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景区管理办法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不断提高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公园是指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较高价值,具有典型性、示范性、代表性的公园。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园,可以申请国家重点公园。

(一)符合市人民政府的园区建设发展规划;

(2)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

(3)组织机构健全、完备,管理规范;

(4)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园林历史悠久,代表一定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价值;

2.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建设公园,展示中国山水园林的设计艺术,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

3.公园的文化景观与我国历史文化、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相联系,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

4.在濒危动植物研究与保护、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促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与保护价值;

5.公园历史遗迹、动植物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独特,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

第四条国家重点公园的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建设部。对于直辖市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2)公园评价报告;

(3)国家重点公园申报表;

(4)位置图、现状图和公园平面图图片;

(五)公园现状的图纸、照片、影像等相关建设档案资料和重要资源。

第六条:国家重点公园的评价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对于申报的国家重点公园,建设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和评审。

第七条对被列为国家重点公园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有效措施,严格保护。

禁止改变独特的风格、图案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自然景观或者人文景观。

第八条被列为国家重点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划开展保护和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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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持园区设施设备良好,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游园秩序;

(四)按照规定管理和保护园区遵守法律规定的财产和景观,杜绝破坏公园财产和景观的行为;

(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六)园林绿化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国家重点公园应当编制保护利用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绿线控制范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由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经建设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国家重点公园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园的性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出售国家重点公园的财产。资源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开发或者上市。

在国家重点公园内占用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搬迁。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公园的建设和建设必须按照e 园区设计方案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由相应级别的单位承建。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公园内除必要的保护和重点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工程项目和设施。

国家重点公园内的各项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国家重点公园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区,对国家重点公园周边可能影响景观的建设项目实施严格控制。 。

第十四条国家重点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定的游客容量接待游客。公园开放期间发生紧急情况或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措施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览馆、疏散游客等措施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国家重点公园应当每年向建设部报告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保护和管理情况对不适当且不再符合国家重点公园条件的,建设部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国家重点公园称号,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2.旅游景区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泽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创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对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参观或者游览的场所。科学文化活动区。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3.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细则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p>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创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对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参观、游览的区域。开展科学文化活动。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国务院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叠、交叉;已建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叠、交叉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协调inated.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全国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建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区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建风景名胜区范围和核心风景名胜区范围; (三)拟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定景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业主、使用权协商的内容和结果拟定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持有者。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林业、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出版。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版。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在申请批准前,应当充分征求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者、使用权人的意见。设立风景名胜区给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规划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保护服从开发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征和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名胜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相关专项规划。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风景名胜区建成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f 其成立。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风景名胜区与其他风景名胜区的不同要求,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位置、布局和规模,明确建设范围。土地及规划设计条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七条 制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根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第十八条 制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风景名胜区规划报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采纳情况以及未采纳的原因。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联合国委员会批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接受规划管理。未经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是否确实需要修改总体规划中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旅游容量等风景名胜区的,应当报告原规划。经审批机关批准;其他内容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如果d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划期限届满前二年,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审,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原计划将继续有效,直至新计划获得批准。

第四章保护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随意破坏、改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制度。风景名胜区居民和游客应当维护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风景、水体、森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种设施。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调查、认定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观,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禁止下列活动: (一)登山、采石、采矿、开荒、修建墓葬、纪念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的活动; (二)建造、储存易爆、易燃、含有危险、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质的设施; (三)刮擦、涂抹景物、设施的; (4)乱扔垃圾。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各类开发区。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建筑物;已建成的,应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搬迁。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设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时,工程选址方案必须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并按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法律、法规: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设施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景观的活动。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时,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风景、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测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和资源保护情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文化活动。和历史地区。普及历史、文化、科学知识的文娱活动。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利用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优化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旅游条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道路标志、安全警示等标志。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照国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涉及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保护和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第 36 条:S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安全,督促风景名胜区经营单位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超额接待游客和在无安全防护的地区开展旅游活动。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销售。门票价格按照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执行。风景名胜区的交通、服务等项目,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离子依法。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第三十八条 景区门票收入和景区、景区缴纳的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缴纳的风景名胜区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财产所有者、使用者的损失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责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景区管理人员年龄国家机关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企业兼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开展登山、采石、采矿等活动的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斑点; (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核心风景名胜区建设宾馆、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后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第一条 有本款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在风景名胜区禁止范围外进行建设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强加于单位。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设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该项目选址方案尚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发选址方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开荒、修建坟墓、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等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其他纠正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在风景名胜区内划伤、损毁风景、设施或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元罚款。 ;雕刻、污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风景名胜古迹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在风景名胜区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责令限期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景观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对周围风景、水体、森林、草地、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造成损害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为并在期限内恢复。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成立之日起2年内未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规划批准前,对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进行审批;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电子法。第四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责人责令改正。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额接待旅游者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地区开展旅游活动的; (二)未设置景区标志、道路标志、安全警示等标志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四)委托企业或者个人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 (五)允许景区管理机构对景区内企业兼职工作人员的规定; (六)风景名胜区内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审批;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四十九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部门已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的规定处理。今后,景区管理机构将不再实施处罚。第五十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犯国家利益。属于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根据本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被责令限期拆除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活动并自行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继续施工的,责令限期拆除的机关有权停止施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限期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拆迁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或者自行拆除的,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处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4.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有哪些

