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如何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
建立假日旅游应急体系。重点景区管理部门要科学测算和规范景区接待游客数量。当游客人数超过景区接待能力时,要及时启动假日旅游应急系统,限制游客继续涌入景区,防止景区人满为患,引发各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同时,要做好游客的思想工作,合理有序地疏散游客,避免因游客情绪失控而出现各种不文明行为。
完善假日旅游文明导游制度。重点景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导游人员的文明导游培训。导游要求团体旅游景区与旅游者签订三项协议,约束游客的旅游行为。同时,景区要加强文明导游的监管制度,落实责任到人。对不遵守景区文明导游规定的旅游团队,必须整改到位后,方可带团进入景区。
强化假日旅游科学管理体系。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重要或业务性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假日旅游期间,要建立景区领导干部文明旅游目标考核责任制,切实做好景区领导干部文明旅游目标考核责任制。提高景区文明旅游管理水平。
浅谈如何加强旅游景区价格管理
只有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才能促进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
运用价格杠杆推动旅游业快速发展
有效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消费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是这样,而且这是一个不断增长的趋势。特别是在价格秩序方面,存在越权定价、质优价差、攀比价格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充分认识价格杠杆对旅游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适度,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
完善价格监管体系,营造旅游发展环境
对不同性质的各类旅游景区,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切实可行的定价办法。对实行保护措施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按照保护与开放并重的原则确定门票价格;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等,应当按照体现公益性的原则确定门票价格;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应当主要体现爱国主义精神,并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免票或减价政策。 ;为了季节性差异明显的旅游景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季节价差,适度引导游客流量,充分发挥旅游景区的接待能力,形成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旅游业,规范运作,有序发展。
建立科学的价格机制,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按照以质定价的原则,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双向调整提高优质、减少低质的原则
将价格确定在合理的位置,既不让旅游经营者获取高额利润,也不让旅游经营者负债或亏损经营,明确旅游项目、价格、门票销售方式和优惠票价对象,特别是考虑如何实施吸引旅行社和旅游团队,使旅行社盈利。
2.为什么要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旅游业的发展路径包括:
旅游业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形成工业旅游。
全域旅游强调旅游业在区域协调、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引领作用,强调旅游业在整个区域产业结构中的突出地位。旅游业应成为主导产业,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深度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达到带动旅游业乃至引领经济社会共同发展的目标。具体内容是:旅游与农业、工业、林业、文化、体育、医疗等相关产业和产业将发展融合、相互渗透,新的旅游业态将不断涌现。旅游各类要素配置完善,旅游产业链长,产品附加值高。旅游业对投资、税收、就业等具有较强的综合带动和促进作用,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从规模型增长发展模式向质量效益型发展模式转变。
旅游战略地位确定,各部门参与。
全域旅游强调旅游目的地全社会、各部门积极参与旅游开发、建设和管理过程。首先,确定了旅游业在县域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旅游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良好。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部门具有良好的联动性和协调性。支持旅游业发展有配套政策和支持。力度比较大,形成了全社会发展旅游业的共识。其次,旅游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多重规划相结合。 “
市场监管有力,游客出行顺畅。
全域旅游强调从游客进入目的地到离开目的地全程保障,监管必须加强加强旅游执法,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建立旅游资源承载能力和旅游总量管控机制,以及高峰期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营造优质旅游环境。管理体系,建立旅游风险保障涵盖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集旅游信息、风险预警、旅游投诉、执法监管、应急救援、旅游保险于一体的系统。
游客满意度高,享受优质服务。
居民的热情好客、对当地生活的自豪感、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直接影响当地的旅游形象。
全域旅游强调每个人都是旅游形象,每个人都是旅游环境的概念。居民与游客实现有机融合,强调游客的深度、充分体验。外国游客不仅欣赏当地的自然风光和风土人情,还深入参与和体验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感受他们的生活态度,融入当地的日常生活环境。因此,居民的热情好客、对当地生活的自豪感以及健康和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直接影响当地的旅游形象。要大力提高居民幸福指数,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推动当地群众积极参与旅游开发,提高当地群众对当地旅游资源和旅游形象的认知度和满意度,充分满足群众的需求。游客的旅游体验和当地文化,全面提升游客满意度。
3.旅游市场监管存在问题旅游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受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对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等进行监管、新闻出版、版权、旅游市场等。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文化、文化领域法律法规。加强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版权、旅游市场的协调配合,引导文化市场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组织协调全市行政执法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三)监督检查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受理对文化市场和文化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直接查处涉及下列行为的重大案件:
p>4.创新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有待建立健全
新兴城市度假城市主要有以下标准:
(一)加快项目建设离子。引进国内外知名旅游企业或上市公司,推进大前文化旅游产业园、资中古城等项目建设,打造核心旅游产品。
(二)完善服务设施。实施“旅游与城市一体化”城市建设规划,完善旅游集散中心、游客咨询服务中心、旅游标识引导系统、星级旅游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旅游环境和旅游设施。质量。
(三)推进线路建设。挖掘现有资源的特色和内涵,对接特色景区和景点,打造和提升集文化体验、生态观光、美食欣赏、休闲度假、其他经历。 6大主题路线等待s。
(四)强化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市场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制和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加强旅游执法和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力争2014年全市旅游综合收入130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
5.旅游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为当地旅游局。
根据我国《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物价、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旅游、工商、价格等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公告内容包括旅行社营业执照的颁发、变更、吊销和注销、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旅行社诚信记录、游客投诉信息等。
6。市场监管整顿旅游市场行业乱象为促进全市文化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全市文化旅游系统固化“动态检查+行业监管警示+执法调查+案件通报”模式有效规范市场秩序。
首先,执法检查是“动态的”。全市文化和旅游系统执法部门加强热点、重点时段、热点隐患排查通过上门指导、现场执法、“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案件查处等方式,针对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了文化和旅游市场“春天行动”、暑期整顿活动。重点督查整治不合理低价游、旅行社违规用车、无证民宿、教育培训机构团体住宿等非法旅行社经营等突出市场乱象。
<二是警示通报“常态化”,及时将旅游监管中比较集中、影响较大、矛盾突出的文化旅游乱象问题以行业监管警示形式予以发布,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等。对旅游市场开展“体检式”问题集体 采访中,责令各文化旅游企业及时整改进一步提升城市旅游形象。三是执法办案“规范化”。建立健全文化旅游执法音视频记录项目清单、文化旅游执法流程图等内容。加强执法办案,对整改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查处和查处。通过案件办理,有效打击了网吧吸烟、“保健品”乱象、不合理低价旅游等文旅市场“顽疾”。
四是投诉处理的“质量”。畅通投诉渠道,实行24小时投诉热线受理制度,要求全市文化和旅游企业在售票大厅或营业场所前台显着位置公示投诉举报热线。加速器及时应对文化旅游市场情况,化解各类纠纷。
7.市场监管局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一)贯彻党的文化体育和旅游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市文化、体育和旅游法律、法规、规章。
(二)统筹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体育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制定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体育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重大文化体育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体育旅游设施和基层文化体育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宣传旅游整体形象推动全县文化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区域协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促进全区旅游发展。
(四)指导管理相关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有光泽、有特色、有方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学艺术作品。推动相关艺术门类和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协调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冰。
