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景点竹子掉落谁负责

竹子干枯、落叶可能是由于浇水不当造成的。养护竹子时,可根据土壤的干湿程度浇水,保证土壤湿度适中。施肥不均匀也会导致竹子干枯。竹子生长期需要施适量的有机肥,补充养分。竹子的干燥也可能是由于环境过于封闭造成的。养护竹子时,需要保证环境通风。

2.竹子上掉下来的是什么?

竹蒸笼发霉的解决方法一:用淘米水浸泡一天一夜,然后用刷子刷干净。使用注意事项:避免放置在潮湿的地方。请不要长时间浸泡在水中并避免阳光直射。

竹蒸笼发霉解决方案二:用浓盐水浸泡一小时我们的目的是防止发霉生长。找一个大盆,放入盐,加水。盐烧开后,放入蒸笼浸泡一个小时,然后取出晾干。

竹蒸笼发霉的第三种解决方法:用碱水擦拭(消毒剂不会有太大作用,消毒剂被竹子吸收,所以以后使用时会有消毒剂的气味,很难去除)。放在阴凉通风处自然晾干,也可以放在阳光不是很亮的地方晾干。

竹蒸笼发霉的解决方法四:将其浸泡在水中,然后用刷子刷洗;如果无法清除,请添加清洁剂并用刷子刷洗;如果仍然无法去除,请使用肥皂水或洗衣粉。 ;如果仍然无法去除,请购买除霉剂并进行清洁;如果还是无法去除,说明霉已经深入到竹子里面了,只能用小刀刮掉!

3.竹子的景点mboo

这是雷竹,雷竹,雷竹属植物。 •钢竹经常在花园中用作园林绿化植物。主要分布于我国长江流域及河南、山东、河北、山西等地。 •竹属竹种 竹属多年生一次性植物,营养生长期长达十几年至数百年。但一旦开花,就会导致整个竹林自然枯萎。钢竹茎秆高大挺拔,枝叶翠绿。适宜于建筑物前后、山坡、水池边、草坪角落种植。适合新建住宅村、风景区种植,绿化、美化。 •台上植钢竹,以假山石为背景,或以松梅为背景,形成“冬三友”的景象。 • 钢竹可以分株繁殖。一般来说,d可以移植母株的部分,或者可以繁殖种子来培育幼苗。 •钢竹也可以种植在盆中。最好放置在室内明亮的地方,观赏价值比较高。完全干燥后及时浇水即可。最好在土壤干燥之前不要浇水。最好先看干后湿。 •钢竹生命力强,比较耐旱,病虫害少,一般不发生病虫害。它耐低温,可承受低至-20°C的温度。

4.河南有竹子的风景区

竹子可以在条件适宜的地方生长。即使以前不存在,也可以引进栽培。据了解,河南主要竹种有毛竹、桂花竹、斑竹、峻竹、淡竹、刚竹等,主要分布在信阳(光山县)河南洛宁博爱的原生竹子主要是毛竹和钧竹,已有一千多年的种植历史。信阳毛竹是现代“南竹北移”工程的成果,可能是中国最北的毛竹自然生长地。是的,洛宁的轻竹产量很大。

5.竹风景区

浙江安吉

安吉县位于浙江省西北部。是长三角经济区迅速崛起的对外开放风景名胜区。北邻天目山。 ,面向上海、南京、杭州。全县辖16个镇(开发区),人口45万,面积1886平方公里。建县于东汉中平二年,距今已有1800多年的历史。汉灵帝因名“安吉”而赐名“安吉”《诗经》中。平安吉祥。”安吉经济快速发展。

中国竹乡

竹制品、转椅、茶叶、竹笋制品、农用机动车、建材等产品生产规模均较大,机械、食品、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门类齐全,基础产业规模较大,出口产品品种多样,多种省部级优质产品和多项国家优质产品涌现。安吉物产丰富,品质优良,毛竹、商品竹蓄积量均居全国第一,是著名的“中国竹子之乡”。

特产有白茶、冬笋干、板栗、山核桃等,安吉还被誉为全国闻名的“白茶之乡”,安吉白茶荣获中国国际名茶金奖2000年国际茶博会。安吉矿产资源丰富。黄沙、石英石、花岗岩、膨润土等被誉为“金沙”的资源储量大、品质好、开发前景广阔。安吉群山环抱,风景秀丽。