声明4A级旅游景区,由当地旅游景区评估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估报告》和创建材料,并省级旅游景区评估机构组织初评。通过初评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审机构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通过公开检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向旅游景区公布符合标准的景区。对外,并颁发证书和证书。标牌。申请5A级旅游景区,由当地旅游景区评估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估报告》及创作材料(含电子版),省级旅游景区评估机构将组织初评。通过初评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审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4A、5A级旅游景区评审程序如下: (一)资料审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景区评定标准和细则对景区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景区名称、范围、管理机构化、规章制度和发展状况。审核通过的景区将进入景观评价流程。审查不合格的景区一年后可以申请复审。 (2)景观价值评价。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成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听取申报景区的陈述,采取差别投票方式,评价景区的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评价内容包括景区的观赏游憩价值、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辐射力等。通过景观评价的景区将进入现场考察阶段。景观评价不合格的景区,两年后可以申请复审。 (三)现场检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国家级检查成立考核组,通过暗访方式对景区服务质量、环境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景区交通等基础服务设施、安全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导游等。观光购物等旅游服务设施,电子商务等网络服务体系,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引导游客文明出行。符合现场检查标准的景区将进入社会公示程序。不符合标准的景区一年后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 (四)社会宣传。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对符合标准的申报景区在中国旅游网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没有重大异议的旅游景点或公示阶段重大投诉将通过公示。如有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进行核实调查并作出相应决定。 (五)发布公告。对已公布无重大异议、重大投诉的景区,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发布质量等级公告,颁发证书、标志。

5.旅游景区规章制度

由国务院直接管理,是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解决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旅游业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落实各项旅游相关政策加强假日旅游、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和旅游保险等政策措施,保障旅游活动正常进行。 (三)研究制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推介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 (四)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国内旅游发展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游客投诉,维护合法权益的游客。 (五)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旅游统计。 (六)研究制定旅游涉外政策,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旅游经营管理工作,代表国家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制定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措施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 (八)指导地方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开展旅游工作。 (九)负责局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对直属单位进行领导和管理。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6。旅游景区的管理内容

旅游景区的组成部分就是所谓旅游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 。

具体内容引用如下:

1.旅游

旅游,又称观光旅游,是最基本的旅游活动。d 广泛的旅游活动。这个成语表明旅游有着悠久的历史。参观对象包括美丽幽雅的自然风光、历史悠久、造型独特的文物古迹、现代建筑成果、民俗风情展示、高科技农工生产和劳动过程。存在的问题是旅游产品结构深化不够,变化仅限于旅游层面。

2.旅游景区娱乐是指在景区工作人员和景区活动设施的帮助下,为游客提供的表演欣赏和参与性活动,能给游客带来视觉和身心的愉悦。游乐形式大致可分为设施游乐、歌舞表演游乐、竞赛游乐、生产游乐、采摘游乐、寻宝游乐、角色转换游乐、等等

3.出行

这里的“出行”是指景区内的交通,即游客为了看到、接触、体验更多新鲜事物而在景区内进行的空间位移。

4.美食

美国旅游基金会与宝洁公司联合开展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游客在景区餐饮服务时最关注以下五个因素:清洁、口味好、价格合理,交通便利,环境舒适,服务良好。

5.住宿

住宿是旅游活动六大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旅游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般来说,游客对客房的基本要求体现在清洁、环境安静、安全感强、服务热情等几个方面。

6.购物

“购物”是指游客在旅游期间购买的商品。旅游产品包括生活用品、旅游纪念品等旅游用品。一般来说,旅游产品应该实用。具有自然性、艺术性、纪念性、地域性、当代性等特征。我国旅游购物收入占比仅为20%左右,与发达国家40%-60%的比例差距很大。仍需不断努力。

六大要素中,游览是核心吸引因素,娱乐项目是延长游客在景区停留时间的前提,畅通合理的道路布局是保证游客满意的基本因素,美食、住宿和购物是提高游客满意度的辅助条件,与核心要素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因此,景区的经营管理必须有全局、整体的视野。

7.旅游景区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是吗?