(六)指导组织群众性体育活动,负责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推动全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规划和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指导和规范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七)引导和推动文化体育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八)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推广和振兴。
(九)组织实施勘察、发掘、保护和保护工作。利用文化、体育、旅游资源,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运行进行行业监管,推动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体育、旅游等市场监督检查 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对外及台文化、体育、旅游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n、港澳台地区,承办对外及台港澳文化、体育、旅游交流项目有关事宜,推动广石文化走出去。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责任。负责加强本领域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全县新闻出版电影行政事务和版权管理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县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和工业发展。组织实施相关政策。
(十五)贯彻党的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执行国家文物法律、法规。组织文物资源资产调查。制定文物、博物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相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推动和完善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确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工作。
(十六)承担全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关于动漫、网络游戏管理职责划分。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动漫、网络游戏的市场监管和动漫内容审查(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和网络动漫)o视觉动漫节目)和网络游戏产品依法。负责动漫作品和电影、动漫节目出版过程中的监管,按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游戏出版物的网络出版、发行行为进行监管。负责电视和网络视听动漫节目的监管工作。
8.如何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9月19日)
内容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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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运营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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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秩序。为了规范旅游市场,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省内外旅游、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开发、建设、运营、服务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要实行理性发展、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完善旅游促进政策措施主义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等工作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环境秩序。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部署全省旅游重点发展任务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和综合监管旅游市场执法。协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发展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目的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低碳旅游,绿色文明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雇员要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向游客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引导为会员提供诚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
(三)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旅游经营者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并在旅游过程中获取有关合同文本和有关信息。 。发票等支付凭证;
(5)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
(6)人身、财产遭受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受到侵害,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8)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旅游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和折扣;
(九)旅游合同及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
第十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秩序。安全和健康法规;
(三)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五)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与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协调;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境外,不得擅自出境旅游。成团的人员不得擅自分团或退团;
(七)入境游客不得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8)履行旅游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 p>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旅游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三章 规划第十二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和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筹建。统一旅游发展规划。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本地区旅游项目和设施的专项规划。特定领域。对配套服务功能和旅游资源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人力资源保护规划相结合制定利用方案,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征求公众、专家、当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修订规划内容。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社会公告。
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第三方和公众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选择参与评价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要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旅游等融合发展。发展科教等领域,重点支持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支持利用乡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品、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发展特色旅游产品、打造旅游品牌、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的政策措施,支持促进旅游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企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壁垒,促进跨区域旅游合作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行政区域外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当地合法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发展,推动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优势旅游企业兼并重组,建立跨境综合产业集团。建立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跨区域连锁经营。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人民政府县级以上金融机构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符合旅游行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本省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票据等债券在资本市场提供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利用荒地、荒地、荒地、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开发旅游项目石漠化土地,可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政府贴息贷款等措施予以支持。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参股、合资等形式共同举办旅游企业。依法享有集体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需要改变。 ,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排水(污水)、供电、通信网络、环境保护、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绿化、消防等服务设施和公共文化建设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服务体系。
