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旅游景区(济源旅游景区宣传推广方案)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等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大气污染防治
工业及相关污染
第三节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 p>第五节农业等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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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止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的原则,保护第一,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促进清洁大气污染。利用能源,减少煤炭消耗,逐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考核各省、市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的一部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d按照下列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
(一)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产业整合结构调整和优化布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扬尘的监督管理。建筑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公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以及港口、码头物资储存、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房屋拆迁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垃圾处置、城市道路保洁、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产生的扬尘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扬尘和城市河道建设扬尘的监督管理。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扬尘的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范围内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自的责任。
(四)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油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统筹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渔业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秸秆禁烧、农业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监督管理。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行业恶臭、废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餐饮场所油烟排放城市建成区服务作业,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露天烧烤,焚烧电子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有毒有害烟气和气味。气态物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企事业单位等给予支持。其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次制度。提高治理专业水平和有效性。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大气污染源及其变化趋势分析,编制大气污染排放清单。大气污染物源头,推广应用先进防治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撑作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对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教育,普及大气污染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防治,提高公众大气污染防治意识。提高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依法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倡导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进行规定。 。制定全省地方标准;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技术水平,合理确定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三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限期达标环境质量和落实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的要求。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及实施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及时评估修订。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重点削减和控制的大气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总量,分解本省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重点空气污染物进入二级。到省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向排污单位落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健全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和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并使用监测结果作为污染排放总量指标核查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并向社会公开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选择监测点位。大气环境监测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数据合法、可靠。阿里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监督管理。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制度。
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燃煤热源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实施污染防治的单位依法排污许可证管理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排放空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除紧急情况外,禁止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二氧化硫、二氧化硫、二氧化硫等进行分类。氮氧化物、挥发油等有机物、气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者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进行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委托监测机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和使用每小时蒸汽20吨以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当量窑炉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负责人或真实性和准确性。自动监测设备应与环保部门统一监控系统联网。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有效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作为确定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依据。
第十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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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大气污染物名称特征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及分布、排放浓度及总量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污总量;
(三)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条 环境监测、环境评价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设施维护、运行的单位应当对监测结果、评价结论和设施运行情况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和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实行大气环境保护检查制度。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大气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落实情况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国家和本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国家和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地方,由环境保护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暂停审批该地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该地完成整改。
可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参加采访。主要问题目标约谈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和要求等应当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省、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并责令当地人民政府查处。并限期处理和整改。监督信息应当报社会公报。对不予查处、不予处罚、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责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热线、网址等,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报告制度和处理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登记、核实并按规定处理。对于实名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反馈结果。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核实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污染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等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省政府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目标。状态。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工业、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减少工业煤炭使用。和居民煤炭使用。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鼓励燃烧优质煤炭,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煤炭生产加工企业要加强煤炭洗选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煤炭洗选比例,促进煤炭清洁利用。
