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旅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电子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法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商业领导力。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放公益广告、开设专题栏目等方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公开发表意见。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取得突出成绩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严禁强迫职工进行超强度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召开会议,接受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监督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员工有权拒绝执行管理者命令的超强度劳动、危险作业和违规指令,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和批评和员工的健康。报告和指控。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职工批评、检举、控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或者拒绝违法指令、强行监管,减少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其他福利或者终止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其他福利。密集劳动,或强制危险作业。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采矿和建设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构成重大危险源且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不少于千分之五,但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其比例不低于千分之三的员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应当设立或者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可以聘请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助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任或者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或者委托的安全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他们订婚了。
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上岗。 。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接受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信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职工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职工本人签字。
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列支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
(二)定期检查检查设施设备;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
(四)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准备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测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如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采取措施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它们;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测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管理。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必须位于居民区、学校、市场等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现有建筑物、设施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l 实施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油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大型爆破、大型设备(施工吊装、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对现场施工进行统一指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统一指挥调度,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规定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任何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不得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定,有明显的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劳动。严禁租用校舍作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公用事业、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定期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报和游客分流工作。
旅游设施和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矿山、交通、建筑、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器材、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参与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相关保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奖惩制度;
(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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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公共设施、破产企业、责任单位无法追究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组织治理。澄清; (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和行政责任追究;
(七)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正常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领导成员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责任并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受理,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正在审核、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指定产品。 、安全设备、设备或销售单位的其他产品。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设备、设施和电子对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依法暂扣、暂封;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查封。
各行业协会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通报会、互联网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建立记录制度,及时公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三十四条 矿山、道路运输、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押金。
第三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济许可证。营业、销售许可证,可以委托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代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重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n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区域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九条 发生造成一人死亡、三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情况。举报、撒谎或延迟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级别报告。
道路交通、消防、煤矿、建筑、特种设备、铁路、民航、水运、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将上月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报告同级每月五号之前的水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意见。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工死亡的,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外,死者家属还应当并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一次性支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额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死者家属领取的工伤保险赔偿金和死亡抚恤金总额不得低于200元,000.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逾期不改正的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
(四)未按要求接受专门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使用他们非法;
(二)未按照规定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的,可以用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一)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注册(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安全评估,对危险源采取监测措施的;
(四)未在生产区域、生活区域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物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临时封存、封存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二)指使、强迫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采矿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的经营活动;未经依法批准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十万元的,处二倍或者两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处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征收万元。美好的。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条件的的,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相关证书。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依法应当取缔、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取缔、关闭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扩大财产损失的;
(四)隐瞒、谎报、缓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阻碍、干扰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不同意见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2.景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双控机制是指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范机制的措施,以秦皇岛市为例举例:
< p>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范机制建设》:制定并宣传风险管控办法:
1.制定控制措施。根据风险因素识别结果和风险分布图内容,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从工程技术方面制定和完善风险管控措施、管理和个人防护。
2.提高管控有效性。在制定控制措施时,应遵循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个人防护的优先顺序。消除措施可单独制定,后四项管理措施应结合使用,以提高达到了风险控制的效果。
3.宣传控制措施。在显着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牌,制作作业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重大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应急措施、责任人及报告方式。
3.旅游市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六个月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预案演练。
其中,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品、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结果报告给有关部门。当地县应急管理局或者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4.旅游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第一条加强旅游安全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确保我县旅游安全 出于安全考虑,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建立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参与、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这些措施适用于仁寿境内的旅游景区(点)、旅游节庆活动、星级宾馆(饭店)、星级农家乐、旅行社、旅游购物点以及经旅游部门命名的旅游景区。大宗商品公司等
5.出行安全检查预案2021年国庆期间出行相对安全,只要您在国内出行,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这样国庆期间出行就更安全了。目前,我国各省市疫情防控十分严格。他们必须配合当地工作人员的指挥,比如佩戴口罩、主动出示健康码和行程安排,才能度过一个快乐、安全的国庆节。
6.旅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最新事例我出行基本上都是无计划的,随心所欲。我觉得计划很麻烦而且af影响我的心情。交通和酒店也暂时预定好了。现在网络发达了,很多事情用某宝就可以搞定,所以不用担心。以前出国旅游,我都会先在网上预订机票和酒店。后来我发现这个限制相当大。有时我没有带足够的东西去某个地方,或者仅仅因为酒店而没有享受到足够的乐趣。必须调整限制。后来我学以致用,订了一天的酒店。不管怎样,你可以随时通过某个酒店集团预订。当然,如果有时间的话,我也会提前看一下别人的旅游攻略,看看有什么好玩的地方。
七、旅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实例集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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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法》2020年12月29日印发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干杰
2021年2月24日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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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科学救援、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纳入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确保资金投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有序协调、反应灵敏、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监督管理职责与法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制度,健全应急组织体系,科学准备。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避免事故发生的能力。并拯救自己和彼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手段,实现数据集成、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管理、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风险识别和评估,通报情况。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为应对某一类或多类生产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专项生产应急预案。安全事故。
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处理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依法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并向本单位职工公告。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多种风险,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某一类或多类事故风险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也可以将专项应急预案纳入综合应急预案。
对于具有以下功能的场所、设备或设施风险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现场处置预案。
事故风险单一、风险较低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直接送交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级政府。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单位、u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以及生产、使用危险货物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单位等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在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高风险、人员密集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公告 工作日内,按照行业、领域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将安全事故、应急知识、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等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
高风险、人员密集单位每六个月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部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全部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六个月制定一次现场处置计划。演习。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所有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所有现场处置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年都有计划。
第 14 条:Em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高风险、人员密集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十五条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是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独立设立或者依托有资质的机构联合设立。生产经营口粮单位和社会团体。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相关技术、管理等专业人员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建议。
第十八条高风险、人员密集的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报送所在地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规模较小、高危、人员密集的单位可以不设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签订应急救援应急预案。与附近应急救援队签订紧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集群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定期组织培训,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救援行动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演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性,依托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力量队伍和物资储备单位,逐步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和应急处置机制。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特定地点存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形成的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并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大型、高危危险货物的单位和生产、使用一定数量危险货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工艺、设备、保安等组成的应急技术团队人员24小时紧急值班。
第三章紧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按照有关规定情况,同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迅速控制源头发生险情,组织救援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救援,疏散人员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疏散;
< p>(3)及时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要求附近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并向参与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救援;
(六)维持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救援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隐瞒事故。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救援小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中心由人员组成,指挥员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指定现场指挥指挥部负责人,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预案;
< p>(二)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分析事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三)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救治现场应急响应,落实同级人民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发出的指令和下达的救援命令;
(四)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规模扩大和二次占用。事故隐患的发生、衍生灾害的发生;
(六)劝说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离开,及时疏散、安置附近可能受事故影响的人员;
(七)贯彻落实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下达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调配、征用的决定;
(八)组织实施安抚遇难人员、遇难人员、死亡人员家属;