旅游重点镇(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和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考虑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工程,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对于游客来说。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要将旅游交通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旅游交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关中环线和黄河沿线、汉唐皇陵、秦岭南北麓等。作为重要旅游交通线路的骨架,完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点招牌等路标。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批准旅游线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车辆配额分配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全省旅游形象提升战略,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境外及省外推介活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健全旅游形象宣传机构和网络。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旅游宣传推广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陕西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做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广电、文化、商务、国家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物、外事、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单位城市管理、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旅游。形象宣传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和假日旅游预测制度,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推广、咨询、投诉、安全保障、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等功能的综合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事项的必要信息和投诉。平台和旅游咨询中心。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旅游人才建设。健全旅游学科体系,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省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高层次旅游管理人才纳入省人才专项基金范围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支持范围。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的原则宁,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统筹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评估。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应当召开听证会。
重点旅游乡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突出文化特色、协调旅游功能。建筑的规模、风格应与周围景色相一致、景观和谐。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文物、宗教等文化资源的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和宗教文化。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保持地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地域特殊性。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山体、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环境污染,或旅游受阻。
利用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独特的历史未经批准不得改建、搬迁、拆除。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发展生态旅游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墓、伐木、烧荒、狩猎、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破坏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中的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产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实用性等旅游产品的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化。
第五章业务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遵守等法律法规,领取旅行社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领队证。
俱乐部、汽车俱乐部、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事业单位因产品推销、宣传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组织旅游,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和从事旅行社业务。商业。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超出已获得的服务质量水平的宣传。未获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名称、标志进行广告或者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游的l 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拼团的;
(四)向游客提供虚假信息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量、价格不一致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
(六)向游客索要小费,给予或者收受其他旅游经营者回扣的;
(7) )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暂停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
(八)从业人员私自承包导游、领队服务;
(九)吸引、组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接待旅游者;
(十)旅游者介绍、提供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民族宗教歧视的旅游项目的;
(11) 其他r 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职业安全保障。以及导游的健康状况。落实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导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导游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基本工资、团队补贴、奖金等。建立以导游工作为基础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以专业技能、职业素质、游客评价、专业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支付报酬e 全额约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规定以外的服务。其他服务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注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码、经营范围和经营业务。范围位于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营业执照等信息作为营业地址。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景区内及周边经营者应当明示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价格标签应当真实、清晰,字迹清晰,标注正确。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来欺骗或强迫他人与您进行交易。
旅游景区及周边地区经营者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价差、利润率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一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平均市场价格、平均点差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范围。
第四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旅游合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辆登记地与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将游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擅自终止运输,不得改变运营路线未经授权。擅自携带与旅游团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租赁客运车船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司机、乘务人员、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游客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市区风景名胜区周围指定旅游客车临时停车位,旅游客车可以停放在旅游客车临时停车位。走走停停,方便游客乘车。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不得接待游客: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风景名胜区的意见。e 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依法批准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报告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时间。风景名胜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旅游景点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特点并明确标价。禁止强制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公示开放对象和收费标准。票价减免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场馆)等免费向社会开放。如果免费开放确实有困难,应设立价格优惠或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八条鼓励旅游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等方式引进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泄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方案、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宾馆、饭店的水、电、燃气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一般工业企业执行。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有关部门应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打造区域旅游品牌,整合线路,完善设施,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促进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给(排水)、绿化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结构、交通和旅游标识的完善,为乡村旅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乡村旅游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置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组织开展灭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理其孳生场所活动,改善乡村旅游目的地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资源革命老区和秦岭、巴山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县、镇建设、传统村落旅游资源丰富。和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实施乡村旅游标准和等级评定制度。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支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鼓励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发展,并充分发挥发挥生态优势,凸显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乡村旅游经营管理水平。管理服务。
