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和服务标准要求

旅游管理专业学生需要掌握的专业技能: (1)具备旅游服务基础知识和职业道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礼貌待客、诚实守信、吃苦耐劳、吃苦耐劳。 (二)了解旅游服务部门主要岗位的服务流程和术语,能够提供相应的接待服务。 (三)具备主要岗位服务技能,适应能力强;在服务岗位上具有使用外语与客人沟通的能力。 (四)具备使用、维护和维护基础设施、设备的知识和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业务沟通和标准化服务。 (5)具有团队合作意识协调人际关系的能力;有持续学习、应用新技术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有自我创新能力,有创业勇气。 (六)能够获得2项(含2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需要考取的证书:(1)导游证(2)还需要什么证书取决于自己和所在学校的要求,英语四级和六级,计算机二级,普通话二级2、导游证。

扩展资料:旅游管理专业是随着我国旅游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而设立的一门新兴学科。在我国,该学科只有二十年的历史,但已成为管理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部门。旅游管理已与工商管理并列,为一级盘ipline 受管理。本专业培养适应新形势下旅游企事业单位需要的一线服务和管理专业人才。他们具有旅游管理专业知识、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有较强的综合职业能力和发展基础,能胜任各领域工作。在旅游行政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从事旅游管理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

2.娱乐场所硬件设施要求

“软件”主要指服务。在旅游景点或酒店中,硬件通常是指建筑空间的大小(宽敞与否)、装修风格是否舒适、水平以及配套设施如医务室、娱乐设施等。软件主要指服务态度和服务项目,如叫醒服务、订票等、夜床服务等,这些都是根据客人的需要而定。一些服务。

3.游乐园服务标准

我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分别是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 AAA级是继AAAAA级、AAAA级之后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评价标准

1旅游交通

a)可达性良好。交通设施齐全,进出方便。或可直达至少二级公路或高等级水路或航线;或有旅游专线等便捷的交通方式。

b) 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需要。场地平坦、坚实或清澈的水域。标志规范、醒目。

c) 观光(参观)路线或水路区内布局合理、流畅,观赏面积大。路面有特色,或者水路水质好。

d) 在区内使用低排放交通,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交通。

2游览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中,设施功能齐全。游客中心有熟悉业务的服务人员,服务热情。

b) 各类引导标志(包括导游全景图、导游图、指示牌、风景介绍牌等)造型独特,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招牌、风景介绍牌设置合理。

c) 公共信息资料(如研究著作、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旅游指南图及旅游指南资料等)特色鲜明、内容全面。品种丰富、内容丰富、制作精良、更新及时。

d) 导游(讲解员)均经过认证,其数量和语言能够满足游客的需求。普通话达标率为100%。导游(讲解员)应全部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不少于20%。

e) 导游(解说)的话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符合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的要求。

f)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合理,设计独特,符合GB/T 10001.1-2000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设计独特。

3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监、旅游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工作。

b) 消防、防盗、救援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观光、娱乐等设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符合GB/T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区域标识清晰,防护设施齐全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c) 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具有较强的应急处置能力,处理事故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准确、完整。

4 卫生

a) 环境干净整洁。没有污水,而且不得乱建、乱堆、乱置。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污垢。空气清新,没有异味。

b) 各类场所均符合GB9664规定的卫生标准。餐饮场所符合GB16153规定的卫生标准;游泳场所符合GB9667规定的卫生标准。

c)公厕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标志醒目。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所有厕所均配备冲水设施,保持通风良好或使用冲水式生态厕所。卫生间整洁,卫生洁具干净,无污垢、堵塞。

d) 垃圾桶布局合理、标识清晰、数量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每天都会及时收集。

e) 富d 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污染环境的一次性餐具。

5邮政、电信服务

a)提供邮政、邮政纪念服务。

b) 通讯设施布局良好。游客聚集的地方都有公用电话,具有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 公用电话亭与环境基本协调,标志醒目。