燃煤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洁净煤燃烧装置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技术研究。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锅炉改造规划,淘汰、拆除燃煤、重油、渣油及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锅炉。直接燃烧生物质的锅炉。锅炉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每小时十蒸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省辖城市建成区,禁止建设燃煤、重油、渣油、直接燃烧生物质20蒸以下的锅炉吨每小时。其他地区禁止新建容量10蒸吨/小时以下的锅炉。锅炉老化g 煤炭、重油、渣油及1吨以下直接燃烧生物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建设,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系统,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
除热电联产外,严格控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集中供热区域和有稳定热源的联合供热区域的热用户应当采用集中供应热源,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要限期拆除。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逐步减少煤炭使用量。加强煤代电等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电、气代煤、清洁能源,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按照规定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在禁燃区内,禁止出售、燃烧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或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节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对大气污染较重的工业项目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依法开展钢铁、石油、化工、煤炭、电力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城市、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支持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钢铁冶炼、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化工、建筑陶瓷等行业。
城市人口密集区及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钢铁冶炼、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建成区应当有期限。搬迁、升级或改造、退出。
鼓励大气重污染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对非通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并采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以及内部物料的储存、传输、装卸。
第三十七条石油化工、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和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质,加强生产、运输、进出料、干燥、取样等易泄漏环节应保证密闭和安全。对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应进行收集并进行有效处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可以回收利用或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了有机废气的净化效率。
鼓励工业企业改进生产工艺,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原材料,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第三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居民区及周边人口密集区及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等需要特殊防护的区域,无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易产生的生产项目橡胶、造纸、饲料等恶臭气体或从事其他生产、产生恶臭气体的商业活动。已建成的要逐步搬迁或升级改造。
第三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垃圾焚烧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达到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排放、丢弃或随意丢弃。
第三节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在本省销售登记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本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规定。
省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工业、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检查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驶。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颁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环保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方式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查。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第四十三条 使用中的重型柴油汽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使用中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配备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必须安装或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符合要求。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公安、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空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四十四条本省生产、销售、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燃油,不得擅自拆解、改造船舶。废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被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告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当及时修理,只能继续使用。检验合格后。机动车其空气在用机动车经修理或者采取污染治理技术后,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必须强制报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在用高排放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高排放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合理控制燃油汽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汽车,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和充电站(桩)。加气站。车站等基础设施。
鼓励新建住宅区停车位建设相应充电设施。
公务用车及公共交通用车交通、出租车、环卫、邮政、快递等行业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和排放限值规定,供应合格车用燃油,推动机动车排放污染区域协调监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省使用要求的机动车、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油。
禁止向汽车、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非机动车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内河、内河和直达内河和海上的船舶。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非竞争性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包括计入工程建设成本。施工合同明确了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道路建设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建设和房屋(构筑物)拆除等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发展局。城管、水利、交通、房屋征收等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登记。
第四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设、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和道路建设工程建设以及园林绿化建设,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建筑工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采取:
(1)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覆盖等防尘措施;
(2)公告t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督导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热线等信息;
(三)在施工现场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并设置配套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在有泥浆的道路上行驶。施工现场道路及出口周边道路不得遗留建筑垃圾、泥土;