第五十八条农村居民使用自有住宅符合条件等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型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核实登记游客的身份证件,发现涉嫌违法的,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办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江河、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危险地区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严格机关要加强旅游安全教育和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经营场所、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量的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县级以上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法律法规。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游客流量较大的重点景区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旅游、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文章第六十四条 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涉及人身安全的,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依法定期进行检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如实说明、事先明确提示,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说明情况明确或者警告游客可能存在的危险,并规定游客必须符合的身体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旅游景区应当设置地理界限、服务设施和旅游引导标志;对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置明显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在无道路通行的场所或者旅游景区线路外组织翻山、登峰等危险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时,组织者应当告知参加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将活动时间备案、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提前五日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地点或者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应遵循。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醒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旅游市场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各负其责,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经常监管的综合旅游执法体系,完善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号码、互联网地址,受理游客或者电话投诉。或在线平台。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将投诉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被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移送其他部门。进行加工的艺术。被移送部门认为依法处理投诉确实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送,并跟踪投诉处理情况和响应投诉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移送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投诉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
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移送部门应当当场处理的投诉;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情况。一般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复杂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投诉人应当通知。确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以及指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旅游景区实施监督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4)审查和复制反对与案件有关的票据、票据、账簿等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七十二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如果单独收费项目的投资成本已收回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拟制定、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游客、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上涨的,调整后的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物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旅游遵守旅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依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公开资质、公布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列出严重违法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予以公布,保障游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设置区域,有障碍的旅游服务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和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外限制、阻碍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合法从事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示价格的,处500元罚款。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欺骗、强迫他人与其进行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收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 本法规定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并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运送旅游旅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止经营活动。责令整改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未公开、明示价格的,依法给予处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有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物价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责令改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机关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已按照规定吊销其相关营业执照。法律。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备案,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止违法行为。对主办方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对主办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参赛者造成损害的,主办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织者明知不依法登记参加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参加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不按照规定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的;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未指定、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未公布受理地点、电话、和网络地址;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的
(五)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及服务价格的。
(六)不履行旅游行政管理职责的依法履行执法职责,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对组织征收人民币的,应当将其要求告知当事人。右to 听证会。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行政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9.如何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职责如下:
1.负责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行业的监管,协调组织文化旅游行业检查。指导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2.负责旅游安全、旅游经济运行监测、旅游市场综合协调和监管。
3.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的综合执法举报、投诉处理、案件查处和社会治安(安全建设)综合治理工作。
4.整理和携带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执法行动。
10.如何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一)充分挖掘文化产品,打造旅游品牌。要重点发展富有地方文化特色、雅俗共赏的大型旅游演艺等娱乐节目,以及各类题材的影视创作等创新产品,延伸旅游产业链,深化旅游市场,实现旅游效益最大化,打造旅游强势品牌。
(二)完善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人才。人才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注重旅游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着力组织一批擅长旅游产品研发、旅游体验管理、旅游方案策划、体验活动创意设计、旅游营销等的专业人才,全面提升整个旅游业的水平。员工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三)加强旅游企业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旅行社内部管理,实行严格准入制度,奖惩优劣,以质量等级考核为抓手,鼓励连锁经营、网络化发展,进一步引导旅行社“做强、做优、做精” ”并打造以消费者为导向,以顾客需求为出发点,聚焦顾客旅游体验基本点,以与顾客交朋友为支撑的新型旅游商业模式。
(四)创新旅游营销方式,拓展行业市场。要拓展新媒体营销渠道,加强在国内外主要城市和客群密集地区主流媒体的宣传,如利用高铁、机场等人群聚集场所进行宣传推广,利用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媒体进行推广营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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