人大常委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公关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远期和近期目标、重点保护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并按照保护范围确定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本条例的规定。区域和一般保护区,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图,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修订总体规划或者调整规划区划保护范围。

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秦岭生态环境规划保护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编制保护图,报同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公告实施。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专门划定严格于本条例相关区域划分标准的保护范围,并在周边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区。保护范围的外围。各县(市、区)根据省、设区的市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并在年内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细规划。所属行政区域,经批准后公布本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执行。市、设区的县(市、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修改、调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境建设标准和办法,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设置保护标志、标牌、界桩。秦岭的保护标志、标牌和界桩。秦岭生态环境建设标准和办法环境保护标志、标牌、界桩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涉及秦岭山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涉及秦岭山区的各类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列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予以淘汰。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专项规划用于污染防治;

(2)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3)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

(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五)旅游专项规划;

(六)其他专项规划需要准备的。

专项规划要相互衔接,多项规划逐步融为一体。如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和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按照专项规划实施的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依法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第十五条 秦岭山区以内的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边界外,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区域海拔2000米以上,秦岭山脉主梁两侧1000米以内、主支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家级核心保护区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

(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四)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区域集中、相连,需要性保护和系统性保护的综合领域。

第十六条 秦岭山脉范围内的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区和城市发展边界外,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1)海拔1500米至2000米地区;

(2)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3)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水利风景区等国家重要自然公园功能区;

(四)水生种质资源储备野生植物原生栖息地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

(5)国家重点文化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七条秦岭山区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为一般保护区。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内不得开展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在秦岭山区开展生产、生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山区生态功能的发挥。秦岭不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落后产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推进以生态工业化和工业生态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第二十条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实行行业准入清单制度。

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区体系的要求,制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和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区产业准入清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产业准入清单要求严格审批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保护、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和水土保持。 、河湖整治、人工人工影响天气等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自然恢复,改善秦岭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天然林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天然草原、草甸,做好秦岭植被保护。

国家确定的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提出封山育林禁牧的范围和工作方案。生态保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封育林禁牧区的管理,在封育林禁牧区设置界桩、围栏、标志。

第二十四条 封山育林禁牧地区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垦、采石、采砂、取土;

(2)榨油、割漆、剥皮、挖根等毁林活动;

(三)放牧牛、羊等草食动物;

(四)损坏、擅自移动边防哨所、围栏、标志;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秦岭山区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耕种、种植农作物。鼓励秦岭山地25度以下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

对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种植的农作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方案,采取以下措施:经济补贴和政策奖励,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们退耕还林和草原。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和权属登记变更。 。

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及五度以上的坡地上种植农作物时,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调节坡地水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将植树数量和质量作为考核目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禁止采伐。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益林,只能采伐抚育、更新。但由于科学研究的原因,有害林业不包括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抢险救灾等所需的采伐。

商品林采伐采伐面积要严格控制,按照国家采伐限额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采取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经批准在秦岭山区开展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划定责任范围,落实防火责任,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森林草原防火。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危险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并逐级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森林火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启动相应的森林火灾救援机制。

第三十条 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外来物种入侵对秦岭山区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报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部门、海关应当加强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依法做好防治工作,防止病虫害和有害生物蔓延。入侵并传播。

对于那些确定的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当依法划定疫区、保护区,并采取封锁、消除等措施,防止植物扩散和传入。检疫对象。对可能造成疫情蔓延的受感染植物应及时清除。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涉及秦岭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依法治山的,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秦岭山区水资源配置和建设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保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流量。湖泊和地下水合理水位,维持生态平衡。

建设和运营涉河蓄水筑坝设施时,应当保证生态基流,并采取修建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减少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撤销、拆除、恢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电站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利设施,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评估、修复标准和处置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修复或者撤回、拆除,恢复生态。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预防水灾害,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加强河岸管控,保障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的利用。

秦岭河流、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围河(湖)耕地、非法建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储存物资、修建、设置向上擅自建设旅游、渔业设施的;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一定区域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区划由有关部门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标志牌、界碑。