d) 通讯便捷、线路畅通、服务热情、收费合理。

e) 可以接收手机信号。

6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协调。

b) 对购物场所实行集中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有序,杜绝追逐、兜售、围堵。减少买卖。

c) 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d) 旅游产品种类繁多,富有地方特色。

7 经营管理

a) 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b) 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落实措施有效,定期监督检查,书面记录和汇总齐全;

b) p>

c) 管理人员配备合理,中高级管理人员8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d) 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品质优良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建立自己的品牌标志并综合、恰当地使用。

e) 拥有正式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 培训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有效。在职培训合格率100%。

g) 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到位。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 可以为特定人群(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特殊服务。

8 资源和环境保护

a) 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1996一级标准。

b) 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一级标准。

c) 地表水环境质量符合GB 3838 的要求。

d) 污水排放符合GB8978 的要求。

e) 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保护方法科学有效,可以有效防止自然和人为破坏,维护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旅游容量。

g) 建筑布局合理,建筑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主入口建筑时尚,与景观环境协调。周围建筑物应与景观风格相协调,或有一定的缓冲区或隔离带。

h) 环境不错。绿化覆盖率高,植物、景观配置得当,景观和环境美化效果好。

i)区内所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旅游氛围。

9旅游资源吸引力

a) 较高的观赏和娱乐价值;

b) 同时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种价值具有省级意义;

c) 珍贵物种较多,或景观独特,或有省级资源实体;

d) 资源实体规模较大,或资源类型较多,或资源实体密度较好;

d) 资源实体规模较大,或资源类型较多,或资源实体密度较好;

>

e) 资源实体完整,基本保持原有形态和结构。

10个市场吸引力

a) 周边知名省市;

b) 声誉高;

c)市场辐射力强;

d)具有一定特色,初步形成主题。

11接待能力

每年可接待国内外游客30万人次以上。

12游客满意度

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较高。

4.休闲娱乐管理办法娱乐场所

经营范围:住宿服务、健身房台球室、网球馆、游泳池、迷你高尔夫、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机票代理;文具、体育用品、工艺品、日用品、食品的销售,健身房台球室、网球场、游泳池、迷你高尔夫、KTV大型会议室、夜总会、酒吧等。

5.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范

为了加强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保障按摩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桑拿洗浴、水疗休闲、保健按摩、足疗等经营场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按摩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盲人医疗按摩、医疗保健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按摩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制度。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按摩服务场所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维护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秩序,查处违法行为。处理危险情况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设按摩服务场所以及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按摩服务场所d 按摩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中的形式。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按摩服务机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或者谋取利益。

第五条按摩服务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按摩服务场所的公共秩序。

第二章治安防范

第六条按摩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七条 按摩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自按摩服务场所登记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送下列治安信息:

(1) 南e、地址、地区;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联系方式;

(3)经营项目;< /p>

(4)地理位置图及内部结构平面图;

(5)营业执照及卫生、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按摩服务场所治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派出所重新报送变更信息。

按摩服务场所经营者可以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治安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逐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治安信息: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

第八条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按摩室内不得设置封闭式套房,不得设置桑拿房、蒸汽房等房内房;不得设置有碍室内整体环境展示的屏风、隔断、板材等隔断。

(2)按摩室的门应部分采用透明材料,以保证从外向内能观察到室内按摩区的整体情况。

( 3)按摩房内的灯光亮度应能清晰辨认房间内的整体情况;按摩室内不得安装可调节亮度的照明灯。

(四)按摩室门不得设置门锁、插销或者其他妨碍执法人员检查的装置。

(五)按摩服务场所不得设置遥控装置和信号灯、电铃等规避、妨碍他人的设施。经常检查。

第九条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在停车场、营业厅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区通道、营业厅门前等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收银台,并确保营业时间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保留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30日以上,不得删除、修改、复制或者移作他用。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按摩服务场所每日凌晨2点至8点持续营业的,应当及时登记该期间在该场所消费的人员身份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器官免疫立即。