(4)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确因生态、养殖等原因无法硬化的,应采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5)易产生粉尘污染的材料如施工现场堆放的水泥、灰尘、沙石,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等,施工土方应采取覆盖、密封或其他抑尘措施;
(六)限额以上建筑工地应配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七)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
第五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工程监理制度。发现扬尘污染行为的,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不立即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方面。主管当局。
第五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降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煤炭、煤矸石、煤渣、粉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子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堆场应当密封;无法封存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采取围栏、覆盖、喷洒等抑尘措施。
露天装卸物料应采取密封或喷洒等抑尘措施;运输的物料在装卸场所应设有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矿渣处置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
第五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的保洁、保洁管理等公共场所推广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若采用人工清扫,应符合操作规范,减少粉尘。
运输煤炭、垃圾、矿渣、砂石、土石方、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飞扬,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和时间段。
第五节农业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储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措施采取补贴、技术指导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储存、运输等活动。综合利用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促进秸秆作为肥料、饲料、能源、工业原料和食用菌基地的发展材料,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规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料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提高肥料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化肥、施用农药,减少氨气、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园林病虫害,并合理安排施药时间。 。
第五十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理、无害化处理污水、畜禽粪便、尸体,防止恶臭气体的发生。禁止在居民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等场所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因为需要特殊保护。
第五十七条 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雾污染的物质,禁止非法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有恶臭或强烈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五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汞、铅、铬、镉、非金属砷等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在指定地点设立的露天烧烤和小吃摊应当提倡使用环保餐饮炉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s。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住建筑和其他非商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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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3)商住综合楼内与住宅楼层相邻的楼层。
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要求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排放达标。
第六十条工商、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以及使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具等,防止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污染恩特。
第六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制定。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第六十二条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气象部门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预测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级别,及时发布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应对措施措施。
省、省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措施,责令相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人员流动。部分机动车辆,并停止建筑工地的土方作业和建筑物。紧急措施包括拆除建筑、停止户外活动或幼儿园、学校组织的节假日,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六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产业转移承接合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准入标准的规定,统筹安排京津冀、京津冀地区。协调邻近其他省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与相邻省份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区域预警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执法和环评会议业务,促进联防联控空气污染和控制。
第六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省份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溯源、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联合科研攻关,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防联控措施。
重点地区省、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淘汰落后产能、应对重污染天气等方面协调配合。 ,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第六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统筹治理目标,提出重点防治目标。防治任务和措施,推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单位每小时蒸汽吨以上的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相当的窑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p>(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主管部门联网的;(二)未按照规定对环境保护部门的大气污染物监测设备进行监测,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依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三)未公开或者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环境保护监察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和5万元以下。最高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重油、渣油、直接燃煤设施的省辖市级城市建成区。燃用生物质的锅炉,新建燃煤、重油、渣油的锅炉以及其他地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直接燃烧生物质的锅炉,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停产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未通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石油化工、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收集并有效处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未收集有效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没有回收或催化燃烧或热焚烧炉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及其周边密集建设、改建、扩建石油化工、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等领域的人口稠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饲料等生产项目。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下列处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美好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排污单位、垃圾处理场Sewa 遵守法规并向大气中排放有气味的气体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