国家和地方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地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饮用水源保护规定执行,确保供水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条件的车辆运输油类、粪便等物品。r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行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手续,并通报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规划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线路或者改变运输方式,避免和减少对饮用水源地表水的危害来源。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生态环境管理局设区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数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山区水质状况监测。发现监测指标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省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项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分布,依法编制的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 、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评估、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档案,他们的栖息地和保护区。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秦岭山区环境对野生动植物的影响进行监测、监测,并采取保护措施。野生动植物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必要时采取措施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野生动物主要栖息的地区和水域建立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自然栖息地。生活和繁殖。集中分布区、有重点保护、有科研价值或代表性的湿地湿地及集中连接区对大型天然林区和重要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地保护区(点)、重要野生动物栖息地,并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级应当采取划定措施。划定禁猎(捕捞、采矿)区域、规定禁猎(捕捞、采矿)期限以及其他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秦岭山区禁止下列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杀、采集国家和省规定的野生动物的; k保护动植物,破坏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区及其环境的;

(二)在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农药,污染其生存环境的;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捕猎其他野生动物的;

(四)损坏防护设施、防护标志的;

(五)非法引进、释放外来物种、随意释放野生动物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公安、交通、海关、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野生动物宣传教育。动植物保护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动物和植物。监督检查植物及其产品的销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查处非法猎捕、捕杀、销售、交易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依法。

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厅厅长专项规划有关部门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划以及秦岭矿产资源分布和储量编制的秦岭矿产资源开发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式和力度。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采石。对已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情况,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一般保护区露天采矿活动,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新建、扩建n、一般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重建和秦岭主梁以南一般保护区内采矿、采石必须符合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和开采,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资源,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已建成的项目采用陈旧、落后的工艺、技术、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暂停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级别。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恢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态环境不健全未履行治理恢复责任或者治理恢复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予以纠正。人民政府指定有关行政部门负责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基金,按照企业开采、政府监管、保障需求、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机组性能耳鼻喉科管理和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相关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保障尾矿库安全运营,确保尾矿库安全。终身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产生的尾矿应当按照尾矿库设计要求排放、贮存,尾矿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关闭尾矿库,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处置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尾矿库联合检查和隐患排查。

解散、关闭、破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尾矿库的管理,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投资者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人负责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尾矿库的管理。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尾矿综合利用,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节:交通设施第四十八条秦岭山区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路线选择,科学选址。应优先考虑桥梁、隧道等工程技术措施,避免高强度、大面积开挖,减少对秦岭山区饮用水源、植被等生态环境的破坏。

公路、铁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养护单位需要对已建成的在用公路、铁路进行养护、养护作业的,应当做好作业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用或者少占林地,实施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工程环境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堆放材料,对材料收集场地、废物堆放场地进行有效管理和综合利用,做好场地两侧绿化工作。路。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设施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清理、拆除施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并及时恢复植被。

第五十条 交通设施建设过程中应采取的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封闭道路建设应当根据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迁徙规律,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措施,消除或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对穿越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时,其设计和建设方案应当包括设置野生动物通道、交通减速设施和警示标志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等内的道路设计、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批准的公园规划,并经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节城乡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二条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在土地上划定城市发展边界。空间规划。

城市建设按照批准的规划在开发范围内实施。城市开发边界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核心保护区内,除原住民为保证基本生活需要并进行必要的基本生产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生态移民优先等措施,引导核心保护区居民有序搬出。

重点保护村区域和一般保护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实用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核心保护区和重点区域内禁止开发房地产。

在一般保护区内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与法律。

第五十四条秦岭山区城乡建筑和环境设施的设计、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村镇建筑维护与修缮增建村落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实施,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规模。

第五十五条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依法审查或者审查后未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和实施。确定安置地点,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哪里移民安置实施后,必须限期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恢复生态。

第五十七条 秦岭山区城镇应当建设和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给排水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组织推广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