风景宜人,竹繁茂,是新兴的生态旅游县。位于灵峰山麓的竹博园集旅游、娱乐、休闲、科研于一体。占地600余亩,有竹种300多种。被誉为“世界级竹园”。

龙王山海拔1587.4米,是黄浦江的源头。这里奇峰怪石、古树古草、原始森林1200亩。是浙北最高峰,省级自然保护区。许多珍稀动植物被称为天然物种花园和基因库。钍世界级特大型电力企业——华东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位于天荒坪大溪山顶。该电站总装机容量180万千瓦,是亚洲第一、世界第二大电站。电站与奇峰翠竹融为一体,煞是壮观。附近有藏龙瀑布、九龙峡、龙庆园等景点。

6.以竹旅游景点

“白鹤观竹海”生态旅游度假村位于广西宾阳县古八景之一的武陵镇白鹤观赏区,距宾阳县城10公里。距南宁市区90多公里,桂海高速古拉出口后,沿横滨(横县-宾阳)二级公路十多公里可直达景区走了。度假村核心区占地2000余亩,延伸区可规划至10000亩,规划依托八大旅游胜地之一的白河风景区原有自然文化旅游资源选用国内外名竹进行造林造景,打造广西风景最美、规模最大的竹海生态旅游度假区。

7.旅游景区内竹子倒塌谁负责赔偿

竹林补偿标准 青竹(1)一年以下新植竹子,每棵树枝数少于3根,每棵10元,每棵补偿亩最高限额为700元。 (二)种植时间超过两年且每棵树超过4棵的,每棵补偿20元,每亩最高补偿限额1500元。 (3)每棵树超过10棵的,补偿金额为每棵树30元,每亩最高补偿额3000元。

8.门口可以摘竹子吗?

门口不能种竹子,会带来霉运

9.旅游景点倒塌竹子谁负责修复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为加强我国赤水河流域保护,特制定本条例。全省

实施日期

2011年10月1日

相关会议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2011年7月29日

中文名称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

(2011年7月29日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节er 1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管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

第二条赤水河流域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开发利用以及流域内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赤水河流域,是指赤水河流域的水域和土地。如我省赤水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流域范围内。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条赤水河流域保护遵循统一规划、综合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确保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促进生态环境改善流域自然环境。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并承担各自的职责。

赤水河流域村(居)委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

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赤水河流域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国家与邻近省份。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赤水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赤水河流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责任制。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赤水河流域的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赤水河流域制定赤水河流域水质控制指标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流域保护目标指标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落实到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纳入政府及其主要人员目标责任考核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流域保护目标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上一级人民政府流域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赤水河流域保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达到同一水平。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种植业、旅游、文化等资金和项目时,应当向赤水河流域倾斜。保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赤水河流域保护投资、捐款。

第八条赤水河流域建立以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倾斜等为主要方式的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赤水河流域状况保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赤水河流域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情况。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定期组织对赤水河流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流域保护知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公众流域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的义务,并有权依法举报、制止污染、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那些有杰出成就的人将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流域规划与产业发展展示

第十一条赤水河流域保护与产业发展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区域规划服从流域规划,专项规划服从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综合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区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城乡建设规划相一致。农村规划、水资源规划。综合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实施前须经批准。

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应包括流域功能定位、流域保护现状、流域保护近、中、远期目标和优先事项、流域保护政策和措施。

赤水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流域产业发展定位、产业发展现状、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目标和措施、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发展项目等内容。< /p>

氩气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赤水河流域综合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编制赤水河流域综合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市政府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特别计划。

第十六条 依法批准的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法批准的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 1 条八、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赤水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流域内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赤水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鼓励类产业、产品目录赤水河流域综合治理、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统筹考虑,因地制宜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流域产业发展。

赤水河流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要优先考虑流域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需要。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产业发展规划,优先考虑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在发展领域,积极采取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

鼓励立足赤水河流域独特资源,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种植业、林业和旅游业。

第二十一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产业。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的生产,建设相应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对生态农业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发展下列产业: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环保要求

(三)不符合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区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

第二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流域保护的需要,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在本行政区域内,在一定期限内。

禁止使用国家限制、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赤水河流域推广节水节能技术,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物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

第三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和污水、垃圾资源化利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要制定工作计划,纳入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运营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保项目。

第二十六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线的城镇、村庄、居民区、应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流域要安排资金,加强赤水河干流、支流沿线村庄沼气池等净化工程建设。

第二十七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按照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和指导赤水河干流、支流沿线城镇、村庄、居民区建立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按照相关标准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理。加工设施。

第二十八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行业生产者发展循环经济,实施资源综合利用。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等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环境污染。

第二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农业生产的需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广应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易降解地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规模化畜牧业建设区域。依法禁止养鸡场,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功能区划,采取封山等措施。或者植树造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植竹植草等,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自我修养能力。

在赤水河流域从事农作物、经济作物种植、造林、开荒等农业生产活动,必须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生产建设单位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采取水土保持防治措施计划。