第十一条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册,对按摩服务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服务员、按摩技师、保安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员工名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三)具体岗位及职责;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按摩服务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保安人员,负责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按摩服务场所应当悬挂场地结构图、消防安全标志等。在营业厅和按摩室的显着位置设置疏散图和警告标志。警示标志应当包括禁毒、禁赌、禁嫖娼以及公安机关举报热线。

第十四条 按摩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以及传播淫秽物品、进行淫秽色情表演、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为进入场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

p>

(3)安排按摩人员离开场所进行按摩服务;

(4)按摩过程中关闭灯光并遮盖门的透明部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指导按摩服务场所依法开展工作。堵塞公安管理信息系统。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按摩服务场所应当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向公安机关报送场地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检查等信息

六、按摩服务要点旅游景区娱乐服务管理当前乡村旅游景区升温,千篇一律已成常态。搞好乡村旅游景点是关键!抓住要点,发挥创意。

1.深挖地域特色,融合发展

乡村旅游景区要想在当今竞争激烈的旅游市场中分得一杯羹,找准旅游规划特色是关键。找到特色,就是找到景区发展的灵魂。与其他景点不同的地方。差异化的体现就是保持自己的市场份额。开发一系列基于地域特色的旅游产品,如观光、体验、购物、娱乐等多重功能。这个功能应该会颠覆传统认知,给体验者带来全新的体验。

2.注入地域文化,寻找记忆

地域文化是旅游景点的灵魂。风景园林设计没有文化就没有灵魂。通过设计一些复兴传统工艺的创意文化,并将其融入到景区设计中,让游客在游玩中找到儿时的记忆,体验传统工艺的精髓。

3.景区创意设计引爆景区

景区所在地有自己的文化特色,如水库、古树、古井、祠堂、古建筑等。具有历史旅游规划的房屋 我们将根据有历史价值的东西来建设景点,并在景点开发中寻找以前从未见过的东西。通过包装让这些未被发现的资源成为景区区别于其他景区的亮点。

4.主题打造,让产品有灵魂

通过营造主题氛围,景点、产品才有文化、有内涵、有魅力。整个景区可以围绕这个主题进行开发,让景区更加一体化、系统化,产品具有延续性。

7.游乐设施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质监局监管面广,主要有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餐馆的监管;

2.特种设备安全——锅炉、电梯、压力容器的运行、运行、检查和监督s、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设施;

3、标准——产品标准的发布、制定、备案等;

4.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及后处理;

5.品牌——国家名牌、省名牌、名牌产品申报及管理等;

6.计量——标准值的传递、计量器具的监管如强制检定等;

7.检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行使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政处罚权限。

所以你提到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不清楚是哪个部门、业务范围。岗位要求比较专业,但是都要求你进入这个岗位后需要学习更多的知识。质监局仍立人代理。理论上薪资福利要优于当地部门同级别。不排除沿海地区当地经济很好。

8.旅游度假区设施及服务规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共设6个职能部门(司、局):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对内对外联络、协调、会议组织、公文处理、政府信息、信访、保密保护和机关后勤工作。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研究制定旅游发展方针和政策,制定旅游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旅游体制改革;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三)旅游推广与国际联络司:制定旅游市场发展战略,组织宣传国家整体旅游形象,指导旅游市场推广工作,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重大宣传活动和研究旅游信息,指导境外旅游机构的市场开拓工作,审批外国旅游机构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设立的机构;负责涉外旅游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事务,代表国家签署国际旅游协定,指导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外国政府和国际旅游组织,负责日常外事联络工作。

(四)规划发展财务司:制定旅游发展规划,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规划开发建设;引导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参与旅游业;研究解决旅游行业重要财经问题,指导旅游行业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局财务工作。

(五)质量标准与管理司:研究制定各类旅游景区、度假区和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辆、特色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组织的旅行社e、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负责出国旅游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旅游、边境旅游和特色旅游事务;指导旅游娱乐工作;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执行情况;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和处置;指导创建优秀旅游城市。