(二)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人口密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防护的区域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排放持久性有害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污染物生产经营者以及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用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有机物符合规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设立特别委员会的;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随意排放、倾倒、废弃消耗臭氧层物质。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法规。安装、更换污染控制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元。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环境决定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新建房屋、拆除重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建筑工地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金额连续按日处罚。
第七十七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不o 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发现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采取抑尘措施和执行矿山地质恢复管理有关规定的违反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大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责令停业整顿:
(一)散装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粉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子等易产生粉尘的;
(二)对无法密封、易产生粉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封闭、覆盖、喷洒等抑尘措施;
(三)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密封、喷洒等抑尘措施,输送的物料未配备吸风装置的装卸地点设有抽吸泵。扬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四)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措施的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矿渣处置场。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雾污染的物质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浓烈气味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县级以上,并可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下列行为的,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列入监察范围的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大气污染问题不予处理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放排污许可证;
(3)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不向社会公开;
(四)篡改、伪造或者教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 (五)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六)不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七)未依法查处违法大气污染活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但本条例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煤粉、煤泥、污泥、燃料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甘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限量的固体硫。煤球、轻柴油、煤油和人造煤气。
(2)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配备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物料搬运机械、叉车、雪车等。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压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包括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指能够通过各种环境介质(大气、水、生物等)长距离迁移并存在于环境中的污染物。残留时间长、具有长期残留和生物蓄积性、半挥发性和剧毒、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天然或合成有机污染物。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景区推广活动策划方案1
3.景区活动推广方案主要分为几个步骤:
1.搭建平台 2.为景区美誉度背书 3.通过主动广告和被动广告引流流量 4.运营
4.济源旅游景区宣传推广方案策划济源示范区是国家级产业示范区城市一体化示范区。这意味着济源示范区首个试点取得成功。并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5.旅游景点推广方案可以做一个APP或者小程序。其功能是相同的。小程序将不占用手机内存。下载APP的人会越来越少。其功能包括:景点展示、一键订票、电子门票、景点电话、行程路线,包括当地美食和酒店。如果客户觉得不错,可以一键转发给好友。别人通过他分享的链接购买后,他会享受佣金分成,这也是分配功能。当地的酒店和餐馆可以登录进行推广,购买后还可以获得佣金。这些佣金可以与商家协商。美团做了一个APP,可以卖别人的食物,收取佣金。
事实上,这样的系统已经存在,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制作一个。
6.济源旅游景区宣传推广方案设计黄河文化旅游。
2020年1月3日,打造国际化黄河文化旅游带开展黄河文化宣传,大力弘扬黄河文化。
优化顶层设计,增强黄河文化旅游规划引领。
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离不开科学规划布局。
要站在全省乃至整个黄河流域,对黄河上下游、左右岸进行科学规划和综合布局。
制定国家、省、市、县(区)等各级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以及文物保护利用规划、规划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文旅融合和高质量发展谋划,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同时,要规划建设一批黄河文明博物馆、黄河文化核心展示区、黄河文化生态保护区和黄河文化旅游示范区郑州、洛阳、开封、新乡、焦作、济源等核心区域。 。
此外,规划建设一批黄河文化旅游重大项目,扶持一批黄河文化旅游龙头企业,打造一批优质黄河文化旅游线路,使黄河上下游、左、右岸可以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在推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建设过程中,真正实现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把河南建设成为保护传承推广示范区河南是黄河文化的发源地和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充分展示了河南在整个黄河文化旅游带的核心地位和引领作用。
7.济源旅游景区宣传推介方案文件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成立于2017年3月31日,是国家发改委支持的全国首个全域旅游项目。 ——城市一体化示范区。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派出的正厅级机构,与济源市人民政府实行“一机构、两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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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3月31日,国家发改委致函河南,支持济源市建设全国首个规模化工业城市一体化示范区。批复要求,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要走产业兴城、以城带动产业、产城融合、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道路,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全国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融合发展实践。 。
2017年6月28日,中组办批准成立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正厅级派出机构,实行“一与济源市人民政府合作。两大品牌
2019年5月3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济源一期机构设置方案》产城融合示范区
2019年8月2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济源市产业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城市一体化示范区。
概念差异
济源产城一体化示范区是一个行政管理区域。济源工业党工委、管委会-城市一体化示范区是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规格为正厅级。
济源市是直属县级市。属河南省管辖,县级规范。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济源市人民政府实施“一城融合”代理、两个品牌”
p>8、旅游景区营销推广方案要做好一个旅游景区的推广,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首先准备一份简洁明了的方案明确的口号,比如赵州桥,你可以趁势搞一个活动,“不到长城非英雄,不到长城可惜”。神桥。”也可以参考小学课本《名篇承载故事,仙桥救人》来指出赵州桥,也可以用“丝路金桥,时代坐标”作为图片。还可以联系赵州姓氏“赵氏为庶民之首,安吉为万桥之尊”等等。
其次,我推荐一条路线,一朵花开独自不是春天,一花独开不是春天,只有把景点连成一条旅游线路,才能一景打动人心旅行者的。比如,赵县可以推荐旅游线路“名桥古寺闪耀中华,赵州悉尼甲天下”,配以宝塔、纪念碑、城市、寺庙等景点,唱着“口号”门票最高40元,游览赵州景点一天”触动人心。当然,也可以与西柏坡、正定古城结合,形成“红色新起点、时代接力线、丝绸之路”
三是召开推介会,每到一个地方,我们都会邀请当地相关部门、旅行社、新闻媒体、研究机构等参加
四、最好与当地景区互动,建立友好景区关系点,形成旅游联系,并合作巩固稳定客户源。
当然,在做好提升、向上看、向外拓展的同时,还要向下看,向内提高素质,练好内功,在管理和服务上求实效。它不仅吸引了游客,还让他们留在那里,让他们想再来一次。
以上只是纸上谈兵,为的是招玉引风蝴蝶,筑巢护凤。
9.景点推广计划丰富的内容可以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旅游区利用冒险故事情节串联游览线路,剪辑成短视频,增强旅游景点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有优质的内容,也有好的手段。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覆盖面足够广的沟通渠道。在选择渠道的时候,有这几种渠道。
通过KOL传播、社交网络ng、短视频频道,扩大视频曝光,吸引喜欢旅游、上网、观看视频短剧的人群。适合旅游景区及旅游度假类广告。
抓住草根机会,利用短视频直播获得稳定流量和粘性粉丝。同时,还可以宣传农产品,促进农副产品和当地畜牧业的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直播需要长期投入。虽然稳定性高,但进展周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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