第三十二条禁止侵占、征用、征用流域内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改变生态公益林地用途。如果真的有必要的话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占用、征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严重河段进行疏浚治理。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勘查、采矿、地下水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四条赤水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确认水河断面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量满足河流水质控制目标要求行动。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为污染物排放量。单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目标的市、县限期减少污染物排放。逾期未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新建、扩建向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不得超过排放总量ge 控制指示器。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禁止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污水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排污口安装后不得随意改变。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列入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口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并负责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T赤水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

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等措施,降低依法批准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

赤水河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转让的具体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存放,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垃圾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监测合格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垃圾处理费不能维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十条: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以及住宅小区、宾馆、饭店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齐全,达到排放标准。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产生污染物的主要设施同时运行、使用。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止运行。授权。因紧急情况停止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本条例施行前在流域内建成的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设施,由流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四十一条赤水河流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

< (二)清洗水体中存有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包装物;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城市垃圾或者其他废物;

(四)倾倒、堆放、排放d沿流域河漫滩、岸坡填埋垃圾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随处丢弃农药包装物和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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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物贮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堆放废物产生的废物泄漏、溢出、撒落,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

第四十二条流域内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排放的废水、矿渣和其他固体废物应当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处理。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矿产资源开采企业。

流域内的废弃矿山及其产生的矿渣、矿山废水,由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处理。

第四十三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流域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少污染。伤害。

赤水河流域内可能引起水污染事故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应对紧急情况的准备。

第四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赤水河干流水质监测工作。断面水质监测结果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资源保护、开发利用

第四十五条赤水河流域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承载能力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开发利用赤水河流域矿产资源,应当遵守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开采矿产资源,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和废弃物产生量。污染物不得直接向外排放。

第四十七条赤水河流域水资源开发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规定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与法律。

第四十八条赤水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在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同时,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用水,兼顾农业、工业、航运等需要。

禁止进行水电开发、筑坝赤水河干流及珍稀特有鱼类洄游主要支流中影响河流自然流量的其他工程建设活动。

第四十九条赤水河流域依法划定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区范围。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珍稀特有鱼类的保护,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赤水河流域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的重要产卵场、越冬场、觅食场、洄游通道划定禁渔区或者设置常年禁渔区。流域。并设置禁止钓鱼标志。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区应严格保护常年禁渔区。

禁止在休渔期、禁渔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从事捕捞、筑巢、杀巢等危害渔业资源的活动储备。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捕捞、销售野生珍稀特有鱼类。

第五十条 在赤水河内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道路桥梁等水利建设,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渔业资源对环境的影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建设。

第五十一条人民的利益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地貌、地质遗迹的管理和保护。

有条件的,依托流域自然资源,申报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等. 依法。已成功申请的地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保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适度开发、合理布局、完善设施、完善设施的原则。g质量,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开发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产品,加大开放招商和旅游推介力度,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五十三条赤水河流域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赤水河流域旅游业投资开发;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文化传承与保护

第五十四条赤水河流域文化实行重点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制定流域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合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遗产。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流域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登记,加强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抢救和保护,及时查处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维护文化遗产。遗产安全。

城乡建设、旅游开发涉及文化遗产的,应当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不得造成文化遗产损害。

第五十五条 物质文化赤水河流域文物古迹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条件的,应当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依法保护。

赤水河流域蕴藏着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传统民居、古镇、古城墙、古道、古港、古墓葬、祠堂、摩崖石刻等物质文化遗产但具有人文历史价值。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档案,登记其名称、类别、位置、规模等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十六条赤水河流域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依法就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面貌。化。

禁止因商业开发拆除、搬迁或者改变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面貌。

第五十七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民俗、民间艺术、传统技艺、民族文化、航运文化的管理。开展盐运文化、长征文化、酒文化、竹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传承流域独特文化。

第五十八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特点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的单位、责任人和传承人。以及文化遗产的保护需求。

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负责人和传承人应当制定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措施,积极履行保护管理义务,依法保护、管理和利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单位、负责人、传承人应当积极采取保护修复措施,并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文化遗产的特点和优势,制定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发展文化旅游。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流域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旅游产品,打造旅游品牌,开发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

第六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遗产历史文化价值的研究和宣传,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增强文化意识。遗产保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逐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并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十二条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未实现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主要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负责。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赤水河流域保护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人事人员,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的,对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批准、引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禁止的项目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批准引进的项目应当依法关闭。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消除的,依法予以关闭,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区域内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禁止养鸡场的,责令限期关闭;逾期不关闭的,拆除相关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或者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违法变更的,给予处罚。使用、占用林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防护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拒不缴纳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酌情处以罚款。处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处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那些违反逾期不履行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有关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以下罚款: 1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下;若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建设单位承担必要费用。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严重后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1]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