第五十八条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或者异地改建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改建、新建,寺观教堂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寺院新建、扩建、异地改建一般保护区内的大型活动场所,必须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节旅游开发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九条旅游景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突出生态旅游,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省秦岭旅游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在依法批准的秦岭山区旅游景区开展生态旅游、建设旅游项目的,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旅游景区规划。景区管理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由主管部门制定,报批准设立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旅游景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场等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将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十一条 秦岭旅游景区应当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明确最大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合理设计、统筹布局UT。建筑风格、体量应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景区建设和运营应当提倡使用环保材料和运输工具,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旅游景点、设施损害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农家乐、民宿规划建设应当依托原有村庄和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禁止开设农家乐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点内的民宿、民宿。禁止占用农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照规定设置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第六十三条在秦岭山旅游景区旅游线路外或者不通公路的地区组织直通游、登山等活动时,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进行风险提示,并事先取得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那些进入秦岭魔域的人旅游景区应当遵守森林草原相关法律法规、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和旅游者文明行为规范,保护旅游资源,促进垃圾减量、自带垃圾,保护生态环境。禁止乱砍乱伐、非法渔猎、非法野外生火、随意丢弃废弃物等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在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厕所、垃圾箱的配备。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和改造处理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生活垃圾、污水统一处置。

秦岭旅游景区及景区法力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丢弃、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秦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要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旅游车辆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协作、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设区的市、县(市、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及时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离子。

根据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执法乡(镇)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相关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执法。

第六十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区域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要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网格管理服务。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做好依法做好水、大气、土壤、气候管理工作。监测森林、野生动物、自然灾害等生态环境要素,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和自然灾害预报、预报和预警信息,编制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因保护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灾避灾、抢险救灾的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地区采取封闭措施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三天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落实到自然资源资产办公室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七十条:秦岭山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下降或者秦岭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完成的,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与有关设区的市进行协商,主要负责人主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访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法对损害秦岭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秦岭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七十二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公民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的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方便社会监督。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移送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部门、机构负责秦岭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山地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秦岭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有关人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预案、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授意、授意、允许主管部门违规批准不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或者监督调查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非法开展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县级以上停止我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造成森林、树木破坏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毁坏树木数量三倍补植,并处被毁坏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受损的树木。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的,由负责查处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依法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条件的车辆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穿越地表水源保护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可并处1万元罚款。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些非法开采的人山地矿产资源、采石场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根据违法情节并处违法所得。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制止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执照。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以以下罚款: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美好的。

第 80 条 任何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百万。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依法。

第八十二条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秦岭山区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生态环境责任。依法造成精神损害。

行为人因同一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需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并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强加于个人。在做出决定之前,您应该告知各方他们请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请求复核。听力。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秦岭主梁,是指秦岭山梁。g 山脉,西起陕西、甘肃边境,经玉皇山、敖山、太白山、终南山、草连岭、华山,东至陕西、河南交界处,是魏晋南北朝的分水岭。江河流域及嘉陵江、汉江、南洛江流域;主干是指海拔1500米以上连接秦岭山脉、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主梁。功能需要保护的分支机构;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枝两侧各500米以内的面积按投影范围计算。

第八十六条 秦岭山脉主要支流是指:黑泥支流(黑河与尼榆河的分水岭)、四方台支流(黑河与田峪河的分水岭) 、首阳山支脉(之间的分水岭)天峪河、捞鱼河)、丙井顶支流(捞鱼河与太平峪河的分水岭)、高台支流(高官峪河与太平峪河的分水岭)、子峪支流(紫皮山、紫百山)、玉皇山一线、分水岭嘉陵江、汉江)、敖磨支流(敖山、摩天岭一线,包河、泗水河分水岭)、兴隆岭支流(淝水河、酉水河分水岭)、游金支流(酉水河与金水河的分水岭)、盐池支流(延平河与池河的分水岭)、旬岳支流(旬河与月河的分水岭)、寻安支流(酉河与月河的分水岭)浔河、淦河)幽河的分水岭)、四方山支流(千幽河、金井河的分水岭)、柳岭支流(丹江的分水岭)r和银花河)。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关于秦岭区划保护的规定与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执行。

第八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巴山,属于国家确定的秦巴山地生物多样性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