(九)按照本级规定,经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现场指挥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组建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立即参与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按照救援指令参与应急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经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审查后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指挥部或者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应急救援。
经评估具备恢复救援条件的,应当继续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实施应急救援,可以向有关单位征用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车辆和其他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个人。 。接到电话或者请购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返还已使用或者征用的应急救援物资,或者在使用或者应急救援后给予合理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紧急救灾物资征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记录重要应急救援事项,并妥善保存相关原始材料和证据。例如视频、图像和数据信息。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受伤、死亡的人员及时进行救治、赔偿和伤残鉴定。 ;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由其上级行政机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备案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备案的;
未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应急队伍演练的;
(四)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 /p>
(5)未落实紧急值班制度的;
(6)迟报、漏报、谎报、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征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给予处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处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罚款。 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不组织应急的计划演练;
(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应急队伍演练的。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给予处分:上级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d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未记录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未定期进行应急预案评估的;
(三)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逾期或者漏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县级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谎报、隐匿生产资料的,发生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主管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的,由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罚。安全在人民之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送达: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各民主党派委员会、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日印发
八、旅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样本文本如何编写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观,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建立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识别与控制(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风险管控),适用本规定。隐患治理)及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规定。
文章三、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要坚持入口前移、源头控制、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和员工的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主任(安全主任),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的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教育培训内容。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岗位和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因素、风险等级、预防措施、应急方法、隐患排查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和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检查表、通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栏(板)等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单位各级、岗位的风险管理和隐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承包、租赁生产经营项目、场地、设备时,应当在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约定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相关责任。ent 或合同或租赁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理、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由该单位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区管理机构等要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风险管控和隐患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管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识。 、员工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风险因素识别与管理与控制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理与控制职责:
(一)建立一个系统,包括部件识别、存在风险管理和控制信息分类账(列表)风险、风险分类事故类型、主要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根据生产组织、技术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p>
(3)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4)建立行业、动能等风险管理制度能源隔离、上锁挂牌、风险部位应急处置;
(五)举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题班,进行风险识别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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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评估、分析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告知员工;
(七)其他风险管控职责。
第九条 危险因素识别分为综合识别和特殊识别。虚构。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当组织一次全面鉴定。本规定施行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道路运输单位和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单位每年应当进行全面认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鉴定。确认。
生产经营环节或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高风险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前、发生以下情况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进行专项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l 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划分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位,根据风险识别的目的、范围、专业技术实力等目标,选择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风险识别方法。评估条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进行综合鉴定: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总则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量隔离、机械防护等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条件;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和作业环境,以及与生产、作业有关的邻近环境、地点和气象条件;
(四)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操作(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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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识别出的风险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一般四类。低的。级别以四种颜色标记: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重大危险源和极有可能引发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当认定为重大风险。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等级逐项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理要点。管理和控制、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风险应制定专项管控预案。
在改扩建项目过程中,新设备的使用,工艺技术的改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重新识别相应的风险,了解并制定控制措施或控制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风险控制措施和控制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管控措施、设备设施等安全确认。检查,消除新风险n 及时。 ;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安全相关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立即进行评估。评价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风险场所、岗位、车间公示风险、控制措施或者控制方案。在风险较高及以上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关键部位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标识,并向公众通报。应设置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险表现、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告示牌(牌)。 )。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道、吊桥、人行隧道(廊道)等设施,还应当设置安全风险警示标志(板)根据规定的距离、密度、含量。 ,避免意外伤害。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检查风险部位和风险情况。 (清单)控制措施或控制计划的实施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制定隐患管理制度。t 信息分类帐。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检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责任部门和人员失职、检查责任部门和人员、检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级别、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审核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或者每十天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团队每天至少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项调查:
(一)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程序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和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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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情况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六)预测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可能性t,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隐患排查:
(一)从业人员是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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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认定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隐患排查制度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隐患清单;
(2)治理标准要求;
(3 )治理方法和措施;
(4)资金、物资落实情况;
(5)治理责任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6)治理时限要求;
(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审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9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的人员进行论证,专家可能会必要时受聘参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自本法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条例的实施。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本监管行业风险分类管控、隐患排查管理指导手册或指引,每两年修订一次。
制定指导手册或者指南,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f——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识别与自控、隐患自查 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加强信息监管等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和动态监管。将风险管理与隐患管理相结合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和隐患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抽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时,应当将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管理信息台账进行比对,重点进行识别、分类。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调查、分类阳离子和管理。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消除隐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建设、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措施。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督查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险情、案件查处、违法企业处罚、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告重大隐患的现状、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以及处理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告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消除隐患整改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将被降低或者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失信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园区)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购买服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专家等。 ., 进行广泛听取风险评估评论。提出控制和隐患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工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追究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万元以下:
(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和隐患管理信息台账的;
(二)未全面开展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和隐患管理信息台账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或者控制措施的;l 计划;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
(五)未开展隐患排查并确定等级的(六)未按要求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组织整改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的;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整改、消除隐患的县级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志、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不少于10,000元人民币,但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 ,对主要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要求检查风险控制措施和控制计划的落实情况,组织、参与事故隐患排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文章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其他行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风险治理、隐患治理领导、协助职责的;
>
(二)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发布、修订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管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南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小微企业风险管理和隐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9.旅游景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组织要发挥领导作用,指明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确保企业决策符合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1.具体来说,要加强党组织的领导,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重大事项决策的预备程序的要求,使董事会、经理层的意见得到充分体现。党的组织可以在企业中体现。在治理主体中得到尊重和实现。
2.例如,党组织在研究企业发展战略时,要注重方向、政策;党组织在研究关键岗位人员时,必须注重政治和廉洁;研究改革、筹划兼并重组时,要同步研究部署党的组织、机构、人员、工作等。
3.融入决策不仅体现在机制上,更体现在意识上。董事会、经理层等公司治理主体决策要善于从政治角度看问题,职能部门要善于决策和论证。各级党员干部在站在全局的角度提出建议时,要始终牢记党的建设的主体责任,确保党的建设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的轨道。从顶层设计开始运作。
(2)融入执行。如果说党建融入决策主要体现在高层,那么党建融入执行则更多体现在一线。通过融入执行,确保决策层意图在基层得到实现,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执行力。
1.融合落实的关键是做到良好结合,把党组织的要求同企业实际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动企业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比如,当企业改革涉及各方面利益调整时,党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引导员工支持改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改革顺利顺利完成。
2.企业在重大项目攻关中遇到困难时,党组织要成为坚强的战斗集体,开展“党旗飘扬在一线”、“党徽照耀岗位”等示范行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以各支部的精神堡垒、党员的带头作用、一面旗帜。当企业面临安全生产压力时,党组织要注重安全文化建设,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通过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无违纪”活动,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 ”和“安全在我心中”。当企业处于转型升级、攻坚克难的特殊时期,党组织要引导员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斗志、抓住机遇,直面困难。
(三)一体化监管。企业党建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监督决策和制度的执行。党组织监督体系和企业监督体系要深度融合,形成监督合力,增强对企业的管控。
1.一方面,要盯紧国有资产。通过视察、考察、审计等措施对决策进行监督检查。既要监督领导班子的决策,又要监督决策的执行情况,既要监督结果,又要监督过程,既要监督干部,又要监督党员。通过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体系,党组织监督实现全覆盖。
2.例如,在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现偏离、违反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的,党组织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当关键岗位出现异常时,党组织要及时“揪住耳朵和袖子”。另一方面,也要为干部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违规人员责任追究不够细化,特别是存在一些“模糊地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人员创业的积极性。
3、因此,有必要依法依纪统一行使党员干部监督权,尊重企业人员经营决策权,特别是要加强容错纠错机制建设,进一步细化什么是合法的。Ru什么是违规,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营造鼓励创新、容忍错误的氛围,让大家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冲锋陷阵,而不是“欲擒故纵”等别人犯错了再去追。问责制。
(4)融入系统。
1.首先,党建工作制度必须融入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到日常规章制度。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运行机制必须嵌入企业治理结构。 ,形成企业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3.其次,党组织、党务部门要从顶层设计融入生产经营系统相关流程,实现党建与党建工作无缝有机结合。健全企业生产经营体系,确保其在企业管理体制、机制、制度中发挥作用。
3.最后,党建工作制度要与生产经营制度同步修订。当企业生产经营制度与战略任务调整同步修订时,党建工作制度也必须及时修订,确保与生产经营制度相一致。适应和协调。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为了制度而建立制度。党建工作体系必须始终紧密结合企业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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