(一)研究制定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旅游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宣传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指导全国旅游市场开发工作。海外旅游办事处。

(三)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当地旅游工作。

(四)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五)制定各类旅游景区、度假村、旅游场所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组织、旅行社、旅游车辆和特色旅游项目并组织实施;审批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组织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研究制定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批外国在我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设立机构。旅游代理机构;负责涉外旅游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事务,代表国家签署国际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指导实施,管理所属院校的业务工作。

8.旅游景点管理系统

1.申请材料如何准备?根据评分标准细一: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标准中的八个方面准备页面,每个部分可配备一些图片。不要追求文字印刷的奢华。只需将其打印到装订册中 (1-2)。 1.旅游交通 2.旅游观光 3.旅游安全 4.健康 5.邮电通信 6.旅游购物 7.综合治理 8.资源环境保护 2.申请材料需要电子文本吗? 1、向省旅游局提交的成绩单等材料须以电子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 2.在广告中申请材料如需打印,请刻版备用或备有电子版。

3.您想制作宣传视频吗?有条件的景区可以根据细节1的八个方面将创作过程拍摄成5分钟的宣传视频。3A景区一般不采用。三、设置电脑触摸屏的要求 电脑触摸屏旅游信息查询系统参考内容: 1、首页以全市旅游地图为背景,标有旅游“食、住、行、行”“六要素”字样。旅游、购物、娱乐”展示在其周围。 2、各种设置请参考以下项目: 餐饮:当地餐饮特色、徽菜名店、特色餐厅、民族餐厅、快餐店;住宿:五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三星级酒店、二星级酒店、社会宾馆、家庭旅馆、住宿知识;线路:区位交通优势、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城市公交线路、旅游巴士、区域交通图、出租车服务、旅游车队、观光巴士、航空;旅游:旅游概况、旅游资源、旅游特色、旅游行业、旅游胜地、旅游线路、城市旅游线路、境外旅游线路、景区(点)介绍、旅行社、地方节庆、旅游知识、旅游投诉;购物:商业区集散、各大商场或超市、旅游纪念品、购物知识;娱乐:城市广场、城市公园、歌舞餐厅、各大娱乐场所、地方风情等;四、游客中心要求 1、设置电脑触摸屏。 2.设立旅游咨询台。 3、资料架(本景区宣传资料、本市旅游景点宣传资料)。 4.放置本市旅游咨询、投诉电话标志,并有投诉受理登记、转接簿、游客咨询记录。 5、景区各项工作制度。 (一)导游名录及照片(姓名、导游证号码、级别、语言); (二)导游诚信公约; (三)导游服务收费标准; (四)导游服务标准; (五)旅游旺季应急措施和特殊时期安全措施; (六)景区游览路线图及价格; (七)风景名胜区活动、节目的明确告知;上述管理细则、规定和图表必须张贴在墙上。 6、为游客提供雨伞、轮椅、手杖、婴儿车等服务用品,并提供报纸杂志供游客阅读。 7、为游客提供休息设施。 8.有影视介绍系统。游客中心 5.什么是生态停车场?生态学l 停车场是指设有绿色停车面或绿色隔离线的停车场。停车场应有大型绿化植物,对车辆起到遮挡作用。六、旅游厕所基本要求 1、必须是星级厕所或冲水厕所。 2、马桶座设有隔断和门,提供卫生纸,男厕所设有小便器(站位也必须分开)。 3.有水槽和化妆镜,配备毛巾、面巾纸、洗手液(液)、吹风机。 4、有残疾人专用卫生间和无障碍通道。 5、厕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明确规范。 6、卫生间卫生干净,无异味、污物。 7、卫生间内尽可能有绿色植物和小艺术装饰品。注:不具备冲厕条件的地方应安装环保型生态厕所。 7. 有什么区别导游全景图、导游图、风景介绍牌之间?导游全景:需正确识别主要景点及游客服务设施的位置,包括主要景点、游客中心、卫生间、出入口、诊所、公用电话、停车场等,并明确注明咨询、投诉,以及救援电话号码。导航图:是指在景区内的路口标明当前位置及周边景点、服务设施的图。风景介绍板:指对某一景观、物体、植物、文物等进行详细介绍,通常至少有中文和英文。注:景区内出现的各种文字至少必须为中英文双语。