(六)人事劳动教育司:指导旅游教育培训,管理高等学校业务工作;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旅游产业发展人才交流与实验室或者;负责局、直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人事劳动工作。

组织党委。负责局及驻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办公室设在办公室。

9.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规定

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

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一般宾馆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无娱乐功能的餐厅、快餐、饮料、冷饮等餐饮场所。

3.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从事批发、零售贸易的商场、商店和室内市场。

4.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200平方米以上从事批发零售业者摊位露天市场。

5.体育场馆和礼堂。

6.公共娱乐场所。

7.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其他场所。上述位于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多层建筑四层以上的场所,虽小于规定面积,仍应认定为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

十、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和服务最新监管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义务。n 依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法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自的行政区域;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放公益广告、开设专题栏目等方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公开发表意见。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技成就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单位和个人受到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系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严禁强制职工超强度作业。从事劳动或进行危险操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召开会议,接受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监督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员工有权拒绝进行管理者命令的超强度劳动、危险作业和违规指令,并有权拒绝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批评。报告和指控。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职工批评、检举、控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或者拒绝违法指令、强行监管,减少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其他福利或者终止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其他福利。密集劳动,或强制危险作业。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货物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比例不少于职工千分之五,但不少于三人;如果员工人数少于 300 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其比例不低于千分之三的员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二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可以聘请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助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任或者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床位由国家规定并进行登记;接受聘用或者委托的安全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资格,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上岗。 。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殊操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种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职工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考核人员和职工本人签字。

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列支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切实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

(二)定期检查检查设施设备;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

(四)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测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测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管理。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使用量构成主要危险品的设施。危险源必须位于居民区、学校、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现有建筑物、设施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和油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大型爆破、大型设备(部件)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确定专人统一实施。指挥现场施工。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统一指挥调度,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预防和减少职业l 危险。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规定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任何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不得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定,有明显的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劳动。严禁租用校舍作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公用事业、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报和游客分流工作。

旅游设施和项目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矿山、交通、建筑、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装置、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控制体系。安全生产y监督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奖惩制度;

(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

(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公共设施、破产企业以及责任单位无法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整治;

< p>(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作出事故处理措施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七)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正常支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领导成员因工作中的严重失误、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并辞去领导职务。位置。

第三十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受理,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正在审核、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指定产品。 、安全设备、设备或销售单位的其他产品。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危害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设备,依法暂扣、暂封;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查封。

各行业协会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安全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通报会、互联网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记录制度,及时公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由两人以上共同执行。

第三十四条 矿山、道路运输、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押金。

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销售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部门负责颁发,有关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自的行政区域。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区域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ng。

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九条 发生造成一人死亡、三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不得隐瞒任何情况。举报、撒谎或延迟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级别报告。

道路交通、消防、煤矿、建筑、特种设备、铁路、民航、水运等主管部门渔业应当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报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要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工死亡的,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外,死者家属还应当还b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一次性缴纳。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额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死者家属领取的工伤保险赔偿金和死亡抚恤金总额不得低于20万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或者处二万元以上罚款。不超过20万元。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逾期不改正的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

(三)未提供安全保障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专业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G。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的,可以用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000元,但不超过1000元。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一)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安全评估,对危险源采取监测措施的;

(四)未在生产区域、生活区域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物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下罚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临时封存、封存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二)指使、强迫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采矿活动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从事生产经营的;未经依法批准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有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十万元的,处二倍或者两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给予处分。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l 被强加;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50元以上罚款。处1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处以300万元。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条件的的,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相关证书。

第五十条人民政府各级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依法应当取缔、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取缔、关闭的;

(二)对生产经营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有效组织救援,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扩大财产损失的;

(四)隐瞒、谎报、缓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阻碍、干扰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为谋取私利而徇私舞弊。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二月二日起施行006.