9.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1、与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旅游管理规定》

针对游客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关于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旅游交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保护游客权益的法规。

扩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旅游法是规范旅游活动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旅游活动领域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平等关系。它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旅游局制定、颁布的单项旅游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当局。

旅游法的概念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它既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中国政府签署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议等

10.旅游景区管理制度编制国家旅游局

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不设行政编制。现在,如果你想获得行政身份,就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共机构改革是一个明显的改革标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公益性一类、公益性二类、生产经营相关单位。其中,生产经营类别变更为企业。工作单位和业务单位分开的系统。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过程中,众多文化部门、行政部门相互融合,形成了完整、全新的文化旅游基地和相应的文化旅游区。本部分 新组建的文化和旅游局是所属单位中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整体改革将与组织机构一起改革。行政机构划分归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相关机构职责。所谓的公务员实行合编制,按照职能集中划归政府机构。相应的文化演出、监督检查等职能主要以县区为单位,设立相应的行政服务中心。

事业单位保留其原有的公众参与属性,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服务也只能保留,使事业单位作为一个整体能够呈现出其最基本公共的相应地位。福利服务。在党政机构长期综合改革和事业单位综合改革过程中,整体改革是跨领域、跨领域综合开展的。

11. 《旅游景区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权利?

第一条:为了加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贯彻落实《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和九寨沟风景区实际情况。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第二片区界定为:东至红海、黑海,西至西白河、王朗自然保护区;南至嘎尔纳峰,以九寨沟县、松潘县、平武县为界,西以扎马且莫普德峰南北两侧山脊线为界;北至塔藏永和塘北侧和藏康永定关的分水岭。

吉乌寨沟风景区分为特殊、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及外围保护区四级。

(一)特殊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视为特殊保护区。即自然保护区范围不包括树正沟、日则沟、则查洼沟、扎如沟两侧宽度约1公里的其余区域,面积588平方公里。

(二)一级保护区:分布在上述4条沟渠两侧宽度约1公里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及风景名胜区周边相关环境空间(即实验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视为一级保护区。面积:12平方公里。

(三)二级保护区:上述4条沟渠两侧宽度约1公里(即实际面积自然保护区内的区域(不含一级保护区)视为二级保护区。面积:43平方公里。

(四)三级保护区:漳扎镇作为风景旅游小镇及其相关环境,属三级保护区。面积:77平方公里。

(五)周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外的相关环境区域。东至风景区西界,西至松南(松潘至九寨沟县)公路分水岭,南至九寨沟县与松潘县县界,北至拉来坝至塘鸟沟与须霞沟交汇处。面积:600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e 措施。

第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遵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县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是国家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州、县共同管理,以国家为主体”的管理体制,负责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利用。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按照《规划以“前提、保护为核心、管理为关键”的要求,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协助按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呃计划;

(四)管理风景名胜区居民的生产、生活、经营等活动; (五)依法对风景名胜区从事旅游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六)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改善旅游服务条件;

(七)国家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名胜区环境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九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保护为主、保护为主、开发为辅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自然特征、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景区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景区旅游容量;

(六)相关专项规划。

第十条 编制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风景区和其他风景名胜区的不同要求,确定基础设施的位置、布局和规模,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审查。

第十三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建设、管理等各项活动的依据。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未经九寨寺批准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不允许进行任何类型的建设活动。

经批准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功能结构、空间布局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旅游容量调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执行四川省有关规定。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变更。

第十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占地、修建房屋或者其他工程,必须按照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批准。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其规划选址、建设工程布局、风格、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并与周围景观、环境的,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a、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统一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围挡,对施工场地出入口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并采取有效措施。应采取措施保护周围环境,不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按规定进行绿化,保持环境清洁、美观。

第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设置建筑工棚、季节性营业网点简易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简易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破坏和破坏。景区资源。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保护

第十九条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二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不得破坏或者任意改变自然环境。 。

第二十一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按照下列要求实施分级保护。

(一)特殊级保护区:

1、实行严格保护,禁止除科学研究外的一切人类活动;

二、特级、一级保护区各类宾馆、索道、大型人工设施建设二级保护区均禁止;

(二)一级保护区:

1.严格保护和改善景区环境,让景区更具吸引力;

2、可设置游览步道、观景台等景区游览所需的相关设施;

三、风景名胜区的修缮、旅游步道的设置、服务用品的配置必须规范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整顿文化景点,使其符合景观要求;

5.禁止一切非侵入景区保护和建设设施。

(三)二级保护区:

1、维护和改善景区景观环境;

2、禁止进行与风景游览无关的施工活动。

(四)三级保护区:

1、旅游设施和旅游设施建设住宅建设必须详细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2、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精神,建设风格必须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基础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和环保要求;

 三、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周边保护区:

1、维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禁止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进入;

2、除规划外的漳扎旅游小镇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旅游设施。

第二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资源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建立建筑物、设施档案,并建立档案。民族性格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实行专人管理,落实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2 )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和生长环境的保护、森林保护、防火、病虫害监测、防治等措施。必要时,报国家人民政府批准后,部分风景名胜区可以定期关闭、开放;

(三)在林业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对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斑点。登记落实保护复兴措施;

(四)加强地表水、地下水管理,防止水污染; (五)加强地质遗迹和地质保护环境。

第二十三条 需要进入特别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批准,并有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专人陪同。进入前的历史街区管理局。

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同意并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二十四条 因风景名胜区开发或者工程建设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竹材,或者需要间伐竹材的,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并报林业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禁止下列活动:

(一)采掘、采石、采矿、开垦土地、修建墓葬、纪念碑、砍伐、放牧、狩猎、捕鱼、采集草药、焚烧荒地、挖沙、海滩踩水、在无火区吸烟、生火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活动;

(二)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的建筑设施;

(三)在风景或设施上雕刻、涂鸦;

(四)乱扔垃圾;

(五)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阻碍旅游、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违反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各类开发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具有下列性质的建筑:与核心景区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已建成的,由九寨沟风景区管理。我局将根据景区规划逐步组织搬迁。

第二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九寨沟风景区建设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时,工程选址方案必须报国务院建设、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查: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组织大型活动-规模游憩等活动;

(3)改变水资源和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4)开设农贸市场,供游客过夜和露营; (五)制作电影、电视剧、宣传片等;

(六)其他影响生态、景观活动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未经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并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批准的动植物、木材及木制品、苗木及各种森林繁殖材料,不得进境。获准进入九寨沟风景区。

第三十条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进场废气排放乌寨沟风景名胜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达到环评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车辆禁止进入景区。

第四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和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严禁扰乱公共设施和旅游秩序,必须服从九寨沟风景区管理局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制定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容量和旅游线路,制定旅游旺季游客分流具体方案,坚持有限旅游策略,有序开展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九寨沟风景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览安全,督促在风景名胜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接受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检查。监督检查。

禁止超额接待游客和在无安全防护的地区开展旅游活动。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应当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为依据,严格执行“沟内旅游、沟外居住”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九寨沟风景区门票由九寨沟风景区管理局销售。门票价格按照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不得建设。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管理。方法来确定操作员。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缴纳税款外,还应当向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使用费。管理局。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面积的;授权、招揽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g 在非指定营业地点或者区域提供服务;

(二)在风景周围占用拍摄位置;

(三)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收费乱收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区从事各种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旅游企业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经营的车辆应当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营业时间为旺季7:00-19:00,淡季8:00-19:00。如有特殊情况,九寨沟风景区管理局可作出调整。

第三十九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各经营单位的指示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统一放置在指定地点。禁止在景区内占用道路进行经营活动,禁止在重点景区设立摊位。

第四十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区标志、道路标志、安全警示等标志。对交通和旅游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安全。

第四十一条利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资源从事公益性活动,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必须在指定区域或者路线上进行。

第四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建设一流的消防救援队伍,准备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加大消防安全监管和宣传力度。

第四十三条 除紧急任务外,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批准,并申领景区通行证。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出,按规定路线和限速行驶,在指定地点停车,服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管理。

根据九寨沟风景区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保护管理需要,九寨沟风景区管理局可以采取措施,对景区内作业车辆和居民私家车进行适当控制。

景区内居民拥有的车辆仅限家庭使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党卫军在风景区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严格控制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常住人口和机构设置的数量、规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人员、机构的管理和风景区居民的福利保障,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会同国家财政局、国家计划建设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旅游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具体办法。

第四十五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照国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执行。

如果九寨沟风景区涉及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的管理储备金的,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监督等管理职责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工作人员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七条 对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家规划和建设本办法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